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分类

您所在的位置:主页 > 法考 > 司考真题 > 正文

2014年司法考试刑诉法真题解析

2015-02-15 08:54 来源:独角兽网校 点击:次 【字号:

  2014年司法考试刑诉法真题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22.社会主义法治公平正义的实现,应当高度重视程序的约束作用,避免法治活动的任意性和随意化。据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只要程序公正就能实现实体公正

  B.刑事程序的公开与透明有助于发挥程序的约束作用

  C.为实现程序的约束作用,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均应予以排除

  D.对复杂程度不同的案件进行程序上的繁简分流会限制程序的约束作用

  【答案】B

  【解析】诉讼公正包括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即结果公正,指案件的结局处理所体现的公正。刑事案件的实体公正,具体要求是:(1)据以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的认定,应当做到证据确实、充分;(2)正确适用刑法,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及罪名;(3)按照罪刑相适应原则,依法适度判处刑罚;(4)对于错误处理的案件,采取救济方法及时纠正、及时补偿。刑事案件的程序公正,具体要求是:(1)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2)认真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权利;(3)严禁刑讯逼供和其它非法手段取证;(4)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5)保障诉讼程序的公开性和透明度;(6)按照法定期限办案、结案。

  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各有其独立的内涵和标准,不能互相代替。

  ?23.社会主义法治要通过法治的一系列原则加以体现。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是《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下列哪一案件的处理体现了这一原则?

  A.甲涉嫌盗窃,立案后发现涉案金额400余元,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

  B.乙涉嫌抢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不起诉

  C.丙涉嫌诈骗,法院审理后认为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作出无罪判决

  D.丁涉嫌抢劫,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认为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

  【答案】A

  【解析】一、《刑事诉讼法》第1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详细解析请参照独角兽网校2014年真题解析班视频及讲义)

  24.关于刑事诉讼构造,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刑事诉讼价值观决定了刑事诉讼构造

  B.混合式诉讼构造是当事人主义吸收职权主义的因素形成的

  C.职权主义诉讼构造适用于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

  D.当事人主义诉讼构造与控制犯罪是矛盾的

  【答案】C

  【解析】一、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与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相对应,也是近代西方诉讼模式之一,诉讼的发动、继续和发展主要依赖于当事人,诉讼过程由当事人主导,法官仅处于消极的中立的裁判者地位;当事人要负责证据的调查、准备、提出和证据价值的陈述工作,法官不能在当事人指明的证据范围以外依职权主动收集证据。特点:第一,诉讼活动都由当事人来发动、推动和主导;第二,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更强调程序公正的价值;第三,当事人主义给予当事人极大的权力;第四,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处于消极仲裁者的地位。

  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是近代西方国家两种诉讼模式之一,与其对应的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所谓职权主义是指,在诉讼中,法官居于主导地位,控辩双方居于从属地位,法官可以依职权主动调查取证,判决不局限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起诉方式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侦查在诉讼中居重要地位,救济程序比较完善的一种诉讼模式。

  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主要特征是:其一,在侦查阶段,被告人诉讼权利被限制较多,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自由度高。这种诉讼模式下,被告人在侦查阶段不享有沉默权,而应无条件接受讯问。诉讼权利相对较少,而侦查机关则享有广泛的权力,采取侦查行为很少受到限制。其二,在起诉阶段,实行全卷移送主义,即除起诉书外,控诉方还必须随案移送一切证据材料,以便法官审阅,决定是否正式启动刑事审判程序。其三,在开庭审理阶段,法官职权活动主动、积极,控、辩双方活动受到限制。在这种诉讼模式下,法官是庭审的主角,他主动开展证据调查等一系列活动,凭借其职权行为获得对案件真相的认识。控、辩双方则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其对抗性活动虽然开展,却常常受法官限制和干预,并不为法官所重视。

