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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历年真题解析——单项选择题

2014-05-12 14:18 来源:独角兽网校 点击:次 【字号:

  (2013年)

  1.兹有四个事例:①张某驾车违章发生交通事故致搭车的李某残疾;②唐某参加王某组织的自助登山活动因雪崩死亡;③吴某与人打赌举重物因用力过猛致残;④何某心情不好邀好友郑某喝酒,郑某畅饮后驾车撞树致死。根据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和民法有关规定,下列哪一观点可以成立?( )

  A.①张某与李某未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合意,如让张某承担赔偿责任,是惩善扬恶,显属不当

  B.②唐某应自担风险,如让王某承担赔偿责任,有违公平

  C.③吴某有完整意思能力,其自担损失,是非清楚

  D.④何某虽有召集但未劝酒,无需承担责任,方能兼顾法理与情理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好意施惠、意思表示、民事法律关系。

  选项A错误。①中张某让李某搭乘虽未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属于好意施惠,但开车过程中应当尽到一般的注意义务,违章驾车导致李某残疾,存在主观过错,导致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选项B正确。②中唐某参加王某组织的自助登山活动,是一种自愿参与的活动,而且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死亡,应当风险自负。

  选项C错误。③中吴某虽然有完整的意思能力,但与之打赌的对方当事人也应当预见到举物过重可能导致吴某受伤,对吴某的受伤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选项D错误。④中何某虽未劝酒,但知道郑某畅饮后仍然让其驾车,对郑某的损害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关于监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甲委托医院照料其患精神病的配偶乙,医院是委托监护人

  B.甲的幼子乙在寄宿制幼儿园期间,甲的监护职责全部转移给幼儿园

  C.甲丧夫后携幼子乙改嫁,乙的爷爷有权要求法院确定自己为乙的法定监护人

  D.市民甲、乙之子丙5周岁,甲乙离婚后对谁担任丙的监护人发生争议,丙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有权指定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监护制度。

  选项A正确。《民通意见》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据此可知,甲委托医院照料其患有精神病的配偶乙,医院接受委托,是委托监护人。

  选项B错误。甲的幼子乙在寄宿制幼儿园期间,监护职责仍然属于甲,并没有转移给幼儿园。

  选项C错误。《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据此可知,甲丧夫后虽然携幼子乙改嫁,但甲仍然是乙的监护人,乙的爷爷无权要求法院确定自己为乙的法定监护人。

  选项D错误。指定监护只在未成年人是其父母以外的监护人范围内的人争抢担任监护人或互相推诿都不愿意担任监护人的情况下产生。对于丙父母仍健在的情况,那么丙的监护人就是其父母甲和乙,即便是甲、乙离婚了,其监护人仍然是甲和乙,不存在指定监护的问题。只是离婚时应由法院判决谁与丙共同生活的问题。

  3.下列哪一情形下,甲对乙不构成胁迫?( )

  A.甲说,如不出借1万元,则举报乙犯罪。乙照办,后查实乙构成犯罪

  B.甲说,如不将藏獒卖给甲,则举报乙犯罪。乙照办,后查实乙不构成犯罪

  C.甲说,如不购甲即将报废的汽车,将公开乙的个人隐私。乙照办

  D.甲说,如不赔偿乙撞伤甲的医疗费,则举报乙醉酒驾车。乙照办,甲取得医疗费和慰问金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胁迫的构成。所谓胁迫,是指为达到非法目的,采用某种方法造成他人精神上的巨大压力或直接对他人肉体施加暴力的行为。其核心在于“非法目的”。

  选项A、B、C中的甲均有非法目的,从事甲所要求的行为并非乙的义务,都构成胁迫。

  选项D中,乙赔偿撞伤甲的医疗费是法律规定必须承担的责任,甲并没有非法目的,不构成胁迫。

  4.甲用伪造的乙公司公章,以乙公司名义与不知情的丙公司签订食用油买卖合同,以次充好,将劣质食用油卖给丙公司。合同没有约定仲裁条款。关于该合同,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如乙公司追认,则丙公司有权通知乙公司撤销

  B.如乙公司追认,则丙公司有权请求法院撤销

  C.无论乙公司是否追认,丙公司均有权通知乙公司撤销

  D.无论乙公司是否追认,丙公司均有权要求乙公司履行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无权代理、可撤销合同。

  选项A、C错误。《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据此可知,善意相对人丙想以通知方式撤销该合同的,需要在合同被乙公司追认之前进行。

  选项B正确。《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本案中,甲以次充好,将劣质食用油卖给丙公司,构成欺诈,合同可撤销,受害人丙公司有权请求法院对该合同予以撤销。

  选项D错误。如果乙公司不追认,该合同无效,丙公司无权要求乙公司履行合同。

  5.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0年3月25日起至2011年3月24日止。乙银行未向甲公司主张过债权,直至2013年4月15日,乙银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并通知了甲公司。2013年5月16日,丁公司通过公开竞拍购买并接管了甲公司。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因乙银行转让债权通知了甲公司,故甲公司不得对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

  B.甲公司债务的诉讼时效从2013年4月15日起中断

  C.丁公司债务的诉讼时效从2013年5月16日起中断

  D.丁公司有权向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诉讼时效、债权债务转让中抗辩权之延续。

  选项A错误。《合同法》第82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本案中,2013年4月15日,乙银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并通知了甲公司,甲公司可以向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

  选项B、C错误。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0年3月25日起至2011年3月24日止。诉讼时效应当从2011年3月25日起算,截止到2013年3月24日止。期间乙银行未向甲公司主张过债权。2013年3月25日以后,乙银行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不可能再导致时效中断的效果。

  选项D正确。《合同法》第85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2013年5月16日,丁公司通过公开竞拍接管了甲公司,属于债权债务的法定转移,此时,丁公司享有甲公司的债权并承担甲公司的债务。因此,债务人丁公司可以向债权人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

  6.甲、乙和丙于2012年3月签订了散伙,约定登记在丙名下的合伙房屋归甲、乙共有。后丙未履行。同年8月,法院判决丙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丙仍未办理。9月,丙死亡,丁为其唯一继承人。12月,丁将房屋赠给女友戊,并对赠与合同作了公证。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2012年3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

  B.2012年8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

  C.2012年9月,丁为房屋所有人

  D.2012年12月,戊为房屋所有人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物权变动。

  选项A错误。2012年3月甲、乙、丙三人约定登记在丙名下的合伙房屋归甲、乙共有。该约定虽然有效,但由于房屋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所有权仍然归丙所有。

  选项B错误。2012年8月法院判决丙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丙仍未办理。对此不能按照《物权法》第28条的规定处理,即“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该条规定是直接针对物权的归属,也就是当事人若因房屋所有权归属问题发生争议,法院判决所有权归其中一方当事人,则判决生效时该当事人享有所有权。本案中,法院判决丙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是判决丙履行合同,而非直接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因此,此时房屋所有权人仍然是丙。

  选项C正确。《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据此可知,2012年9月丙死亡,丁为其唯一继承人,法定继承丙的房屋,此时,丁是房屋的所有权人。

  选项D错误。2012年12月丁将房屋赠与女友戊,双方虽然对赠与合同作了公证,但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因此,房屋的所有权人仍然是丁。

  7.甲公司为乙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提供保证,乙公司将其基于与丙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而对丙公司享有的100万元债权出质给甲公司作反担保。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如乙公司依约向银行清偿了贷款,甲公司的债权质权仍未消灭

  B.如甲公司、乙公司将出质债权转让给丁公司但未通知丙公司,则丁公司可向丙公司主张该债权

  C.甲公司在设立债权质权时可与乙公司约定,如乙公司届期不清偿银行贷款,则出质债权归甲公司所有

  D.如乙公司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了丙公司,则丙公司可向甲公司主张其基于供货合同而对乙公司享有的抗辩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反担保、债权转让。

  选项A错误。甲公司为乙公司提供保证担保,乙公司将自己对丙公司的债权出质给甲公司作为反担保,目的是担保甲公司对乙公司追偿权的实现。若乙公司依约向银行清偿了贷款,则甲公司就不会再承担保证责任,那么也就不存在对乙公司的追偿问题。因此,为担保该追偿权实现而设立的反担保也就随之消灭了。

  选项B错误。《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据此可知,若甲公司、乙公司将出质债权转让给丁公司但未通知丙公司的话,丁公司不能向丙公司主张债权。

  选项C错误。《物权法》第211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据此可知,质押合同中的“流质”条款无效。

  选项D正确。在债权质权的实现时,因债务人未清偿到期债务,质权人直接向第三债务人主张债权,但第三债务人能否以自己与债务人(出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质权人,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主流观点认为,债权质押的情况下,债权关系的主体并没有发生变化,第三债务人对出质人的抗辩也可以向质权人主张。

  8.甲公司以其机器设备为乙公司设立了质权。10日后,丙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甲公司将机器设备又抵押给银行,担保其中40万元贷款,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同时,丙公司将自有房产抵押给银行,担保其余60万元贷款,办理了抵押登记。20日后,甲将机器设备再抵押给丁公司,办理了抵押登记。丙公司届期不能清偿银行贷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如银行主张全部债权,应先拍卖房产实现抵押权

  B.如银行主张全部债权,可选择拍卖房产或者机器设备实现抵押权

  C.乙公司的质权优先于银行对机器设备的抵押权

  D.丁公司对机器设备的抵押权优先于乙公司的质权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同一债权多个担保物权并存、同一物上多个担保物权的效力。

  选项A错误。《担保法解释》第75条第2款规定,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本案中,丙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甲公司将机器设备抵押给银行,担保其中的40万元贷款,丙公司将自有房产抵押给银行,担保其余的60万元贷款,虽然约定了担保份额,但没有约定顺序。因此,银行可以以任意顺序实现抵押权,而不是必须先拍卖丙公司的房产。

  选项B错误。抵押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担保份额,两个抵押物中的任何一个都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银行若想实现全部的债权,必须拍卖两个抵押物,而不是选择其一。

  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在同一动产上先设定质权后又设定抵押权的情况下,实现担保物权时以哪个为先的问题,理论上存在不同的观点。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中给出的观点认为上述情况下,质权的效力应优先于抵押权,无论该抵押权是否办理抵押权登记。据此理论可知,乙公司的质权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同时也优先于丁公司的抵押权。

