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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2012年商法试题解析

2014-04-25 09:31 来源:独角兽网校 点击:次 【字号:

  序言:商法试题的总体分析

  1、分值情况:2012年商法一共考了52分,较去年增加将近20分(2011年考了34分),略低于前年分数(2010年考了56分)。其中公司法考了32分,合伙企业法考了2分,个人独资企业法考了1分,破产法考了6分,票据法考了3分,证券法考了3分,保险法考了3分,海商法考了2分。就商法内部来讲,公司法是考试的重点。

  2、考察方法和内容:

  1)题型主要集中在法条性客观题,个别年份通过案例考察。

  2)理论考察主要集中在公司法和票据法。其他一般考察法条。内容的重要性存在层次差异。

  就重要性而言,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破产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海商法。

  一、单选选择题中的商法试题

  25.甲、乙、丙成立一家科贸有限公司,约定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甲、乙、丙各按20%、30%、50%的比例出资。甲、乙缴足了出资,丙仅实缴30万元。公司章程对于红利分配没有特别约定。当年年底公司进行分红。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丙只能按30%的比例分红

  B.应按实缴注册资本80万元,由甲、乙、丙按各自的实际出资比例分红

  C.由于丙违反出资义务,其他股东可通过决议取消其当年分红资格

  D.丙有权按50%的比例分红,但应当承担未足额出资的违约责任

  考点:股东出资、分红制度

  分析:

  1)《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因此关于有限公司股东分红的规则是:首先尊重全体股东的约定;其次如果全体股东没有约定时,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红。本题中,公司实际收到注册资本80万元,甲乙丙各自按照其实缴的比例分红。故选项B正确,当选。选项A的表述不完整不准确,不当选,选项D对分红比例表述有误,不当选。

  2)选项C的表述错误。虽然丙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全部出资义务,但是毕竟履行了30万元的出资义务,其他股东通过决议取消其分红资格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公司法解释三》第17条针对瑕疵出资的股东,其股权可以被其他股东通过决议方式进行“相应的合理限制”,但是并非绝对取消股东权利。

  正确答案:B

  26.甲、乙、丙拟共同出资50万元设立一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在其设置的股东名册中记载了甲乙丙3人的姓名与出资额等事项,但在办理公司登记时遗漏了丙,使得公司登记的文件中股东只有甲乙2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丙不能取得股东资格

  B.丙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参与当年的分红

  C.丙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对抗第三人

  D.丙不能取得股东资格,但可以参与当年的分红

  考点:股东资格

  分析:1)《公司法》第33条第2款、第3款规定: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对于股东资格认定具有法律意义的法律文件有股东名册和公司登记文件。但是两种文件的效力不同。股东名册的记载是认定股东资格的直接依据,而工商登记文件只具有对抗效力。没有进行工商登记的话,只能说明该出资人的股东资格不能对抗第三人,而不能得出该出资人不是股东的结论。故选项A、D表述错误,不当选;选项C表述正确,当选。

  2)既然丙具备股东资格,其就可以按照实际出资比例享有分红权,故选项B表述错误,不当选。

  正确答案:C

  27.郑贺为甲有限公司的经理,利用职务之便为其妻吴悠经营的乙公司谋取本来属于甲公司的商业机会,致甲公司损失50万元。甲公司小股东付冰欲通过诉讼维护公司利益。关于付冰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B

  A.必须先书面请求甲公司董事会对郑贺提起诉讼

  B.必须先书面请求甲公司监事会对郑贺提起诉讼

  C.只有在董事会拒绝起诉情况下,才能请求监事会对郑贺提起诉讼

  D.只有在其股权达到1%时,才能请求甲公司有关部门对郑贺提起诉讼

  考点:篡夺商业机会、派生诉讼

  分析:1)派生诉讼是指股东为了公司利益而以自己名义针对侵害公司利益的人提起的诉讼,鉴于原被告之间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且为了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公司法规定了派生诉讼的前置条件,即应该遵循内部救济穷尽原则。公司法152条第1款规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题中,小股东付冰欲通过诉讼维护公司利益,必须首先完成前置程序。鉴于损害公司利益的为公司经理即高管,因此其必须首先请求公司监事会对经理提起诉讼。只有在监事会拒绝或者不作为情形下,才可以自己提起诉讼。故选项A、C中,对被请求的机关表述错误,不当选。选项B表述正确,当选。