  然而,近现代以来,随着社会发展,两种诉讼结构出现了相互交融和借鉴的趋势,混合两种诉讼模式的优点和长处被视为实现国家刑事诉讼价值的最佳途径。究其实质,主要在于司法价值观的均衡化倾向有所发展。现代国家一方面强调打击、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另一方面保护无辜、制约国家权力,使权力正当行使,公正进行刑事诉讼。这是现代司法的重要价值倾向。

  25.关于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自公诉案件立案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B.对因作证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有权获得补助

  C.对法院作出的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向作出决定的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D.对检察院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

  【答案】D

  【解析】一、《最高法解释》第五百三十六条  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强制医疗的决定。

  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26.钱某涉嫌纵火罪被提起公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诊断患严重疾病,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同时决定予以监外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决定监外执行时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检察院

  B.钱某监外执行期间,应当对其实行社区矫正

  C.如钱某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应当予以收监

  D.如法院作出收监决定,钱某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答案】D

  【解析】《最高法解释》

  第四百三十二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写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通知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办理交接手续,并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不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对该决定重新核查,并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

  27.关于证据的关联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关联性仅指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B.具有关联性的证据即具有可采性

  C.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度决定证据证明力的大小

  D.类似行为一般具有关联性

  【答案】C

  【解析】证据的关联性,又称为相关性,是指作为证据的材料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存在某种客观的联系,从而使其对案件事实具有证明作用。如何理解证据的关联性,这是难点。下面一句话对于理解“关联性”相当重要:关联性是指,有这个证据比没有这个证据更加能够说明某个待证事项的存在或者不存在。

  28.下列哪一选项所列举的证据属于补强证据?

  A.证明讯问过程合法的同步录像材料

  B.证明获取被告人口供过程合法,经侦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材料

  C.根据被告人供述提取到的隐蔽性极强、并能与被告人供述和其他证据相印证的物证

  D.对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所作的不利被告人的证言的真实性进行佐证的书证

  【答案】D

  【解析】一、概念

  所谓“补强证据”,是指用以增强另一证据证明力的证据。一开始收集到的对证实案情有重要意义的证据,称为“主证据”,而用以印证该证据真实性的其他证据,就称之为“补强证据”。补强证据规则,是指为了防止误认事实或发生其他危险性,而在运用某些证明力显然薄弱的证据认定案情时,必须有其他证据补强其证明力,才能被法庭采信为定案根据。一般来说,在刑事诉讼中需要补强的不仅包括被追诉人的供述,而且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特定证据。

  29.关于鉴定人与鉴定意见,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经法院通知,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由院长签发强制令强制其出庭

  B.鉴定人有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法院可中止审理,另行聘请鉴定人重新鉴定

  C.经辩护人申请而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向鉴定人发问

  D.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和认定,受到意见证据规则的规制

  【答案】C

  【解析】《最高法解释》

  第八十六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鉴定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决定延期审理或者重新鉴定。

  对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人民法院应当通报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

  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诉人、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不得超过二人。有多种类鉴定意见的,可以相应增加人数。

  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出庭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二十二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姓名、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拟证明的案件事实,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理由。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并继续审理。

  30.未成年人郭某涉嫌犯罪被检察院批准逮捕。在审查起诉中,经羁押必要性审查,拟变更为取保候审并适用保证人保证。关于保证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可由郭某的父亲担任保证人,并由其交纳1000元保证金

  B.可要求郭某的父亲和母亲同时担任保证人

  C.如果保证人协助郭某逃匿,应当依法追究保证人的刑事责任,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连带赔偿责任

  D.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应处罚款的,由检察院决定

  【答案】B

  【解析】一、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能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两种形式,只能择一而用之。

  二、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责令其提供一至二名保证人。

  三、没收保证金和对保证人罚款都只能由执行机关采取,被取保候审人和保证人如果不服,可以向执行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复核一次。

  31.关于犯罪嫌疑人的审前羁押,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基于强制措施适用的必要性原则,应当尽量减少审前羁押

  B.审前羁押是临时性的状态,可根据案件进展和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予以变更

  C.经羁押必要性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检察院应及时释放或变更为其他非羁押强制措施

