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据法律规定合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根据婚姻法第31条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确认双方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经有适当处理的,应当办理离婚登记并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持有离婚书,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1)仅一方当事人请求登记离婚的;(2)双方当事人请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分割、债务清偿未达成的;(3)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4)双方当事人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8条第1款的规定,离婚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为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有权就“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发生纠纷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男女双方当事人离婚后1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同样也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