  2)选项D中,对股东派生诉讼的资格表述有误,有限公司股东提起诉讼,并无持股数量的限制,故不当选。

  28.2012年5月,东湖有限公司股东申请法院对公司进行司法清算,法院为其指定相关人员组成清算组。关于该清算组成员,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公司债权人唐某

  B.公司董事长程某

  C.公司财务总监钱某

  D.公司聘请的某律师事务所

  考点:清算组成员

  分析:1)清算组成员在不同性质的清算中,其构成并不相同。除合并和分立以外,其他原因导致的公司解散,公司必须在法定期限内组成清算组自行清算。这种清算中,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组成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如果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相关主体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此种清算即为司法清算。司法清算的申请者,既可以是公司的债权人(《公司法》第184条),也可以是公司的股东(公司法解释二第7条第3款)。本题即是属于公司股东申请法院进行司法清算。

  2)针对司法清算情形下清算组成员的构成,《公司法解释二》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根据本规定,本题四个选项中,BCD均可以被指定,A则不可以被指定。因为本题为选非题,故应该选择A。

  正确答案:A

  29.为开拓市场需要,个人独资企业主曾水决定在某市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委托朋友霍火为分支机构负责人。关于霍火的权利和义务,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应承担该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

  B.可以从事与企业总部相竞争的业务

  C.可以将自己的货物直接出卖给分支机构

  D.经曾水同意可以分支机构财产为其弟提供抵押担保

  考点:分支机构负责人的权利和义务

  分析:1)《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4条第3款规定,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作为分支机构负责人的霍火,不应承担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因此选项A错误,不当选。

  2)《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0条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负责人的义务作出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二) 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三) 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四) 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五) 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六) 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七) 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八) 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九) 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十)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选项B和选项C中表述的行为,如果未经投资人同意,均为违反义务的行为,因此不当选。选项D中的行为,因为已经取得了投资人同意,因为并不违背前述第五项义务,应当选。

  答案:D

  30.某公司经营不善,现进行破产清算。关于本案的诉讼费用,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在破产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时,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

  B.该诉讼费用可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C.债务人财产不足时,诉讼费用应先于共益费用受清偿

  D.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诉讼费用等破产费用的,破产管理人应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考点:破产诉讼费用

  分析:1)《企业破产法解释一》第8条规定: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应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从债务人财产中拨付。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破产案件无需预先交纳诉讼费用。故选项A表述错误,当选。

  2)《企业破产法》第41条第一项规定,诉讼费用属于破产费用。而第43条规定,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因此选项B表述正确,不当选。该条还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因此选项C、D的表述也正确,不当选。

  正确答案:A

  31.在某公司破产案件中,债权人会议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60%,就若干事项形成决议。该决议所涉下列哪一事项不符合《破产法》的规定?

  A.选举8名债权人代表与1名职工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

  B.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C.申请法院更换管理人

  D.通过和解

  1)《企业破产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根据此规定,选项A表述正确,不当选。

  2)《企业破产法》条第61条规定了债权人会议的职权:第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核查债权;(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三)监督管理人;(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通过重整计划;(七)通过和解;(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上述职权应通过决议方式作出,而针对决议如何通过,第64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该法第97条针对和解做了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此即属于“本法另有规定”。故结合题干表述情形,选项BCD中,BC所涉事项符合破产法规定,不当选,D所涉事项不符合破产法规定,当选。

  正确答案:D

  32.关于票据丧失时的法律救济方式,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通知票据付款人挂失止付

  B.申请法院公示催告

  C.向法院提起诉讼

  D.不经挂失止付不能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诉讼

  考点:票据丧失

  分析:1)《票据法》第15条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因此选项A表述正确,不当选。

  2)该条还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选项BC表述正确,不当选。而选项D的表述,将挂失止付作为申请公示催告和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不符合该条规定,说法错误,当选。

  正确答案:D

  33.甲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人寿保险,指定其秘书乙为受益人。保险期间内,甲、乙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且不能确定死亡时间的先后。该起交通事故由事故责任人丙承担全部责任。现甲的继承人和乙的继承人均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A.保险金应全部交给甲的继承人

  B.保险金应全部交给乙的继承人

  C.保险金应由甲和乙的继承人平均分配

  D.某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后有权向丙追偿

  考点:保险金的继承人身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禁止

  分析:1)《保险法》第42条第1款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第2款规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根据题意可知,甲向保险公司投保人寿保险,在未提及为谁投保的情形下,显然是为自己投保,因此甲为被保险人。根据前述第2款规定,推定受益人乙先死亡。又根据第1款第二项之规定,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甲的遗产。因此选项A的表述正确,当选。BC错误,不当选。

  2)《保险法》第46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因此,人身保险中,保险人并无代为求偿权。故选项D表述错误,不当选。

  34.为扩大生产规模,筹集公司发展所需资金,鄂神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总值为1亿元的股票。下列哪一说法符合《证券法》的规定?

