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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刑法复习:自然人的特定身份

2014-04-14 16:50 来源:独角兽网校 点击:次 【字号:

  【知识要点】

  特殊身份:行为人在身份上的特殊资格,以及其他与一定的犯罪行为有关的,行为人在 社会关系上的特殊地位或者状态。

  1、特殊身份与犯罪行为密切联系:与犯罪行为没有关联的资格等,不属于身份。

  【注意】:犯罪身份必须是犯罪行为之前就具备的某种资格。在犯罪过程中形成的资格或者

  状态,则不属于身份。如首要分子、主犯、胁从犯等,不是身份。。

  特定身份的具体内容包括:特定公职(国家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等)、特定职业(航 空人员、医务人员等)、特定法律义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特定法律地位(证人、鉴定 人等)、持有特定物品(依法配备公务用枪)、参与某种活动(投标人、公司发起人)、患有特定疾病(严重性病患者)、居住地和特定组织人员(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

  2、特殊身份既可能是终身具有的身份,也可能是一定时期或临时具有的身份。例如

  性别和国籍也可以成为身份。

  3、特定身份包括构成身份(定罪身份)与加减身份(量刑身份)。

  (1)、构成身份(定罪身份):行为人只有具备这种特殊身份,才能构成犯罪。如贪污罪的 主体身份是国家工作人员。

  第一、构成身份属于违法构成要件要素。要求特定身份才成立犯罪的,就是真正的身份犯。

  第二、作为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的特殊身份,只是针对该犯罪的实行犯(正犯)而言。不具 有构成身份的人,可以作为共犯(帮助犯、教唆犯)。

  案例:丈夫是国家工作人员,妻子即使没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也可以构成丈夫贪污 罪的共犯(教唆犯或者帮助犯)。

  (2)、加减身份(量刑身份):行为人不具有某种特殊身份,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但是影响 量刑。这种情形被称为不真正身份犯。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从重处罚。

  4、常见罪名关于身份的要求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构成身份的犯罪:报复陷害罪(第254条),包庇、纵容黑社会 性质的组织罪(第294),渎职犯罪。

  ①放纵走私罪(第411条)的定罪身份:海关工作人员。

  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第404条)的定罪身份:税务机关工作人员。

  ③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第417条)的定罪身份: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④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第398条)通常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但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构成该罪。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为加减身份的犯罪:诬告陷害罪(第243条),非法拘禁罪(第 238 条)。

  (3)、司法工作人员作为加减身份的犯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第245条),妨 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第307条)。

  (4)、没有身份要求的犯罪:窝藏、包庇罪(第3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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