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分类

您所在的位置:主页 > 法考 > 司考真题 > 正文

司法考试法理学历年真题解析——单项选择题

2014-05-13 13:53 来源:独角兽网校 点击:次 【字号:

  (2013年)

  9.法律谚语:“平等者之间不存在支配权。”关于这句话,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平等的社会只存在平等主体的权利,不存在义务;不平等的社会只存在不平等的义务,不存在权利

  B.在古代法律中,支配权仅指财产上的权利

  C.平等的社会不承认绝对的人身依附关系,法律禁止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奴役

  D.从法理上讲,平等的主体之间不存在相互的支配,他们的自由也不受法律限制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平等权与支配权。

  选项A错误。诚如马克思所言:“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因此,权利和义务不可能孤立地存在和发展。

  选项B错误。在古代社会,支配权的客体既包括财产权,也包括人身权范畴。

  选项C正确。平等的社会不承认绝对的人身依附关系,人人生而是平等的。

  选项D错误。从价值上而言,法律是自由的保障,法律必须体现自由,保障自由,从法的本质来说,它以“自由”为最高的价值目标,对此,自由必须在法定规定的边界内行使,而不得逾越。

  10.《婚姻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关于该条款规定的规则(或原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任意性规则

  B.法律原则

  C.准用性规则

  D.禁止性规则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法律规则的分类。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题干中的条款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说明属于任意性范畴,故属于任意性规则。

  11.韩某与刘某婚后购买住房一套,并签订:“刘某应忠诚于韩某,如因其婚外情离婚,该住房归韩某所有。”后韩某以刘某与第三者的QQ聊天记录为证据,诉其违反忠诚。法官认为,该系双方自愿签订,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故合法有效。经调解,两人离婚,住房归韩某。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

  A.该仅具有道德上的约束力

  B.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能仅被看作是一种内心活动,而应首先被视为可能在法律上产生后果的行为

  C.法律禁止的行为或不禁止的行为,均可导致法律关系的产生

  D.法官对的解释符合“法伦理性的原则”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本题中韩某和刘某的是在双方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署的,意思表示真实且合法有效,因此不仅具有道德上的拘束力,更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12.赵某与陈女订婚,付其5000元彩礼,赵母另付其1000元“见面礼”。双方后因性格不合解除婚约,赵某诉请陈女返还该6000元费用。法官根据《婚姻法》和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认定该现金属彩礼范畴,按照习俗要求返还不违反法律规定,遂判决陈女返还。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法官所提及的“习俗”在我国可作为法的正式渊源

  B.在本案中,法官主要运用了归纳推理技术

  C.从法理上看,该判决不符合《婚姻法》第19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之规定

  D.《婚姻法》和《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均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法的渊源、法律推理、规范性法律文件。

  选项A错误。正式渊源是指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并可直接作为法律人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规范来源的资料。非正式渊源则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够构成法律推理的大前提的准则来源,包括正义标准、理性原则、政策、道德信念、乡规民约、外国法、权威著作等。本案中,法官所提及的“习俗”在我国可作为非正式渊源,而不是正式渊源。

  选项B错误。法官首先查明和确认案件事实,作为小前提;其次选择和确定与案件事实相符合的法律规范,作为大前提;最后从两个前提中推导出法律决定,这是典型的演绎推理。

  选项C错误。法官根据《婚姻法》和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认定该现金属彩礼范畴,按照习俗要求返还不违反法律规定,遂判决陈女返还,有理有据,并不违反《婚姻法》规定。

  选项D正确。现代国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大都是以条文为基本构成单位的。《婚姻法》和《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均属于此范畴。

  13.李某在某餐馆就餐时,被邻桌互殴的陌生人误伤。李某认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第1款中“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的规定,餐馆应负赔偿责任,据此起诉。法官结合该法第7条第2款中“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来解释第7条第1款,认为餐馆对商品和服务之外的因素导致伤害不应承担责任,遂判决李某败诉。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

  A.李某的解释为非正式解释

  B.李某运用的是文义解释方法

  C.法官运用的是体系解释方法

  D.就不同解释方法之间的优先性而言,存在固定的位阶关系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法律解释。

  选项A说法正确。法律解释有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之分。正式解释又称法定解释、有权解释,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解释。非正式解释又称为学理解释、无权解释,是指由学者或其他个人及组织对法律规定所作的不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解释,不被作为执行法律的依据。本题中,李某属于无权主体,其作出的解释是非正式解释。

  选项B说法正确。李某作出的解释属于文义解释。

  选项C说法正确。法官将该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作出的解释属于体系解释的方法。

  选项D说法错误。在各种法律解释方法之间,除首先使用文义解释之外,其他解释方法无固定的优先关系。

  14.2012年,潘桂花、李大响老夫妇处置房产时,发现房产证产权人由潘桂花变成其子李能。原来,早在七年前李能就利用其母不识字骗其母签订合同,将房屋作价过户到自己名下。二老怒将李能诉至法院。法院查明,潘桂花因精神障碍,被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据此,法院认定该合同无效。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

  A.李能的行为违反了物权的取得应当遵守法律、尊重公德、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

  B.从法理上看,法院主要根据“法律家长主义”原则(即,法律对于当事人“不真实反映其意志的危险选择”应进行限制,使之免于自我伤害)对李能的意志行为进行判断,从而否定了他的做法

  C.潘桂花被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对法律关系主体构成资格的一种认定

  D.从诉讼“争点”理论看,本案争执的焦点不在李能是否利用其母不识字骗其母签订合同,而在于合同转让的效力如何认定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法的适用。选项B说法错误,法律人适用法律的最直接的目标就是要获得一个合理的法律决定。本题争议的焦点不是李能存有怎样的意志行为,而是李能之母,一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转让房产的行为是否有效的问题。

  15.范某参加单位委托某拓展训练中心组织的拔河赛时,由于比赛用绳断裂导致范某骨折致残。范某起诉该中心,认为事故主要是该中心未尽到注意义务引起,要求赔偿10万余元。法院认定,拔河人数过多导致事故的发生,范某本人也有过错,判决该中心按40%的比例承担责任,赔偿4万元。关于该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范某对案件仅做了事实描述,未进行法律判断

