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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民法基础复习:占有的分类④

2013-09-23 16:25 来源:未知 点击:次 【字号:

    2014年司考已经开始新的旅程,民法是司法考试中复习比较有难度的科目,所以独角兽司法考试网为大家整理了民法基础复习知识点,希望对大家复习过程中有所帮助。
    占有的分类(★★★)
    4.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1)自主占有。指以据为己有的意思而占有。自主占有不以享有所有权为前提。所有人的占有通常为自主占有,小偷的占有、侵占遗失物的拾得人的占有、不知买卖合同无效的买受人的占有均为自主占有。
 
    【特别提示】自主占有与所有权人的占有不能等同,原因有二:①所有人以外的人,只要以“据为己有的意思”而占有均为自主占有(见【例11】)。②在特殊情形下,所有人对自己的所有物亦可成立他主占有(见【例12】)。
 
    【例11】甲将房屋出卖给乙,交付了房屋,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①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房屋的所有权仍属甲。②由于乙“以据为己有的意思”占有房屋,所以乙是房屋的自主占有人。③甲呢?答:甲不是占有人,他的占有已经因交付的完成而丧失(再次提请注意!)。
    【例12】甲将自己的三间房屋出租给乙,乙将这三间房屋出租给丙,丙又将其中的一间出租给甲。对甲向丙租赁的这间房屋而言:①甲属于直接占有、他主占有。丙属于第一层次的间接占有,他主占有。乙属于第二层次的间接占有,他主占有。甲属于第三层次的间接占有,自主占有。②也就是说:甲以承租人的身份直接占有时,为他主占有人;甲以出租人的身份通过第三层次的间接占有而占有时,为自主占有人。③所有人对自己的所有物亦可成立他主占有!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2)他主占有。指不以据为已有的意思而占有。不具有据为己有的意思而对物进行的占有,为他主占有。①凡是基于占有媒介关系占有“他人”之物者,如承租人、保管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占有均为他主占有。②若他主占有人“变了心”,以外界可得而知的方式将他主占有的意思变更为自主占有的意思,则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
 
    【例13】甲的手机丢失,由乙拾得。①若乙发布招领公告或者通知失主,乙的占有为他主占有。②若乙不发布招领公告或者通知失主,则通常为自主占有。
    【例14】甲将手机借给乙使用。①乙的占有为他主占有。②若乙对甲表示手机为自己所有或者以外界可知的方式表明了据为己有的意思,则乙的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
 
    在司法考试中区分的用处:根据《物权法》第244条的规定,无权占有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对于权利人因此遭受的损失:①善意的自主占有人无论是否具有过错,均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②善意的他主占有人,因超越假想的占有权对占有物造成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否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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