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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卷三民法总论复习:债权让与

2015-12-15 17:25 来源:独角兽网校 点击:次 【字号:

  (一)债权让与的概念

  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的关系的内容,债权人将其债权移转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其中的债权人称为转让人,第三人称为受让人。

  (二)债权让与的要件

  根据债权让与的基本理论和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权利转让的有关规定,债权让与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须存在有效的债权。有效债权的存在,是债权让与的根本前提。以不存在或者无效的“债权”让与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让与他人,都将因标的不存在或者标的不能而导致债权让与无效,让与人对受让人因此而产生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2.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由于债权转让本质上是一种交易行为,从鼓励交易、增加社会财富的角度出发,应当允许绝大多数债权能够被转让,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道德。依据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以下三类债权不得转让:

  (1)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包括:①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雇佣、委托、租赁等合同所生债权。②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例如向特定人讲授外语的合同债权。③不作为债权,如竟业禁止约定。④属于从权利的债权,如保证债权不得单独让与。但从权利可与主权利分离而单独存在的,可以转让,如已经产生的利息债权可以与本金债权相分离而单独让与。

  (2)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别约定禁止相对方转让债权,该约定同其他条款一样,作为合同的内容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此种债权不具有可让与性。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何种债权禁止让与,所以,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是指合同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中关于债权禁止让与的规定,例如担保法第61条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3.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并且不得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关于债权转让的意思表示,应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因一方当事人欺诈、胁迫等行为致使对方当事人陷于意思表示不真实而为债权让与或受让行为时,债权让与合同的效力将会受到影响。债权让与合同为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转让合同被撤销后,受让人已经受领的利益,应该向让与人返还。转让合同如果存在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原因时,该转让合同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债权让与为处分行为,这就要求:首先,让与人与受让人一般均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经其法定代理人允许或追认,也可以订立转让合同。纯获利益的受让,则无须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其次,让与人应有让与的权限。对让与的债权没有处分权之人所进行的债权转让,不发生转让的法律效果。

  当事人就债权转让达成合意,不得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这里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指转让合同的内容不得违法,即当事人订立债权转让合同,不得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不得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二是指转让合同的形式应合法。转让合同原则上为不要式合同,无须采取特别的方式。但法律对债权让与有特别规定或者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应依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合同法第87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或者债务人转移义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4.债权的让与须通知债务人。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关于通知的形式,合同法并未限制,因此,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都应当允许,但原则上书面合同的债权让与通知应采取书面形式;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遵照其规定。

  (三)债权让与的效力

  债权让与有效成立以后,即在让与人、受让人和债务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其中债权让与在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的效力,被称为债权让与的内部效力;而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的效力,则被称为债权让与的外部效力。

  1.债权让与的内部效力:

  (1)法律地位的取代。债权让与生效后,在债权全部让与时,该债权即由原债权人(让与人)移转于受让人,让与人丧失债权,受让人成为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但在债权部分让与时,让与人和受让人共同享有债权。

  (2)从权利随之移转。债权人让与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随同债权移转而一并移转的从权利包括:担保物权、保证债权、定金债权、优先权(例如职工工资的优先受偿权等)形成权(如选择权、催告权等)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从权利随之移转是一般原则,但专属于让与人自身的从权利并不随之移转。

  (3)让与人应将债权证明文件全部交付给受让人,并告知受让人行使债权所必要的相关情况。对此,我国合同法虽然未作规定,但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该义务构成让与人的从给付义务,其中有关的债权证明文件包括债务人出具的借据、票据、合同书、来往电报书信等。应告知受让人主张债权的必要情况,一般指债务的履行期、履行地、履行方式、债务人的住所、债权担保的方式以及债务人可能会主张的抗辩等。此外,让与人占有的债权担保物,也应全部移交受让人占有。

  (4)让与人对其让与的债权应负瑕疵担保责任。债权让与一人之后,又就同一债权重复让与其他人,由此引起债权让与合同的效力和债权的归属问题。对此,应按照以下规则处理:有偿让与的受让人应当优先于无偿让与的受让人取得权利;全部让与中的受让人优先于部分让与中的受让人取得权利;已通知债务人的债权让与优先于未通知的债权让与。

  2.债权让与的外部效力:

  (1)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的效力以债权让与通知为准,该通知不得迟于债务履行期。在债务人收到债权让与通知之前,其对让与人(原债权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即债务人仍以让与人为债权人而为履行的,同样可以免除其债务,受让人不得以债权已经让与为由,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而只能要求让与人返还所受领的债务人的履行。但债务人在收到债权让与的通知后,即应当将受让人作为债权人而履行债务,其对让与人的履行不能构成债的清偿,债务不能免除,仍须向受让人履行,而让与人如果仍然受领债务人的给付,则属非债清偿,债务人可以要求返还。

  (2)表见让与的效力。当债权人将债权让与第三人的事项通知债务人后,即使让与并未发或者该让与无效,债务人基于对让与通知的信赖而向该第三人所为的履行仍然有效,此即为表见让与。

  (3)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入主张。债务人对受让人享有的抗辩权包括:台同不成立以及无效的抗辩权;履行期尚未届至的抗辩权;合同已经消灭的抗辩权;合同原债权人将合同上的权利单独让与第三人,而自己保留合同债务时,债务人基于让与人不履行相应债务而产生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被让与债权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权等。对于以上抗辩事由,不论是发生在让与前还是让与后,也不论是发生在让与通知前还是让与通知之后,债务人均可主张。

  (4)债务人接到债权让与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的,债务人仍然可以依法向受让入主张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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