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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卷二刑法基础知识:共同犯罪行为的分类

2017-02-25 16:31 来源:独角兽网校 点击:次 【字号:

一、任意共犯:一个犯罪行为既可以由一人单独实施,也可以由二人以上实施。
  必要共犯:一个犯罪行为必须由二人以上才能实施的。(包括对向犯、聚众共同犯罪、集团共同犯罪)
  对向犯:以存在二人以上相互对向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
  1.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相同,如重婚罪。注意:甲明知乙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结婚,甲构成破坏军婚罪,乙构成重婚罪,甲、乙成立共犯。
  2.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都不同,如贿赂罪中的行贿与受贿。
  【经典考题】大学生甲为获得公务员面试高分,送给面试过乙(某机关领导)2瓶高档白酒,乙拒绝。次日,甲再次到乙家,偷偷将一块价值1万元的金币放在茶几上离开。乙不知情。保姆以为乙知道此事,将金币放入乙的柜子。对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1年试卷二第19题)
  A.甲的行为成立行贿罪
  B.乙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C.认定甲构成行贿罪与乙不构成受贿罪不矛盾
  D.保姆的行为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答案】D
  如,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某公司工作人员乙以财物,但乙其实是国家工作人员,甲不知情。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乙构成受贿罪,甲、乙成立共犯。
  3.只处罚一方的行为,如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只处罚贩卖者,不处罚购买者;但为了购买而唆使没有犯罪意图的人犯罪,则构成相关犯罪的教唆犯。
  【经典考题】甲得知乙一直在拐卖妇女,便对乙说:“我的表弟丙没有老婆,你有合适的就告诉我一下”。不久,乙将拐骗的两名妇女带到甲家,甲与丙将其中一名妇女买下给丙做妻。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08年试卷二第13题)
  A.乙构成拐卖妇女罪
  B.甲构成拐卖妇女罪的共犯
  C.甲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D.丙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答案】B
  如,甲对乙说:“你应该弄几个女的来卖,挺赚钱的”。乙觉得有道理。不久,乙果然拐骗来两名妇女,甲与表弟丙将其中一名妇女买下给丙做妻。乙构成拐卖妇女罪,丙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甲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的共犯,甲还构成拐卖妇女罪的共犯。数罪并罚。
  二、复杂共犯:有的共犯人是实行犯,有的是教唆犯、有的是帮助犯。
  简单共犯:所有的共犯人都是实行犯。规则: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在共同犯罪中,一人的犯罪着手、所有人的犯罪都着手;一人的行为既遂,所有人的行为都既遂。对一人导致的结果,所有人都要负责任。
  常见考法:
  1.甲、乙、丙共谋要“狠狠教训一下”他们共同的仇人丁。到丁家后,甲在门外望风,乙、丙进屋打丁。但当时只有丁的好友田某在家,乙、丙误把体貌特征和丁极为相似的田某当作是丁进行殴打,遭到田某强烈抵抗和辱骂,二人分别举起板凳和花瓶向田某头部猛击,将其当场打死。①甲构成故意伤害罪,乙、丙构成故意杀人罪。②甲、乙、丙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③乙、丙的行为和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④甲对死亡结果负责任。⑤乙、丙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甲成立故意杀害致死。
  2.甲、乙、丙三人共同贪污(或者受贿)100万,甲分得99万,乙分得1万,丙分文未取,三人成立贪污罪(或者受贿罪)的共犯,每人的犯罪数额都为100万。
  3.甲、乙共谋盗窃,甲到里屋盗窃5000元、乙到外屋盗窃1万元,分赃时甲说只盗窃了500元,乙说只盗窃了100元,两人分了600元后离开。甲、乙两人成立盗窃罪的共犯,盗窃数额都为1.5万元。
  三、事前通谋的共犯
  事前无通谋的共犯:事中通谋。
  ●承继的共犯 1.承继的实行犯。如,甲抢劫乙,在和乙厮打的过程中,乙的钱包掉出来,路过的丙帮甲捡起钱包,和甲一起逃走。
  2.承继的帮助犯。如,甲为抢劫财物在某昏暗场所将乙打昏。甲的朋友丙
  正好经过此地,丙得知真相后应甲的要求提供照明,使甲顺利地将乙的钱包拿走。
  (一)成立共犯的条件:先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还在进行当中+后行为人知道真相后参与进来
  注意:继续犯(如,非法拘禁、拐卖妇女儿童、绑架罪)既遂以后行为和行为导致的不法状态还在持续存在,其他人知道真相后参与进来,直接认定为共犯。
  如,甲非法拘禁乙,丙知道真相后,帮甲看管3天,丙成立非法拘禁罪的共犯。
  甲拐卖妇女儿童,乙知道真相后,阻止警察解救,乙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
  甲绑架乙,丙知道真相后,帮甲把乙看管起来或者向乙的家属索要财物,丙成立绑架罪的共犯。
  1.行为结束后,不成立共犯。
  如,甲盗窃乙的财物后,被乙追赶,路过的丙得知真相后,打了乙两拳阻止其追赶。
  ①甲构成盗窃罪②丙不构成盗窃罪的共犯,因为甲的盗窃行为已经结束。③丙构成窝藏罪;如果把乙打成重伤,丙成立窝藏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犯。
  2.如果不知道真相,可能在重合的范围内成立共犯。
  如,甲为抢劫财物在某昏暗场所将乙打昏。甲的朋友丙正好经过此地,丙认为甲只是盗窃,应甲的要求提供照明,使甲顺利地将乙的钱包拿走。甲构成抢劫罪,丙构成盗窃罪。甲、丙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
  3.在结合犯的情形,其他人知道真相参与进来,只实施了结合犯的内容的,只能在结合犯的范围内成立共犯。
  如,甲绑架人质,过了两天想把人质杀了,乙知道真相后,和甲一起把人质杀了。甲构成绑架罪,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甲、乙在故意杀人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
  甲拐卖妇女,乙知道真相后,和甲一起把妇女强奸。甲构成拐卖妇女罪,乙构成强奸罪。甲、乙在强奸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
  (二)承继的共犯人对加重结果是否负责任?
  1.后行为人对先前行为导致的加重结果不负责任。
  如,甲为劫财将乙打成重伤,乙拼死反抗。丙路过,帮甲掏出乙随身财物。甲、丙成立抢劫罪的共犯,丙对乙的重伤结果不负责任。
  2.加重结果是后行为人参与进来之后,后面的行为导致的,先行为人和后行为人对加重结果都要负责。(部分实行全部责任)
  3.先行为人先前实施了一个暴力行为,后行为人参与进来之后又实施了一个暴力行为,但只有一个致命伤,查不清楚是谁导致的,先行为人对加重结果负责任,后行为人对加重结果不负责任。
  四、一般共犯:没有严格的组织形式
  聚众共同犯罪:以聚众的方式实施又成立共犯的。
  聚众犯罪:以聚众的方式实施成立犯罪的。(不一定是共同犯罪,可能只处罚首要分子)
  特殊共犯:集团共同犯罪
  1.恐怖活动组织罪
  2.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知识点:(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对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负责任;
  (2)特殊累犯;
  (3)对首要分子不得适用缓刑;
  (4)组织、领导、参加即构成犯罪,后面又实施具体犯罪的,数罪并罚;
  (5)针对这两个犯罪所得及其产生收益,掩饰、隐瞒来源和性质的构成洗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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