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申请人提出对行政规定进行审查申请的,按照行政复议机关的处理权限分别处理。第一,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下级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应当责令下级行政机关限期撤销和修改,也可以由行政复议机关直接作出决定予以撤销;复议机关制定发布的,由行政复议机关直接予以撤销。第二,对该规定无权处理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第三,接受行政复议机关转送的有权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作出处理。第四,对行政规定的处理期间,应当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应当记录在案,并通知当事人。
| 分享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