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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

2014-04-15 18:08 来源:独角兽网校 点击:次 【字号:

  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指结果的发生不是按照行为人对因果关系的发展所预见的进 程来实现的情况。由于故意的认定不要求行为人明确认识因果发展的具体样态,而只要求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即可,所以,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并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成立。

  案例1:甲以杀人故意砍伤乙,乙由于是血友病患者而流血不止死亡。

  案例2:甲为了使乙溺水死亡,而从桥上将乙推下,不想乙却在墙墩上摔死。

  案例3:甲为了杀害站在悬崖边上的乙,而向乙开枪射击,不料乙受惊吓摔下悬崖死亡。

  【注意】:要认定属于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要求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在客观上必须具 有因果关系;如果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那就无所谓错误问题。

  案例:甲杀乙,乙在住院治疗期间,被丙纵火烧死。即使甲认为是自己的行为导致乙死 亡,但甲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而不属于因果关系错误问题。

  【经典考题33】(2007年试卷二第5题)甲为杀害仇人林某在偏僻处埋伏,见一黑影过 来,以为是林某,便开枪射击。黑影倒地后,甲发现死者竟然是自己的父亲。事后查明,甲 的子弹并未击中父亲,其父亲患有严重心脏病,因听到枪声后过度惊吓死亡。关于甲的行为,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B、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C、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D、甲对林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对自己的父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应择一重罪处罚

  【破题要领】本题主要考核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与因果关系错误。

  一方面,甲欲杀仇人林某,却误把自己的父亲当作林某予以杀害,这属于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种的对象错误的情形。无论按照具体符合说还是法定符合说,甲都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另一方面,甲打算开枪打死被害人,但被害人并非死于枪击,而是由于心脏病吓发死亡。这属于被害人存在特殊体质的情形,这种情形不影响因果关系的判断,即甲的杀人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只是这一发展进程与行为人预想的不同,属于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的情形。由于故意的认定不要求行为人明确认识因果发展的进程,只要认识到行为可能导致危害结果即可。所以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综上,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主张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者对林某和自己的父亲分别成立不同犯罪的说法都是错误的。A选项正确。

  本题正确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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