  D.案件不能在法定办案期限内办结的,应当解除羁押

  【答案】C

  【解析】(详细解析请参照独角兽网校2014年真题解析班视频及讲义)

  32.韩某和苏某共同殴打他人,致被害人李某死亡、吴某轻伤,韩某还抢走吴某的手机。后韩某被抓获,苏某在逃。关于本案的附带民事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李某的父母和祖父母都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B.韩某和苏某应一并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C.吴某可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韩某赔偿手机

  D.吴某在侦查阶段与韩某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并全部履行后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不予受理

  【答案】D

  【解析】《最高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共同犯罪案件,同案犯在逃的,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逃跑的同案犯到案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对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已经从其他共同犯罪人处获得足额赔偿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九条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33.关于期间的计算,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重新计算期限包括公检法的办案期限和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期限两种情况

  B.上诉状或其他法律文书在期满前已交邮的不算过期,已交邮是指在期间届满前将上诉状或其他法律文书递交邮局或投入邮筒内

  C.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比如有关诉讼文书材料在公检法之间传递的时间应当从法定期间内扣除

  D.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案件,在羁押场所以外对患有严重疾病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医治的时间,应当从法定羁押期间内扣除

  【答案】C

  【解析】

  一、重新计算期限包括公检法的办案期限,不包括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期限。

  二、《刑事诉讼法》第103条第2款规定:“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上诉状或者其他法律文书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即使文书到达司法机关时已经超过了法定期限,仍然应当认定为没有超期。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交邮以邮戳为标准。其次,这一规定也适用于公安司法机关,有关诉讼文书在公安司法机关之间传递过程中的时间,也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予以扣除。

  34.关于勘验、检查,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为保证侦查活动的规范性与合法性,只有侦查人员可进行勘验、检查

  B.侦查人员进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侦查机关的证明文件

  C.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女医师进行

  D.勘验、检查应当有见证人在场,勘验、检查笔录上没有见证人签名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答案】B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第一百二十八条 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第一百三十条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最高法解释》第八十九条  勘验、检查笔录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35.检察院对孙某敲诈勒索案审查起诉后认为,作为此案关键证据的孙某口供系刑讯所获,依法应予排除。在排除该口供后,其他证据显然不足以支持起诉,因而作出不起诉决定。关于该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检察院的不起诉属于存疑不起诉

  B.检察院未经退回补充侦查即作出不起诉决定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C.检察院排除刑讯获得的口供,体现了法律监督机关的属性

  D.检察院不起诉后,又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可提起公诉

  【答案】B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4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三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退回补充侦查必要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四百零五条  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决定不起诉的,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提起公诉。

  36.刑事审判具有亲历性特征。下列哪一选项不符合亲历性要求?

  A.证人因路途遥远无法出庭,采用远程作证方式在庭审过程中作证

  B.首次开庭并对出庭证人的证言质证后,某合议庭成员因病无法参与审理,由另一人民陪审员担任合议庭成员继续审理并作出判决

  C.某案件独任审判员在公诉人和辩护人共同参与下对部分证据进行庭外调查核实

  D.第二审法院对决定不开庭审理的案件,通过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进行审理

  【答案】B

  【解析】审判的亲历性,是指法官只有直接审理案件、直接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请求与辩解,才能作出更接近客观实际的、公正的判决。

  37.关于自诉案件的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不论被告人是否羁押,自诉案件与普通公诉案件的审理期限都相同

  B.不论在第一审程序还是第二审程序中,在宣告判决前,当事人都可和解

  C.不论当事人在第一审还是第二审审理中提出反诉的,法院都应当受理

  D.在第二审程序中调解结案的,应当裁定撤销第一审裁判

  【答案】B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最高法院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  对第二审自诉案件,必要时可以调解,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调解结案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第一审判决、裁定视为自动撤销;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自诉,并撤销第一审判决、裁定。

  第三百三十四条  第二审期间,自诉案件的当事人提出反诉的,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

  38.甲乙丙三人共同实施故意杀人,一审法院判处甲死刑立即执行、乙无期徒刑、丙有期徒刑10年。丙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甲和乙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关于本案的第二审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可不开庭审理

