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吸收犯与牵连犯具体怎么区分?
答:(1)吸收犯:是指行为人的数个犯罪行为因为一个被另一个所吸收,而失去独立存在的意义,仅以吸收之罪处断的犯罪形态。(前行为是后行为的必经阶段,后行为是前行为的当然发展)三种情形: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主行为吸收从行为。
①必须存在数个犯罪行为,如果只存在一个犯罪行为,则不存在吸收犯的问题。(注意,这里的一行为、数行为指的是法律意义上的行为,构成要件意义上的行为)
②前后行为存在必经阶段和当然发展的关系(高度伴随关系),否则不属于吸收犯。
③前后行为一般是针对同一对象,如果针对不同对象,则不能吸收,而应并罚。
(2)牵连犯:前后两个行为存在手段与目的、原因与结果的关系。在法无明文规定时,原则从一重罪论处。重点要记住法律的具体规定。
①必须存在数个犯罪行为,如果只存在一个犯罪行为,则不存在牵连犯的问题,有可能是想象竞合犯或法条竞合犯。
②主观牵连+客观牵连(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之间具有通常性、高度伴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