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唆行为、帮助行为受处罚的根据:
共犯的独立性说:教唆行为、帮助行为本身就是值得刑法处罚的行为,所以只要有教唆行为、帮助行为,就按照其教唆、帮助的行为及其故意的内容认定成立相应的犯罪。(有主观归罪的嫌疑)
共犯的从属性说:犯罪的本质是法益侵犯,只有实行行为才能直接的侵犯法益。只有被教唆者、被帮助者实施了值得处罚的实行行为或者是预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才构成犯罪。(通说)
结论:
甲教唆乙犯罪,乙拒绝甲的教唆。甲、乙无罪 .
甲教唆乙犯罪,乙听了教唆,但什么都没做。甲、乙无罪。
甲教唆乙犯罪,乙实施了不值得处罚的预备行为。甲、乙无罪。
甲教唆乙犯罪,乙实施了犯罪的实行行为。(既遂;未遂、中止)甲构成教唆犯的既遂;未遂。
甲教唆乙盗窃,乙实施了抢劫。甲构成盗窃罪的教唆犯,乙构成抢劫罪。甲、乙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
甲教唆乙抢劫,乙只实施了盗窃。甲构成盗窃罪的教唆犯,乙构成盗窃罪。甲、乙成立盗窃罪的共犯。
甲教唆乙盗窃,乙实施了强奸。甲无罪。
【经典考题】关于教唆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年试卷二第6题)
A.甲唆使不满16周岁的乙强奸妇女丙,但乙只是抢夺了丙的财物一万元后即离开现场,甲应成立强奸罪、抢夺罪的教唆犯。
B.教唆犯不可能是实行犯,但可能是帮助犯
C.教唆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成立吸食、注射毒品罪的教唆犯
D.有的教唆犯是主犯,但所有的帮助犯都是从犯
【答案】D
二、教唆犯的成立条件:
(1)教唆对象:达到刑事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否则,成立间接正犯。
(2)教唆行为:任何引起他人犯意的行为;作为。
(3)教唆故意:故意教唆他人实施可能侵犯法益的故意犯罪。
①过失教唆不成立犯罪。
②教唆他人实施过失犯罪的,成立间接正犯。
③教唆他人实施根本不可能侵犯法益的行为,不成立犯罪。(未遂的教唆)
如,甲将一把没有装上子弹的手枪交给乙,指示乙当场开枪杀害丙,乙接受教唆开枪射击,因没有子弹而未能致丙死亡。甲不构成犯罪。
但如果行为具有导致结果发生的危险性,且整个发展进程教唆者不能控制,要构成犯罪。
如,甲将一把没有装上子弹的手枪交给乙,指示乙去杀丙,乙接受教唆去丙家,开枪时乙发现枪里没子弹,就用枪柄把丙砸死。甲成立教唆犯。
三、教唆犯的处罚原则
(一)对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起主要作用的,认定为主犯;起次要作用,认定为从犯。
(二)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1、教唆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任何故意犯罪行为的。
2、教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那8种行为的。
(三)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既遂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教唆未遂)
注意:如果被教唆者没有听教唆;或者听了没做;或者做的行为不值得处罚;或者做的行为跟教唆的行为之间没有任何关系,教唆者不成立犯罪。
对于教唆未遂的,适用该款后,不再适用未遂犯的处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