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分类

您所在的位置:主页 > 法考 > 复习指导 > 司法考试试卷一:综合知识复习指导 > 【司法制度】【法制史】【经济法】 > 经济法 > 正文

2016年司法考试卷一经济法考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判断

2016-09-12 12:20 来源:独角兽网校 点击:次 【字号: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危害竞争,损害竞争对手和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私人利益的行为。
    我国反垄断法对常见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采取列举方式加以规范,其第17条第1款明确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现分析如下:
    关于垄断价格。即在市场缺乏竞争的情况下,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通过价格策略获取垄断利润的盘剥行为。
    关于亏本销售。指上述第2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情形。企业是营利性组织,低于成本的定价若无正当理由,其实质是打击竞争对手,争夺市场和顾客;一旦目的达到,就会抬高价格。因此,这类行为又称作掠夺性定价,是反垄断法规制的对象。如果为了避免鲜活产品腐烂、推销过季产品、清偿到期债务等,以尽可能减少损失或缓解经营中遇到的特殊困难等,被认为是正常经营的需要,即使低于成本价销售,也不构成掠夺性定价。
    关于拒绝交易。拒绝交易又称瓶颈垄断,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其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或限制交易的数量与范围等的行为。反垄断法关注的拒绝交易,主要是指由市场支配地位的公用企业(如供水、供电等企业)实施的拒绝交易行为。这些企业本身的特殊地位及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具有普遍服务义务。违反该义务,拒绝与交易相对人交易,将会严重影响人民的日常生活和社会稳定。必须坚决予以禁止。
    关于强制交易。指经营者违背他人意愿强制其进行某种交易活动。反垄断法第17条规定了两种情况:一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与自己交易;二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与自己指定的第三者进行交易。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强制交易的规定有所不同,后者将实施强制交易的主体仅限于“公用企业和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使该主体以外的强制交易行为无法得到追究;并且将强制交易的情形限于强制安排他人间的交易,从而将强制他人与自己交易这一重要强制交易形式排除在外。反垄断法的规定弥补了这两方面的不足,使我国对强制交易的规制得到进一步完善。
    关于搭售或附加不合理的条件。该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用户所需的产品或者服务时,额外附加其他产品或者服务;若对方不接受附加的产品或者服务,则所需产品或者服务亦无法获得。所以又被称为“捆绑式”销售。搭售行为的本质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将其在特定市场或者特定产品上的竞争优势不公平地延伸至被搭售产品的市场上,从而限制甚至排除了被搭售的产品及所属企业在市场上的公平竞争机会。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交易行为与搭售行为的本质相同,亦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
    关于差别待遇。经营者对不同的交易相对人采取不同的交易条件,是其选择交易对象的一种权利,也是一种常见的营销策略。但当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实施差别待遇时,有可能对竞争产生损害。特别是当交易对象“条件相同”时对之实行差别待遇,因为缺乏合理性而受到反垄断法的禁止。此外应注意,差别待遇的形式主要表现为价格的差异,但不仅仅限于价格。并且若具有合理的理由,法律上认可一定的差别待遇。这些正当理由可以是:基于制造、销售、运输成本不同所致的价格差别;基于影响市场条件的变化而产生的价格变化;基于促销容易变质腐烂的商品、季节性商品而采取的不同价格;等等。