  A.根据需要可向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

  B.董事会决定后即可径自发行

  C.可采取溢价发行方式

  D.不必将股票发行情况上报证券监管机构备案

  考点:股票发行

  分析:1)股票发行可以分为公开发行和不公开发行。公开发行因涉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规范较为严格;不公开发行则因一般仅属于发行人与投资人之间事宜,法律干预的不多。公开发行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为向不特定对象的发行,二为向超过200人以上的特定对象发行。不公开发行则指向200人以下的特定对象发行。选项A未指出特定对象的人数即表述为公开发行,表述错误。不当选。

  2) 公司发行股票,应经过公司权力机关即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因此选项B的表述错误,不当选。

  3)股票价格之确定,有平价发行、溢价发行和折价发行等方式,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认可前两种发行价格,故选项C正确,当选。

  4)选项D涉及是否将股票发行情况上报证券监管机构备案。如果是非公开发行,则不涉及备案。如果是公开发行,则按照证券法第36条规定,应该向证券监管机构备案。该选项表述为一律不必备案,表述错误。不当选。

  正确答案:C

  二、多项选择题中所涉商法试题

  68.方圆公司与富春机械厂均为国有企业,合资设立富圆公司,出资比例为30%与70%。关于富圆公司董事会的组成,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B.董事张某任期内辞职,在新选出董事就任前,张某仍应履行董事职责

  C.富圆公司董事长可由小股东方圆公司派人担任

  D.方圆公司和富春机械厂可通过公司章程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红

  考点:董事会;分红制度

  1)《公司法》第45条第2款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故选项A表述正确,当选。

  2) 前述法条第3款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因此董事长人选法律并无强制性规定,故选项C正确,当选。

  3)《公司法》第46条第2款规定: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依照该规定,董事任期内辞职,只有在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时,才应该在新选出董事就任前继续履行董事职责。故选项B表述错误,不当选。

  4)根据《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分配红利问题,首先尊重全体股东的约定,因此选项D表述正确。当选。

  正确答案:ACD

  69.下列有关一人公司的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国有企业不能设立一人公司

  B.一人公司发生人格或财产混同时,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C.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一次足额缴纳

  D.一个法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

  考点:一人公司

  分析:1)《公司法》第58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因此对于一人公司的股东,并未有是否为国有企业的限制,只要该国有企业是法人,则就可能出资设立一人公司。故选项A的表述错误,不当选。

  2)法律之所以对一人公司加以严格规范,原因之一就在于一人公司更容易导致股东滥用一人公司法律人格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公司法》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较一般有限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更加严格,股东需要“自证清白”,故选项B表述正确。

  3)一人公司设立制度较为严格,其中就出资而言,《公司法》59条第1款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故选项C表述正确,当选。就出资人而言,第2款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此法律并未限制法人股东设立多个一人公司,故选项D表述错误,不当选。

  正确答案:BC

  70.甲公司依据买卖合同,在买受人乙公司尚未付清全部货款的情况下,将货物发运给乙公司。乙公司尚未收到该批货物时,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且法院已裁定受理。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乙公司已经取得该批货物的所有权

  B.甲公司可以取回在运货物

  C.乙公司破产管理人在支付全部价款情况下,可以请求甲公司交付货物

  D.货物运到后,甲公司对乙公司的价款债权构成破产债权

  考点:出卖人财产取回权

  分析:1)《企业破产法》第39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选项BC表述符合法律规定,当选。

  2)如果甲公司未行使取回权,则货物在运到乙公司处,乙公司取得货物所有权,乙公司在尚未收到该批货物情况下,不具备对货物的所有权。所以选项A表述错误,不当选。而乙公司具备所有权情形下,甲公司享有了请求乙公司支付价款的权利,是为破产债权。故选项D表述正确,当选。

  正确答案:BCD

  71.中南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天一公司向法院提出对其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但中南公司以其账面资产大于负债为由表示异议。天一公司遂提出各种事由,以证明中南公司属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下列哪些选项符合法律规定的关于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无法清偿债务的情形?