  B.认为没有必要的,甲可不再到庭

  C.由于乙没有上诉,其不得另行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

  D.审理后认为原判事实不清且对丙的量刑过轻,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一审法院重审后可加重丙的刑罚

  【答案】B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解析】(详细解析请参照独角兽网校2014年真题解析班视频及讲义)

  39.甲和乙共同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罪,均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高法院复核后认为全案判决认定事实正确,甲系主犯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对乙可不立即执行。关于最高法院对此案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将乙改判为死缓,并裁定核准甲死刑

  B.对乙作出改判,并判决核准甲死刑

  C.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D.裁定核准甲死刑,撤销对乙的判决,发回重审

  【答案】B

  【解析】《最高法解释》第三百五十二条  对有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40.甲因邻里纠纷失手致乙死亡,甲被批准逮捕。案件起诉后,双方拟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对于此案的和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由于甲在押,其近亲属可自行与被害方进行和解

  B.由于乙已经死亡,可由其近亲属代为和解

  C.甲的辩护人和乙近亲属的诉讼代理人可参与和解协商

  D.由于甲在押,和解中约定的赔礼道歉可由其近亲属代为履行

  【答案】C

  【解析】《最高法解释》

  四百九十七条  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公诉案件,被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与被告人和解。近亲属有多人的,达成和解,应当经处于同一继承顺序的所有近亲属同意。

  被害人系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和解。

  第四百九十八条  被告人的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代为和解。

  被告人系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和解。

  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依照前两款规定代为和解的,和解约定的赔礼道歉等事项,应当由被告人本人履行。

  41.A市原副市长马某,涉嫌收受贿赂2000余万元。为保证公正审判,上级法院指令与本案无关的B市中级法院一审。B市中级法院受理此案后,马某突发心脏病不治身亡。关于此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应当由法院作出终止审理的裁定,再由检察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B.应当由B市中级法院的同一审判组织对是否没收违法所得继续进行审理

  C.如裁定没收违法所得,而马某妻子不服的,可在5日内提出上诉

  D.如裁定没收违法所得,而其他利害关系人不服的,有权上诉

  【答案】B

  【解析】《最高法解释》

  第五百二十条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被告人死亡或者脱逃,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人民检察院向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依照本章规定的程序审理。

  42.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A.刘某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中从其住处搜出的管制刀具

  B.赵某贪污案赃款存入银行所得的利息

  C.王某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中制造爆炸装置使用的所在单位的仪器和设备

  D.周某贿赂案受贿所得的古玩

  【答案】C

  【解析】第五百零九条  实施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财物及其孳息,以及被告人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51—85题,每题2分,共70分。

  64.关于“宪法是静态的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动态的宪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有关刑事诉讼的程序性条款,构成各国宪法中关于人权保障条款的核心

  B.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措施的适用权限、条件、程序与辩护等规定,都直接体现了宪法关于公民人身、住宅、财产不受非法逮捕、搜查、扣押以及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等规定的精神

  C.刑事诉讼法规范和限制了国家权力,保障了公民享有宪法规定的基本人权和自由

  D.宪法关于人权保障的条款,都要通过刑事诉讼法保证刑法的实施来实现

  【答案】ABC

  【解析】宪法是刑事诉讼法 的制定依据;刑事诉讼法 是宪法的具体体现。

  两者关系密切,宪法指导刑事诉讼法,有点国家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升为宪法的高度,因为宪法规定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而刑事诉讼 法则是政府追诉犯罪的具体法律规范,涉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限制和剥夺。刑事诉讼法关涉公民的自由等权利,与宪法规定的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等基本权利的实现有紧密联系。

  因此,在现代法治国家,刑事诉讼法被称作“宪法的适用法”、“应用宪法”、“国家基本法之测震器”,从而把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提升到宪法的高度。在我国,这方面的研究比较薄弱,对通过刑事诉讼实施宪法这一环节重视不够。应当加强从宪法、宪政的高度来关注刑事诉讼法的完善,关注刑事实践。

