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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考点:当事人

2016-07-01 10:07 来源:独角兽网校 点击:次 【字号:

    一、概念
    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要求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权的人。
    二、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一)诉讼权利能力
    1、概念:诉讼权利能力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资格;
    2、判断
    A.自然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B.法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终止;
    C.有一些其他组织,虽然没有法人资格,但是符合一定条件,也享有诉讼权利能力(即成为当事人的资格),始于成立,终于终止,他们分别是:
    a、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b、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c、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
    (二)诉讼行为能力
    1、概念:诉讼行为能力是指亲自参加诉讼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资格。
    A.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行为能力与诉讼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始于成立,终于终止);
    B.自然人的诉讼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有对应关系:
    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
    b、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为有诉讼行为能力人;
    三、当事人适格
    当事人适格是指针对具体的诉讼有作为本案当事人起诉或应诉的资格,也称为正当当事人。
    当事人适格的判断:
    A.原则上,本案所争议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的主体即为本案适格当事人。
    B.确认之诉中,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的人,是确认之诉的适格当事人。
    C.根据当事人的意思或法律规定,依法对他人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享有管理权的人,虽然不是争议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但是是适格的当事人,主要是如下人员: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遗产管理人和遗嘱执行人、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股东、破产管理组织、清算组织、经作者授权的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保护死者名誉而起诉的死者的近亲属。
    四、常考的适格当事人
    1、个人合伙:以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此处注意,如果是依法成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组织,则具有诉讼权利能力,以该合伙组织为当事人。
    2、个人工商户:以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登记业主与实际经营人不一致,登记业主与实际经营人为共同被告;
    3、职务行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但是如下三种情况不能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而以主要责任人为当事人,即
    A.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该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B.冒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民事活动;
    C.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4、雇员侵权:以雇主为被告;
    5、机动车致人损害: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以使用人为被告;租赁、借用时,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的,共同被告;
    6、安保义务人的当事人地位
    A.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中受到第三人损害,以第三人为被告,若管理人未尽到管理职责,为共同被告;
    B.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第三人损害,第三人为被告,若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为共同被告。
    7、担保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确定:
    (1)一般保证:
    A.债权人仅起诉债务人(即被担保人),以债务人为被告;
    B.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法院应当将债务人列为共同被告;
    C.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债务人和保证人为共同被告,但法院在判决书中应当明确对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义务的,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保证:
    A.债权人起诉债务人,以债务人为被告;
    B.债权人起诉保证人,以保证人为被告;
    C.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将债权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
    8、死者近亲属的当事人地位: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配偶、父母、子女起诉的,以其配偶、父母、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为原告;
    9、新闻报道或者其他作品侵权: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侵权,根据原告起诉确定被告;
    A.只诉一个: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只诉新闻单位的,以新闻单位为被告;
    B.两者都诉:
    a、作者跟新闻出版单位系隶属关系的,只列新闻单位为被告;
    b、作者跟新闻单位无隶属关系的,列为共同被告。
    五、当事人变更
    诉讼中,根据法律的规定的或基于当事人的意思,原诉讼当事人被变更或者变动为新的当事人,主要有如下情形:
    1、自然人死亡:自然人当事人死亡,其民事权利义务发生继承,由其继承人继承诉讼权利义务,进行诉讼。但该民事权利义务具有人身专属性除外(如离婚诉讼,一方当事人死亡,将导致诉讼终止);
    2、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由合并或者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诉讼权利、义务,进行诉讼;
    3、法人解散、撤销或者宣告破产,由其清算组织接管法人财产,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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