  9.张某遗失的名表被李某拾得。1年后,李某将该表卖给了王某。再过1年,王某将该表卖给了郑某。郑某将该表交给不知情的朱某维修,因郑某不付维修费与朱某发生争执,张某方知原委。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手表

  B.张某可请求王某返还手表

  C.张某可请求郑某返还手表

  D.张某可请求朱某返还手表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拾得遗失物、物权请求权。《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据此可知,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遗失物无论辗转于何人之手,所有权人都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但理论上通说认为主张返还原物请求的对象是现实占有人。本案中的现实占有人是朱某,李某、王某与郑某都不是遗失物的现实占人。因此,张某只能请求朱某返还手表,请求李某、王某、郑某返还手表的话,将无法实现目的。

  10.甲与乙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5年。半年后,甲将该出租房屋出售给丙,但未通知乙。不久,乙以其房屋优先购买权受侵害为由,请求法院判决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甲出售房屋无须通知乙

  B.丙有权根据善意取得规则取得房屋所有权

  C.甲侵害了乙的优先购买权,但甲丙之间的合同有效

  D.甲出售房屋应当征得乙的同意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问题。

  选项A、D错误。《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据此可知,甲出售房屋之前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乙。另外,甲出售房屋只需要提前通知乙,不需要征得乙的同意。

  选项B错误。甲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出售自己的房屋,属于有权处分,故丙是基于合同取得房屋所有权而不是根据善意取得规则取得房屋所有权。

  选项C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1.甲有件玉器,欲转让,与乙签订合同,约好10日后交货付款;第二天,丙见该玉器,愿以更高的价格购买,甲遂与丙签订合同,丙当即支付了80%的价款,约好3天后交货;第三天,甲又与丁订立合同,将该玉器卖给丁,并当场交付,但丁仅支付了30%的价款。后乙、丙均要求甲履行合同,诉至法院。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应认定丁取得了玉器的所有权

  B.应支持丙要求甲交付玉器的请求

  C.应支持乙要求甲交付玉器的请求

  D.第一份合同有效,第二、三份合同均无效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一物多卖、所有权转移。

  选项A正确,选项B、C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丁已经先行受领了玉器,即享有了玉器的所有权。正因为丁已经取得了玉器的所有权,乙、丙要求交付的请求将不能获得支持。

  选项D错误。甲将玉器分别与乙、丙、丁签订买卖合同,甲在签订合同时对玉器均为有权处分,因此,三份合同均有效。

  12.甲、乙与丙就交通事故在交管部门的主持下达成《调解书》,由甲、乙分别赔偿丙5万元,甲当即履行。乙赔了1万元,余下4万元给丙打了欠条。乙到期后未履行,丙多次催讨未果,遂持《调解书》与欠条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本案属侵权之债

  B.本案属合同之债

  C.如丙获得工伤补偿,乙可主张相应免责

  D.丙可要求甲继续赔偿4万元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债的分类、债的履行。

  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甲、乙与丙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在交管部门的主持下达成《调解书》:由甲、乙分别赔偿丙5万元。甲、乙对丙的债务内容是当事人之间的结果,并非直接因交通事故产生的赔偿,因而是合同之债而非侵权之债。

  选项C错误。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与《侵权责任法》都并未明确规定工伤补偿与民事赔偿不可兼得。

  选项D错误。甲、乙对丙的赔偿额已经明确约定,甲、乙对丙成立的是按份之债,而非连带之债。因此,若乙不履行,丙无权要求甲赔偿。

  13.方某将一行李遗忘在出租车上,立即发布寻物启事,言明愿以2000元现金酬谢返还行李者。出租车司机李某发现该行李及获悉寻物启事后即与方某联系。现方某拒绝支付2000元给李某。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方某享有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李某有义务返还该行李,故方某可不支付2000元酬金

  B.如果方某不支付2000元酬金,李某可行使留置权拒绝返还该行李

  C.如果方某未曾发布寻物启事,则其可不支付任何报酬或费用

  D.既然方某发布了寻物启事,则其必须支付酬金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拾得遗失物的返还与领取悬赏的相关规定。

  选项A错误,选项D正确。《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该法第112条第2款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据此可知,李某拾得方某遗失的行李,应当返还,方某悬赏寻找,应当按承诺支付悬赏金额。

  选项B错误。《物权法》第230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据此可知,留置的动产必须是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的动产,拾得遗失物不属于合法占有,因此不能留置。

  选项C错误。《物权法》第112条第1款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据此可知,即便方某没有悬赏,也应当依法向李某支付必要的费用。

  14.甲乙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18万元违约金。后甲违约,给乙造成损失15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甲应向乙支付违约金18万元,不再支付其他费用或者赔偿损失

  B.甲应向乙赔偿损失15万元,不再支付其他费用或者赔偿损失

  C.甲应向乙赔偿损失1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8万元,共计33万元

  D.甲应向乙赔偿损失15万元及其利息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违约金。《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据此可知,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只要不存在过分高于或低于损失的情况,就应当按约定执行。《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本案中,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为18万,甲违约给乙造成的损失是15万,违约金数额只超过损失数额的20%,不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应按约定执行违约金条款。另外,我国合同法中的违约金性质是补偿性的而非惩罚性的,只要违约金能够弥补守约方的损失,支付违约金之后就无需赔偿损失。

  15.李某用100元从甲商场购买一只电热壶,使用时因漏电致李某手臂灼伤,花去医药费500元。经查该电热壶是乙厂生产的。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李某可直接起诉乙厂要求其赔偿500元损失

  B.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李某只能要求甲商场赔偿500元损失

  C.如李某起诉甲商场,则甲商场的赔偿范围以100元为限

  D.李某只能要求甲商场更换电热壶,500元损失则只能要求乙厂承担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产品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据此可知,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16.甲公司向乙公司转让了一项技术秘密。技术转让合同履行完毕后,经查该技术秘密是甲公司通过不正当手段从丙公司获得的,但乙公司对此并不知情,且支付了合理对价。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技术转让合同有效,但甲公司应向丙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B.技术转让合同无效,甲公司和乙公司应向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C.乙公司可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应向丙公司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D.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返还其支付的对价,但不能要求甲公司赔偿其因此受到的损失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技术转让合同。

  选项A错误。《合同法》第329条规定,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本案中,甲公司转让给乙公司的技术秘密,是甲公司通过不正当手段从丙公司获得的,是对丙公司技术成果的侵害,应属无效合同。

  选项B错误,选项C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1款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技术秘密的技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善意取得该技术秘密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并承担保密义务。本案中,乙公司对甲公司的侵权行为毫不知情,可以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并向权利人丙公司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并承担保密义务。

  选项D错误。《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合同无效是由于甲公司的过错造成的,与乙公司无关,因此乙公司不仅有权要求甲公司返还其支付的对价,而且可以要求甲公司赔偿其因此受到的损失。

  17.甲的画作《梦》于1960年发表。1961年3月4日甲去世。甲的唯一继承人乙于2009年10月发现丙网站长期传播作品《梦》,且未署甲名。2012年9月1日,乙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梦》的创作和发表均产生于我国《著作权法》生效之前,不受该法保护

  B.乙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其胜诉权不受保护

  C.乙无权要求丙网站停止实施侵害甲署名权的行为

  D.乙无权要求丙网站停止实施侵害甲对该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著作权的保护。

  选项A错误。《著作权法》第60条第1款规定,本法规定的著作权人和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在本法施行之日尚未超过本法规定的保护期的,依照本法予以保护。

  选项B错误。《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选项C错误。《著作权法》第20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据此可知,《著作权法》对署名权实行永久性保护,因此,著作权人的继承人有权要求丙网站停止侵害著作权人署名权的行为。

  选项D正确。《著作权法》第21条第1款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据此可知,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是有期限限制的,自然人作品财产权的保护期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该作品财产权的保护期已过,丙网站可以通过网络传播该作品。

  18.甲公司开发了一种汽车节能环保技术,并依法获得了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乙公司拟与甲公司签订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引进该技术,但在与甲公司协商谈判过程中,发现该技术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属于现有技术。乙公司的下列哪一做法不合法?( )

  A.在该专利技术基础上继续开发新技术

  B.诉请法院判决该专利无效

  C.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无效

  D.无偿使用该技术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现有技术。

  选项A、D中的做法合法。《专利法》第22条第5款规定,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题干中给出“该技术已属于现有技术”,那么乙公司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继续开发新技术或无偿使用该现有技术都是合法行为。

  选项B中的做法不合法,选项C中的做法合法。《专利法》第45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该法第46条第2款规定,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据此可知,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需要先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19.甲公司为其生产的啤酒申请注册了“冬雨之恋”商标,但在使用商标时没有在商标标识上加注“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下列哪一行为未侵犯甲公司的商标权?( )

  A.乙公司误认为该商标属于未注册商标,故在自己生产的啤酒产品上也使用“冬雨之恋”商标

  B.丙公司不知某公司假冒“冬雨之恋”啤酒而予以运输

  C.丁饭店将购买的甲公司“冬雨之恋”啤酒倒入自制啤酒桶,自制“侠客”牌散装啤酒出售

  D.戊公司明知某企业生产假冒“冬雨之恋”啤酒而向其出租仓库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商标侵权行为。

  选项A错误。《商标法》第9条第2款规定,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据此可知,商标注册人有权选择标明或不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另外,商标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乙公司只要使用了他人的注册商标,即构成侵权。

  选项B正确,选项D错误。根据《商标法》第57条第(六)项规定,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据此可知,对于明知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而运输的行为才认定为侵权行为,对于不知情而运输的行为不认定为侵权行为。而戊公司的行为属于故意为商标侵权提供便利,故构成共同商标侵权。

  选项C错误。丁饭店的行为是将别人的商品贴自己的商标而销售,属于反向假冒,构成侵权。

  20.下列哪一情形产生了不当得利之债?( )

  A.甲欠乙款超过诉讼时效后,甲向乙还款

  B.甲欠乙款,提前支付全部利息后又在借期届满前提前还款

  C.甲向乙支付因前晚打麻将输掉的2000元现金

  D.甲在乙银行的存款账户因银行电脑故障多出1万元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不当得利之债。《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据此可知,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为:一方获益,他方受损,获益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获益没有法律依据。

