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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刑法复习: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

2014-04-14 16:50 来源:独角兽网校 点击:次 【字号:

  1.合法则的因果关系

  实行行为合法则(符合客观规律必然)地造成了结果时,结果就是实行行为的危险的现 实化,应当直接肯定因果关系,将结果归属于实行行为。

  (1)、假定的因果关系。甲行为导致结果发生,但即使没有甲行为,由于其他原因也会导 致结果发生。甲行为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

  案例:被害人的父亲张某在法警执行死刑之前,夺过法警的枪,将死刑犯击毙。张某的 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可替代的充分条件。

  案例:在丙出发去沙漠旅行之前,甲潜入丙的居所,在丙的水囊里面投放了致死量100% 的毒药。随后乙也潜入丙的居所,在丙的水囊底部钻了一个孔。丙后来在沙漠旅行中渴死。 在本案中,导致丙死亡的原因是乙的行为,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甲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 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注意】:本案中甲、乙都可能提出辩解说“没有自己的行为,被害人也会死亡”,进而主张 自己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但是,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的联系,需要根据自然 的科学法则和经验法则进行判断,本案中被害人“渴死”,而导致其“渴”的原因正是乙的钻 孔行为,所以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3)、合义务的择一举动。注意德国货车撞死醉酒骑自行车人的案件。

  (4)、二重的因果关系(择一的竞合)。两个条件单独都能导致结果发生,没有意思联络, 各自同时发生作用,竞合在一起导致了结果发生。两个条件与结果都有因果关系。

  案例:甲、乙二人没有意思联络,分别向丙的食物中投放了 100%致死量的毒药,而且毒药同时起作用,导致丙死亡。{辨析}第一,本案甲、乙二人的行为都是死亡结果发生的原因,二人都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但不成立共犯。第二,假定本案毒药并未同时起作用,二十其中一人投毒药引起死亡,处理结论有所不同:(1)如果嘉庆有甲投放毒药引起死亡,那么甲的行为与死亡结果质检存在因果关系,城里故意杀人罪既遂;而乙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联系,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2)如果查不清是甲还是乙投放的毒药导致丙死亡,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行为人的原则哦,甲、乙两人的行为与死亡结果质检都没有因果关系,支撑力故意杀人罪未遂。

  (5)重叠的因果关系。两个条件单独都不能导致结果发生,相互之间没有意思联络,结 合在一起导致了结果的发生。两者对结果都有因果关系。

  经典案例:甲、乙二人没有意思联络,分别向丙的食物中投放了 50%致死量的毒药,导致 丙死亡。对此,甲、乙两人的行为与死亡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分别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2.条件关系与危险的现实化

  合法则的因果关系难以判断具体案件时,再运用条件关系的公式,判断结果是否属于实 行行为的危险的现实化。

  条件说公式:实行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着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时,前者就是 后者的原因。

  【特别提示】

  1、作为条件的行为必须是有导致结果发生可能性的行为,否则不能承认条件关系(因 果关系的发展过程,其实就是危险的现实化过程)。

  2、因果关系总是特定条件下的客观联系,不能脱离具体的客观条件认定因果关系。

  案例1:在著名医院门口砍人,由于抢救及时,被害人没死。不能据此否认深山老林砍人 致人死亡的因果关系。

  案例2:行为人实施的行为通常不足以致人死亡,当被害人存在特殊体质(例如患有脑血 栓、血友病等)时,该行为却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应当认定因果关系。至于行为人是否负刑事责任,还要判断其主观上有无犯罪故意或者犯罪过失。行为人主观上如果没有犯罪故意或者犯罪过失,结果的发生属于意外事件,其行为当然不成立犯罪。

  在因果关系的发展进程中,如果介入了第三者的行为、被害人的行为或行为人的其他行 为,则应通过考察介入情况的异常性大小、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大小、介入情况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大小等,判断前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具体判断思路如 下:

  首先判断介入因素的出现是否正常。根据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周围环境等判断,如果介入因素的出现概率很高,那么介入因素的出现就是正常的,先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中断。反之,如果介入因素出现的概率很低,那么介入因素的出现就是异常的。异常的介入因素是否导致因果关系的中断,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形判断该异常介入因素是否达到独立导致结果发生的程度。如果达到了独立导致结果发生的程度,那么先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中断,引起结果的原因是介入因素。反之,如果介入因素没有达到独立导致结果发生的程度,只是稍微提前了结果发生的时间,那么先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中断。

  (1)介入被害人行为的情形

  第一,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导致被害人不得不或者几乎必然实施介入行为的,或者被害人 实施的介入行为具有通常性,无论该介入行为是否具有高度危险,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 都具有因果关系。

  案例1:甲点燃乙身穿的衣服,乙跳入水中溺死或者心脏麻痹死亡的,甲的行为与结果存 在因果关系。

  案例2:甲对乙的住宅放火,乙为了抢救婴儿进入住宅被烧死的,甲的行为与结果存在因 果关系。

  案例3:甲在楼梯上对乙实施严重暴力,乙急速下楼逃跑时摔死的,甲的行为与结果存在

  因果关系。

  案例4:甲在悬崖边杀乙致其休克而离开,乙醒后不慎摔下山崖死亡的,甲的行为与结果 存在因果关系。

  第二,行为人的行为导致被害人介入了异常行为,最终造成了结果;但结合被害人的心 理恐惧或者精神紧张等情形,其介入行为仍然具有通常性时,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仍然 具有因果关系。