精彩链接:独角兽网校汪华亮老师商经法试听课程
每日获悉司考成功经验、考前考点预测、课程更新进度,帮你不走弯路过法考! 2023年法考辅导方案>>
分享到:
0
法考辅导优惠套餐
班次名称班次介绍优惠价
客观题精英班 含入门导学、基础精讲、考题点评、冲刺特训四阶段录播课,所有高清课程配有同步字幕,邮寄2023年四宝书籍资料。限量赠送新大纲解读直播。
授课内容中涉及法考重点、难点、必考点等内容,帮您从多个维度上逐一破解法考困局!
¥1380购买
VIP协议班 含入门导学、基础精讲、主观题重点强化、考题点评、冲刺特训五阶段录播课,所有高清课程配有同步字幕,还包含新大纲解读、客观题应试技巧等直播课程,赠送五宝书籍资料。限量赠送主观题应试班。
该班次提供教务老师辅导,制定学习规划,同时赠送对应答疑积分,解答专业法律问题!
签订协议,万一不过关,遵照协议次年免费重读。
¥2980购买
科举社群班含入门导学、基础精讲、主观题重点强化、考题点评、冲刺特训五阶段录播课,所有高清课程配有同步字幕,还包含新大纲解读、三大诉讼法对比解读、易错易混考点解读、客观题应试技巧、主观题应试技巧、客观题无忧直播班等直播特色课程。赠送五宝书籍资料。限量赠送主观题论述班。
科举社群班实行实名制专属小班教学,根据课程更新进度和报名时间等因素编入班级QQ群;同时还包括专业答疑、直播、督学等服务内容,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提高学习效率,最终帮您稳妥的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学制两年,课程有效期至2024年主观题考试结束3日内关闭。
适合群体:
特别适合零基础、基础薄弱或在职考生,抱着必过心态参加法考的所有考生!
班次特色:
1.特色直播课:客观题无忧直播班、新大纲解读、三大诉讼法对比解读、易错易混考点解读、客观题应试技巧、主观题应试技巧。
2.科举社群班专属个性化学习方案,可以1对1帮助修订完善,让你不走弯路过法考。
3.组建实名制QQ小班教学群,班主任带班学习交流,营造浓厚学习氛围。
4.独角兽APP和官网专业答疑,享有优先答疑权,拥有更多答疑权限。
5.考前100天每周微信督学提醒,促进学习进度。
¥5800购买
上一篇:2016年司法考试卷一经济法考点:反垄断调查机构及其职权
下一篇:2016年司法考试卷一经济法考点:对垄断协议的规制
相关新闻
选报课程快速注册
更多>>

学员心声

听兰燕卓老师的课非常舒服~
学员dc14032538:史飚老师师德非常好,课讲得好,气质也好,听老师的课非常舒服。我虽然是非法本学生,但是能听得很懂。
蔡辉老师简直是神一样的老师
学员ui14355565:蔡辉老师讲课风趣犀利,知识点前后呼应的很好,案例生动,民诉女神!
韩祥波老师的课一听就懂
学员af456565555:很喜欢韩祥波老师的课,让我这个不是科班法学出身的人一听就懂。我相信只要坚持,一定能有好成绩。
蔡辉老师,司法考试的泰斗级人物啊!
杨帆老师把枯燥晦涩的法理学讲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让人听得津津有味,使考生做题的准确率迅速提高,杨老师对课程分
杨帆老师,我的最爱
杨帆老师的课程论证充分,特别细致,严谨认真,条分缕析,逻辑严谨,分析透彻,思维缜密,受益匪浅!
王斌老师是很用心地在讲课
学员dh14050516:赵真老师的课讲得条理清晰,听了他的课,在上大学期间纠结很长时间都不懂的知识点终于茅塞顿开,说明他
王斌老师的课很棒!
学员dw14032537:听了赵真老师的课程,受益良多,感觉建立了有序的知识体系。赵真老师的课很棒!
蔡辉老师讲课风趣~~
学员dh14020115:赵真老师讲课风趣,富于激情,语言有感染力,善于调节课堂气氛;方式别具一格,逻辑清晰,重点突出,方
蔡辉老师简直是神一样的老师
学员95546litp:蔡辉老师讲课风趣犀利,知识点前后呼应的很好,案例生动,民诉女神!
蔡辉老师的课程太赞了
学员awd123366:蔡辉老师讲课声音听着很舒服,知识点化繁为简,很生动。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支付方式 | 常见问题 | 人才招聘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2008-2023 北京随考通科技有限公司 京ICP证140069 京ICP备13042676号-5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0969号


全国客服热线:400-6906-701 手机:15601237186 QQ:481261486 | 咨询时间:每天8:00-22:00(周六日及节假日不休息)
建议邮箱:djsjianyi@163.com
在线咨询 课程咨询 网授咨询 面授咨询 图书咨询 售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