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1994年,湖北省某县村民佘祥林被当地公安机关以涉嫌谋杀妻子逮捕。逮捕前4个月,佘的妻子张在玉走失,后公安发现一具腐烂的女尸,遂认定该女尸为佘祥林的妻子。在审讯期间,佘祥林遭到了严刑逼供。1994年10月13日,佘祥林被判了死刑,后因证据不足,这个判决被湖北省高院发回重审。到1998年6月15日,佘被京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同年9月22日,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佘的上诉,维持原判,此为终审裁定。但在2005年3月28日,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突然出现,表明佘祥林案成为错案:3月30日下午,京山县人民法院决定对佘祥林变更强制措施。4月1日早上7时许,沉冤11年的佘祥林终于出狱了,他将提出国家赔偿,并要求有关部门追究当年制造他冤案的人员的责任,让他们受到应有的惩罚。
近年来媒体曝光了一系列冤假错案,从佘祥林到聂树斌错杀案、云南大学生孙万刚冤案等,反映了我们国家刑事法律体系所存在的一系列问题。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请利用你掌握的刑事法学理论,谈谈对此事的看法。
答题要求:
1. 用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知识阐述你的观点和理由;
2. 说理充分,逻辑严密,语言流畅,表述准确;
3. 答题文体不限,字数不少于500字。
【参考答案】
冤案止于权利保护
禁止刑讯逼供,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这是建设法治国家所必须做到的。本材料中的“佘祥林冤案”正反映了目前中国大量存在的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我们认为,深化刑事诉讼法的改革,强化公安司法人员的人权保障意识,这是目前防止大量假案错案出现的最佳途径。
首先,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就是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国家在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时候,也必须关注人权的保障。不要伤及无辜,还要注意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并使之受到应得的处罚。
其次,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任何一者都不可偏废。惩罚犯罪的直接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人的权利,但刑事司法权力的运用必须受到必要的限制和约束,因为如果在追诉犯罪,惩罚犯罪时滥用权力,或者以牺牲人权为代价来实现追诉、惩罚犯罪,其结果就与打击、惩罚犯罪是为了实现社会安全与秩序的出发点相背离。
再有,公安司法机关,在法院给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最后定罪之前,都必须认为该人在法律上是无罪的,即“无罪推定”。特别是不能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搜集证据侵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格尊严。而且,审判中如果不能证明其有罪或者证明达不到法定的要求,则应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即“疑罪从无”。
结合本案来看,该县公安局采取了刑讯逼供的手法,取得佘祥林的口供。随后,在案件证据不足,死刑判决被湖北省高院发回重审后,历经4年,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仍作出15年有期徒刑的终审判决。如果不是后来佘某妻子“死而复生”,佘祥林永远不能平冤昭雪。在经过那么多司法环节后,仍出现了冤假错案,这正反映了我国在刑事诉讼中人权保护意识的淡漠。刑讯逼供、司法权的滥用所造成的危害不但不能因对犯罪惩罚的实现而抵消,反而会造成比孤立犯罪行为更严重、更危险的危害后果。“犯罪只是污染了水流,滥用司法权伤害人权则是污染了水源。”如果我们放纵这种行为,那么明天的冤案主角可能就是你我。
所以,目前中国刑事诉讼中对保障人权的重视远没有达到与惩罚犯罪同样的高度,而由此,刑事诉讼的价值也就大大打了折扣。所以,刑事诉讼目的和价值的真正实现,还必须从制度上、思想上作更大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