  B.“拔河人数过多导致了事故的发生”这一语句所表达的是一种裁判事实,可作为演绎推理的大前提

  C.“该中心按40%的比例承担责任,赔偿4万元”是从逻辑前提中推导而来的

  D.法院主要根据法律责任的效益原则作出判决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法律判断、法律推理、法律责任。

  选项A错误。范某起诉该中心,认为事故主要是该中心未尽到注意义务引起,要求赔偿10万余元。可见,范某对案件既做了事实描述,也进行了法律判断。

  选项B错误。“拔河人数过多导致了事故的发生”这一语句所表达的是案件事实中的因果关系,确定的是演绎推理的小前提。

  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作为归责原则的效益原则是指在追究责任时,应当进行成本收益分析,讲求法律责任的效益。本案中,法院认定,拔河人数过多导致事故的发生,范某本人也有过错,判决该中心按40%的比例承担责任,赔偿4万元。很明显体现的是公正原则。

  (2012年)

  9.卡尔·马克思说:“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关于马克思这段话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从性质上看,有民主的法律,也有专制的法律

  B.在实行民主的国家,君主或者国王不可以参与立法

  C.在实行专制的国家,国王的意志可以上升为法律

  D.实行民主的国家,也是实行法律至上原则的国家

  【答案】B

  【考点】法的本质

  【解析】选项ACD说法正确,选项B说法错误。法的本质反映为法的阶级性,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故在实行专制的国家,国王的意志可以上升为法律。同样,在实行民主的国家,君主或者国王也是可以参与立法的。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从法官裁判的角度看,下列哪一说法符合条文规定的内容??( )

  A.条文涉及法的渊源

  B.条文规定了法与政策的一般关系

  C.条文直接规定了裁判规则

  D.条文规定了法律关系

  【答案】A

  【考点】法律条文

  【解析】本题选项A符合条文规定内容。“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其内容反映的是法官在进行裁判时“依据选择”的适用,而非法与政策的一般关系。其规定法官进行民事活动裁判时,首先应有法必依,在法律空白的情况下,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是中国当代我国法律的正式渊源,而国家政策是中国当代我国法律的非正式渊源。故该条文涉及法的渊源。

  11.2003年7月,年过七旬的王某过世,之前立下一份“打油诗”遗嘱:“本人已年过七旬,一旦病危莫抢救;人老病死本常事,古今无人寿长久;老伴子女莫悲愁,安乐停药助我休;不搞哀悼不奏乐,免得干扰邻和友;遗体器官若能用,解剖赠送我原求;病体器官无处要,育树肥花环境秀;我的一半财产权,交由老伴可拥有;上述遗愿能实现,我在地下乐悠悠。”

  对于王某遗嘱中“我的一半财产权”所涉及的住房,指的是“整个房子的一半”,还是“属于父亲份额的一半”,家人之间有不同的理解。儿子认为,父亲所述应理解为母亲应该继承属于父亲那部分房产的一半,而不是整个房产的一半。王某老伴坚持认为,这套房子是其与丈夫的共同财产,自己应拥有整个房产(包括属于丈夫的另一半房产)。关于该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王某老伴与子女间的争议在于他们均享有正式的法律解释权

  B.王某老伴与子女对遗嘱的理解属于主观目的解释

  C.王某遗嘱符合意思表示真实、合法的要求

  D.遗嘱中的“我的一半财产权”首先应当进行历史解释

  【答案】C

  【考点】法律解释

  【解析】选项A错误。王某老伴与其的子女和老伴在遗嘱的内容上存有理解上的分歧之间的争议在于房产如何分配,但争议焦点不是双方均有而不是他们双方均有正式的法律解释权。

  选项B错误。王某老伴和与其子女对遗嘱各自的理解属于文义解释,而非主观目的解释。

  选项C正确。王某过世前立下“打油诗”遗嘱的行为是在其意思表示真实且合法有效的情况下作做出的,属于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选项D错误。各种法律解释方法之间有一个位序或位阶关系,现今大部分法学家都认可下列位阶:(1)语义学解释;(2)体系解释;(3)立法者意图或目的解释;(4)历史解释;(5)比较解释;(6)客观、目的解释各种法律解释方法之所有具有不同的功能,是因为它们各自指出了在法律解释中考虑的因素不同或提出问题的视角不同。据此可知,本题中,遗嘱中的“我的一半财产权”首先应当进行的是文义解释,而不是历史解释。

  12.中学生小张课间打篮球时被同学小黄撞断锁骨,小张诉请中学和小黄赔偿1.4万余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2被告对原告受伤均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毕竟为小黄所撞伤,该校的不当行为也是伤害事故发生的诱因,且原告花费1.3万余元治疗后尚未完全康复,依据公平原则,法院酌定被告各补偿3000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

  A.法院对被告实施了法律制裁

  B.法院对被告采取了不诉免责和免责的措施

  C.法院做出对被告有利的判决,在于对案件事实与规范间关系进行了证成

  D.被告承担法律责任主要不是因为行为与损害间存在因果关系

  【答案】C

  【考点】法律证成和法律责任

  【解析】选项A、B错误。法律制裁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本题本案中,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小张的损害虽然是有小黄直接造成,但小黄对此因为缺乏伤害的主观故意,而不构成侵权。其被告不存在违法、违约的行为,法院酌定判决其被告各承担3000元的补偿费是基于公平原则的法律规定,故不属于法律制裁。

  选项B错误。不诉及免责,是指如果受害人或有关当事人不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就实际上被免除,或者受害人与加害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同意的免责。本案中,受害人向法院起诉了,并不存在不诉免责的情况。另外,受害人也没有与加害人达成同意免责的,即也不存在免责的情况。也非采取了不诉免责和免责的措施。

  选项C正确。法律人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无论是依据一定的法律解释方法所获得的法律规范即大前提,还是根据法律所确定的案件事实即小前提,都是用来向法律决定提供支持程度不同的理由。在这个意义上,法律适用过程即为一个法律证成的过程。本案中,题法院依据公平原则作出了有利于被告的判决,正是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对案件事实与规范间进行证成的结果。

  选项D错误。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本题案中,被告小黄的行为与原告小张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虽然法院不是基于侵权判决被告承担法律责任不是基于此,而是但是也是考虑到被告行为与原告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才适用公平原则,判决被告向原告各补偿3000元故被告承担法律责任主要不是因为行为与损害间存在因果关系。