  选项A错误。甲欠乙款超过诉讼时效后,乙的实体债权仍然存在,只是程序上胜诉权消灭而已。另外,《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据此可知,甲自愿还款,乙收下,于法有据。因此,不构成不当得利。

  选项B错误。《合同法》第208条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甲欠乙款,提前支付全部利息后又在借期届满前提前还款,甲自愿放弃自己的时效与利息利益,法律并不禁止,不构成不当得利。

  选项C错误。甲因赌博向乙支付钱财,赌博是一种违法行为,双方都有不法原因,并不构成不当得利,而是非法所得,应当予以没收。

  选项D正确。甲在乙银行的存款账户因银行电脑故障多出1万元,甲获益,乙银行受损,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依据,属于不当得利。

  21.下列哪一情形会引起无因管理之债?( )

  A.甲向乙借款,丙在明知诉讼时效已过后擅自代甲向乙还本付息

  B.甲在自家门口扫雪,顺便将邻居乙的小轿车上的积雪清扫干净

  C.甲与乙结婚后,乙生育一子丙,甲抚养丙5年后才得知丙是乙和丁所生

  D.甲拾得乙遗失的牛,寻找失主未果后牵回暂养。因地震致屋塌牛死,甲出卖牛皮、牛肉获价款若干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无因管理。《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据此可知,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包括:客观上管理了他人事务;主观上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不违背他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

  选项A错误。甲向乙借款,已过诉讼时效,甲享有时效利益,丙明知诉讼时效已过还擅自代甲向乙还本付息,明显违背了甲的意思,因而不构成无因管理。

  选项B错误。甲在自家门口扫雪,顺便将邻居乙的小轿车上的积雪清扫干净,是生活中常见的互助行为,并不产生民事法律关系,不构成无因管理。

  选项C错误。甲抚养丙5年后才得知丙并非自己亲生,主观上是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没有为他人的意思,不构成无因管理。

  选项D正确。甲拾得乙遗失的牛,寻找失主未果后牵回暂养,后来因地震致屋塌牛死,甲出卖牛皮、牛肉获价款若干。甲客观上管理了乙的事务,主观有为他人的意思,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且无论是暂养还是后来牛死之后出卖牛皮、牛肉的行为都不违反失主的意思,构成无因管理。

  22.甲用其拾得的乙的身份证在丙银行办理了信用卡,并恶意透支,致使乙的姓名被列入银行不良信用记录名单。经查,丙银行在办理发放信用卡之前,曾通过甲在该行留下的乙的电话(实为甲的电话)核实乙是否申请办理了信用卡。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甲侵犯了乙的姓名权

  B.甲侵犯了乙的名誉权

  C.甲侵犯了乙的信用权

  D.丙银行不应承担责任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人格权。

  选项A正确。《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本案中,甲未经许可,为不正当利益,擅自使用乙的姓名去办理信用卡,属于盗用他人姓名的行为,侵犯了乙的姓名权。

  选项B错误。《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据此可知,名誉是民事主体所拥有的良好的社会评价。本案中,甲没有采用侮辱、诽谤等方式导致乙的社会评价降低的情形,因而并不侵犯乙的名誉权。

  选项C错误。甲的行为导致乙被列入不良信用记录的名单,对乙的信用确有影响,但我国目前并没有明确规定“信用权”这种人身权类型。

  选项D错误。银行在办理信用卡的过程中有审查办卡人身份的义务。本案中,甲冒用乙的姓名办信用卡,银行审查有疏忽,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23.甲乙夫妻的下列哪一项婚后增值或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A.甲婚前承包果园,婚后果树上结的果实

  B.乙婚前购买的1套房屋升值了50万元

  C.甲用婚前的10万元婚后投资股市,得利5万元

  D.乙婚前收藏的玉石升值了10万元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夫妻共同财产。

  选项A、B、D错误。《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选项A中“果树上结的果实”属于孳息;选项B中与选项D中的“升值”都属于自然增值,都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选项C正确。甲用婚前的10万元婚后投资股市,得利5万元,是婚后投资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4.甲与乙结婚,女儿丙三岁时,甲因医疗事故死亡,获得60万元赔款。甲生前留有遗书,载明其死亡后的全部财产由其母丁继承。经查,甲与乙婚后除共同购买了一套住房外,另有20万元存款。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60万元赔款属于遗产

  B.甲的遗嘱未保留丙的遗产份额,遗嘱全部无效

  C.住房和存款的各一半属于遗产

  D.乙有权继承甲的遗产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遗产的范围、遗嘱的效力。

  选项A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据此可知,享有医疗事故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因此,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的一种物质赔偿,该赔偿金不属于遗产。

  选项B错误。《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本案中,甲的遗嘱未保留丙的遗产份额,属于部分无效的遗嘱,而非全部无效。

  选项C正确。《继承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本案中,甲与乙婚后购买的住房及20万元存款都是夫妻共有财产,应当先分出一半给乙,其余一半是甲的遗产。

  选项D错误。甲生前留有遗书,载明其死亡后的全部财产由其母丁继承,除了为其女丙保留一部分之外,该遗嘱其余部分应认定有效,乙无权继承甲的遗产。

  (2012年)

  1.张某从银行贷得80万元用于购买房屋,并以该房屋设定了抵押。在借款期间房屋被洪水冲毁。张某尽管生活艰难,仍想方设法还清了银行贷款。对此,周围多有议论。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民法有关规定,下列哪一观点可以成立?( )

  A.甲认为,房屋被洪水冲毁属于不可抗力,张某无须履行还款义务。坚持还贷是多此一举

  B.乙认为,张某已不具备还贷能力,无须履行还款义务。坚持还贷是为难自己

  C.丙认为,张某对房屋的毁损没有过错,且此情况不止一家,银行应将贷款作坏账处理。坚持还贷是一厢情愿

  D.丁认为,张某与银行的贷款合同并未因房屋被冲毁而消灭。坚持还贷是严守合约、诚实信用

  【答案】D

  【考点】诚实信用原则

  【解析】《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题中张某和银行的借款合同并不具备法定的解除条件,即张某与银行的借款合同并没有因为房屋被冲毁而消灭,因此张某依然有还款的义务,张某坚持还贷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

  2.关于法人,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社团法人均属营利法人

  B.基金会法人均属公益法人

  C.社团法人均属公益法人

  D.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均属营利法人

  【答案】B

  【考点】法人的分类

  【解析】选项A错误。所谓社团法人,是指以人为基础而集合成立的法人,如公司为股东之集合,工会为会员之集合,均属社团法人。据此可知,社团法人并不都是营利法人。

  选项B正确。所谓财团法人,是指以财产为基础而集合成立的法人,财团法人的主要形式就是基金,财团法人只能为公益事业,并不得营利。据此可知,基金会法人都是公益法人。

  选项C错误。公益法人是指以公益为目的事业的法人。社团法人既可以从事公益事业,如工会,也可以从事营利事业,如公司。据此可知,并不是所有的社团法人均属公益法人。

  选项D错误。营利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事业的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既可以是营利法人,也可以是公益法人。

  【提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公益法人与营利法人

  3.下列哪一情形构成重大误解,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

  A.甲立下遗嘱,误将乙的字画分配给继承人

  B.甲装修房屋,误以为乙的地砖为自家所有,并予以使用

  C.甲入住乙宾馆,误以为乙宾馆提供的茶叶是无偿的,并予以使用

  D.甲要购买电动车,误以为精神病人乙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与之签订买卖合同

  【答案】C

  【考点】重大误解

  【解析】对于重大误解的客体,《民通意见》第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因为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选项A错误。误解不适用于无权处分行为。

  选项B错误。并非任何"误"都属于民法上的"误解"。重大误解适用于法律行为而非事实行为,甲的行为系事实行为,构成添附。

  选项C正确。甲的"误解"系对法律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

  选项D错误。"误解"的内容不包括对行为人行为能力的认识。

  4.甲与同学打赌,故意将一台旧电脑遗留在某出租车上,看是否有人送还。与此同时,甲通过电台广播悬赏,称捡到电脑并归还者,付给奖金500元。该出租汽车司机乙很快将该电脑送回,主张奖金时遭拒。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甲的悬赏属于要约

  B.甲的悬赏属于单方允诺

  C.乙归还电脑的行为是承诺

  D.乙送还电脑是义务,不能获得奖金

  【答案】B

  【考点】悬赏广告的性质

  【解析】悬赏广告,是指通过广告形式证明对完成广告中规定的特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付广告中标明的报酬的行为。悬赏广告属于单方允诺,而不是要约,因此行为人完成悬赏广告中的行为也不是承诺,但是广告人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负有给予报酬的义务。

  【提示】关于悬赏广告的性质,主要有两种观点:单方行为说和合同说(要约说)。《合同法解释二》第3条采纳了"要约说",而本题采纳了单方行为说。在司法考试中,对于这样有争议的知识点,以出题人的观点为准。

  5.关于诉讼时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借乙5万元,向乙出具借条,约定1周之内归还。乙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借条出具日起计算

  B.甲对乙享有10万元货款债权,丙是连带保证人,甲对丙主张权利,会导致10万元货款债权诉讼时效中断

  C.甲向银行借款100万元,乙提供价值80万元房产作抵押,银行实现对乙的抵押权后,会导致剩余的20万元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D.甲为乙欠银行的50万元债务提供一般保证。甲不知50万元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放弃先诉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不得向乙追偿

  【答案】C

  【考点】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断

  【解析】选项A错误。《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那么对于定有清偿期的债权,自期限届满时起算。

  选项B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据此可知,主债务诉讼时效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具有独立性,债权人要求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并不会导致主债权的诉讼时效中断。

  选项C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选项D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

  6.甲、乙、丙、丁共有1套房屋,各占1/4,对共有房屋的管理没有进行约定。甲、乙、丙未经丁同意,以全体共有人的名义将该房屋出租给戊。关于甲、乙、丙上述行为对丁的效力的依据,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有效,出租属于对共有物的管理,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

  B.有效,对共有物的处分应当经占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出租行为较处分为轻,当然可以为之

  C.无效,对共有物的出租属于处分,应当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D.有效,出租是以利用的方法增加物的收益,可以视为改良行为,经占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即可

