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分类

您所在的位置:主页 > 法考 > 复习指导 > 司法考试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 > 【刑法】 > 正文

2015年司法考试刑法复习指导:法条竞合

2015-01-29 10:45 来源:独角兽网校 点击:次 【字号:

  法条竞合,是指一个行为同时符合了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但从数个法条之间的逻辑关系来看,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排除适用其他法条的情况。

  常见的情形有:重婚罪与破坏军婚罪,诈骗罪与其它特殊的诈骗犯罪,传播淫秽物品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失致人死亡罪与包含过失致人死亡情形的其他犯罪,时造谣惑众罪与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特定的伪劣产品的犯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等。

  法条竞合主要表现为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的关系。具体适用原则如下:

  (一)一个行为同时符合相异法律之间的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时,应严格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论处。

  (二)一个行为同时符合同一法律的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规定的犯罪构成时,应依具体情况与法律规定,分别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

  1.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同一法律的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时,在通常情况下,应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论处。

  2.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同一法律的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时,在特殊情况下,应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即按照行为所触犯的法条中法定刑最重的法条定罪量刑。这里的"特殊情况"是指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法律明文规定按重罪定罪量刑。例如,刑法第149条第二款:"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法律虽然没有明文规定按普通条款规定定罪量刑,但对此也没作禁止性规定,而且按特别条款定罪不能做到罪刑相适应时,按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定罪量刑。

  例如,故意毁坏财物罪(第275条,普通法条)与侮辱国旗、国徽罪(第299条,特殊法条):如果以焚烧、毁坏大量国旗、国徽的方式侮辱我国国旗、国徽的,适用重法条(故意毁坏财物罪)。

  再如,合同诈骗罪(第224条,普通法条)与保险诈骗罪(第198条,特殊法条):保险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可以适用重法条合同诈骗罪(不能适用诈骗罪条文)。

  又如,强奸罪(第236条,普通法条)与嫖宿幼女罪(第360条第2款,特殊法条):如果行为人多次嫖宿幼女或者嫖宿幼女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适用重法条强奸罪的加重情形(第236条第3款)。

  注意:如果从立法精神来看,明显只能适用特别条款时,禁止适用普通条款,如军人犯违反职责罪的行为,同时触犯普通条款时,只能适用刑法分则第十章的条款,不得适用普通条款。

  此外,如果普通法条明确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也只能适用特殊法条。司法考试中常考的情形有以下两种:

  (1)刑法第233条在规定了过失致人死亡罪及其法定刑之后指出:"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凡是其他犯罪包含过失致人死亡的,一律认定为其他犯罪。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第一,基本犯情形:多数过失犯罪都包含致人死亡的情形。例如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的一些过失犯罪。

  第二,结果加重犯的情形:故意或者过失犯罪的结果加重犯包含过失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情形。例如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拐卖妇女、儿童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抢劫罪等的加重情形,还有大多数过失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比较:如果不成立结果加重犯,则可能成立其他犯罪或者数罪并罚。例如故意伤害致人重伤,行为人的其他过失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数罪并罚;非法拘禁、绑架行为之外的其他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数罪并罚。

  第三,转化犯的情形:即法律拟制为故意杀人罪的情形。例如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暴力取证致人死亡的、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的、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等情形。

  注意:故意伤害罪的法条也有类似的规定,适用上述原理解决法条竞合的问题。

  【经典考题】(2006年试卷二第56题)下列哪些行为不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A.甲遭受乙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在防卫过程中一棒将乙打昏,致乙脑部跌在一块石头上而死亡。法院认为甲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应以防卫过当追究刑事责任

  B.甲对乙进行非法拘禁,在拘禁过程中,因长时间捆绑,致乙呼吸不畅窒息死亡

  C.甲因对女儿乙的恋爱对象丙不满意,阻止乙、丙正常交往,乙对此十分不满,并偷偷与丙登记结婚,甲获知后对乙进行打骂,逼其离婚。乙、丙不从,遂相约自杀而亡

  D.甲结婚以后,对丈夫与其前妻所生之子乙十分不满,采取冻饿等方式进行虐待,后又发展到打骂,致乙多处伤口腐烂,乙因末能及时救治而不幸身亡

  解析:本题主要考核过失致人死亡罪与其他犯罪的法条竞合关系及其处理原则。

  对于防卫过当,根据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的不同,可能成立故意犯罪或者过失犯罪。在A选项案件中,一方面,甲实施防卫行为时没有认识到会导致乙死亡的结果,所以没有杀人的故意;另一方面,甲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被害人死亡,但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以致乙脑部跌在一块石头上而死亡,所以甲对乙的死亡主观上是过失,即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在B选项案件中,甲非法拘禁的行为本身导致乙呼吸不畅窒息死亡,成立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不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在C选项案件中,甲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使被害人相约自杀,成立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结果加重犯,不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在D选项案件中,甲虐待乙,致使乙未能及时救治而死亡,成立虐待罪的结果加重犯,不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本题正确答案为BCD。

  类似的考题还有:下列哪些情形不能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A.甲在运输放射性物质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4人死亡

  B.乙在工地塌方之后,仍然强令6名工人进入隧道抢救价值2000万元的机械,6名工人由此遇难

  C.丙遭受不法侵害,情急之下失手将不法侵害人打死,法院认为丙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D.聚众斗殴致人死亡

  该题中,甲成立危险物品肇事罪,乙成立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丁成立故意杀人罪。

  本题正确选项为ABD。

  (2)刑法第266条在规定了诈骗罪的罪状与法定刑之后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即对符合特殊诈骗罪(例如金融诈骗犯罪与合同诈骗罪等)构成要件的行为,应认定为特殊诈骗罪。但是,如果行为人实施特殊诈骗行为,但又不符合特殊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而符合普通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的,则以普通诈骗罪论处。

