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1、对象:“犯罪的人”,既包括实际犯罪的人,也包括被司法机关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追究的人。
【特别规定】刑法第362条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卖淫嫖娼人员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行为,依法也以本罪论处。
2、行为:
(1)窝藏:为犯罪人化装,为他指路,为他提供住所或者提供财产等。此处的帮助不是共犯意义上的帮助,即使犯罪人没有打算逃匿,但行为人将犯罪人灌醉后送往外地的,也属于“帮助其逃匿”。
(2)包庇:作假证明,掩盖罪证,包括冒充犯罪的人。
例:甲路过偏僻路段,看到其友乙强奸丙的犯罪事实。甲的下列哪一行为构成包庇罪?(2012年卷二第19题,单选)
A.用手机向乙通报公安机关抓捕乙的消息
B.对侦查人员的询问沉默不语
C.对侦查人员声称乙、丙系恋人,因乙另有新欢遭丙报案诬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