  65.关于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体现刑事诉讼基本规律,有着深厚的法律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思想内涵

  B.既可由法律条文明确表述,也可体现于刑事诉讼法的指导思想、目的、任务、具体制度和程序之中

  C.既包括一般性原则,也包括独有原则

  D.与规定具体制度、程序的规范不同,基本原则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只具有倡导性、指引性

  【答案】ABC

  【解析】(详细解析请参照独角兽网校2014年真题解析班视频及讲义)

  66.某县破获一抢劫团伙,涉嫌多次入户抢劫,该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团伙中只有主犯赵某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关于该案的移送管辖,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应当将赵某移送中级法院审理,其余被告人继续在县法院审理

  B.团伙中的未成年被告人应当一并移送中级法院审理

  C.中级法院审查后认为赵某不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可不同意移送

  D.中级法院同意移送的,应当书面通知其同级检察院

  【答案】CD

  【解析】《最高法解释》

  第十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基层人民法院对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一)重大、复杂案件;

  (二)新类型的疑难案件;

  (三)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

  需要将案件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应当在报请院长决定后,至迟于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请求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四百六十四条  对分案起诉至同一人民法院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可以由同一个审判组织审理;不宜由同一个审判组织审理的,可以分别由少年法庭、刑事审判庭审理。

  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由不同人民法院或者不同审判组织分别审理的,有关人民法院或者审判组织应当互相了解共同犯罪被告人的审判情况,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

  67.林某盗版销售著名作家黄某的小说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经一审和二审后,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关于该案的回避,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一审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甲系林某辩护人妻子的弟弟,黄某的代理律师可申请其回避

  B.一审书记员乙系林某的表弟而未回避,二审法院可以此为由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C.一审合议庭审判长丙系黄某的忠实读者,应当回避

  D.丁系二审合议庭成员,如果林某对一审法院重新审判作出的裁判不服再次上诉至二审法院,丁应当自行回避

  【答案】AB

  【解析】《最高法院解释》

  第二十五条  参与过本案侦查、审查起诉工作的侦查、检察人员,调至人民法院工作的,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但是,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本款规定的限制。

  68.刘某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律师洪某担任其辩护人。关于洪某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会见刘某应当经公安机关许可

  B.可申请将监视居住的地点变更为刘某的住处

  C.可向刘某核实有关证据

  D.会见刘某不受监听

  【答案】BD

  【解析】《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69.某地法院审理齐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关于对作证人员的保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可指派专人对被害人甲的人身和住宅进行保护

  B.证人乙可申请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

  C.法院通知侦查人员丙出庭说明讯问的合法性,为防止黑社会组织报复,对其采取不向被告人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的措施

  D.为保护警方卧底丁的人身安全,丁可不出庭作证,由审判人员在庭外核实丁的证言

  【答案】ABD

  【解析】第六十二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一百五十二条依照本节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70.关于讯问犯罪嫌疑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在拘留犯罪嫌疑人之前,一律不得对其进行讯问

  B.在拘留犯罪嫌疑人之后,可在送看守所羁押前进行讯问

  C.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送看守所之后,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D.对于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指定的居所进行讯问

  【答案】BC

  【解析】《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第一百一十七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71.关于庭前会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被告人有参加庭前会议的权利

  ?B.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人员可在庭前会议中进行调解

  C.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可在庭前会议中就是否排除作出决定

  D.控辩双方可在庭前会议中就出庭作证的证人名单进行讨论

  【答案】BD

  【解析】《最高法院解释》

  第一百八十三条  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可以召开庭前会议:

  (一)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

  (二)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

  (三)社会影响重大的;

  (四)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召开庭前会议,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

  第一百八十四条  召开庭前会议,审判人员可以就下列问题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一)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

  (二)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三)是否申请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四)是否提供新的证据;

  (五)是否对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有异议;

  (六)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七)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

  (八)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

  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调解。

  庭前会议情况应当制作笔录。

  72.方某涉嫌在公众场合侮辱高某和任某,高某向法院提起自诉。关于本案的审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如果任某担心影响不好不愿起诉,任某的父亲可代为起诉

