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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卷二刑法复习:实质的一罪

2016-10-21 11:40 来源:独角兽网校 点击:次 【字号:

一、继续犯(持续犯)★★:行为既遂以后,行为及行为导致的不法状态还在持续存在。如,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儿童罪,绑架罪。
(一)在行为持续存在期间,他人知道真相参与进来实施帮助行为的,认定为共犯;。
(二)追诉时效:从行为终了之日起开始计算。
状态犯:行为既遂,行为就结束,但行为所导致的不法状态还在持续存在。如,盗窃犯。
(一)由于行为已经结束,他人知道真相参与进来实施帮助行为的,不认定为共犯。可能成
立窝藏、包庇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洗钱罪等。
(二)追诉时效:从既遂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想象竞合犯★★★★★: 一个行为,导致两个以上的犯罪结果,行为和不同的结果相组合,构成不同的犯罪。择一重罪处罚。
如,甲往窗外扔西瓜,砸死一人、重伤一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例外:行为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等方式,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成立逃税罪;骗取税款超过所交纳的税款部分,成立骗取出口退税罪,数罪并罚。常考点
三、法条竞合★★★★★:两个犯罪的构成要件之间由于语言文字的原因,存在着外延上的包含关系(特殊条文和普通条文的关系)如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
适用:
(一)适用特殊条文
(二)适用重条文
1.刑法分则明确规定适用重条文的。
如,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5万元或者货值达到15万元)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常考点
2.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适用重条文,但也没作限制性规定,而且适用特殊条文不能做到罪刑相适应的,适用重条文。
如,保险诈骗罪(最高15年)与合同诈骗罪(最高无期徒刑)保险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可以适用重条文合同诈骗罪(不能适用诈骗罪,因为诈骗罪有限制性条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行为人嫖宿幼女多人;多人一起嫖宿一个幼女;嫖宿幼女致使幼女重伤、死亡的,适用重条文强奸罪的加重情形。
●有些条文法律规定不允许适用普通条文:“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①故意伤害罪重点关注。凡是故意伤害的内容能够评价到其他犯罪当中,一律按其他犯罪处理。
判断是否包含轻伤、重伤、伤害致死,要根据法定刑来判断。如果不能包含,要成立该罪与故意伤害重伤或者故意伤害致死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如,抢劫、强奸、拐卖:轻伤、重伤、伤害致死。
妨害公务、强迫交易、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抗税:轻伤。
强迫劳动:重伤。
②过失致人重伤罪③过失致人死亡罪:凡是过失致人重伤、过失致人死亡的内容能够评价到其他犯罪当中,一律按其他犯罪处理。
A.基本犯:如失火罪、过失爆炸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包含过失致人重伤、致人死亡的情形。
B.结果加重犯:如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拐卖妇女、儿童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抢劫罪等致人重伤、死亡的。
C.法律拟制: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伤残、死亡的;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组织或强迫他人卖血致人重伤的,法律拟制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④诈骗罪:凡是诈骗行为被认定为其他犯罪的,一律按照相关条文定罪处罚,不再认定为普通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罪(集资、贷款、票据、信用卡、保险、有价证劵、金融凭证、信用证)
如,甲拿信用卡诈骗4000元。信用卡诈骗5000元才构成犯罪,甲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中“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是说刑法其他地方认定为犯罪的,依照规定。但其他地方没有规定为犯罪,只能按诈骗罪论处。
注意: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同时骗取他人财物的,成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
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骗取数额较大(3000元)财物的,成立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易考
⑤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私放在押人员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⑥玩忽职守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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