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抵销权是形成权。
2.行使抵销权时(发出的抵销通知中),不得附条件、附期限。
3.两个法律关系的债权债务才能抵销。行使抵销权的一方是主动债权人,相对人是被动债权人。
4.主动债权的诉讼时效问题。
台民第337条:“债之请求权虽经时效而消灭。如在时效未完成前,其债权已适于抵销者,亦得为抵销。”
5.故意侵权产生的债务,侵权人不能抵销。
6.相对人有履行抗辩权的,不得抵销。
7.扶养之债等不得抵销。
8.抵销的效力至可以抵销时。
《合同法解释(二)》第23条规定:“对于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可以抵销的到期债权,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约定有效。”
《合同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