  13.张老太介绍其孙与马先生之女相识,经张老太之手曾给付女方“认大小”钱10100元,后双方分手。张老太作为媒人,去马家商量退还“认大小”钱时发生争执。因张老太犯病,马先生将其送医,并垫付医疗费1251.43元。后张老太以马家未返还“认大小”钱为由,拒绝偿付医药费。马先生以不当得利为由诉至法院。法院考虑此次纠纷起因及张老太疾病的诱因,判决张老太返还马先生医疗费1000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理解是正确的??( )

  A.我国男女双方订婚前由男方付“认大小”钱是通行的习惯法

  B.张老太犯病直接构成与马先生之医药费返还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

  C.法院判决时将保护当事人的自由和效益原则作为主要的判断标准

  D.本案的争议焦点不在于事实确认而在于法律认定

  【答案】D

  【考点】法律事实和归责原则

  【解析】选项A错误。习惯的含义很宽泛,既指个人习惯,也指社会习惯,其之所以能够成为法的非正式渊源是因为它是特定共同体的人们在长久的生产生活实践中自然而然形成的,是该共同体的人们事实上的共同情感和要求的体现,也是他们的共同理想的体现。但本题案中,男女双方订婚前“认大小”钱的做法仅是一种习俗,还不能形成广泛的社会认同,故不是习惯法。

  选项B错误。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本题案中,仅仅有张老太犯病这一客观情况并不能直接引起马先生之医药费返还的法律关系,还需要结合马先生将其送往医院并为其支付医药费的情况才能引起。因此,张老太犯病还不属于法律事实,其属于“事实构成”。

  张老太是在向马先生讨要“认大小”钱时犯病,后来,马先生为其垫付医药费。但马先生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诉至法院,经法院判决得以张老太返还马先生医药费1000元,张老太的犯病没有与马先生返还医药费直接构成法律事实,其属于“事实构成”。

  选项C错误,。公正原则要求综合考虑致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多种因素,做到合理区别的对待。本案中,法院在做判决时考虑此次纠纷起因及张老太疾病的诱因,是基于公平原则,而非自由和效益原则。

  选项D正确。法院考虑到此次纠纷的起因是马先生先行垫付了张老太的医药费,以及张老太是因为索要“认大小”钱时发生争执而犯病才导致后来构成的不当得利,才做了如下判决。法院并非是基于效益原则作出的判决,而是基于公平原则,其公正要求综合考虑使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多种因素,做到合理区别的对待。所以其争议的焦点并非事实的确认而在于法律上的认定。本案事实清楚,因此,争议的焦点并不在于事实的确认,而在于法律对该事实的认定。

  14.某商场促销活动时宣称:“凡购买100元商品均送80元购物券。对因促销活动产生的纠纷,本商场有最终解释权。”刘女士在该商场购买了1000元商品,返回800元购物券。刘女士持券买鞋时,被告知鞋类商品2天前已退出促销活动,必须现金购买。刘女士遂找商场理论,协商未果便将商场告上法庭。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认识是正确的??( )

  A.从法律的角度看,“本商场有最终解释权”是一种学理解释权的宣称

  B.本案的争议表明,需要以公平正义去解释合同填补漏洞

  C.当事人对合同进行解释,等同于对合同享有法定的解释权

  D.商场的做法符合“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答案】B

  【考点】法律解释

  【解析】选项A错误。从法律的角度看,学理解释是学术性或常识性的解释,不被作为执行法律的依据。本案中,某商场促销活动时宣称“本商场有最终解释权”是一种法定解释即有权解释,而非学理解释。

  选项B正确。本案中,商场对促销活动优惠券的使用所进行的解释有违公平正义原则,消费者在进行消费时,若按照商场的解释就会导致自己当初订立合同时的目的无法实现。因此,需要按照公平正义的原则去解释合同才能填补交易中的漏洞。

  选项C错误。享有法定解释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权解释的人,其作出的解释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本案中,当事人对合同进行解释,不能等同于他们对合同享有法定的解释权。

  选项D错误。权利义务相一致原理包含两方面内容:对于个体而言,一个人主张某一权利意味着负有一定的义务;对于他人而言,某一个体的权利须伴随着他人的义务。本案中,商场的做法不符合“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选项ACD错误,选项B正确。“本商场有最终解释权”不是学理解释。同时其作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商场对它的解释没有遵循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而是有违公平正义的。该商场对促销活动优惠券的使用所进行的解释正是没有基于公平正义原则,所以消费者在进行消费时,按照商场的解释就会导致自己当初订立合同时的目的无法实现。所以需要按照公平正义的原则去解释合同才会填补交易的漏洞。

  15.苏某和熊某毗邻而居。熊某在其居住楼顶为50只鸽子搭建了一座鸽舍。苏某以养鸽行为严重影响居住环境为由,将熊某诉至法院,要求熊某拆除鸽棚,赔礼道歉。法院判定原告诉求不成立。关于本案,下列哪一判断是错误的??( )

  A.本案涉及的是安居权与养鸽权之间的冲突

  B.从案情看,苏某的安居权属于宪法所规定的文化生活权利

  C.从判决看,解决权利冲突首先看一个人在行使权利的同时是否造成对他人权利的实际侵害

  D.本案表明,权利的行使与义务的承担相关联

  【答案】B

  【考点】权利与义务法律关系的内容

  【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熊某的养鸽权与苏某的安居权之间发生的冲突。

  选项B说法错误。首先,我国《宪法》没有规定“安居权”;其次,我国《宪法》规定的“文化生活权利”指的是进行科学研究、文学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不包括安居权。

  选项C、D说法正确。本案中,法院判决苏某诉求不成立,是因为两者的权利都受法律保护。权利的行使与义务的承担是相关联的,两者不能孤立地存在和发展。当事人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前提是不能干预或损害他人权利的行使。

  (2011年)

  9.关于法律要素,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2011年卷一单选第9题)

  A.《反垄断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这属于义务性规则

  B.《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这既不属于法律原则,也不属于法律规则

  C.《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机构制定。”这属于委任性规则

  D.《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这属于确定性规则

  【答案】B

  【考点】法律规则

  【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根据法律规则的内容规定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所谓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所谓义务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它也分为两种:(1)命令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即人们必须或应当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2)禁止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即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规则。《反垄断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属于义务性规则中的禁止性规则。