  【答案】B

  【考点】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

  【解析】选项A错误。《物权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此处的"管理"是指实际的利用,对于共有物利用方法的选择并不包括在内。

  选项B正确。对于包括出租在内的利用方法选择,类推适用《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该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的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出租较处分为轻,当然可以为之。

  选项C错误。出租行为不属于处分行为,而属于收益行为。

  选项D错误。改良行为,是指不变更共有物的性质,而增加其效用或价值的行为。出租行为不属于改良行为。

  7.甲对乙享有10万元的债权,甲将该债权向丙出质,借款5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

  A.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不是债权质权生效的要件

  B.如未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丙即不得向乙主张权利

  C.如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了乙,即使乙向甲履行了债务,乙不得对丙主张债已消灭

  D.乙在得到债权出质的通知后,向甲还款3万元,因还有7万元的债权额作为担保,乙的部分履行行为对丙有效

  【答案】D

  【考点】应收账款质权的设立与对抗效力

  【解析】选项A表述正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据此可知,债权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所以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不是债权质权生效的要件。

  选项B表述正确。《物权法》对于是否通知第三债务人并无规定,学说上认识并不一致。真题观点认为,应收账款质权的设立,应当通知债务人,未通知债务人的,该权利质权的设立不得对抗债务人。

  选项C表述正确。如果债务人不知该债权已经设立质权的事实,则债务人向债权人(即权利质权的出质人)清偿的,将发生清偿的法律效果。乙在知情的情况下对甲履行,不能对丙主张债已经消灭。

  选项D表述错误。应收账款质权设立后,质权人享有保全请求权,乙在得到债权出质的通知后仍进行清偿为恶意,其履行行为无效,质权人仍有权请求其承担给付义务。

  8.甲、乙是邻居。乙出国2年,甲将乙的停车位占为己用。期间,甲将该停车位出租给丙,租期1年。期满后丙表示不再续租,但仍继续使用该停车位。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

  A.甲将乙的停车位占为己用,甲属于恶意、无权占有人

  B.丙的租期届满前,甲不能对丙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

  C.乙可以请求甲返还原物。在甲为间接占有人时,可以对甲请求让与其对丙的占有返还请求权

  D.无论丙是善意或恶意的占有人,乙都可以对其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

  【答案】D

  【考点】占有的种类与效力、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解析】选项A表述正确。无权占有是指占有人对占有物不享有占有的权利的占有。无权占有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善意占有是占有人不知其无占有的权利的占有;恶意占有是占有人知道其无占有的权利的占有。本题中甲知道自己没有占有的权利,而依然所为的占有,因此甲属于恶意的无权占有人。

  选项B表述正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据此可知,无权出租并不导致租赁合同无效。《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所以,丙的租期届满前,甲不能对丙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

  选项C表述正确,选项D表述错误。《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所以,乙可以所有权人身份请求返还原物。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依据是《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物的非占有人,即使对占有物有合法的权源,也不得行使该权利。甲侵占乙的占有,将占有物出租后,乙并不享有对丙的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甲将占有物出租,由直接占有人变为间接占有人,乙可以对甲请求让与其对丙的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提示】占有保护请求权与物上请求权虽然类似,但内容不同,占有保护请求权旨在保护占有,以占有人为请求权的主体,而物上请求权以物权人为请求权主体;占有保护请求权以占有被侵夺为成立要件,物上请求权以他人的无权占有为成立要件。占有保护请求权具体分为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必须由占有人行使,非占有人,纵使对于占有物有合法权源,也不得行使。

  9.甲将其1辆汽车出卖给乙,约定价款30万元。乙先付了20万元,余款在6个月内分期支付。在分期付款期间,甲先将汽车交付给乙,但明确约定付清全款后甲才将汽车的所有权移转给乙。嗣后,甲又将该汽车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完成交付。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在乙分期付款期间,汽车已经交付给乙,乙即取得汽车的所有权

  B.在乙分期付款期间,汽车虽然已经交付给乙,但甲保留了汽车的所有权,故乙不能取得汽车的所有权

  C.丙对甲、乙之间的交易不知情,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汽车所有权

  D.丙不能依甲的指示交付取得汽车所有权

  【答案】B

  【考点】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所有权保留、善意取得

  【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本题中甲和乙之间明确约定,乙只有在支付全部价款之后,甲才将所有权转移给乙,则在分期付款期间,乙不能取得汽车的所有权。

  选项C、D错误。甲在分期付款期间又将该车卖给丙,因为甲对该车拥有所有权,所以丙可以依甲的指示交付取得汽车的所有权,而不是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汽车的所有权。

  10.甲公司未取得商铺预售许可证,便与李某签订了《商铺认购书》,约定李某支付认购金即可取得商铺优先认购权,商铺正式认购时甲公司应优先通知李某选购。双方还约定了认购面积和房价,但对楼号、房型未作约定。李某依约支付了认购金。甲公司取得预售许可后,未通知李某前来认购,将商铺售罄。关于《商铺认购书》,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无效,因甲公司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即对外销售

  B.不成立,因合同内容不完整

  C.甲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构成根本违约

  D.甲公司须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答案】C

  【考点】商品房预售合同、违约责任

  【解析】选项A、B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本题中甲公司和李某约定了只要李某支付认购金,就可以取得商铺优先认购权,但是甲公司取得预售许可后,没有通知李某认购,导致李某不能购得商铺,即双方之间的缔约目的不能实现,因此甲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构成根本违约。

  11.甲与乙教育培训机构就课外辅导达成,约定甲交费5万元,乙保证甲在接受乙的辅导后,高考分数能达到二本线。若未达到该目标,全额退费。结果甲高考成绩仅达去年二本线,与今年高考二本线尚差20分。关于乙的承诺,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属于无效格式条款

  B.因显失公平而可变更

  C.因情势变更而可变更

  D.虽违背教育规律但属有效

  【答案】D

  【考点】格式条款、合同效力

  【解析】选项A错误。《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充分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本题中的承诺不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

  选项B错误。《民通意见》第七十二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本题中乙的承诺显然不属于显失公平。

  选项C错误。《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本题中乙的承诺也不属于因情事变更而可以变更的情形。

  选项D正确。课外辅导达成虽然内容上有悖教育规律,但仍为有效合同。

  12.甲公司对乙公司负有交付葡萄酒的合同义务。丙公司和乙公司约定,由丙公司代甲公司履行,甲公司对此全不知情。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虽然甲公司不知情,丙公司的履行仍然有法律效力

  B.因甲公司不知情,故丙公司代为履行后对甲公司不得追偿代为履行的必要费用

  C.虽然甲公司不知情,但如丙公司履行有瑕疵的,甲公司需就此对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D.虽然甲公司不知情,但如丙公司履行有瑕疵从而承担违约责任的,丙公司可就该违约赔偿金向甲公司追偿

  【答案】A

  【考点】代为清偿、违约责任

  【解析】选项A正确。第三人在经得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债务人是否知情对代为清偿的效力影响没有明确规定。依照真题观点,债务人不知情,第三人履行仍具有法律效力。

  选项B错误。代为清偿的效力之一是如果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委托合同也没有其他履行上的利害关系,则第三人可依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的规定向债务人追偿。

  选项C、D错误。第三人代为清偿的,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的关系归于消灭,债务人免除义务,因此本题中乙接受了丙的代为清偿,甲对乙的债务免除,丙的履行有瑕疵的,甲公司无需承担责任。也不存在丙公司向甲公司追偿的问题。

  13.甲将其对乙享有的10万元货款债权转让给丙,丙再转让给丁,乙均不知情。乙将债务转让给戊,得到了甲的同意。丁要求乙履行债务,乙以其不知情为由抗辩。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甲将债权转让给丙的行为无效

  B.丙将债权转让给丁的行为无效

  C.乙将债务转让给戊的行为无效

  D.如乙清偿10万元债务,则享有对戊的求偿权

  【答案】D

  【考点】债权转让、债务承担

  【解析】选项A、B错误。《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据此可知,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但债权发生转让的效果不以通知债务人为要件。本题中,甲将其对乙的债权转让给丙,丙又转让给丁,均未通知债务人乙,但这对债权转让不发生影响。

  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效力表现为,原债务人不再对所移转的债务承担责任。本题中,乙将债务转让给戊,得到了甲的同意,因此乙将债务转让给戊的行为有效,如果乙清偿了10万元的债务,则享有对戊的求偿权。

  14.乙在甲提存机构办好提存手续并通知债权人丙后,将2台专业相机、2台天文望远镜交甲提存。后乙另行向丙履行了提存之债,要求取回提存物。但甲机构工作人员在检修自来水管道时因操作不当引起大水,致乙交存的物品严重毁损。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甲机构构成违约行为

  B.甲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

  C.乙有权主张赔偿财产损失

  D.丙有权主张赔偿财产损失

  【答案】D

  【考点】提存

  【解析】选项A、B说法正确。《提存公证规则》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证处有保管提存标的物的权利和义务。公证处应当采取适当的方法妥善保管提存标的,以防毁损、变质或灭失。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提存期间,提存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由提存受领人负担;但因公证处过错造成毁损、灭失的,公证处负有赔偿责任。

  选项C说法正确,选项D说法错误。提存后,提存人乙又另行清偿了对债权人丙所负的债务,因此,乙成为提存受领人,有权主张赔偿财产损失。

  15.甲公司在2011年6月1日欠乙公司货款500万元,届期无力清偿。2010年12月1日,甲公司向丙公司赠送一套价值50万元的机器设备。2011年3月1日,甲公司向丁基金会捐赠50万元现金。2011年12月1日,甲公司向戊希望学校捐赠价值100万元的电脑。甲公司的3项赠与行为均尚未履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丙公司的赠与

  B.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丁基金会的捐赠

  C.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戊学校的捐赠

  D.甲公司有权撤销对戊学校的捐赠

  【答案】C

  【考点】债权人撤销权

  【解析】选项A、B错误。《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题中,甲公司对丙公司赠送机器设备和向丁基金会捐赠现金,都发生在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之前,因此没有损害到乙公司的债权,所以乙公司不得撤销甲公司对丙公司的赠与和对丁基金会的捐赠。

  选项C正确。甲公司对戊希望学校的捐赠发生在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之后,甲公司的行为损害了乙公司的债权,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戊学校的捐赠。

