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举证责任原则上不会发生转移。应如何理解下面的话:“在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转移是一个反反复复的过程,但只涉及“提出证据的行为意义上证明责任”的转移,原因在于对方感到了败诉的风险。”
答:举证责任原则上“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来分配证明责任,举证责任倒置也是,都属于法定证明责任的分配。在法定证明责任的适用便可以公平合理地解决分配败诉风险的问题,当然没必要存在举证责任的转移。
然而,当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是源于另一方的原因导致其陷入这种不能提供相关证据的状态,依然坚持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来举证显然不公平,也不合理,这种情况下就发生举证责任的转移,由另一方来负担证明责任。这更符合正义要求和诚实信用原则。
所提到的那句话说的就是这个问题,提出证据方面,在出现上面论及的问题时,这种败诉风险转由使对方陷入不能提供证据之状态的当事人来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