  选项B说法错误。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与以及相应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合法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在结构和效力上符合法律规则的特征,属于法律规则。

  选项C说法正确。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委任性规则,是指具体内容尚未确定,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机构制定”属于委任性规则。

  选项D说法正确。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已经明确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无须再援引或者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可直接适用,属于确定性规则。

  10.某市政府为缓解拥堵,经充分征求广大市民意见,做出车辆限号行驶的规定。但同时明确,接送高考考生、急病送医等特殊情况未按号行驶的,可不予处罚。关于该免责规定体现的立法基本原则,下列哪一选项是不准确的?( )(2011年卷一单选第10题)

  A.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

  B.民主立法

  C.注重效率

  D.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答案】C

  【考点】立法的基本原则

  【解析】立法原则是指导立法主体进行立法活动的基本准则,是立法过程中应当遵守的指导思想,包括合宪性与合法性原则,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原则,民主立法原则和原则性与灵活性结合原则。

  选项A说法正确。立法应当尊重社会的客观实际状况,根据客观需要反映客观规律的要求,要以理性的态度对待立法工作。为治堵而限行,因特殊状况而免罚,充分的反映了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原则。

  选项B说法正确。立法应当体现广大人民的意志和要求,确认和保障人民的利益;应当通过法律规定,保障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表达自己的意见;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应具有开放性,透明度,立法过程应坚持群众路线。“经充分征求广大市民意见”体现了民主立法原则。

  选项C说法错误。效率并非立法活动的原则,立法活动应当谨慎,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利益,意见与建议,注重公平正义。因此,相对于效率来说,更注重公平。

  选项D说法正确。在立法中要做到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恰当处理各种关系,注意各方面的平衡;应高度重视立法的技术和方法,提高立法质量。本题中,市政府既以坚持车辆限号行驶的规定为原则,又以接送高考考生、急病送医等特殊情况未按号行驶的,可不予处罚为例外的灵活性规定为补充,充分的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立法原则。

  11.《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款规定了下列哪一类法律现象的处理原则?( )(2011年卷一单选第11题)

  A.法律位阶的冲突

  B.法律责任的免除

  C.法律价值的冲突

  D.法律责任的竞合

  【答案】D

  【考点】法律责任的竞合

  【解析】选项A错误。法律位阶,是指每一部规范性法律文本在法律体系中的纵向等级。下位阶的法律必须服从上位阶的法律,所有的法律必须服从最高位阶的法。法律位阶的冲突指不同位阶的法之间产生冲突,通常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来处理。本题没有提及不同位阶的法的冲突,故选项A不符合题意。

  选项B错误。法律责任的免除,也称免责,是指法律责任由于出现法定条件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主要包括时效免责、不诉及免责、自首、立功免责和履行不能免责等。本题只描述了法律责任的竞合,并没有提及免责的情况,故选项B不符合题意。

  选项C错误。法的价值冲突指法的价值之间的抵触与冲突,主要包括:(1)个体之间法律所承认的价值发生冲突,例如行使个人自由可能导致他人利益的损失;(2)共同体之间价值发生冲突,例如国际人权与一国主权之间可能导致的矛盾;(3)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价值冲突,如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的冲突。处理法的价值冲突的方法包括价值位阶原则,个案平衡原则和比例原则。本题只提及法律责任的竞合,没有提及法的价值问题,故选项C不符合题意。

  选项D正确。法律责任的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法律责任的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本题属于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既侵害了对方人身权,也侵犯了对方的财产权,出现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当事人可以就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任选其一进行索赔。

  12.甲、乙分别为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后甲在乙知情但不同意的情况下,为帮助妹妹获取贷款,将自有股份质押给银行,乙以甲侵犯其股东权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一单选第12题)

  A.担保关系是债权关系的保护性法律关系

  B.债权关系是质押关系的第一性法律关系

  C.诉讼关系是股权关系的隶属性法律关系

  D.债权关系是质押关系的调整性法律关系

  【答案】B

  【考点】法律关系的分类

  【解析】选项A错误。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调整性法律关系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法律主体之间即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如各种依法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行政合同关系等。保护性法律关系的典型特征是一方主体(国家)适用法律制裁,另一方主体(通常是违法者)必须接受这种制裁,如刑事法律关系。担保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是调整性的法律关系,而非保护性法律关系。

  选项B正确。按照相关的法律关系作用和地位的不同,可以分为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是人们之间依法建立的不依赖其他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或在多向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的法律关系。由此而产生的、居于从属地位的法律关系,就是第二性法律关系或从法律关系。质押关系是以债权关系的存在为基础的,属于从法律关系,而债权关系是质押关系的第一性法律关系。

  选项C错误。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可以分为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是指在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其特点为:(1)法律主体处于不平等的地位。(2)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具有强制性,既不能随意转让,也不能任意放弃。与此不同,横向法律关系是指平权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特点在于,法律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如民事财产关系,民事诉讼之原、被告关系等。无论是诉讼关系,还是股权关系,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不是隶属性法律关系。

  选项D错误。债权关系是主法律关系,质押关系是从法律关系,质押关系依附于债权关系,而非债权关系依附于质押关系。另外,无论是债权关系还是质押关系都属于民事法律关系,都是调整性的法律关系。

  13.宽严相济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要求法院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组织犯罪、“黑恶”势力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分子,尤其对于极端仇视国家和社会,以不特定人为侵害对象,所犯罪行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该依法重判的坚决重判,该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绝不手软。对于解决公共秩序、社会安全、犯罪分子生命之间存在的法律价值冲突,该政策遵循下列哪一原则? ( )(2011年卷一单选第13题)

  A.个案平衡原则

  B.比例原则

  C.价值位阶原则

  D.自由裁量原则

  【答案】C

  【考点】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

  【解析】法的价值冲突指法的价值之间的抵触与冲突,主要包括:(1)个体之间法律所承认的价值发生冲突,例如行使个人自由可能导致他人利益的损失;(2)共同体之间价值发生冲突,例如国际人权与一国主权之间可能导致的矛盾;(3)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价值冲突,如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的冲突。处理法的价值冲突的方法包括价值位阶原则,个案平衡原则和比例原则。

  选项A错误。个案平衡原则,指对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本题中,公共秩序、社会安全、犯罪分子生命属于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故不能适用个案平衡原则。