  A.因房地产市场萎缩,构成中南公司核心资产的房地产无法变现

  B.中南公司陷入管理混乱,法定代表人已潜至海外

  C.天一公司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中南公司财产,仍无法获得清偿

  D.中南公司已出售房屋质量纠纷多,市场信誉差

  考点:破产申请原因的确定:

  分析:《企业破产法解释一》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根据该规定,选项ABC符合题意,当选。选项D不属于前述各类情形之一,不构成破产原因,不当选。

  正确答案:ABC

  72.周橘、郑桃、吴柚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从事服装贸易经营。郑桃因炒股欠下王椰巨额债务。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王椰可以郑桃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利益来受偿

  B.郑桃不必经其他人同意,即可将其合伙财产份额直接抵偿给王椰

  C.王椰可申请强制执行郑桃的合伙财产份额

  D.对郑桃的合伙财产份额的强制执行,周橘和吴柚享有优先购买权

  考点: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偿 合伙财产份额的转让

  分析:1)《合伙企业法》第42条规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据此,选项ACD的表述正确,当选。

  2)《合伙企业法》第22条第1款规定:除合伙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选项B中,郑的行为性质属于转让合伙财产份额,在无合伙另有约定情形下,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故该表述错误,不当选。

  正确答案:ACD

  73.华新基金管理公司是信泰证券投资基金(信泰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华新公司的下列哪些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A.从事证券投资时,将信泰基金的财产独立于自己固有的财产

  B.以信泰基金的财产为公司大股东鑫鑫公司提供担保

  C.就其管理的信泰基金与其他基金的财产,规定不同的基金收益条款

  D.向信泰基金份额持有人承诺年收益率不低于12%

  考点:基金管理人禁止行为,基金财产使用范围

  分析:1)《证券投资基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因此选项A中基金管理人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

  2)《证券投资基金法》第20条规定了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基金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三)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四)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选项C中,基金管理人实施了第二项禁止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当选。选项D中,基金管理人实施了第4项禁止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当选。

  3)《证券投资基金法》第59条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一)承销证券;(二)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三)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四)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六)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七)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八)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选项B中,将基金财产用于向公司股东提供担保,违反了第二项之规定, 不符合法律规定,当选。

  正确答案:BCD

  74.甲公司签发一张汇票给乙,票面记载金额为10万元,乙取得汇票后背书转让给丙,丙取得该汇票后又背书转让给丁,但将汇票的记载金额由10万元变更为20万元。之后,丁又将汇票最终背书转让给戊。其中,乙的背书签章已不能辨别是在记载金额变更之前,还是在变更之后。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应对戊承担10万元的票据责任

  B.乙应对戊承担20万元的票据责任

  C.丙应对戊承担20万元的票据责任

  D.丁应对戊承担10万元的票据责任

  考点:汇票效力于票据责任

  分析:本题存在争议。

  1)《票据法》第14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据此规定,票据金额作为签章之外的“其他记载事项”,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故选项A中甲应对戊承担10万元的票据责任的表述正确,当选;选项C中丙应对戊承担20万元的票据责任的表述正确,当选;选项D中丁应对戊承担10万元的票据责任的表述不正确,不当选。此外,按“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则乙的签章应视为在变造之前签章,故承担变造之前的票据责任,故选项B表述错误,不当选。故本题应选AC。

  2)依照《票据法》第9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据此规定,票据金额是不能更改的,否则票据无效。本题中,持票人戊所持票据的金额已经更改,该票据为无效票据,甲乙丙丁对戊均不承担票据责任。当然,对票据金额被更改之前的票据责任是成立的,即甲和乙应对丙承担10万元的票据责任。

  75.甲参加乙旅行社组织的沙漠一日游,乙旅行社为此向红星保险公司购买了旅行社责任保险。丙客运公司受乙旅行社之托,将甲运送至沙漠,丙公司为此向白云保险公司购买了承运人责任保险。丙公司在运送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甲死亡,丙公司负事故全责。甲的继承人为丁。在通常情形下,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乙旅行社有权要求红星保险公司直接对丁支付保险金

  B.丙公司有权要求白云保险公司直接对丁支付保险金

  C.丁有权直接要求红星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D.丁有权直接要求白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考点: 责任保险

