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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考点:盗窃罪

2016-08-11 14:34 来源:独角兽网校 点击:次 【字号: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的行为。
    (一)行为构成
    1、盗窃对象:
    必须是他人占有(控制)的财物,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物,数额较大或者使用价值较大。此外:
    (1)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也构成盗窃罪。
    (2)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
    (3)盗窃发票的,成立盗窃罪。
    (4)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成立盗窃罪。
    2、盗窃行为窃取行为是使用非暴力胁迫手段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建立新的支配关系的过程。
    既可以是秘密窃取,也可以是公开获取。成立盗窃罪有五种行为方式:
    (1)盗窃数额较大:以一千至三千为起点。
    (2)盗窃多次:二年内三次以上。
    (3)入户盗窃: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
    (4)携凶盗窃: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
    (5)扒窃: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
    3、盗窃目的:
    以非法占有数额较大财物为目的:排除权利人,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进行支配,并遵从财物的经济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由“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构成。
    (1)暂时性使用(暂时的使用妨害):没有排除意思但是未经所有者或者占有者许可窃取他人财物,用后随意丢弃或者归还时已丧失特定价值的行为,仍然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成立盗窃罪。
    (2)单纯的毁弃、隐匿:没有利用意思如为了隐瞒罪行而窃取物件的,对妨害侦查有意义,与取得财物的效用、利益之间的关系是间接的,不能认定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行为人以毁坏的意思取得他人财物后,又利用该财物的,成立侵占罪。例: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为了获取退货款,从某商场窃得一件商品,借口质量问题,到商场退货处退货。商场经理要求其出示购物小票,甲声称遗失小票,同时大吵大闹要求退货。商场经理无奈只得为其办理退货手续。甲得款后离去。由于甲窃取财物的目的不是为了占有该商品,所以不成立盗窃罪。
    B、乙男有恋物癖,多次窃取女士内衣供个人收藏。由于乙男不是基于遵从内衣的经济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所以不成立盗窃罪。
    C、丙计划对张某使用暴力,担心其用手机报警,遂先行将张某手机窃出欲抛弃于水沟。欲抛时,见手机式样新颖,转念将手机卡取出扔掉,将裸机留下自用。由于丙有利用财物的意思,所以成立盗窃罪。
    D、丁意欲强奸女子朱某,使用暴力将其打昏后,发现朱某的提包甩在一旁,打开发现有一万美元,丁忙拿起提包逃跑。丁成立强奸罪中止和盗窃罪
    (二)盗窃罪的数额计算
    1、盗窃物品的,按照物品的实际价值计算。
    2、盗窃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
    (1)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应当按票面数额和盗窃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盗窃数额;
    (2)盗窃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经兑现的,按照兑现部分的财物价值计算盗窃数额;没有兑现,但失主无法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损失的,按照给失主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盗窃数额。
    (即盗窃票据后骗取支付的,计算为盗窃数额,不另成立诈骗罪。)
    例1:男子偷2000张彩票价值25000元刮开后仅中1000元。该男子的盗窃数额如何计算?
    例2:张三和李四相约买彩票并一同回家,途中张三的彩票掉落地上,李四觉得此号不错,随即捡起装入口袋。开奖后中双色球一等奖500万。李四有罪否?
    (三)犯罪形态
    1、着手:当盗窃行为具有使他人丧失财产的紧急危险时,才是盗窃罪的着手。
    (1)在扒窃时,应以行为人的手或者作案工具接触到被害人实际上装有钱包或者现金的口袋外侧为着手;
    (2)对于侵入无人看守的仓库时,开始侵入时即为着手;
    (3)侵入住宅盗窃的,则从进入住宅,物色财物时为着手。
    2、既遂标准:控制说,当犯罪人控制财物时,才是盗窃罪的既遂。但当被害人丧失对财物的支配时,就应该认为犯罪人已经控制。(实际上是控制或者失控说)
    (1)对小件物品,藏起来或者装在口袋等处,就是既遂。
    (2)对大件物品,移出被害人实际控制的范围或者建筑,是既遂。
    (3)无论何种财物,藏起来使得被害人一时难以发现,就是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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