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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复习:物件致人损害

2015-12-23 17:20 来源:独角兽网校 点击:次 【字号:

  (一)建筑物、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侵权责任法》第85条应这样理解:①它不调整建筑物“倒塌”的责任。那归《侵权责任法》第86条管。②建筑物的组成部分脱落,或者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采用过错推定。③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谁对建筑物负有维修义务或者管护义务,就由谁对外承担过错推定的责任(见【例1】和【例2】)④第三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的,第三人不对外承担责任(受害人不能将有过错的第三人作为被告起诉),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对外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有过错的第三人追偿(见【例3】)

  【例1】甲把房屋出租给乙,对维修义务承担未作约定,一日,屋檐脱落砸伤路过的行人丙。①根据《合同法》第220条,维修义务应由甲承担。②甲应对丙遭受的损害承担过错推定的责任,使用人乙不承担责任。

  【例2】甲把房屋出租给乙,一日,大风吹落乙放置于阳台上的花盆,花盆砸伤路过的行人丙。①乙应对花盆承担管护义务。②应由乙对丙的损害承担过错推定的责任,所有人甲不承担责任。

  【例3】房屋所有人甲与承揽人乙签订合同,由乙给自己安装防盗网。由于乙的过错,安装不牢,不久防盗网坠落将丙砸伤。①丙不能直接要求乙对自己承担责任,丙只能要求甲对自己承担责任;②甲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乙追偿。③学理基础:加重甲的责任心,抑制此类侵权行为的发生。它们发生得太频繁了,国民苦之久矣!让法律发挥一下指引功能。

  【真题研习】大华商场委托飞达广告公司制作了一块宣传企业形象的广告牌,并由飞达公司负责安装在商场外墙。某日风大,广告牌被吹落砸伤过路人郑某。经查,广告牌的安装存在质量问题。关于郑某的损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8年试卷三第16题)

  A.大华商场承担赔偿责任,飞达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B.飞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大华商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C.大华商场承担赔偿责任,但其有权向飞达公司追偿

  D.飞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大华商场不承担责任

  【答案】C

  (二)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六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1.《侵权责任法》第86条第一款的理解。①调整范围:建筑物“因质量问题倒塌”的责任。②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③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无过错的)连带责任。④为了加重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责任心,抑制侵权的发生,即使勘察、设计、监理、验收、监管单位具有过错,它们不对外承担责任(受害人不能以其为被告起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它们追偿(见【例4】)

  【例4】CTV委托乙设计办公楼图纸,发包给丙建设施工。交付使用后不久,办公楼倒塌,死伤数人。经查,倒塌的原因为施工与设计均有缺陷。①虽然乙的设计缺陷对房屋的倒塌也有贡献,为了加重CTV和施工单位丙的责任(此乃出于对中国国情的深刻认知),乙不对外承担责任,对外由CTV和丙承担连带责任。②CTV和丙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以对乙追偿一部分。

  2.《侵权责任法》第86条第二款的理解。①调整范围:建筑物“非因质量问题倒塌”,而是“完全因为第三人的原因”倒塌的责任。②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③责任承担:第三人承担责任。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无责任(见【例5】与【例6】)

  【例5】甲购买到某商品房的二楼房屋后,为了将所购房屋改为茶馆,偷偷拆除已被明确告知不能动的承重墙,导致整栋楼房倒塌,造成多人死伤。①甲的行为是房屋倒塌的唯一原因,房屋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承担责任。②由甲承担无过错的侵权责任。

  【例6】某楼房交付使用已经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房屋管理部门鉴定为危房,并通知业主在采取必要的加固、维修措施前,不能继续居住。业主为了省钱,未采取任何措施,继续使用该房屋,结果不久房屋倒塌致人损害。①房屋完全因为业主的原因倒塌,当初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不承担责任;②由所有的业主承担责任。

  (三)其他物件致人损害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八条 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九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十条 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侵权责任法》第88条的理解:堆放的物品倒塌、滚落、滑落致人损害的,堆放人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2.《侵权责任法》第91条的理解:①林木折断、果实坠落、树枝脱落致人损害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过错推定责任。②适用范围:城市的林木和乡村的林木。

  3.《侵权责任法》第90条的理解: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物品致人损害的,堆放人承担无过错责任。(注意:它是无过错责任!)②堆放、倾倒、遗撒人不能确定或者无力承担的,道路的管理部门具有过错的,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③因道路的管理部分对道路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故《侵权责任法》第91条与《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二条具有天然的亲密关系。常常暗通款曲(见【例7】)④“道路”采广义,包括公路与人行道。

  【例7】甲公司的油罐车发生泄露,将运输的润滑油遗撒在高速公路上。道路管理部门乙公路段见状未采取任何措施。泄露的润滑油引发连环追尾事故。①甲公司承担无过错责任。②若甲公司的赔偿能力充分,乙虽有过错,不承担责任(享有顺位利益)③若甲公司不能确定或者无力承担,乙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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