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0条的规定,该程序的没收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此处的“违法所得”是指因实施犯罪活动而取得的全部财物,包括金钱或物品,如贪污贿赂得到的金钱或者物品等:“其他涉案财产”一般是指除违法所得以外的与犯罪有关的款物、作案工具和非法持有的违禁品等。而且公安机关在向人民检察院递交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前,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和冻结。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
| 分享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