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适用的基本前提
  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下列情形,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A、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B、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
  C、共同诉讼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D、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贷程序;
  E、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二、适用程序
  1、职权适用: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2、适用: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三、简易程序的特点
  (1)程序简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用简便的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是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2)审理组织简单: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3)审限较短:三个月,不得延长;转换为普通程序后,审限自立案之日起计算;
  (4)注重调解: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六类案件应当先行调解:
  婚姻家庭和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宅基地和相邻权纠纷,合伙纠纷,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5)裁判文书的简化:有下列情形之一,法院制作裁判文书时对认定事实或判决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
  A、当事人达成调解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
  B、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诉讼请求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
  C、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或者争议不大的;
  D、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法院认为理由正当的;
  E、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简化裁判文书的;
  裁判文书应当加盖法院印章,不得加盖法庭印章;
  四、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
  A、原告提供了被告的准确地址,但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
  B、当事人对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法院认为异议成立;
  C、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注意:1、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的文书用裁定;
  2、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从立案之日起计算。
  五、小额诉讼程序:
  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均工资30%以下的,一审终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