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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刑法复习:受贿罪

2014-06-10 11:48 来源:独角兽网校 点击:次 【字号: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受贿罪的构成要件: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和被迫交付财物的人的财产权利。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首先,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权力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其次,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之一。所谓“索取他人财物”,即索贿,是指行为人在公务活动中主动向他人索要财物,包括向他人勒索财物。主动索取他人财物是性质更为严重的受贿行为,比被动的收受他人贿赂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刑法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即构成受贿罪,不要求行为人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目的。不论行为人在索取他人财物后是否为他人谋取了利益,均应以受贿罪论处。所谓“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在行贿人主动向行为人提供财物时,行为人不予拒绝,而予以非法接受,并许诺、着手或已经在公务活动中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至于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际兑现,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在收受贿赂之前、当时还是之后,均不影响受贿罪的构成。总之,被动的收受贿赂行为构成受贿罪必须同时具备“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和“为他人谋取利益”两个要件。除了上述两种基本行为形态外,受贿罪在客观方面还有两种表现形式:(1)收受回扣、手续费。刑法第385条第2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在账外私自收受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应当以受贿论处;(2)斡旋受贿。根据刑法第388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论处。成立斡旋受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第一,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即利用因本人的职权或者地位而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形成的上下级之间的隶属关系、同事关系、与其他部门或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如果仅仅是利用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单纯的亲友关系的,不能成立斡旋受贿。第二,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如果是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的非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或者是通过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不能成立斡旋受贿。第三,为请托人谋取的利益必须是不正当利益,即依法不应当得到的利益。如果行为人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正当利益,从中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则不能成立斡旋受贿。3.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其范围由刑法第93条确定。4.本罪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

  认定本罪要注意以下几点:1.划清本罪与接受正当馈赠、取得合法报酬的界限。亲友之间出于亲情和友谊的馈赠礼物是正当、合法的行为,不能把接受正当馈赠认定为受贿。但是,在实践中,有些犯罪分子为掩人耳目,往往在节假日或者乘国家工作人员家中婚丧嫁娶之机借口馈赠、送礼行贿赂之实。

  2.划清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本罪与贪污罪都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谋利犯罪,都具有渎职性犯罪与贪利性犯罪的双重特点。其区别在于:(1)犯罪主体的范围不同。本罪主体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而贪污罪的主体除国家工作人员外,还包括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2)犯罪目的的内容不同。本罪的犯罪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而贪污罪则是非法占有本人主管、经营或者经手的公共财物。(3)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本罪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而贪污罪则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4)犯罪客体和对象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在一般情况下只是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只有在索贿时才同时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而贪污罪则同时侵犯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而贪污罪的犯罪对象则是公共财物。

  3.划清以索贿方式构成的本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以索贿方式构成的受贿罪中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与敲诈勒索罪中勒索他人财物的行为比较相似,受贿罪中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有时甚至也包括勒索他人财物的行为。但两者还是有本质区别的,主要表现在:(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是特殊主体,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而敲诈勒索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本罪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他人有求于己时主动向他人索要财物,或者以不给财物不为其办事要挟、刁难他人,迫使他人交付财物。而敲诈勒索罪则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是单纯以实施暴力伤害、揭发隐私、毁坏财产等手段威胁、要挟他人,迫使他人交付财物。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勒索他人财物,是区分本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关键。(3)犯罪客体不同。以索贿方式构成的受贿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同时也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而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客体则是他人的财产权利。

  例解

  国家工作人员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某单位谋取利益。随后,该单位的经理送给甲一张购物卡,并告知其购物卡的价值为2万元、使用期限为1个月。甲收下购物卡后忘记使用,导致购物卡过期作废,卡内的2万元被退回到原单位。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B.甲的行为构成受贿(既遂)罪

  c.甲的行为构成受贿(未遂)罪

  D.甲的行为构成受贿(预备)罪

  [答案及解析]B.考查受贿罪的既遂与未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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