  B.法院通知任某参加诉讼并告知其不参加的法律后果,任某仍未到庭,视为放弃告诉,该案宣判后,任某不得再行自诉

  C.方某的弟弟系该案关键目击证人,经法院通知其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法院可强制其到庭

  D.本案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答案】BC

  【解析】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八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73.关于简易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涉嫌持枪抢劫,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并由两名审判员和一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B.乙涉嫌盗窃,未满16周岁,法院只有在征得乙的法定代理人和辩护人同意后,才能适用简易程序

  C.丙涉嫌诈骗并对罪行供认不讳,但辩护人为其做无罪辩护,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

  D.丁涉嫌故意伤害,经审理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遂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答案】ABD

  【解析】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最高法解释》

  第二百九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

  (二)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三)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五)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六)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七)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

  74.关于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缓刑的执行,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对宣告缓刑的罪犯,法院应当核实其居住地

  B.法院应当向罪犯及原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群众宣布犯罪事实、期限及应遵守的规定

  C.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的,由原审法院作出裁定

  D.法院撤销缓刑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答案】AD

  【解析】《最高法解释》

  第四百三十六条  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罪犯,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宣判时,应当书面告知罪犯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期限和不按期报到的后果。判决、裁定生效后十日内,应当将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送达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时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检察院。

  第四百五十七条  罪犯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被发现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假释的,由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决、裁定宣告的缓刑、假释,并书面通知原审人民法院和执行机关。

  第四百五十八条  罪犯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作出缓刑、假释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执行机关的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

  (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执行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人民法院应当将撤销缓刑、假释裁定书送交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由其根据有关规定将罪犯交付执行。撤销缓刑、假释裁定书应当同时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75.关于审判监督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只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才能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提出申诉

  B.原审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C.对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后可能改判无罪的案件,可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D.上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一般应当指令原审法院以外的下级法院审理

  【答案】BCD

  【解析】《最高法解释》

  第三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

  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

  第三百七十九条  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案件疑难、复杂、重大,或者有不宜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情形的,也可以提审。

  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一般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纠正裁判错误的,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

  第三百八十二条  对决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被告人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或者可能经再审减轻原判刑罚而致刑期届满的,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必要时,可以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第三百八十四条  原审人民法院审理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86—100题,每题2分,共30分。

  四、(三)

  赵某、石某抢劫杀害李某,被路过的王某、张某看见并报案。赵某、石某被抓获后,2名侦查人员负责组织辨认。

  请回答第92—93题。

  92.关于辨认的程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在辨认尸体时,只将李某尸体与另一尸体作为辨认对象

  B.在2名侦查人员的主持下,将赵某混杂在9名具有类似特征的人员中,由王某、张某个别进行辨认

  C.在对石某进行辨认时,9名被辨认人员中的4名民警因紧急任务离开,在2名侦查人员的主持下,将石某混杂在5名人员中,由王某、张某个别进行辨认

  D.根据王某、张某的要求,辨认在不暴露他们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答案】ABD

  【解析】《公安部规定》

  第二百五十条??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

  第二百五十一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

  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第二百五十二条??   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93.关于辨认笔录的审查与认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如对尸体的辨认过程没有录像,则辨认结果不得作为定案证据

  B.如侦查人员组织辨认时没有见证人在场,则辨认结果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C.如在辨认前没有详细向辨认人询问被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则辨认结果不得作为定案证据

  D.如对赵某的辨认只有笔录,没有赵某的照片,无法获悉辨认真实情况的,也可补正或进行合理解释

  【答案】D

  【解析】《最高法解释》

  第九十条对辨认笔录应当着重审查辨认的过程、方法,以及辨认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二)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三)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四)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五)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四)

  ?黄某(17周岁,某汽车修理店职工)与吴某(16周岁,高中学生)在餐馆就餐时因琐事与赵某(16周岁,高中学生)发生争吵,并殴打赵某致其轻伤。检察院审查后,综合案件情况,拟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请回答第94—96题。