  选项B错误。比例原则,指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益须侵及一种法益时,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换句话说,即使某种价值的实现必然会以其他价值的损害为代价,也应当使被损害的价值减低到最小限度。本题中,“该依法重判的坚决重判,该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绝不手软”,完全牺牲了犯罪分子生命,没有体现比例原则。

  选项C正确。题干表明对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该重判重判,该判死刑的判死刑,也就是说对于公共秩序、社会安全、犯罪分子生命之间存在的法律价值冲突,优先考虑社会秩序与公共安全,属于适用价值位阶原则解决法的价值之间的冲突。

  选项D错误。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中没有自由裁量原则。

  14.甲法官处理一起伤害赔偿案件,耐心向被告乙解释计算赔偿数额的法律依据,并将最高法院公报发布的已生效同类判决提供乙参考。乙接受甲法官建议,在民事调解书上签字赔偿了原告损失。关于本案,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一单选第14题)

  A.法院已生效同类判决具有普遍约束力

  B.甲法官在该案调解时适用了判例法

  C.甲法官提供的指导性案例具有说服力

  D.民事调解书经乙签署后即具有行政强制执行力

  【答案】C

  【考点】我国法的非正式渊源之判例

  【解析】选项A错误。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判例具有参考价值,但其本身不是法律规范,法院的已生效同类判决书没有普遍约束力。

  选项B错误。判例法,指基于法院的判决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定,这种判定对以后的判决具有法律规范效力,能够作为法院判案的法律依据。判例法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主要法律渊源,它是相对于大陆法系国家的成文法或制定法而言的。判例法的来源不是专门的立法机构,而是法官对案件的审理结果,它不是立法者创造的,而是司法者创造的,因此,判例法又称为法官法或普通法。我国是成文法国家,立法权由立法机关行使,法官没有立法权,在法律体系中不存在判例法。

  选项C正确。最高法院公报发布的案例,具有很强的权威性与指导性,同时还可以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提供参考,也是法律专家和学者开展法律教学和研究的宝贵素材。

  选项D错误。这里应当是“司法强制执行力”而非“行政强制执行力”,由法院执行而非行政机关执行。

  15.下列哪一表述说明人权在本原上具有历史性?( )(2011年卷一单选第15题)

  A.“根据自然法,一切人生而自由,既不知有奴隶,也就无所谓释放”

  B.“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C.“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里被赋予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

  D.“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文化发展”

  【答案】D

  【考点】人权的概念

  【解析】人权在本源上具有历史性。人权存在和发展的内因是人的自然属性,外因是社会的经济、文化状况。“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文化发展。”人权不是天赋的,也不是理性的产物,而是历史地产生的,最终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它的具体内容和范围总是随历史发展、社会进步而不断丰富和扩展的。因此,不同时代对人权的取舍、理解和使用都会有所差异。

  选项A错误。该选项表达了天赋人权的思想,认为自由是人的本性。但该项并非体现人权的历史性特征,故不选。

  选项B错误。“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这句话表明权利义务是对立统一的,在结构上密切联系、不可分割;在数量上,总量相等;从产生和发展看,两者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但该选项并未体现人权的历史性特征,不符合题意。

  选项C错误。该选项表达了天赋人权的思想,认为人权是“造物主”赋予的,与题意不符。

  选项D正确。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文化发展,反映了人权的历史性特征。

  (2010年)

  6.法律格言说:“不知自己之权利,即不知法律。”关于这句法律格言涵义的阐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0年卷一单选第6题)

  A.不知道法律的人不享有权利B.任何人只要知道自己的权利,就等于知道整个法律体系C.权利人所拥有的权利,既是事实问题也是法律问题D.权利构成法律上所规定的一切内容,在此意义上,权利即法律,法律亦权利【答案】C【考点】对法律格言的理解【解析】有关法律格言涵义阐释的题目,最好的做题方法是采取排除法。选项A,权利不因为是否知道法律而受到影响。选项B,权利只是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好比冰山一角。选项D,权利和法律显然不能等同。

  再分析选项C,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对应的是实然和应然。首先是法律赋予了某项权利,其次是在现实中行使某项权利。

  7.张女穿行马路时遇车祸,致两颗门牙缺失。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认定司机负全责。张女因无法与肇事司机达成赔偿,遂提起民事诉讼,认为司机虽赔偿3,000元安装假牙,但假牙影响接吻,故司机还应就她的“接吻权”受到损害予以赔偿。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0年卷一单选第7题)

  A.张女与司机不存在产生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B.张女主张的“接吻权”属于法定权利C.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效力D.司机赔偿3,,000元是绝对义务的承担方式【答案】C【考点】法律事实、法定权利、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绝对义务【解析】综观本题,可以首先排除选项B,然后通过对三个概念的把握,逐一分析其他选项。

  选项A,张女和司机之间因为司机的侵权行为而产生法律关系,所以,二人之间是存在产生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的。

  选项C,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在一般情况下,针对一般对象发布的能够反复适用和普遍适用的抽象的法律文件。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在特定情况下,针对特定对象发布的一次性适用的具体的法律文件。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件。

  选项D,绝对义务对应不特定的权利人,相对义务对应特定的权利人。司机赔偿3000元是相对义务的承担方式。

  8.我国某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该省的《食品卫生条例》,关于该地方性法规,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2010年卷一单选第8题)

  A.该法规所规定的内容主要属于行政法部门B.该法规属于我国法律的正式渊源,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时可直接适用C.该法规的具体应用问题,应由该省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D.该法规虽仅在该省范围适用,但从效力上看具有普遍性【答案】C【考点】法律部门、法的渊源、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法的特征【解析】选项A正确。《食品卫生条例》主要是关于行政机关对食品卫生的管理方面的内容,故属于行政法领域。

  选项B正确。地方性法规是由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属于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地方性法规是行政审判的依据,法院在审判时可以直接适用。

  选项C解释主体错误。凡属于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制定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或作出规定。凡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选项D正确。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法的普遍性具有三层含义,但是通说认为“法的普遍性”主要是普遍有效性,即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法具有普遍效力或约束力。据此可知,法的普遍性本身是具有特定的适用范围的。因此,该法规虽仅在该省范围内适用,但并不影响该法规效力的普遍性。