  选项D错误。《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本题中甲公司对戊希望学校的捐赠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因此不得撤销。

  16.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乙公司在专利有效期限内独占实施甲公司的专利技术,并特别约定乙公司不得擅自改进该专利技术。后乙公司根据消费者的反馈意见,在未经甲公司许可的情形下对专利技术做了改进,并对改进技术采取了保密措施。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甲公司有权自己实施该专利技术

  B.甲公司无权要求分享改进技术

  C.乙公司改进技术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

  D.乙公司改进技术属于违约行为

  【答案】B

  【考点】专利的实施许可

  【解析】《合同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本题中,尽管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了独占实施许可合同,且约定乙公司不得擅自改进该专利技术,但是乙公司根据消费者的反馈作出的技术改进,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因此该改进技术受到法律的保护,甲公司无权要求分享该技术。

  17.某出版社出版了一本学术论文集,专门收集国内学者公开发表的关于如何认定和处理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有关论文或论文摘要。该论文集收录的论文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其内容选择和编排具有独创性。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被选编入论文集的论文已经发表,故出版社不需征得论文著作权人的同意

  B.该论文集属于学术著作,具有公益性,故出版社不需向论文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C.他人复制该论文集只需征得出版社同意并支付报酬

  D.如出版社未经论文著作权人同意而将有关论文收录,出版社对该论文集仍享有著作权

  【答案】D

  【考点】汇编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解析】选项A、B错误。《著作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据此可知,出版社需要征得论文著作权人的同意,并支付报酬。《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12种合理使用的情况,不包括公益性学术著作的情况。

  选项C错误。《著作权法》第十四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资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据此可知,出版社汇编的论文集构成汇编作品,出版社对论文集这一汇编作品享有著作权,但如有人复制该论文集,不仅需要经过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出版社的同意并支付报酬,还须经过被汇编的作品(每一篇学术论文)的著作权人同意并支付报酬。

  选项D正确。根据2010年《著作权法》的立法思路与目的认为,出版社在汇编该论文集时若未经论文的著作权人同意,其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只要其对论文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构成汇编作品,出版社对该论文集仍享有著作权。

  18.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

  A.甲公司与专利权人签订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后,许可其子公司乙公司实施该专利技术

  B.获得强制许可实施权的甲公司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技术

  C.甲公司销售不知道是侵犯他人专利的产品并能证明该产品来源合法

  D.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甲公司未经专利权人的同意而制造其专利药品

  【答案】D

  【考点】专利侵权行为

  【解析】选项A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方在合同范围内对专利技术的实施享有独占的使用权。转让方不得在许可合同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自己实施或以其他方式利用专利,也不得再与第三方签订任何其他形式的许可合同。

  选项B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专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选项C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专利侵权行为中的直接侵权行为是指直接由行为人实施的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其表现形式包括:制造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使用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许诺销售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销售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进口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据此可知,甲公司属于销售专利产品的行为,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选项D不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专利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19.如外国企业在我国申请注册商标,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应当委托在我国依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代理

  B.所属国必须已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C.所属国必须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D.如所属国商标注册主管机关曾驳回了其商标注册申请,该申请在我国仍有可能获准注册

  【答案】D

  【考点】商标注册

  【解析】选项A错误。《商标法》第十八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

  选项B、C错误,选项D正确。《商标法》第十七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20.甲将某物出售于乙,乙转售于丙,甲应乙的要求,将该物直接交付于丙。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A.如仅甲、乙间买卖合同无效,则甲有权向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B.如仅乙、丙间买卖合同无效,则乙有权向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C.如甲、乙间以及乙、丙间买卖合同均无效,甲无权向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D.如甲、乙间以及乙、丙间买卖合同均无效,甲有权向乙、乙有权向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答案】C

  【网校答案】无

  【考点】不当得利

  【解析】选项A、B说法正确。甲应乙的要求,将该物直接交付于丙,其所有权不是由甲直接移转给丙,而是该物的所有权由甲移转给乙,再由乙移转给丙。换言之,乙从甲处取得所有权(甲向乙给付),丙从乙处取得所有权(乙向丙给付)。甲与丙之间并无给付关系。若甲、乙间买卖合同无效,甲可对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若乙、丙间买卖合同无效,乙可对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

  选项C、D说法正确。若甲、乙间以及乙、丙间买卖合同均无效,甲对丙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因甲、丙间无给付关系,不成立给付型不当得利之债)。甲对乙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乙对丙也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提示】第三人(丙)的返还义务是以受领人(乙)的返还义务被免除为前提的,如果受领人仍有返还义务,第三人无须承担此义务。

  21.甲聘请乙负责照看小孩,丙聘请丁做家务。甲和丙为邻居,乙和丁为好友。一日,甲突生急病昏迷不醒,乙联系不上甲的亲属,急将甲送往医院,并将甲的小孩委托给丁临时照看。丁疏于照看,致甲的小孩在玩耍中受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乙将甲送往医院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

  B.丁照看小孩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不构成侵权行为

  C.丙应当承担甲小孩的医疗费

  D.乙和丁对甲小孩的医疗费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A

  【考点】无因管理、个人劳务致人损害

  【解析】选项A正确。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依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有:管理他人事务;有为他人利益的意思;无法律上的原因。本题中甲聘请乙负责照看小孩,乙在甲昏迷时将其送往医院,乙对甲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因此乙将甲送往医院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选项B错误。本题中乙将甲的小孩委托给丁照看,丁是基于委托合同而照看小孩,因此丁照看小孩的行为不属于无因管理,同时,丁在照看小孩的过程中,因为疏于照顾而致使甲的小孩受伤,属于不作为的侵权。

  选项C错误。《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可知,在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中,若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须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但本题中,丁替乙照看甲的小孩,超出了丙、丁间的个人劳务关系范围,不属于因劳务致人损害,故接受劳务的一方丙无须承担责任。

  选项D错误。乙对甲的小孩遭受损害没有过错,故乙无须承担责任。

  22.甲在乙寺院出家修行,立下遗嘱,将下列财产分配给女儿丙:乙寺院出资购买并登记在甲名下的房产;甲以僧人身份注册的微博账号;甲撰写《金刚经解说》的发表权;甲的个人存款。甲死后,在遗产分割上乙寺院与丙之间发生争议。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房产虽然登记在甲名下,但甲并非事实上所有权人,其房产应归寺院所有

  B.甲以僧人身份注册的微博账号,目的是为推广佛法理念,其微博账号应归寺院所有

  C.甲撰写的《金刚经解说》属于职务作品,为保护寺院的利益,其发表权应归寺院所有

  D.甲既已出家,四大皆空,个人存款应属寺院财产,为维护宗教事业发展,其个人存款应归寺院所有

  【答案】A

  【考点】遗产中个人财产的认定

  【解析】选项A正确。真题观点认为,登记在甲名下的房产,是由乙寺院出资购买的,因此不属于甲的遗产,其房产应当归寺院所有。

  选项B错误。甲以僧人身份注册的微博账号,属于与人身有关的权利,不应归寺院所有。

  选项C错误。甲撰写的《金刚经解说》不属于职务作品,其发表权可以由其继承人继承。

  选项D错误。甲的个人存款属于其个人财产,应当由其继承人予以继承。

  23.甲与乙结婚多年后,乙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甲保管夫妻共同财产但拒绝向乙提供治疗费,致乙疾病得不到及时治疗而恶化。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A.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权起诉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B.乙有权提出离婚诉讼并请求甲损害赔偿

  C.乙在离婚诉讼中有权请求多分夫妻共同财产

  D.乙有权请求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甲予以行政处罚

  【答案】C

  【考点】婚姻共有财产的分割、离婚损害赔偿权、公安机关的职权

  【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选项B说法正确,选项C说法错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乙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甲对乙负有扶养义务,甲保管夫妻共同财产却拒绝向乙提供治疗费的行为,属于不履行其应尽的扶养义务的行为,构成遗弃家庭成员。乙在离婚时,有权基于此种情况请求损害赔偿,但无权基于此种情况请求多分夫妻共同财产。

  选项D说法正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本案中,虽然甲的行为属于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但乙不属于没有独立生活能力之人(根据题干中给出的信息不能得出乙属于没有生活能力的人),因此,不符合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甲予以行政处罚的条件。

  24.甲与保姆乙约定:甲生前由乙照料,死后遗产全部归乙。乙一直细心照料甲。后甲女儿丙回国,与乙一起照料甲,半年后甲去世。丙认为自己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且尽了义务,主张甲、乙约定无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遗赠抚养有效

  B.部分无效,丙可以继承甲的一半遗产

  C.无效,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D.有效,应按遗嘱继承处理

  【答案】A

  【考点】遗赠扶养

  【解析】《继承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按照,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本题中甲和保姆乙的约定属于遗赠抚养,乙在甲生前细心照料甲,乙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甲和乙之间的遗赠抚养有效。

  (2011年)

  1.甲公司在城市公园旁开发预售期房,乙、丙等近百人一次性支付了购房款,总额近8,000万元。但甲公司迟迟未开工,按期交房无望。乙、丙等购房人多次集体去甲公司交涉无果,险些引发群体性事件。面对疯涨房价,乙、丙等购房人为另行购房,无奈与甲公司签订《退款书》,承诺放弃数额巨大利息、违约金的支付要求,领回原购房款。经咨询,乙、丙等购房人起诉甲公司。下列哪一说法准确体现了公平正义的有关要求?( )(2011年卷三单选第1题)

  A.《退款书》虽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但为兼顾情理,法院应当依据购房人的要求变更该,由甲公司支付利息和违约金

  B.《退款书》是甲公司胁迫乙、丙等人订立的,为确保合法合理,法院应当依据购房人的要求宣告该无效,由甲公司支付利息和违约金

  C.《退款书》的订立显失公平,为保护购房人的利益,法院应当依据购房人的要求撤销该,由甲公司支付利息和违约金

  D.《退款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确保利益均衡,法院应当依据购房人的要求撤销该,由甲公司支付利息和违约金

  【答案】C

  【考点】民法的基本原则、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解析】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本题中,乙、丙等购房人虽然与甲公司签订了《退款书》,但是并非出于自愿,而是在无奈的情况下签订的。在该《书》中,乙、丙等购房人被迫放弃了数额巨大的利息、违约金支付的要求,该约定显然是显失公平的。《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此,为保护购房人的利益,法院应当依据购房人的要求撤销该,由甲公司支付利息和违约金。