  94.关于本案审查起诉的程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应当对黄某、吴某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和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社会调查

  B.在讯问黄某、吴某和询问赵某时,应当分别通知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C.应当分别听取黄某、吴某的辩护人的意见

  D.拟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应当听取赵某及其法定代理人与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答案】BCD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四百八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办案和教育的参考。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第三十条 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还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95.关于对黄某的考验期,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从宣告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日起计算

  B.不计入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

  C.可根据黄某在考验期间的表现,在法定范围内适当缩短或延长

  D.如黄某违反规定被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而提起公诉,已经过的考验期可折抵刑期

  【答案】BC

  【解析】《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四百九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应当确定考验期。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第四十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的,应当确定考验期。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考验期不计入案件审查起诉期限。

  考验期的长短应当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的轻重、主观恶性的大小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一贯表现及帮教条件等相适应,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的表现,可以在法定期限范围内适当缩短或者延长。

  96.关于本案的办理,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在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时,必须达成刑事和解

  B.检察院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时,可要求他们向赵某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C.在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内,检察院可将黄某移交有关机构监督考察

  D.检察院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均应将相关材料装订成册,予以封存

  【答案】B

  【解析】(详细解析请参照独角兽网校2014年真题解析班视频及讲义)

  四、案例分析题(本题22分)

  案情:犯罪嫌疑人段某,1980年出生,甲市丁区人,自幼患有间歇性精神分裂症而辍学在社会上流浪,由于生活无着落便经常偷拿东西。2014年3月,段某窜至丁区一小区内行窃时被事主发现,遂用随身携带的刀子将事主刺成重伤夺路逃走。此案丁区检察院以抢劫罪起诉到丁区法院,被害人的家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丁区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段某有期徒刑10年,赔偿被害人家属3万元人民币。段某以定性不准、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甲市中级法院二审中发现段某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决定发回丁区法院重新审理。

  丁区法院对段某依法进行了精神病鉴定,结果清晰表明段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便由审判员张某一人不公开审理,检察员马某和被告人段某出庭分别发表意见。庭审后,法庭作出对段某予以强制医疗的决定。

  问题:

  1.结合本案,简答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条件。

  2.如中级法院直接对段某作出强制医疗决定,如何保障当事人的救济权?

  3.发回重审后,丁区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4.发回重审后,丁区法院在作出强制医疗决定时应当如何处理被害人家属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

  参考答案:

  1.(1)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2)经法定程序鉴定属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3)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

  2.《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审程序被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没有明确二审程序是否可以申请复议。从理论上讲,二审是终审程序,当事人不能再上诉,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但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只有法院的判决、裁定才可以申诉,不包括决定。因此,如果中级法院的强制医疗决定不允许复议,必将剥夺当事人的救济权。故刑诉法287条规定的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应作广义理解,既包括一审也包括二审,使得当事人的救济权利得以保障。