  9.谢某、阮某与曾某在曾某经营的“皇太极”酒吧喝酒,离开时谢某从楼梯摔下,被扶起后要求在酒吧休息,第二天被发现已死亡。经鉴定,谢某系“醉酒后猝死”。该案审理中,合议庭对“餐饮经营者对醉酒者是否负有义务”产生争议。刘法官认为,我国相关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德国、奥地利、芬兰等国判例,餐饮经营者负有确保醉酒顾客安全的义务,认定曾某负赔偿责任符合法律保护弱者的立法潮流。依据法学原理,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0年卷一单选第9题)

  A.刘法官的解释属于我国正式法律解释体制中的司法解释B.刘法官在该案的论证中运用了有关法的非正式渊源的知识C.从法律推理角度看,“经鉴定,谢某系'醉酒后猝死'”是推理的大前提D.从德国、奥地利、芬兰等国家存在判例的情形看,这些国家的法律属于判例法系【答案】B【考点】法律解释、法的渊源、法律推理、法系【解析】选项A错误。司法解释仅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对法律的适用的解释,刘法官的解释不是司法解释。

  选项B正确。在我国,判例属于非正式渊源。

  选项C错误。法律推理中的演绎推理是以法律为大前提,事实为小前提,然后得出法律决定。“经鉴定,谢某系'醉酒后猝死'”是推理的小前提。

  选项D错误。德国、奥地利、芬兰等国家存在判例的情形,但这些国家的法律属于大陆法系。

  10.法律解释是法律适用中的必经环节。关于法律解释及其方法,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2010年卷一单选第10题)

  A.“欲寻词句义,应观上下文”,描述的是体系解释方法B.文义解释是首先考虑的解释方法,相对于其他解释方法具有优先性C.历史解释的对象主要是法律问题中的历史事实,与特定解决方案中的法律后果无关D.客观目的解释中,一些法伦理性的原则可以作为解释的根据【答案】C【考点】法律解释【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体系解释,也称逻辑解释、系统解释。这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法律关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

  选项B说法正确。文义解释,也称语法解释、文法解释、文理解释。这是指按照日常的、一般的或法律的语言使用方式清晰地描述制定法的某个条款的内容。现今大部分法学家都认可下列位阶:(1)文义解释→(2)体系解释→(3)立法者意图或目的解释→(4)历史解释→(5)比较解释→(6)客观目的解释。据此可知,文义解释相对于其他解释方法具有优先性。

  选项C说法错误。历史解释是依据正在讨论的法律问题的历史事实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据此可知,历史解释是在用“法律问题中的历史事实”来解释“某个特定的法律规定”。那么作为解释利用工具的“法律问题中的历史事实”与解释寻求的结果“特定解决方案中的法律后果”之间是存在关联的。

  选项D说法正确。客观目的解释是从社会的需求角度对法律的具体应用,其目的是追求符合实际的正义,故一些正义标准和伦理性原则可以被使用。

  11.2000年6月,最高法院决定定期向社会公布部分裁判文书,在汇编前言中指出:“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由于具有最高的司法效力,因而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同时还可以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提供参考,也是法律专家和学者开展法律教学和研究的宝贵素材。”对于此段文字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0年卷一单选第11题)

  A.最高法院的裁判文书可以构成法的渊源之一

  B.最高法院的裁判文书对各级法院审判工作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

  C.最高法院的裁判文书具有最高的普遍法律效力

  D.最高法院的裁判文书属于司法解释范畴

  【答案】A

  【考点】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判例

  【解析】这段话是教材上的原文。判例属于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最高法院的裁判文书不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效力要低于法的正式渊源,不属于司法解释的范畴。其他选项的表述是错误的。

  12.甲、乙签订一份二手房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本合同一式三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各执一份,留见证律师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关于该条款,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0年卷一单选第12题)

  A.是有关法律原则之适用条件的规定

  B.属于案件事实的表述

  C.是甲乙双方所确立的授权性规则

  D.关涉甲乙双方的行为效力及后果

  【答案】D

  【考点】法律原则、法律规则

  【解析】选项A错误。双方约定的内容明确具体,属于法律规则。

  选项B错误,选项D正确。双方约定的内容是对法律效力和法律后果的说明,而非对事实的表述。

  选项C错误。授权性规则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义务性规则规定人们应当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本题中的约定内容属于义务性规则。

  (2009年)

  1.2007年12月26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提出“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重要观点。有关“三个至上”中“宪法法律至上”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宪法法律至上”是指宪法和法律在效力上地位相同,都具有最高效力

  B.“宪法法律至上”仅仅强调实现法律效果,是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的价值指引

  C.肯定“宪法法律至上”是执政党在思想认识上的一个重大转变

  D.“宪法法律至上”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原则,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对“宪法法律至上”的理解。

  选项A错误。宪法法律之上并不否认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

  选项B错误。坚持“三个至上:必须体现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各个方面,必须贯穿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各个领域,必须落实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各个环节和全部工作之中。所以,说”仅仅强调实现法律效果“是不准确的,法律效果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另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社会法律意识的价值指引。

  选项C正确。“三个至上”的提出,标着着党在思想认识上完成了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

  选项D错误。我国宪法没有明确规定该原则。

  2.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 )

  A.马克思主义的人民主权思想

  B.马克思主义有关法的本质和作用的思想

  C.研究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方法论

  D.新中国成立60年来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

  选项D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实践基础,不属于理论渊源。

  3.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有本质区别,它与后者之间不存在继承关系

  B.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主要以马克思主义的剩余价值学说为基础

  C.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价值指引

  D.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本身属于社会主义法治的制度体系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解。

  选项A错误。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来源,是存在继承关系的。

  选项B错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而不是经济思想。

  选项C正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社会法律意识的价值指引。

  选项D错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是制度体系。

  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有关这一表述,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成立的?( )

  A.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同中国国情和现代化建设实际逐渐结合的产物

  B.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中国化进程从新中国成立以后才开始

  C.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制定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第一次重大创新

  D.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解决了建设什么样的法治国家、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问题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地位。

  选项A正确。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每个发展阶段,都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同中国国情和现代化建设实际逐渐结合的产物,都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经验的总结。

