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主动行贿的场合,谋取不正当利益为主观要件,只要行为人有此目的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就可构成行贿罪。在被动行贿的场合(即被索贿的),谋取不正当利益则是客观要件,只有行贿人给予财物并获得不正当利益的,才构成行贿罪。
2、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的区别:虽然是以单位的名义、用单位的财物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但如果因行贿而取得的违法所得(不正当利益)并没有归该单位所有而归个人所有的情形下,应以行贿罪论处。
3、罪数: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与行贿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4、处理:
(1)多次行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行贿数额处罚。
(2)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例:甲、乙因为抢劫罪被起诉后,甲父丙为使甲获得轻判,四处托人,得知丁的表兄刘某是法院刑庭庭长,遂托丁将15万元转交刘某。丁给刘某送15万元时,遭到刘某坚决拒绝。丁告知丙事情办不成,但仅退还丙5万元,其余10万元用于自己炒股。在甲被定罪判刑后,无论丙如何要求,丁均拒绝退还余款10万元。丙向法院自诉丁犯有侵占罪。问:此案如何处理?(2013案例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