  分析:1)本题中乙作为旅游经营者、丙作为旅游辅助服务者对甲的死亡应承担赔偿责任。

  2)《保险法》第65条第2款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据此规定,对甲负有赔偿责任的乙和丙均有权请求各自的保险人直接向甲的继承人丁支付保险金,故选项AB正确,当选。而丁则只有在乙和丙怠于请求的情况下,才可以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因此选项CD的表述错误,不当选。

  正确答案:AB

  76.关于船舶担保物权及针对船舶的请求权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给付请求,先于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赔偿请求而受偿

  B.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先于船舶吨税、引航费等的缴付请求而受偿

  C.因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应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D.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与船舶抵押权受偿

  考点:船舶优先权

  分析:1)《海商法》第22条第1款就船舶优先权做了如下规定: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第23条第1款规定: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但是,第(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据此,只有在海难救助发生在营运中人身伤亡之后,该给付请求才会优先于营运中人身伤亡赔偿请求,故选项A表述错误,不当选。此外,根据前述规定,侵权行为的赔偿请求应后于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请求。故选项B的表述错误,不当选。

  2)《海商法》第24条规定: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因此选项C的表述正确,当选。该法第25条规定: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因此选项D的表述正确,当选。

  正确答案:CD

  三、不定项选择题

  (二)

  高才、李一、曾平各出资40万元,拟设立“鄂汉食品有限公司”。高才手头只有30万元的现金,就让朋友艾瑟为其垫付10万元,并许诺一旦公司成立,就将该10万元从公司中抽回偿还给艾瑟。而李一与其妻闻菲正在闹离婚,为避免可能的纠纷,遂与其弟李三商定,由李三出面与高、曾设立公司,但出资与相应的投资权益均归李一。公司于2012年5月成立,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为高才、李三、曾平,高才为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曾平为总经理。

  请回答第92—94题。

  92.公司成立后,高才以公司名义,与艾瑟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公司向艾瑟购买10万元的食材。合同订立后第2天,高才就指示公司财务转账付款,而实际上艾瑟从未经营过食材,也未打算履行该合同。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高才与艾瑟间垫付出资的约定,属于抽逃出资行为,应为无效

  B.该食材买卖合同属于恶意串通行为,应为无效

  C.高才通过该食材买卖合同而转移10万元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行为

  D.在公司不能偿还债务时,公司债权人可以在10万元的本息范围内,要求高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考点:抽逃出资

  分析:1)抽逃出资是指公司股东通过一定形式将出资从公司中予以抽逃。当事人为股东与公司。而高才与艾瑟垫付出资的约定,其本质为借款合同,该约定性质不能理解为抽逃出资行为,因此选项A的表述错误。不当选。而食材买卖合同中,双方并无真实买卖食材的意思表示,属于双方虚伪表示,可以归入我国民法上的恶意串通行为,依照合同法规定应为无效。故选项B正确,当选。

  2)《公司法解释三》第12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四)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五)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据此,选项C的表述正确,当选。《公司法解释三》第14条第2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规定,选项D的表述正确。

  正确答案:BCD

  93.关于李一与李三的约定以及股东资格,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二人间的约定有效

  B.对公司来说,李三具有股东资格

  C.在与李一的离婚诉讼中,闻菲可以要求分割李一实际享有的股权

  D.李一可以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要求公司变更自己为股东

  考点:隐名股东

  分析:1)《公司法解释三》第25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据此,选项A的表述正确,当选。

  2)就股东资格而言,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实际出资人应该享有投资权益。但是对公司来讲,实际出资人如要取得股东资格,则须具备法定条件。《公司法解释三》第25条第3款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未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实际出资人无法成为公司股东。因此选项B的表述正确;D的表述错误。鉴于李一并未实际享有公司股权,自然也就无法产生分割该股权的问题,故选项C的表述也错误,不当选。

  正确答案:AB

  94.2012年7月,李三买房缺钱,遂在征得其他股东同意后将其名下的公司股权以42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王二,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等手续。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李三的股权转让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B.李三与王二之间的股权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

  C.王二可以取得该股权

  D.就因股权转让所导致的李一投资权益损失,李一可以要求李三承担赔偿责任

  考点:名义股东处分股权

  分析:1)这里主要涉及到对《公司法解释三》第26条的解读。该条第1款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名义股东虽然并未出资,而且存在其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合同,该合同可能限制了名义股东的权利,但是名义股东基于其股东名册的记载、工商登记的记载,其转让股权的行为,属于有权处分。因此选项A的表述错误,不当选。