  2.乙因病需要换肾,其兄甲的肾脏刚好配型成功,甲乙父母和甲均同意由甲捐肾。因甲是精神病人,医院拒绝办理。后甲意外死亡,甲乙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三单选第2题)

  A.甲决定将其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有效

  B.甲生前,其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有效

  C.甲死后,其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有效

  D.甲死后,其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无效

  【答案】D

  【考点】监护人的职责

  【解析】《民法通则》第十三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本题中,甲是精神病人,因此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本题中,甲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身体上的器官不能被捐献。因此,无论是其自己的决定还是其监护人决定将其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均无效。

  3.王某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甲公司名义向乙公司发出书面要约,愿以10万元价格出售甲公司的一块清代翡翠。王某在函件发出后2小时意外死亡,乙公司回函表示愿意以该价格购买。甲公司新任法定代表人以王某死亡,且未经董事会同意为由拒绝。关于该要约,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三单选第3题)

  A.无效

  B.效力待定

  C.可撤销

  D.有效

  【答案】D

  【考点】法人的代表机关

  【解析】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代表机关,其权限来自公司的章程,而非董事会。因此,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所作的意思表示不需要经过董事会的同意,其法律效力直接归于法人,即使法定代表人变更也不影响该意思表示的效力。本题中,王某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对乙公司发出书面要约的行为不需要经过董事会的同意,该要约的法律效力直接归于甲公司,之后虽然王某去世,但该要约依然有效。后乙公司针对该要约作出了有效承诺,买卖合同成立。

  4.甲委托乙销售一批首饰并交付,乙经甲同意转委托给丙。丙以其名义与丁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将这批首饰以高于市场价10%的价格卖给丁,并赠其一批箱包。丙因此与戊签订箱包买卖合同。丙依约向丁交付首饰,但因戊不能向丙交付箱包,导致丙无法向丁交付箱包。丁拒绝向丙支付首饰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三单选第4题)

  A.乙的转委托行为无效

  B.丙与丁签订的买卖合同直接约束甲和丁

  C.丙应向甲披露丁,甲可以行使丙对丁的权利

  D.丙应向丁披露戊,丁可以行使丙对戊的权利

  【答案】C

  【考点】复代理

  【解析】选项A错误。《民法通则》第六十八条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本题中,乙在转委托时经过了被代理人甲的同意,因此,该转委托行为是有效的。

  选项B错误。《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本题中,受托人丙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丁签订了买卖合同,题干中并没有给出丁在订立合同时知道丙与甲之间有代理关系的相关信息,因此,丙与丁签订的买卖合同不能直接约束甲和丁。

  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据此可知,受托人丙应向委托人甲披露第三人丁,甲可以行使丙对丁的权利。

  5.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三单选第5题)

  A.甲欠乙10万元到期未还,乙要求甲先清偿8万元。乙的行为,仅导致8万元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B.甲和乙对丙因共同侵权而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计10万元,丙要求甲承担8万元。丙的行为,导致甲和乙对丙负担的连带债务诉讼时效均中断

  C.乙欠甲8万元,丙欠乙10万元,甲对丙提起代位权诉讼。甲的行为,不会导致丙对乙的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D.乙欠甲10万元,甲将该债权转让给丙。自甲与丙签订债权转让之日起,乙的10万元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答案】B

  【考点】诉讼时效的中断

  【解析】选项A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诉讼时效规定》,下同)第十一条规定,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据此可知,乙对自己的部分债权向甲主张权利,且没有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则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除了及于8万元债权外,还及于剩余的2万元债权。

  选项B正确。《诉讼时效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据此可知,丙的行为导致甲和乙对丙负担的连带债务诉讼时效均中断。

  选项C错误。《诉讼时效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据此可知,甲的行为,会导致丙对乙的债务诉讼时效也中断。

  选项D错误。《诉讼时效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据此可知,诉讼时效应该自甲、丙之间的债权转让通知到达乙之日起中断,而不是自甲、丙签订债权转让之日起中断。

  6.周某从迅达汽车贸易公司购买了1辆车,约定周某试用10天,试用期满后3天内办理登记过户手续。试用期间,周某违反交通规则将李某撞成重伤。现周某困难,无力赔偿。关于李某受到的损害,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三单选第6题)

  A.因在试用期间该车未交付,李某有权请求迅达公司赔偿

  B.因该汽车未过户,不知该汽车已经出卖,李某有权请求迅达公司赔偿

  C.李某有权请求周某赔偿,因周某是该汽车的使用人

  D.李某有权请求周某和迅达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周某和迅达公司是共同侵权人

  【答案】C

  【考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解析】选项A错误。本题中,迅达公司已经将试用的汽车交付给了周某,选项A说“未交付”本身就是错误的。

  选项B错误。《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据此可知,在试用买卖中,在试用期内试用标的物并未实际出卖,该标的物是否被买受人购买,需要等试用期满后才有结果。因此,选项B中说“该汽车已经出卖”是错误的。

  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题中,交通事故发生在试用期内,汽车还未实际出售给周某,汽车的所有人与使用人相分离。后因为周某违反交通规则发生交通事故,属于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周某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迅达汽车贸易公司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不用承担责任。

  7.同升公司以一套价值100万元的设备作为抵押,向甲借款10万元,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同升公司又向乙借款80万元,以该套设备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升公司欠丙货款20万元,将该套设备出质给丙。丙不小心损坏了该套设备送丁修理,因欠丁5万元修理费,该套设备被丁留置。关于甲、乙、丙、丁对该套设备享有的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下列哪一排列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三单选第7题)

  A.甲乙丙丁

  B.乙丙丁甲

  C.丙丁甲乙

  D.丁乙丙甲

  【答案】D

  【考点】担保物权的竞合

  【解析】《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据此可知,本题中丁享有的留置权最先得到受偿。

  《担保法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据此可知,本题中乙享有的已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丙享有的质权受偿,丙享有的质权优先于甲享有的未登记的抵押权受偿。

  综上,甲、乙、丙、丁对该套设备享有的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是丁、乙、丙、甲。

  8.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发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称为物权请求权。关于物权请求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2011年卷三单选第8题)

  A.是独立于物权的一种行为请求权

  B.可以适用债权的有关规定

  C.不能与物权分离而单独存在

  D.须依诉讼的方式进行

  【答案】D

  【考点】物权请求权

  【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物权法》颁布之前,我国民法未将物上请求权作为一项独立的请求权对待,而是将其置于侵权请求中。如《民法通则》第六章第三节“侵权的民事责任”,将各种侵害物权人的权利或妨害物权的请求权都在侵权责任中加以规定。对于侵权民事责任方式,《民法通则》规定了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等责任形式。《物权法》颁布实施以后,物权请求权已作为一种独立的请求权,该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分别规定了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

  选项B说法正确。根据民法通则及其他民事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民法对物权的保护方法主要有五种:请求确认所有权、请求恢复原状、请求返还原物、请求排除妨碍与消除危险、请求赔偿损失。这五种保护方法是物权的最基本的保护方法。其中,前四种保护方法是物权的保护方法,而赔偿损失则是债权的保护方法。因此,物权请求权可以适用债权的有关规定。但是应注意的是:在物权受到侵害时,应当首先考虑运用物权的保护方法;在物权的保护方法不适用或不够用时,再考虑适用债权的保护方法。

  选项C说法正确。物权的自我保护,是指所有人行使其物权受到侵害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权,即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侵害后,依据民法的规定,请求侵害人为一定的行为。因此,物权请求权是以物权为基础的,不能与物权分离而单独存在。

  选项D说法错误。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侵害时,可以直接向侵害人提出请求;如果侵害人没有依物权人的请求为适当行为,物权人则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物权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保护其物权。因此,物权请求权并非必须依诉讼的方式进行。

  9.潘某与刘某相约出游,潘某在长江边拾得一块奇石,爱不释手,拟带回家。刘某说,《物权法》规定河流属于国家所有,这一行为可能属于侵占国家财产。关于潘某能否取得奇石的所有权,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三单选第9题)

  A.不能,因为石头是河流的成分,长江属于国家所有,石头从河流中分离后仍然属于国家财产

  B.可以,因为即使长江属于国家所有,但石头是独立物,经有关部门许可即可以取得其所有权

  C.不能,因为即使石头是独立物,但长江属于国家所有,石头也属于国家财产

  D.可以,因为即使长江属于国家所有,但石头是独立物、无主物,依先占的习惯可以取得其所有权

  【答案】D

  【考点】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法——先占

  【解析】先占,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先于他人占有无主的动产,从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我国在立法上没有规定先占制度,也有不少学者认为无主财产应直接归国家所有,而否认先占取得。但是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的观点认为:在我国,不能一概排斥先占原则。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看,埋藏的文物、受国家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渔业资源等重要财产依法都属于国家财产,埋藏物、遗失物、无人继承的遗产有特殊的法律规定,要依照特殊规定来处理。对于特殊规定之外的无主财产,从我国现实生活来讲,实际上是存在着先占原则的。本题中提到石头虽然是在长江中发现的,但是并不属于长江整体的一部分,它既可以被放在河流中,也可以被放在平原上,还可以被放在大山上,它属于独立物、无主物,且不属于法律特殊规定中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因此,依先占的习惯,潘某可以取得其所有权。

  10.甲公司向银行贷款1,000万元,乙公司和丙公司向银行分别出具担保函:“在甲公司不按时偿还1,000万元本息时,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关于乙公司和丙公司对银行的保证债务,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三单选第10题)

  A.属于选择之债

  B.属于连带之债

  C.属于按份之债

  D.属于多数人之债

  【司法部的答案】B

  【网校的答案】BD

  【考点】债的分类

  【解析】《担保法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本题中,乙公司与丙公司分别向债权人提供保证,但是未与债权人约定保证份额,因此,乙公司与丙公司应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人。

  选项A错误。根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债可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债务人可从中选择其一履行或债权人可选择其一请求债务人履行的债。本题中,债的履行标的就有一种,而非数种,因此,不属于选择之债。