  选项B说法不成立。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中国化进程就已经开始,特别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陕甘宁边区政府的司法实践中,逐步确立了平等与正义、“共产党有犯法者从重治罪”等司法原则,为新中国的司法实践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选项C正确。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1954年9月20日通过,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第一次重大创新。

  选项D正确。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中央领导集体,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局的高度,不断加深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怎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认识,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一崭新命题,解决了建设什么样的法治国家、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问题。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第四次创新。

  5.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组成部分,这个理论体系包含邓小平理论。20世纪70年代末至90年代初,中共中央领导集体的主要代表邓小平曾创造性地提出一系列具体的法律思想。判断下列哪一项不是邓小平理论法律思想的重要内容?( )

  A.“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

  B.一手抓建设和改革,一手抓法制

  C.用法律措施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D.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发展进程。

  选项D不属于邓小平理论法律思想的内容。以江泽民同志为主要代表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正式确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第三次重大创新。

  6.法律格言说:“紧急时无法律。”关于这句格言涵义的阐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在紧急状态下是不存在法律的

  B.人们在紧急状态下采取紧急避险行为可以不受法律处罚

  C.有法律,就不会有紧急状态

  D.任何时候,法律都以紧急状态作为产生和发展的根本条件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法律的局限性。

  选项A错误。任何时候都存在法律。

  选项B正确。紧急避险行为是法定的免责事由。

  选项C错误。紧急状态的存在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

  选项D错误。法律不是以紧急状态而是以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社会条件作为产生和发展的根本条件的。

  7.奥地利法学家埃利希在《法社会学原理》中指出:“在当代以及任何其他的时代,法的发展的重心既不在立法,也不在法学或司法判决,而在于社会本身。”关于这句话涵义的阐释,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法是社会的产物,也是时代的产物

  B.国家的法以社会的法为基础

  C.法的变迁受社会发展进程的影响

  D.任何时代,法只要以社会为基础,就可以脱离立法、法学和司法判决而独立发展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法与社会的关系。

  选项A正确。社会性质决定法律性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在归根结底的异议上最终决定着法律的本质。不同的社会就有不同的法律。

  选项BC正确。国家的法以社会的法为基础,法律的发展受社会发展进程的影响,

  选项D错误。错在“任何时代”,比如英美法系的普通法就不能脱离司法判决而独立存在。

  8.《摩奴法典》是古印度的法典,《法典》第五卷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妇女要终生耐心、忍让、热心善业、贞操,淡泊如学生,遵守关于妇女从一而终的卓越规定。”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不忠于丈夫的妇女生前遭诟辱,死后投生在豺狼腹内,或为象皮病和肺痨所苦。”第八卷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婆罗门贫困时,可完全问心无愧地将其奴隶首陀罗的财产据为己有,而国王不应加以处罚。”第十一卷第八十一条规定:“坚持苦行,纯洁如学生,凝神静思,凡十二年,可以偿赎杀害一个婆罗门的罪恶。”结合材料,判断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A.《摩奴法典》的规定表明,人类早期的法律和道德、宗教等其他规范是浑然一体的

  B.《摩奴法典》规定苦修可以免于处罚,说明《法典》缺乏强制性

  C.《摩奴法典》公开维护人和人之间的不平等

  D.《摩奴法典》带有浓厚的神秘色彩,与现代法律精神不相符合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法的特征。

  选项B错误。古印度法是印度奴隶制时期的法律制度,具有强制性。

  选项ACD正确。作为一种东方奴隶制法,古印度法具有东方法和奴隶制法的共性,比如维护君权、夫权、父权,维护奴隶主的特权,诸法合体,缺乏抽象概念和规则等。又独树一帜,有其自身的特点:与宗教密不可分;严格维护种姓制度;是法律、宗教、伦理等各种规范的混合体。

  9.关于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下列哪一说法可以成立?( )

  A.作为一种法律思维活动,法律推理的根本目的在于发现绝对事实和真相

  B.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属于完全不同的两种思维活动,法律推理完全独立于法律解释

  C.法官在进行法律推理时,既要遵守和服从法律规则又要在不同利益冲突间进行价值平衡和选择

  D.法律推理是严格的形式推理,不受人的价值观影响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

  选项A不成立。法律推理是一种寻求正当性证明的推理,自然科学研究中的推理才是一种寻找和发现真相和真理的推理。法律意义上的真实或真相其实只是程序意义上和程序范围内的,或者说法律上的真实与真相并不是现实中的真实与真相。在具体操作上,进行法律推理,与其说是所追求绝对的真实,毋宁说是根据由符合程序要件的当事人的主张和举证而'重构的事实'做出决断。

  选项B不成立。法律推理不能完全独立于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是为了得出法律判决的结论,找出确定的答案是法律推理的主要目的,而法律解释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明确法律的意义。法律解释只是为法律论证提供了命题,命题本身的正确与否不是靠解释来完成的,它只能通过法律论证的方法来加以解决。通过法律论证,法官们可以进行比较与鉴别,从各种解释结果中找出最好的答案。

  选项C成立,选项D不成立。法律推理是人的推理,自然要受人的价值观的影响,不是完全客观的。法官要在不同利益冲突间进行价值平衡和选择。

  10.《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这一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A.从法的要素角度看,该规定属于任意性规则

  B.从法的适用角度看,该规定在适用时不需要法官进行推理

  C.从法的特征角度看,该规定体现了法的可诉性特点

  D.从法的作用角度看,该规定为行为人提供了不确定的指引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法律规则的分类、法适用的一般原理、法的特征、法的作用。

  选项A说法正确。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所谓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改变的法律规则。所谓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所以,该规定属于任意性规则。

  选项B说法错误。法律人适用有效的法律规范解决具体个案纠纷的过程在形式上是逻辑中的三段论推理过程。

  选项C说法正确。法是可诉的规范体系,具有可诉性。既然属于法,也就具有可诉性特点。

  选项D说法正确。从立法技术上看,法律对人的行为的指引通常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是确定的指引,即通过设置法律义务,要求人们作出或抑制一定行为,使社会成员明确自己必须从事或不得从事的行为界限。另一种是不确定的指引,又称选择的指引,是指通过宣告法律权利,给人们一定的选择范围。所以,该规定为行为人提供了不确定的指引。

  11.《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关于这一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A.该规定属于法律要素中的确定性法律规则