  案例1:多人一起追杀甲,甲无路可逃跳入河中溺死或者进入高速公路被车撞死的,多人 行为与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案例2:甲向站在悬崖边的乙开枪,乙听到枪声后坠崖身亡的,甲的行为与结果存在因果 关系。

  案例3:甲瞄准湖中的小船开枪,船上的乙为躲避而落水水中溺死的,甲的行为与结果存 在因果关系。

  第三,介入了被害人不适当或者异常的行为,但该异常行为属于行为人的管辖范围之内 的行为,则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案例:游泳池没有明显区分深水池和浅水池,行为人教练员没有履行职责,致使不会游 泳的练习者进入深水池溺死的,教练员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第四,介入了被害人不适当的行为造成了结果,如果该行为是依照处于优势地位的行为 人的指示实施的,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行为人并不处于优势地位, 而是被害人自我冒险导致结果发生地,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案例1:非法行医的甲让身患肺炎的患者到药店购买感冒药治疗疾病,导致患者没得到及 时正确的治疗而死亡的,甲的行为与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案例2:在寒冷的冬天,甲为了取乐将50元纸币扔入河中,乙为了取得50元跳入河中而 死亡的,甲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第五,行为人实施行为后,介入的被害人行为对结果的发生只起了轻微作用的,行为人 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案例1:甲伤害乙,乙在住院治疗期间没有卧床休息,最终伤情恶化而死亡的,甲的行为 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案例2:甲将在外旅行的乙打伤,乙为了尽快回到居住地,导致治疗不及时而死亡的,甲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第六,如果介入了被害人对结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异常行为,则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案例1:甲向乙食物投放毒药,乙中毒后不至于死亡,但因中毒疼痛难忍,便上吊自杀身亡的,甲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案例2:甲杀乙,乙仅受轻伤,但乙因迷信鬼神,而以香灰涂抹伤口,致毒菌侵入体内死亡的,甲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案例3:甲对乙毁容,乙自杀身亡的,甲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案例4:生气的妻子甲在寒冷的夜晚不让丈夫进屋,丈夫原本可以找到安全场所过夜,但为了表示对妻子的悔意和爱意一直站在门外,结果被冻死的,甲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不存 在因果关系。

  (2)介入第三者的行为

  第一,与前行为无关的介入行为导致结果发生时的,前行为与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案例:甲投放100%致死量的毒药毒杀乙,2小时后乙必死无疑。在1小时50分钟的时候; 张某开枪将乙击毙。甲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张某 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第二,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有导致被害人死亡的高度危险,介入医生或者他人的过失行为 而未能挽救伤者生命的,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没有导致被 害人死亡的高度危险,医生或者他人的严重过失导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 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第三,行为人实施行为后,通常或者必然会介入第三者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行为 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案例1:甲将被害人突然推倒在高速公路上,或者甲将被害人推下车,导致被害人被其他 车辆轧死的,甲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案例2:甲将一颗即将爆炸的手雷扔到乙的身边,乙立即将其踢开,将丙炸死的,甲的行 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第四,行为人实施行为后,介入了有义务防止危险现实化的第三者的行为,如果第三者 能够防止而没有防止危险,则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而要认定第三者的行 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案例:甲伤害乙,警察赶到现场。警察在将乙送往医院的途中,车辆出现故障,导致乙 流血过多而死亡的,甲的行为与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第五,行为人的行为与介入的第三者行为都对结果的发生起决定作用的,二者的行为与 结果之间都有因果关系。

  案例1:甲、乙分别向丙开枪,都没有击中要害部位,但由于两个伤口同时出血导致丙死 亡的,甲、乙的行为与结果之间都有因果关系。

  案例2:甲杀害儿童后逃离,儿童的父亲乙发现后能够救助而不救助,导致儿童失血过多 而死亡的,甲的作为与乙的不作为行为与结果之间都有因果关系。

  (3)介入行为人的行为

  第一,故意的前行为有导致结果的高度危险,介入过失行为造成结果的,前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案例:甲以杀人故意杀害乙,致使其昏迷,甲误以为乙死亡,为了毁尸灭迹,将乙扔到 水中等,导致乙最终溺水死亡等,甲的故意杀害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此案也 属于因果关系错误中的事前故意情形)。

  第二,过失的前行为有导致结果的高度危险,介入故意或者过失行为直接造成结果的, 介入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案例:甲过失导致乙重伤,之后甲为逃避责任,直接开枪将乙打死,甲的杀人行为与死 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甲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既遂),数罪并罚。

  第三,故意或者过失的前行为有导致结果发生的高度危险,介入的故意或者过失行为不 对结果发生起决定性作用的,前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后行为对结果的发生起 决定作用,而且前行为通常不会引起后行为的,后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前后 都是过失行为,对结果的发生都起决定作用的,则前后行为与结果都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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