  选项C错误,选项B、D正确。对于多数人之债,根据多数一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不同状态,可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按份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人一方当事人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债。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人一方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本题中,乙公司与丙公司为连带共同保证人,对银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而非按份责任。因此,该债属于连带之债,而非按份之债。另外,连带之债的前提是多数人之债,因此,乙公司和丙公司对银行的保证债务同时也属于多数人之债。

  11.甲乙双方拟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甲向乙借款11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乙在签字之前,要求甲为借款合同提供担保。丙应甲要求同意担保,并在借款合同保证人一栏签字,保证期间为1年。甲将有担保签字的借款合同交给乙。乙要求从11万元中预先扣除1万元利息,同时将借款期限和保证期间均延长为2年。甲应允,双方签字,乙依约将10万元交付给甲。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三单选第11题)

  A.丙的保证期间为1年

  B.丙无须承担保证责任

  C.丙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D.丙应对10万元本息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B

  【考点】保证的成立

  【解析】《担保法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本题中,保证人丙虽然在第一份主合同中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了,但是该签字是在债权人乙签字之前进行的,后债权人乙并没有在此份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该份主合同及保证合同最终没有成立。后甲、乙经过协商改变了原来约定的主合同内容,同时将借款期限和保证期间作了延长,但没有再次让丙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因此,对于新约定的内容,丙不承担保证责任。

  12.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10万元债权,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20万元债权。甲公司将其债权转让给丁公司并通知了乙公司,丙公司未经乙公司同意,将其债务转移给戊公司。如丁公司对戊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戊公司下列哪一抗辩理由能够成立?( )(2011年卷三单选第12题)

  A.甲公司转让债权未获乙公司同意

  B.丙公司转移债务未经乙公司同意

  C.乙公司已经要求戊公司偿还债务

  D.乙公司、丙公司之间的债务纠纷有仲裁条款约束

  【答案】B

  【考点】债权转让与债务承担

  【解析】选项A错误。《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据此可知,甲公司将其债权转让给丁公司通知乙公司即可,无须得到乙公司的同意。

  选项B正确。《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据此可知,债务人丙公司将自己对乙公司的全部债务转让给戊公司需要得到乙公司的同意,否则该转让无效。因此,丁公司不能直接向戊公司行使代位权。

  选项C、D错误。丙公司与戊公司之间的债务承担因未取得乙公司的同意而无效,所以,乙公司已经要求戊公司偿还债务及乙公司、丙公司之间的债务纠纷有仲裁条款约束等都不能作为戊公司的抗辩理由。

  1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并购:“甲公司以1亿元收购乙公司在丙公司中51%的股权。若股权过户后,甲公司未支付收购款,则乙公司有权解除并购。”后乙公司依约履行,甲公司却分文未付。乙公司向甲公司发送一份经过公证的《通知》:“鉴于你公司严重违约,建议双方终止,贵方向我方支付违约金;或者由贵方提出解决方案。”3日后,乙公司又向甲公司发送《通报》:“鉴于你公司严重违约,我方现终止,要求你方依约支付违约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三单选第13题)

  A.《通知》送达后,并购解除

  B.《通报》送达后,并购解除

  C.甲公司对乙公司解除并购的权利不得提出异议

  D.乙公司不能既要求终止,又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

  【答案】B

  【考点】合同的解除、违约责任

  【解析】选项A、C错误,选项B正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本题中,甲、乙双方在并购中事先约定了解除的条件,当条件成就时,乙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并购。乙公司行使解除权时不需要甲公司同意,只需通知甲公司即可,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另外,乙公司第一次发出的《通知》仅是建议双方终止,并没有直接表示要解除,而第二次发出的《通报》才真正的直接作出了解除的意思表示,因此,该《通报》到达甲公司时,并购解除。若甲公司对乙公司解除并购的权利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的效力。

  选项D错误。违约金责任是指一方违约后,适用的以支付违约金为内容的民事责任。违约金具有约定性,而解除合同具有消灭合同效力的法律后果,那么解除合同与违约金责任二者能否并存呢?对此,我国合同法并未作出规定。但多数学者的观点认为,在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应允许另一方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因为违约金的主要作用就在于制裁违约行为以担保债务履行,合同的解除是因为一方违约而产生的,对于此种过错行为应当通过收取违约金的办法加以制裁。因此,合同解除后不应当影响违约金条款的效力,只要发生可以适用违约金条款的违约行为,就应当允许当事人追究违约方的违约金责任,这正是违约金条款的价值所在。

  14.2011年5月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约,约定甲公司于6月1日付款,乙公司6月15日交付“连升”牌自动扶梯。合同签订后10日,乙公司销售他人的“连升”牌自动扶梯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质监局介入调查。合同签订后20日,甲、乙、丙公司三方合意,由丙公司承担付款义务。丙公司6月1日未付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三单选第14题)

  A.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交付自动扶梯

  B.丙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交付自动扶梯

  C.丙公司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

  D.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和丙公司承担连带债务

  【答案】C

  【考点】不安抗辩权

  【解析】选项A错误。甲、乙、丙三方达成的是免责的债务承担,其效力表现在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辩权,新债务人亦可以之对抗债权人。《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本题中,丙公司负有先付款的义务,在丙公司没有付款之前,乙公司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拒绝甲公司要求交货的请求。

  选项B错误。甲、乙、丙三方达成的是债务承担,而非债权转让或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因此,丙公司无权要求乙公司交付自动扶梯。

  选项C正确。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有丧失商业信誉的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下,有权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有权解除合同。本题中,丙公司负有先给付义务,但是根据题干给出信息看,丙公司有证据证明乙公司有丧失商业信誉的行为,即“乙公司销售他人的”连升“牌自动扶梯发生了重大安全事故,且质监局已介入调查”,因此,丙公司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选项D错误。甲、乙、丙三方达成的是免责的债务承担,即甲公司将自己对乙公司的付款义务完全转移给了丙公司,甲公司不再对所移转的债务承担责任,丙公司则成为新的债务人。因此,乙公司只能要求丙公司付款,无权再要求甲公司付款,更无权要求甲公司和丙公司承担连带债务。

  15.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技术开发合同,未约定技术秘密成果的归属。甲公司按约支付了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后,乙公司交付了全部技术成果资料。后甲公司在未告知乙公司的情况下,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丙公司使用该技术,乙公司在未告知甲公司的情况下,以独占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丁公司使用该技术。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三单选第15题)

  A.该技术成果的使用权仅属于甲公司

  B.该技术成果的转让权仅属于乙公司

  C.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许可使用合同无效

  D.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的许可使用合同无效

  【答案】D

  【考点】技术开发合同

  【解析】《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选项A、B错误。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开发一项技术秘密,但并未约定该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也无法确定。因此,甲公司与乙公司均享有该技术秘密的使用权和转让权。

  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一条所称“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包括当事人均有不经对方同意而自己使用或者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并独占由此所获利益的权利。当事人一方将技术秘密成果的转让权让与他人,或者以独占或者排他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追认的,应当认定该让与或者许可行为无效。

  16.某诗人署名“漫动的音符”,在甲网站发表题为“天堂向左”的诗作,乙出版社的《现代诗集》收录该诗,丙教材编写单位将该诗作为范文编入《语文》教材,丁文学网站转载了该诗。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三单选第16题)

  A.该诗人在甲网站署名方式不合法

  B.“天堂向左”在《现代诗集》中被正式发表

  C.丙可以不经该诗人同意使用“天堂向左”,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D.丁网站未经该诗人和甲网站同意而转载,构成侵权行为

  【答案】C

  【考点】著作权的保护

  【解析】选项A错误。《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其具体内容包括:(1)决定是否在作品上署名;(2)决定署名的方式,如署真名、笔名;(3)决定署名的顺序;(4)禁止未参加创作的人在作品上署名;(5)禁止他人假冒署名,即有权禁止他人盗用自己的姓名或笔名在他人作品上署名。本题中,诗人对自己的作品享有署名权,且有权决定署名的方式,即署名“漫动的音符”是合法的。

  选项B错误。《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公之于众”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条件。本题中,诗人将自己创作的“天堂向左”的诗作在甲网站上公之于众的行为就是在行使发表权,该作品在甲网站上公开就已经被正式发表了。

  选项C正确。《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据此可知,丙教材编写单位可以不经该诗人同意使用“天堂向左”,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选项D错误。首先,选项D本身说法错误,这里不需要经过甲网站同意,因为甲网站对该诗作不享有著作权。关于是否要经过诗人的同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第三条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社、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本题中,该诗人未声明不得转载,甲网站也未得到该诗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因此,丁网站可以在未经该诗人和甲网站同意的情况下转载,但需要在转载时向该诗人支付报酬、注明出处。但该司法解释在2006年已被修改,其中第三条已被废止,但该条被废止不代表未经许可的转载行为一律认定为侵权。并且,在实践中多参照《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即若无禁止转载、摘编的声明,可以不经过同意而直接转载,只需支付报酬,注明出处。

  17.甲公司开发出一项发动机关键部件的技术,大大减少了汽车尾气排放。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书面合同受让该技术的专利申请权后不久,将该技术方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时申请了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三单选第17题)

  A.因该技术转让合同未生效,乙公司无权申请专利

  B.因尚未依据该技术方案制造出产品,乙公司无权申请专利

  C.乙公司获得专利申请权后,无权就同一技术方案同时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

  D.乙公司无权就该技术方案获得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

  【答案】D

  【考点】专利申请权的转让

  【解析】选项A错误。《专利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据此可知,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但是专利申请权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选项B错误。乙公司受让专利申请权后,无论是否已经依据该技术方案制造出产品,都可以就该技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

  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乙公司获得专利申请权后,可以就该技术方案同时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但是最终乙公司无权就该技术方案同时获得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据此可知,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都要求技术本身具有新颖性,而对发明专利的审查分为初步审查与实质审查,审查周期比较长。如果乙公司同时就该技术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话,等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时,实用新型专利可能已经被授予了,那么该技术就会成为现有技术,就不再具有新颖性了,也就不会再被授予发明专利了。

  18.个体经营户王小小从事理发服务业,使用“一剪没”作为未注册商标长期使用,享有较高声誉。王小小通过签订书面合同许可其同一城区的表妹张薇薇使用“一剪没”商标从事理发业务。后张薇薇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一剪没”商标使用于理发业务并获得注册。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三单选第18题)

