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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商法复习:票据行为

2014-06-07 10:55 来源:独角兽网校 点击:次 【字号:

  精讲考点一 出票

  1、出票的概念和效力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章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一个完整的出票行为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出票人签章;二是交付票据。在所有的票据行为当中,出票被称为主票据行为。出票人承担“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义务,而非必定的付款义务(第26条)。

  2、出票时的记载事项

  (1)票据金额的记载

  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第8条)

  (2)票据的更改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第9条2款)

  (3)出票时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第22条)

  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精讲考点二 背书

  1、背书必须连续

  2、背书不得附有条件,附条件的不产生票据上的效力;

  3、部分背书的无效(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4、“不得转让”背书的效力:仅对直接后手承担票据责任。

  5、期后背书,如果转让。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其他人不承担责任。 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6、出票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和背书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区别:

  (1)出票人出票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时:

  A、该汇票不得转让,再次背书为“无效背书”。

  B、付款人、承兑人可以出票人记载了“不得转让”为由对收款人以外的其他持票人行使抗辩权。

  C、该“不得转让”的背书记载可以产生民法上的限制债权转让的效力。

  (2)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时: 其后手的再次背书为“有效背书”。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精讲考点三 汇票的承兑

  1、承兑只存在于远期汇票中。

  2、承兑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精讲考点四 保证

  1、没有记载事项的推定:没有写明被保证人的,推定为出票人或承兑人,因为二者为第一顺位最终的主债务人。

  2、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时为无记载,不影响保证责任。

  3、保证责任独立性。保证责任的免除,被保证人的债务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免除保证责任,票据中主合同无效不影响保证责任的承担。

  4、连带责任

  (1)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2)如果保证人为多人的,保证人之间为连带责任,内部份额约定不得对抗持票人,每一保证人都有义务全额清偿。

  注意:付款不作为票据行为,定义为参与票据行为,付款人不在票据上签章;

  真题演练:

  1.甲公司开具一张金额50万元的汇票,收款人为乙公司,付款人为丙银行。乙公司收到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32)

  A.乙公司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后即退出票据关系

  B.丁公司的票据债务人包括乙公司和丙银行,但不包括甲公司

  C.乙公司背书转让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D.如甲公司在出票时于汇票上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则乙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依然有效,但持票人不得向甲行使追索权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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