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要作用:实行犯、教唆犯
辅助作用:帮助犯
处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有主犯才有从犯,但可能主犯不受处罚,从犯受处罚。
帮助犯
1.“帮助”:物理、精神、心理;事先、事中;作为,不作为。
中立的帮助行为,可能认定为犯罪:明知他人正在或者马上要实施犯罪,为其提供帮助力的行为。
如,(1)乙在撬他人保险箱时口干舌燥,甲递给乙一瓶矿泉水,使乙得以继续撬保险箱,甲构成帮助犯。
(2)出租车司机甲明确得知乘客乙要前往附近某地杀人,仍将其运往目的地,甲构成帮助犯。
(3)商店老板甲看到大街上乙丙在打架,乙突然进到商店要求买把菜刀。甲明知乙拿菜刀要行凶仍卖给乙,乙果然拿刀将丙砍成重伤,甲构成帮助犯。
(4)甲、乙、丙组成盗窃团伙,租住在出租屋,每天到附近饭馆吃饭。饭馆老板丁明知他们吃完饭要外出盗窃仍给他们提供服务。丁不构成帮助犯。
(5)甲绑架一婴儿,后雇请妇女乙帮忙照看婴儿的,即使乙知道案件真相,乙不构成帮助犯。
2.刑法分则将特定的帮助行为认定为独立犯罪:
(1)假如法条没有规定这个犯罪,这种行为本来就是其他犯罪的帮助犯——它和另外那个犯罪之间是一种共犯关系。
如,协助组织卖淫罪:“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与组织卖淫罪之间是一种共犯关系。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与偷越国(边)境罪之间是一种共犯关系。
(2)假如法条没有规定这个犯罪,这种行为本来是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人和被帮助的人之间不是共犯关系
如,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