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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刑法复习:打击错误

2014-04-15 18:08 来源:独角兽网校 点击:次 【字号:

  打击错误,也称方法错误,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 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的情况,但这种不一致仍然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

  案例:甲举枪射击乙,打中了站在乙及其旁边的丙,导致乙、丙二人死亡。

  【辨析】对于甲的行为,法定符合说认为该错误不影响故意杀人罪(既遂)的成立(其中数故意说主张对乙、丙都成立故意杀人既遂,属于想象竞合犯;而一故意说主张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犯);具体符合说认为成立对乙的故意杀人罪既 遂与对丙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想象竞合犯。

  【经典考题32】(2008年试卷二第54题)甲欲杀乙,便向乙开枪,但开枪的结果是将 乙和丙都打死。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根据具体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B.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乙与丙均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C.不管是根据具体符合说,还是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乙与丙均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D.不管是根据具体符合说,还是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 破题要领】:本题主要考核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打击错误。

  本案中,甲欲杀乙,对乙实施了杀人的实行行为,但结果却将乙和丙都打死,这属于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打击错误。

  1.按照具体符合说,在具体的事实层面,对乙的杀人行为和主观认识完全一致,所以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但对丙的死亡来说,尽管甲的杀人行为客观上导致了丙的死亡,但在具体的事实层面,甲并无对丙的杀人故意,只是应当认识到行为可能导致他人死亡,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认识,所以对丙的死亡只有过失,即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A选项正确。

  2.按照法定符合说,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杀人故意,客观上的杀人行为也导致他人死亡,二者在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内是完全一致的,因而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但本案中甲的杀人行为导致了乙和丙的死亡,按照现在司法考试中采取的数故意说,甲对乙和丙都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由于行为人只有一个行为,应当按照想象竞合犯以一罪处罚。B选项正确。

  3.在打击错误的情形,按照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会得出不同的结论。C选项错误。

  4.D选项中的结论是针对具体符合说来说的(当然选项本身也需要做相应调整),按照法定符合说,不能得出该结论。所以D选项错误。

  本题正确答案为AB。

  【 注意】:

  第一,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这两种学说在2008年司法考试之前没有明确提出,之前的考题答案直接按照法定符合说给出。2008年考题要求考生掌握两种学说及其结论,但从2009年之后,要求知道两种学说,并重点掌握法定符合说的结论。

  例如(2006年试卷二第52题)甲举枪射击乙,但因没有瞄准而击中丙,致丙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的行为属于打击错误

  B.甲的行为属于同一犯罪构成内的事实认识错误

  C.甲构成故意杀人(既遂)罪

  D.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辨析】 该题正确答案为ABC。甲的行为属于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中的打击错误,AB选项正确。C选项是法定符合说的结论,D选项是具体符合说的结论。该题显然是按照法定符合说设计答案。

  再如(2010年试卷二第54题)甲与乙因情生仇。一日黄昏,甲持锄头路过乙家院子,见甲妻正在院内与一男子说话,以为是乙举锄就打,对方重伤倒地后遂发现是乙哥哥。甲心想,打伤乙哥哥也算解恨。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

  B.甲的行为属于方法错误,成立故意伤害罪

  C.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伤害(未遂)罪,对乙哥哥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

  D.甲的行为不存在任何认识错误,理所当然成立故意伤害罪

  【辨析】该题正确答案为ABCD。本案中甲误把乙哥哥当作乙予以伤害,属于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无论按照具体符合说还是法定符合说,甲都成立故意伤害罪。至于甲之后发现是本欲伤害的乙的哥哥,于是“甲心想,打伤乙哥哥也算解恨”,这一情节属于犯罪之后的心态,根本不影响对先前行为的判断。所以ABCD四个选项的说法全部错误。

  第二、打击错误不同于我国传统刑法理论中所谓的“手段错误”。所谓手段错误包含以下几种情况:行为人所使用的手段本来会发生危害结果,但行为人误认为不会发生危害结果;或者行为人本欲使用会发生危害结果的手段,但由于认识错误而使用了不会发生危害结果的手段;或者行为人所使用的手段不可能导致危害结果,但行为人误认为可以导致危害结果发生。这几种情形分别属于过失犯、未遂犯与不能犯的问题,与故意认定中的事实认识错误并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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