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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卷二刑法基础知识:挪用公款罪

2017-02-10 10:54 来源:独角兽网校 点击:次 【字号:

    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一)行为构成
    1、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2、对象:公款、特定款物。挪用金融票证、有价证券用于质押,成立挪用公款罪。
    3、行为:未经合法批准或者违反财经纪律,擅自使公款脱离单位,归个人使用的行为。
    (1)利用职务之便国有单位领导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令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下级单位将公款供个人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
    (2)“归个人使用”:
    1)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2)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谋取个人利益既包含事先约定的,也包含事先没有约定,但实际已获得个人利益的情况。既包括财产性利益,也包括非财产性利益,如升学、就业等。
    (3)“使用”的性质:
    1)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2)挪用公款归还个人欠款的,根据产生欠款的原因,分别定性。
    4、主观:故意。
    (二)与贪污罪的区别主区别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下列行为,以贪污罪论处:
    (1)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对其携带的部分;
    (2)挪用后采用虚假发票平账、销毁有关账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已经难以反映在单位财务账目上,且没有归还行为的;
    (3)截取单位收入不入账,非法占有,使所占有的公款难以反映在单位财务账目上,且没有归还行为的;
    (4)有证据表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公款去向的。
    (三)特殊问题
    1、共犯: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使用人只是单纯提出、要求借用公款的,不认定为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2、罪数: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如非法经营罪、赌博罪等等,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3、“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
    4、追诉期限: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非法活动的,追诉期限自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起计算;挪用公款超过三个月不还的,追诉期限自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即挪用行为实施三个月后的第一天)。
    例1:甲恳求国有公司财务主管乙,从单位挪用10万元供他炒股,并将一块名表送给乙。乙做假账将10万元交与甲,甲表示尽快归还。20日后,乙用个人财产归还单位10万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2年第20题,单选)
    A.甲、乙勾结私自动用公款,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B.乙虽20日后主动归还10万元,甲、乙仍属于挪用公款罪既遂
    C.乙非法收受名表,构成受贿罪
    D.对乙不能以挪用公款罪与受贿罪进行数罪并罚
    例2:根据《刑法》与司法解释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达到1万元或者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数额达到5千元的,以挪用公款罪论处。国家工作人员甲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1.2万元,将8千元用于购买股票,4千元用于赌博,在1个月内归还1.2万元。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4卷二第62题,多选)
    A.对挪用公款的行为,应按用途区分行为的性质与罪数;甲实施了两个挪用行为,对两个行为不能综合评价,甲的行为不成立挪用公款罪
    B.甲虽只实施了一个挪用公款行为,但由于既未达到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数额要求,也未达到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要求,故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C.国家工作人员购买股票属于非法活动,故应认定甲属于挪用公款1.2万元进行非法活动,甲的行为成立挪用公款罪
    D.可将赌博行为评价为营利活动,认定甲属于挪用公款1.2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故甲的行为成立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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