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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三国法复习:国家

2015-07-12 13:45 来源:独角兽网校 点击:次 【字号:

  一、国家的构成要素与类型(国家的要素: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主权;主要类型)

  国家的主要类型

  单一国:如我国;

  复合国

  联邦: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单位根据联邦宪法组成的国家,统一联邦宪法。

  邦联: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由于特殊目的根据条约组成的国家联合体。邦联本身不是国际法主体

  二、国家的基本权利(独立权,平等权,自保权,管辖权)

  国家的管辖权与国家主权豁免

  1.国家的管辖权:

  (1)属地管辖,(2)属人管辖,(3)保护性管辖(基于两个条件:外国人在领土外的行为侵害的是该国或其公民的重大利益,构成该国刑法规定之罪行或规定应处一定刑罚以上的罪行,该行为根据行为地法律同样构成应处刑罚的罪行;实现的两种方式:行为人进入受害国境内被拘捕和管辖,国家间的引渡),(4)普通性管辖,战争罪、破坏和平罪、违反人道罪、海盗罪;灭绝种族、贩卖毒品、贩卖奴隶、种族隔离、实施酷刑、航空器劫持。

  2.管辖权的冲突和解决

  A.国内立法中采用多种管辖权相互配合制定冲突适用规则

  B.通过多边国际公约划定缔约国之间某此管辖权或协调管辖权冲突,包括确立有关国家专属管辖权。

  C.通过有关国家间的协商调整。

  3.国家主权豁免(国际法明确规定不得豁免的情况除外,如前述的罪行)

  三、国家豁免的放弃:必须自愿、特定和明确。

  国家或其授权代表为主张或重申国家的豁免权,国家在外国领土从事商业行为,对外国法院的管辖作出反映,出庭或作证,或要求法院宣布判决或裁决无效,不构成豁免的默示放弃。

  国家在外国起诉意味着放弃豁免,但没有放弃执行的豁免。

  管辖豁免的放弃,并不意味着对执行豁免的放弃。

  例1:国家财产豁免权的内容包括()()()()

  A.责任豁免 B.诉讼保全豁免 C.强制执行豁免 D.司法管辖豁免☆B C D

  例2:甲国政府与乙国“绿宝”公司在乙国订立了一项环保开发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绿宝”公司以甲国政府没有及时按照合同支付有关款项为由诉至乙国法院,甲国政府派代表向法院阐述了甲国一贯坚持的绝对豁免主义立场。如果乙国是采取相对豁免主义的国家,根据目前的国际法规则和实践,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甲国政府订立上述合同行为本身,是一种商业活动,已构成对其国家豁免权的放弃,乙国法院可以管辖

  B.甲国政府派代表向法院作出说明,这一事实不意味着甲国已放弃在此诉讼中的国家豁免权

  C.即使甲国在其他案件上曾经接受过乙国法院的管辖,也不能意味着,乙国法院在此案中当然地可以管辖

  D.乙国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后,甲国要求乙国宣布该判决无效。甲国这一行为表明,甲国此前已接受了乙国法院的管辖

  【答案】BC

  四、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

  1.国际法上的承认:承认的表示形式;法律承认和事实承认;

  新国家(独立、合并、分立、分离)的承认和新政府的承认(有效统治原则:新政府应有效控制本国领土并行使国家权利);

  ①特征:

  A.国家之间、政府间国际组织、新国家新政府、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

  B.单方行为

  C.政治法律行为

  ②表示形式:

  A.明示。正式通知、函电、照会、声明等单方表述

  B.默示。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缔结正式政治条约、接受和支持。

  ③法律承认和事实承认

  A.法律承认:正式的,不可撤销

  B.事实承认:权宜做法,不完全、非正式和暂性,模糊并可随时撤销

  ④新国家的承认和新政府的承认

  A.新国家承认:独立、合并、分立、分离四种情况

  B.新政府承认:单方行为,建立或保持正常关系。

  2.国际法上的继承

  (1)条约的继承:与领土有关的非人身条约,如有关领土边界、河流交通、水利灌溉等条约,属于继承的范围;与国际法主体人格有关的所谓人身性条约以及政治性条约,如和平友好、同盟互助、共同防御等条约,一般不予继承。

  不同领土变更情况,条约继承的情况不尽相同:国家合并时,对任一被合并国有效的条约,对于继承国继续有效,原则上只适用于继承发生时其有效的那部分领土范围;分离或分立的情况下,不论被继承国是否存在,原来对被继承国全部领土有效的条约,对于所有继承国继续有效的条约,仍只对与该部分领土有关的继承国的相应部分有效;领土部分转移的情况,出让国的条约对该部分领土失效而受让国的条约对所涉领土发生效力;殖民地独立而成的新国家的条约继承,原则上自主决定。

  (2)条约以外事项的继承

  国家财产的继承:被继承的财产应与领土有关联;

  国家档案的继承:除新独立国家外一般解决,没有将所涉领土有关档案转属继承国

  国家债务的继承:国债指一国对国际法主体(国家、国际组织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负的财政义务。国家继承的债务包括国家整体所负的债务,也包括以国家的名义承担而事实上仅用于国内某个地方的债务。国家对外国法人或自然人所负之债或国家的地方当局自己承担的对他国所负之债(地方债务),不在国家继承范围之内。恶债原则上不继承。

  甲国和乙国合并成立丙国,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丙国政府应该继承的债务?(2000年试题)

  A.甲国政府向丁国政府所贷款项

  B.甲国政府关于甲国南方省水利项目向丁国政府所贷款项

  C.乙国北方省政府向丁国政府所贷款项

  D.乙国东方公司向丁国政府所贷款项

  AB.本题考查的是国家债务的继承。

  国家债务继承是国家继承的法律效果之一。国际法上,被继承的国家债务特指被继承国对另一国家、某一国际组织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负担的任何财政义务。实践中,从国家继承的角度可将债务分成三类:一是国债,指以国家名义负担且用于整个国家的债务;二是地方化债务,指虽由国家名义承担的却用于地方的债务;三是地方化债务,指地方当局以自身名义负担的债务。依国际法理论,可继承国家债务包括国债和地方化债务,对于被继承国基于战争目的而承担的债务或基于对被继承国有害的目的而承担的债务,原则上不应由继承国继受。在本题中A.B项分属国债和地方化债务,丙国政府应予继承;C项属于地方性债务,而D项则是普通的民事债务,丙国政府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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