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法院。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裁定仲裁的效力,应由哪一级法院管辖,仲裁法没有明文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5日《关于涉外民 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确认涉外仲裁效力的案件的第一审管辖法院为: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 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对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 院所作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其第二审由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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