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挂靠关系(《民诉司法解释》第54条)
2.个体工商户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民诉司法解释》第59条2款)
【注意】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民诉司法解释》第59条1款)
3.个人合伙问题(《民诉司法解释》第60条)
【注意】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4.企业法人分立问题(《民诉司法解释》第63条)
5.借用关系(《民诉司法解释》第65条)
6.一般保证关系(《民诉司法解释》第66条)
7.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案件(《民诉司法解释》第67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8.继承关系(《民诉司法解释》第70条)
9.共有财产关系(《民诉司法解释》第72条)
10.第三人侵权的安全保障关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
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