  B.该规定对于具有物权孳息关系的当事人可以起到很明确的指引作用和预测作用

  C.该规定事实上允许法官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以习惯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

  D.对“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重要法律概念含义的解释应该首先采用客观目的解释的方法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法律规则的特征和分类、法的作用、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

  选项A正确。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所谓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在法律条文中规定的绝大多数法律规则属于此种规则。所谓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所谓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所以,该规定属于法律要素中的确定性法律规则。

  选项B正确。该选项是从法的作用的角度表述的。法的作为分为规范作用于社会作用。法的规范作用可以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种。

  选项C正确。习惯是我国法的非正式渊源。

  选项D错误。根据法律解释的位阶,首先应当适用“语义学解释”而不是客观目的解释。现今大部分法学家都认可下列位阶:(1)语义学解释→(2)体系解释→(3)立法者意图或目的解释→(4)历史解释→(5)比较解释→(6)客观目的解释。

  12.《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四条规定:“公民在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关于这一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该条是关于权利的规定,因此属于授权性规则

  B.该规定表明法律保护人的自由,但自由也应受到法律的限制

  C.公民在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因此国家利益是我国法律的最高价值

  D.该规定的内容比较模糊,因而对公民不具有指导意义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权利、义务。

  选项A错误。该规定是对权利的限制,是义务性规则中的禁止性规则。

  选项B正确。该规定表明法律保护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和自由。但是该自由的行使是有限制的,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

  选项C错误。根据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公民的合法利益与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是等同的,在同等程度上受到保护,而非国家利益是我国法律的最高价值。

  选项D错误。该规定的内容明确,对公民具有指导意义。
每日获悉司考成功经验、考前考点预测、课程更新进度,帮你不走弯路过法考! 2023年法考辅导方案>>
分享到:
0
法考辅导优惠套餐
班次名称班次介绍优惠价
客观题精英班 含入门导学、基础精讲、考题点评、冲刺特训四阶段录播课,所有高清课程配有同步字幕,邮寄2023年四宝书籍资料。限量赠送新大纲解读直播。
授课内容中涉及法考重点、难点、必考点等内容,帮您从多个维度上逐一破解法考困局!
¥1380购买
VIP协议班 含入门导学、基础精讲、主观题重点强化、考题点评、冲刺特训五阶段录播课,所有高清课程配有同步字幕,还包含新大纲解读、客观题应试技巧等直播课程,赠送五宝书籍资料。限量赠送主观题应试班。
该班次提供教务老师辅导,制定学习规划,同时赠送对应答疑积分,解答专业法律问题!
签订协议,万一不过关,遵照协议次年免费重读。
¥2980购买
科举社群班含入门导学、基础精讲、主观题重点强化、考题点评、冲刺特训五阶段录播课,所有高清课程配有同步字幕,还包含新大纲解读、三大诉讼法对比解读、易错易混考点解读、客观题应试技巧、主观题应试技巧、客观题无忧直播班等直播特色课程。赠送五宝书籍资料。限量赠送主观题论述班。
科举社群班实行实名制专属小班教学,根据课程更新进度和报名时间等因素编入班级QQ群;同时还包括专业答疑、直播、督学等服务内容,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提高学习效率,最终帮您稳妥的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学制两年,课程有效期至2024年主观题考试结束3日内关闭。
适合群体:
特别适合零基础、基础薄弱或在职考生,抱着必过心态参加法考的所有考生!
班次特色:
1.特色直播课:客观题无忧直播班、新大纲解读、三大诉讼法对比解读、易错易混考点解读、客观题应试技巧、主观题应试技巧。
2.科举社群班专属个性化学习方案,可以1对1帮助修订完善,让你不走弯路过法考。
3.组建实名制QQ小班教学群,班主任带班学习交流,营造浓厚学习氛围。
4.独角兽APP和官网专业答疑,享有优先答疑权,拥有更多答疑权限。
5.考前100天每周微信督学提醒,促进学习进度。
¥5800购买
上一篇:司法考试法理学历年真题解析——多项选择题
下一篇:司法考试法制史历年真题解析——多项选择题
相关新闻
选报课程快速注册
更多>>

学员心声

听兰燕卓老师的课非常舒服~
学员dc14032538:史飚老师师德非常好,课讲得好,气质也好,听老师的课非常舒服。我虽然是非法本学生,但是能听得很懂。
蔡辉老师简直是神一样的老师
学员ui14355565:蔡辉老师讲课风趣犀利,知识点前后呼应的很好,案例生动,民诉女神!
韩祥波老师的课一听就懂
学员af456565555:很喜欢韩祥波老师的课,让我这个不是科班法学出身的人一听就懂。我相信只要坚持,一定能有好成绩。
蔡辉老师,司法考试的泰斗级人物啊!
杨帆老师把枯燥晦涩的法理学讲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让人听得津津有味,使考生做题的准确率迅速提高,杨老师对课程分
杨帆老师,我的最爱
杨帆老师的课程论证充分,特别细致,严谨认真,条分缕析,逻辑严谨,分析透彻,思维缜密,受益匪浅!
王斌老师是很用心地在讲课
学员dh14050516:赵真老师的课讲得条理清晰,听了他的课,在上大学期间纠结很长时间都不懂的知识点终于茅塞顿开,说明他
王斌老师的课很棒!
学员dw14032537:听了赵真老师的课程,受益良多,感觉建立了有序的知识体系。赵真老师的课很棒!
蔡辉老师讲课风趣~~
学员dh14020115:赵真老师讲课风趣,富于激情,语言有感染力,善于调节课堂气氛;方式别具一格,逻辑清晰,重点突出,方
蔡辉老师简直是神一样的老师
学员95546litp:蔡辉老师讲课风趣犀利,知识点前后呼应的很好,案例生动,民诉女神!
蔡辉老师的课程太赞了
学员awd123366:蔡辉老师讲课声音听着很舒服,知识点化繁为简,很生动。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支付方式 | 常见问题 | 人才招聘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2008-2023 北京随考通科技有限公司 京ICP证140069 京ICP备13042676号-5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0969号


全国客服热线:400-6906-701 手机:15601237186 QQ:481261486 | 咨询时间:每天8:00-22:00(周六日及节假日不休息)
建议邮箱:djsjianyi@163.com
在线咨询 课程咨询 网授咨询 面授咨询 图书咨询 售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