  3.不合法。按照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丁区法院有下列违法行为:(1)审理强制医疗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2)本案被告人系成年人,所犯抢劫罪不属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3)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段某的法定代理人到庭;(4)段某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其法定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4.按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160条关于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的,应当一并作出附带民事诉讼判决 的精神,丁区法院应当就民事赔偿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判决宣告被告人段某不负刑事责任,并在判决中就附带的民事赔偿一并处理,同时做出对被告人段某强制医疗的决定。
每日获悉司考成功经验、考前考点预测、课程更新进度,帮你不走弯路过法考! 2023年法考辅导方案>>
分享到:
0
法考辅导优惠套餐
班次名称班次介绍优惠价
客观题精英班 含入门导学、基础精讲、考题点评、冲刺特训四阶段录播课,所有高清课程配有同步字幕,邮寄2023年四宝书籍资料。限量赠送新大纲解读直播。
授课内容中涉及法考重点、难点、必考点等内容,帮您从多个维度上逐一破解法考困局!
¥1380购买
VIP协议班 含入门导学、基础精讲、主观题重点强化、考题点评、冲刺特训五阶段录播课,所有高清课程配有同步字幕,还包含新大纲解读、客观题应试技巧等直播课程,赠送五宝书籍资料。限量赠送主观题应试班。
该班次提供教务老师辅导,制定学习规划,同时赠送对应答疑积分,解答专业法律问题!
签订协议,万一不过关,遵照协议次年免费重读。
¥2980购买
科举社群班含入门导学、基础精讲、主观题重点强化、考题点评、冲刺特训五阶段录播课,所有高清课程配有同步字幕,还包含新大纲解读、三大诉讼法对比解读、易错易混考点解读、客观题应试技巧、主观题应试技巧、客观题无忧直播班等直播特色课程。赠送五宝书籍资料。限量赠送主观题论述班。
科举社群班实行实名制专属小班教学,根据课程更新进度和报名时间等因素编入班级QQ群;同时还包括专业答疑、直播、督学等服务内容,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提高学习效率,最终帮您稳妥的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学制两年,课程有效期至2024年主观题考试结束3日内关闭。
适合群体:
特别适合零基础、基础薄弱或在职考生,抱着必过心态参加法考的所有考生!
班次特色:
1.特色直播课:客观题无忧直播班、新大纲解读、三大诉讼法对比解读、易错易混考点解读、客观题应试技巧、主观题应试技巧。
2.科举社群班专属个性化学习方案,可以1对1帮助修订完善,让你不走弯路过法考。
3.组建实名制QQ小班教学群,班主任带班学习交流,营造浓厚学习氛围。
4.独角兽APP和官网专业答疑,享有优先答疑权,拥有更多答疑权限。
5.考前100天每周微信督学提醒,促进学习进度。
¥5800购买
上一篇:2014年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真题解析
下一篇: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理论法学答案解析
相关新闻
选报课程快速注册
更多>>

学员心声

听兰燕卓老师的课非常舒服~
学员dc14032538:史飚老师师德非常好,课讲得好,气质也好,听老师的课非常舒服。我虽然是非法本学生,但是能听得很懂。
蔡辉老师简直是神一样的老师
学员ui14355565:蔡辉老师讲课风趣犀利,知识点前后呼应的很好,案例生动,民诉女神!
韩祥波老师的课一听就懂
学员af456565555:很喜欢韩祥波老师的课,让我这个不是科班法学出身的人一听就懂。我相信只要坚持,一定能有好成绩。
蔡辉老师,司法考试的泰斗级人物啊!
杨帆老师把枯燥晦涩的法理学讲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让人听得津津有味,使考生做题的准确率迅速提高,杨老师对课程分
杨帆老师,我的最爱
杨帆老师的课程论证充分,特别细致,严谨认真,条分缕析,逻辑严谨,分析透彻,思维缜密,受益匪浅!
王斌老师是很用心地在讲课
学员dh14050516:赵真老师的课讲得条理清晰,听了他的课,在上大学期间纠结很长时间都不懂的知识点终于茅塞顿开,说明他
王斌老师的课很棒!
学员dw14032537:听了赵真老师的课程,受益良多,感觉建立了有序的知识体系。赵真老师的课很棒!
蔡辉老师讲课风趣~~
学员dh14020115:赵真老师讲课风趣,富于激情,语言有感染力,善于调节课堂气氛;方式别具一格,逻辑清晰,重点突出,方
蔡辉老师简直是神一样的老师
学员95546litp:蔡辉老师讲课风趣犀利,知识点前后呼应的很好,案例生动,民诉女神!
蔡辉老师的课程太赞了
学员awd123366:蔡辉老师讲课声音听着很舒服,知识点化繁为简,很生动。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支付方式 | 常见问题 | 人才招聘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2008-2023 北京随考通科技有限公司 京ICP证140069 京ICP备13042676号-5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0969号


全国客服热线:400-6906-701 手机:15601237186 QQ:481261486 | 咨询时间:每天8:00-22:00(周六日及节假日不休息)
建议邮箱:djsjianyi@163.com
在线咨询 课程咨询 网授咨询 面授咨询 图书咨询 售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