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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商法复习:债权申报

2014-04-23 11:52 来源:独角兽网校 点击:次 【字号:

  1.可申报债权

  (1)待定债权。

  包括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这类债权可以申报,但并不意味着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必然可以行使债权人权利。破产法59条规定: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在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在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2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提存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2)连带债权人的债权申报。

  在破产程序中,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A 现实求偿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已经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B 将来求偿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尚未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将来的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注意】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的限制。

  (3)连带债务的债权人的债权申报。

  A连带债务人数人被宣告破产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B连带债务人的债权人分别在各个连带债务人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时,其所申报的债权数额可以是其享有的债权的总额。

  (4)解除合同所生债权申报。破产案件受理前已经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5)委托合同所生债权申报。

  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因被宣告破产而导致委托合同终止,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可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6)票据付款人债权申报。

  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宣告破产后,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可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7)债务人财产中相关的破产债权保护(详见债务人财产具体内容)

  2.不可申报债权

  (1)职工债权。

  (2)罚款、罚金;

  (3)债权人参加债权人会议的费用

  (4)双方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对方当事人不得主张债权申报

  3.逾期申报的处理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真题演练

  1.2011年9月1日,某法院受理了湘江服装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开始受理债权申报。下列哪些请求权属于可以申报的债权?(2011-73)

  A.甲公司的设备余款给付请求权,但根据约定该余款的支付时间为2011年10月30日

  B.乙公司请求湘江公司加工一批服装的合同履行请求权

  C.丙银行的借款偿还请求权,但该借款已经设定财产抵押担保

  D.当地税务机关对湘江公司作出的8万元行政处罚决定

  【答案】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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