  2)就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而言,即使按照最严格的意见,其为效力待定合同,只有在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才可具备效力的观点,本题中也具备了这一条件。故选项B正确,当选。此外,基于该合同效力和有关登记的变更,王二也就可以取得股权,选项C的表述正确,当选。

  3)前述法条第2款规定: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规定,选项D表述正确,当选。

  正确答案:BCD

  四、案例分析

  案情:2009年1月,甲、乙、丙、丁、戊共同投资设立鑫荣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荣公司),从事保温隔热高新建材的研发与生产。该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各股东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别为44%、32%、13%、6%、5%。其中,丙将其对大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持股权折价成260万元作为出资方式,经验资后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甲任鑫荣公司董事长与法定代表人,乙任公司总经理。

  鑫荣公司成立后业绩不佳,股东之间的分歧日益加剧。当年12月18日,该公司召开股东会,在乙的策动下,乙、丙、丁、戊一致同意,限制甲对外签约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如超出100万元,甲须事先取得股东会同意。甲拒绝在决议上签字。此后公司再也没有召开股东会。

  2010年12月,甲认为产品研发要想取得实质进展,必须引进隆泰公司的一项新技术。甲未与其他股东商量,即以鑫荣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隆泰公司签订了金额为200万元的技术转让合同。

  2011年5月,乙为资助其女赴美留学,向朋友张三借款50万元,以其对鑫荣公司的股权作为担保,并办理了股权质权登记手续。

  2011年9月,大都房地产公司资金链断裂,难以继续支撑,不得不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经审查,该公司尚有资产3000万元,但负债已高达3亿元,各股东包括丙的股权价值几乎为零。

  2012年1月,鉴于鑫荣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及大股东与管理层间的矛盾,小股东丁与戊欲退出公司,以避免更大损失。

  问题:

  1.2009年12月18日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考点:股东会决议效力

  分析:有限公司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该机构对董事长职权作出限制并不违法。该种限制如果通过修改公司章程予以完成,则需要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如果通过一般决议予以完成,则过半数表决权通过即可。题中内容显示甲之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达到了全部表决权的56%,即使甲表示反对,该项决议仍然生效。

  正确答案:该股东会决议有效。股东会有权就董事长的职权行使作出限制,且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已在决议上签字。

  2.甲以鑫荣公司名义与隆泰公司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考点:表见代表

  分析:《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本题中甲作为董事长的职权虽然经其公司股东会决议予以限制,但是相对人隆泰公司并不知情,因此合同有效。

  正确答案:合同有效。尽管公司对董事长的职权行使有限制,甲超越了限制,但根据合同法第50条规定,亦即越权行为有效规则,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依然是有效的。

  3.乙为张三设定的股权质押效力如何?为什么?

  考点:股权质押

  分析:《公司法》针对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做了限制性规定,但是对可能导致股权转让的股权质押未加以限制,因此按照《物权法》权利质权设定的规定,有限公司股权出质的,在工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则质权设立。

  正确答案:股权质押有效,张三享有质权。因为已经按照规定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

  4.大都房地产公司陷入破产,丙是否仍然对鑫荣公司享有股权?为什么?

  考点:股权出资

  分析:《公司法解释三》第11条规定: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一)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二)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三)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四)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本题中丙所持有的大都房地产公司的股权用作向鑫荣公司出资时,符合上述条件,该出资行为有效,丙拥有对鑫荣公司的股权。该股权不因大都公司陷入破产而有所改变。

  正确答案:丙仍然享有股权。因为丙已经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且丙以其对大都房地产公司的股权出资时,大都房地产公司并未陷入破产,也不存在虚假出资。

  5.丁与戊可以通过何种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

  考点:公司僵局情形下股东如何退出公司

  分析:《公司法》就有限公司股东对内和对外转让股权做了不同的规定,丁、戊可以通过向其他股东或者公司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方式退出公司。此外,如果乙、戊无法通过转让股权方式维护自己利益,可以提请法院强制解散公司。根据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丁、戊联合持有公司11%的股权,符合主体条件。而且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该公司已经超过2年未能召开股东会,达到了这一司法解散的标准,故丁、戊完全可以联合提请法院强制解散公司从而达到退出公司的目的。

  正确答案:丁、戊可以通过向其他股东或第三人转让股权的途径退出公司,或联合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强制解散公司的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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