  例如,诈骗罪与保险诈骗罪之间属于普通法条与特殊法条的关系。保险诈骗罪最高法定刑是15年有期徒刑,而诈骗罪最高法定刑是无期徒刑。由于诈骗罪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即使保险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也不能以重罪诈骗罪定罪处罚。当然,为了保证罪刑相适应,可以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该罪没有类似诈骗罪的特殊规定)。

  再如,销售伪劣产品的,对人使用假币的,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并侵犯著作权的,依法成立 销售伪劣产品罪、使用假币罪、侵犯著作权罪,不成立诈骗罪。
每日获悉司考成功经验、考前考点预测、课程更新进度,帮你不走弯路过法考! 2023年法考辅导方案>>
分享到:
0
法考辅导优惠套餐
班次名称班次介绍优惠价
客观题精英班 含入门导学、基础精讲、考题点评、冲刺特训四阶段录播课,所有高清课程配有同步字幕,邮寄2023年四宝书籍资料。限量赠送新大纲解读直播。
授课内容中涉及法考重点、难点、必考点等内容,帮您从多个维度上逐一破解法考困局!
¥1380购买
VIP协议班 含入门导学、基础精讲、主观题重点强化、考题点评、冲刺特训五阶段录播课,所有高清课程配有同步字幕,还包含新大纲解读、客观题应试技巧等直播课程,赠送五宝书籍资料。限量赠送主观题应试班。
该班次提供教务老师辅导,制定学习规划,同时赠送对应答疑积分,解答专业法律问题!
签订协议,万一不过关,遵照协议次年免费重读。
¥2980购买
科举社群班含入门导学、基础精讲、主观题重点强化、考题点评、冲刺特训五阶段录播课,所有高清课程配有同步字幕,还包含新大纲解读、三大诉讼法对比解读、易错易混考点解读、客观题应试技巧、主观题应试技巧、客观题无忧直播班等直播特色课程。赠送五宝书籍资料。限量赠送主观题论述班。
科举社群班实行实名制专属小班教学,根据课程更新进度和报名时间等因素编入班级QQ群;同时还包括专业答疑、直播、督学等服务内容,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提高学习效率,最终帮您稳妥的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学制两年,课程有效期至2024年主观题考试结束3日内关闭。
适合群体:
特别适合零基础、基础薄弱或在职考生,抱着必过心态参加法考的所有考生!
班次特色:
1.特色直播课:客观题无忧直播班、新大纲解读、三大诉讼法对比解读、易错易混考点解读、客观题应试技巧、主观题应试技巧。
2.科举社群班专属个性化学习方案,可以1对1帮助修订完善,让你不走弯路过法考。
3.组建实名制QQ小班教学群,班主任带班学习交流,营造浓厚学习氛围。
4.独角兽APP和官网专业答疑,享有优先答疑权,拥有更多答疑权限。
5.考前100天每周微信督学提醒,促进学习进度。
¥5800购买
上一篇:2015年司法考试刑法复习指导:犯罪中止成立条件
下一篇:2015年司法考试刑法复习指导:吸收犯
相关新闻
选报课程快速注册
更多>>

学员心声

听兰燕卓老师的课非常舒服~
学员dc14032538:史飚老师师德非常好,课讲得好,气质也好,听老师的课非常舒服。我虽然是非法本学生,但是能听得很懂。
蔡辉老师简直是神一样的老师
学员ui14355565:蔡辉老师讲课风趣犀利,知识点前后呼应的很好,案例生动,民诉女神!
韩祥波老师的课一听就懂
学员af456565555:很喜欢韩祥波老师的课,让我这个不是科班法学出身的人一听就懂。我相信只要坚持,一定能有好成绩。
蔡辉老师,司法考试的泰斗级人物啊!
杨帆老师把枯燥晦涩的法理学讲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让人听得津津有味,使考生做题的准确率迅速提高,杨老师对课程分
杨帆老师,我的最爱
杨帆老师的课程论证充分,特别细致,严谨认真,条分缕析,逻辑严谨,分析透彻,思维缜密,受益匪浅!
王斌老师是很用心地在讲课
学员dh14050516:赵真老师的课讲得条理清晰,听了他的课,在上大学期间纠结很长时间都不懂的知识点终于茅塞顿开,说明他
王斌老师的课很棒!
学员dw14032537:听了赵真老师的课程,受益良多,感觉建立了有序的知识体系。赵真老师的课很棒!
蔡辉老师讲课风趣~~
学员dh14020115:赵真老师讲课风趣,富于激情,语言有感染力,善于调节课堂气氛;方式别具一格,逻辑清晰,重点突出,方
蔡辉老师简直是神一样的老师
学员95546litp:蔡辉老师讲课风趣犀利,知识点前后呼应的很好,案例生动,民诉女神!
蔡辉老师的课程太赞了
学员awd123366:蔡辉老师讲课声音听着很舒服,知识点化繁为简,很生动。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支付方式 | 常见问题 | 人才招聘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2008-2023 北京随考通科技有限公司 京ICP证140069 京ICP备13042676号-5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0969号


全国客服热线:400-6906-701 手机:15601237186 QQ:481261486 | 咨询时间:每天8:00-22:00(周六日及节假日不休息)
建议邮箱:djsjianyi@163.com
在线咨询 课程咨询 网授咨询 面授咨询 图书咨询 售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