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再理、一事两诉又称为诉讼竞合。国际民事诉讼法上的一事再理是指已由一国法院审判过的案件又被另一国法院受理加以审判。一事两诉是指相同的诉讼当事人就同一诉由或诉讼标的在两个法院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院同时诉讼。一事再理或一事两诉是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具体表现。
许多国家的民事诉讼法都明文规定,对于经终局判决裁判过的诉讼标的或诉由,当事人不得就同一诉讼标的或诉由再行起诉,也不得就已经起诉并正在审理的案件再行起诉。但在国际民事诉讼中,一些国家并不禁止一事再理或一事两诉,也就是说,一些国家对依据本国法律有管辖权的案件会加以受理,而不会因另一国法院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审理相同当事人就同一诉讼标的或诉由提起的案件而自己拒绝行使管辖权。解决国际民事诉讼中的一事再理或一事两诉的最好方法是制定解决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公约,同时,各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也应该尽量自我抑制,于适当和必要时限制本国法院的管辖权,如采用“非方便法院”原则自己主动拒绝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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