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法律事实。
2.债务由第三人承担,要取得债权人同意。
3.第三人(承担人)对债权人只有抗辩权没有抵销权,因为抗辩权是债务人的从权利;抵销权是债权人的从权利。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10万元债权,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20万元债权。甲公司将其债权转让给丁公司并通知了乙公司,丙公司未经乙公司同意,将其债务转移给戊公司。如丁公司对戊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戊公司下列哪一抗辩理由能够成立?( )(2011-3-12)
A.甲公司转让债权未获乙公司同意
B.丙公司转移债务未经乙公司同意
C.乙公司已经要求戊公司偿还债务
D.乙公司、丙公司之间的债务纠纷有仲裁条款约束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1)金钱债权让与采“通知”方式,不必取得债务人同意。故A不选。(2)丙公司与戊公司之间的债务承担合同(债务转让合同)在债权人追认前为效力待定,此时戊公司尚不是债务人,选择B.(3)“乙公司已经要求戊公司偿还债务”是追认行为,认为戊公司是债务人(承担人),戊公司依此抗辩不是“自打耳光”吗?故C不选。(4)次债务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仲裁条款不影响债权人的代位权,D不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