  A.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B.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C.王小小有权自“一剪没”注册之日起5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注册商标

  D.王小小有权自“一剪没”注册之日起5年内请求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

  【答案】C

  【考点】商标权的撤销

  【解析】选项A、B错误。《商标法》第四十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有关商标许可权的规定是针对“注册商标”而言的,而本题中王小小的商标是未注册商标,因此,不适用上述有关注册商标许可权的相关规定。

  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本题中,王小小已经将“一剪没”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且在当地有较高声誉,张薇薇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注册“一剪没”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行为。因此,王小小有权自“一剪没”注册之日起5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注册商标。

  19.下列哪一情形不产生不当得利之债?( )(2011年卷三单选第19题)

  A.甲向乙借款10万元,1年后根据约定偿还本息15万元

  B.甲不知诉讼时效已过,向债权人乙清偿债务

  C.甲久别归家,误把乙的鸡当成自家的吃掉

  D.甲雇用的装修工人,误把邻居乙的装修材料用于甲的房屋装修

  【答案】B

  【考点】不当得利之债

  【解析】《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这是我国民法确立不当得利制度、民事审判机关解决不当得利问题的法律依据。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主要有:给付不当得利与非给付不当得利。

  选项A错误。《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甲、乙约定的利息为原本金的50%,显然超出了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即对于超出部分乙不能根据法律规定取得也不能根据约定取得,此种情形产生不当得利之债,甲有权请求乙返还。

  选项B正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民通意见》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据此可知,甲对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履行后,再以自己不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因此,债权人乙取得清偿款是有法律依据的,不产生不当得利之债。

  选项C错误。甲将乙的鸡吃掉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了不当利益,造成了乙的财产损失,产生不当得利之债。

  选项D错误。非给付不当得利,是指基于给付以外的事由发生的不当得利,包括人的行为、自然事件以及法律规定。人的行为,又可分为受益人的行为、受损人的行为和第三人的行为。甲雇用的装修工人误把邻居乙的装修材料用于甲的房屋装修,属于基于第三人的行为产生的不当得利之债。

  20.刘某承包西瓜园,收获季节突然病故。好友刁某因联系不上刘某家人,便主动为刘某办理后事和照看西瓜园,并将西瓜卖出,获益5万元。其中,办理后事花费1万元、摘卖西瓜雇工费以及其他必要费用共5000元。刁某认为自己应得劳务费5000元。关于刁某的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三单选第20题)

  A.5万元属于不当得利

  B.应向刘某家人给付3万元

  C.应向刘某家人给付4万元

  D.应向刘某家人给付3.5万元

  【答案】D

  【考点】无因管理

  【解析】《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选项A错误。本题中,刁某在没有法定和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为了避免刘某的利益受损,主动为刘某办理后事并对其西瓜园进行管理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而非不当得利。

  选项B、C错误,选项D正确。刁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有权要求受益人即刘某的家人偿付其因管理行为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该必要费用包括:刁某办理刘某后事花费1万元、摘卖西瓜雇工费以及其他必要费用5000元,共1.5万元,不包括刁某要求的劳务费。因此,刁某应从获益的5万元中扣除1.5万的必要费用,向刘某家人给付3.5万元。

  21.黄某与唐某自愿达成离婚并约定财产平均分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全部由唐某偿还。经查,黄某以个人名义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刘某借款10万元用于购买婚房。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三单选第21题)

  A.刘某只能要求唐某偿还10万元

  B.刘某只能要求黄某偿还10万元

  C.如黄某偿还了10万元,则有权向唐某追偿10万元

  D.如唐某偿还了10万元,则有权向黄某追偿5万元

  【答案】C

  【考点】离婚时的债务清偿

  【解析】选项A、B错误。《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题中,黄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刘某借款10万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即购买婚房,虽然该借款是以个人名义借的,但是仍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刘某既可以要求黄某偿还,也可以要求唐某偿还。

  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本题中,黄某与唐某自愿达成了离婚并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全部由唐某偿还,该合同有效,对黄某与唐某具有约束力。若黄某向刘某偿还了10万元借款,则有权向唐某追偿10万元。

  22.甲与乙登记结婚3年后,乙向法院请求确认该婚姻无效。乙提出的下列哪一理由可以成立?( )(2011年卷三单选第22题)

  A.乙登记结婚的实际年龄离法定婚龄相差2年

  B.甲婚前谎称是海归博士且有车有房,乙婚后发现上当受骗

  C.甲与乙是表兄妹关系

  D.甲以揭发乙父受贿为由胁迫乙结婚

  【答案】C

  【考点】无效婚姻

  【解析】选项A错误。《婚姻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婚姻法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选项A中,乙登记结婚的实际年龄离法定婚龄相差2年,在甲与乙登记结婚3年后,该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因此,以此为由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选项B错误。《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选项B中的情形不属于无效婚姻的情形,不能以此为由主张婚姻无效。

  选项C正确。《婚姻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无效。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表兄妹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因此,甲与乙是表兄妹关系,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该婚姻无效。

  选项D错误。《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据此可知,若乙是被胁迫而与甲结婚的,该婚姻属于可撤销婚姻,而非无效婚姻。另外甲乙登记结婚已经3年,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已过,该婚姻也不能被撤销了。

  23.下列哪一行为可引起放弃继承权的后果?( )(2011年卷三单选第23题)

  A.张某口头放弃继承权,本人承认

  B.王某在遗产分割后放弃继承权

  C.李某以不再赡养父母为前提,书面表示放弃其对父母的继承权

  D.赵某与父亲共同发表书面声明断绝父子关系

  【答案】A

  【考点】继承权的放弃

  【解析】选项A正确。《继承法意见》第四十七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据此可知,张某口头表示放弃继承权,且本人承认的,发生放弃继承权的法律后果。

  选项B错误。《继承法意见》第四十九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据此可知,王某在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继承权的,不发生放弃继承权的法律后果。

  选项C错误。《继承法意见》第四十六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据此可知,李某以不履行其法定的赡养义务由前提主张放弃继承权的,该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不发生放弃继承权的法律后果。

  选项D错误。继承权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亲关系而产生的,这种血亲关系不能解除。父母与子女由于家庭矛盾而发表的脱离父母子女关系的声明没有法律效力,在法律上得不到承认,即这种声明对基于血亲关系而产生的法定继承权没有影响。因此,赵某与父亲虽然共同发表书面声明断绝父子关系,但赵某对父亲遗产的继承权仍然存在。

  24.甲到乙医院做隆鼻手术效果很好。乙为了宣传,分别在美容前后对甲的鼻子进行拍照(仅见鼻子和嘴部),未经甲同意将照片发布到丙网站的广告中,介绍该照片时使用甲的真实姓名。丙网站在收到甲的异议后立即作了删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三单选第24题)

  A.乙医院和丙网站侵犯了甲的姓名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乙医院和丙网站侵犯了甲的姓名权,应承担按份赔偿责任

  C.乙医院侵犯了甲的姓名权

  D.乙医院和丙网站侵犯了甲的姓名权和肖像权,但丙网站可免于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C

  【考点】网络侵权责任的承担

  【解析】选项A、B错误。《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丙网站收到甲的通知后及时采取了必要措施,即删除了对甲造成侵权的相关内容,没有对甲造成扩大损失,不承担侵权责任。

  选项C正确。姓名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本题中,乙医院未经甲同意擅自将甲的照片发布在丙网站上,并在介绍该照片时使用甲的真实姓名,侵犯了甲的姓名权。

  选项D错误。肖像是指完整的面部,至少可以从肖像可以分清这是谁,而“仅见鼻子和嘴部”无法分清这是谁,故没有侵犯肖像权。

  (2010年)

  1.下列哪一情形下,乙的请求依法应得到支持?( )(2010年卷三单选第1题)

  A.甲应允乙同看演出,但迟到半小时。乙要求甲赔偿损失

  B.甲听说某公司股票可能大涨,便告诉乙,乙信以为真大量购进,事后该支股票大跌。乙要求甲赔偿损失

  C.甲与其妻乙约定,如因甲出轨导致离婚,甲应补偿乙50万元,后二人果然因此离婚。乙要求甲依约赔偿

  D.甲对乙承诺,如乙比赛夺冠,乙出国旅游时甲将陪同,后乙果然夺冠,甲失约。乙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C

  【考点】民法的调整对象

  【解析】《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据此可知,并不是所有的社会关系都属于民法调整的对象。

  选项A、D错误。“应允同看演出”与“承诺陪同旅游”都属于道德范畴,不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受道德调整。

  选项B错误。甲只是向乙转述一下听闻,乙作为成年人应该自己判断该信息的真伪,自己承担擅自依照该信息行事而产生的风险,乙不享有对甲法律意义上的请求权。

  选项C正确。夫妻之间对出轨导致离婚的补偿,符合民法中意思自治的原则,该有效,乙依照约定主张的请求权能得到支持。

  2.甲十七岁,以个人积蓄1000元在慈善拍卖会拍得明星乙表演用过的道具,市价约100元。事后,甲觉得道具价值与其价格很不相称,颇为后悔。关于这一买卖,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0年卷三单选第2题)

  A.买卖显失公平,甲有权要求撤销

  B.买卖存在重大误解,甲有权要求撤销

  C.买卖无效,甲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D.买卖有效

  【答案】D

  【考点】民事行为的效力

  【解析】选项A、B错误。在拍卖会上购买商品是价高者得,购买价格与商品的实际价值不相符是很平常的事,也是众所周知的事。因此,不存在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的情况。

  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其中,“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是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水平能否理解其行为,并能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17岁的甲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慈善拍卖会上以1000元的个人积蓄拍得价值100元的表演道具,是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的,因此该行为有效。

  3.甲十五岁,精神病人。关于其监护问题,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0年卷三单选第3题)

  A.监护人只能是甲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B.监护人可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

  C.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可直接请求法院裁决

  D.为甲设定监护人,适用关于精神病人监护的规定

  【答案】B

  【考点】监护

  【解析】选项A错误。《民法通则》第16条第4款规定,没有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

  选项B正确。《民通意见》第14条第2款规定,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

  选项C错误。《民通意见》第16条规定,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16条第3款或者第17条第2款的规定,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选项D错误。《民通意见》第13条规定,为患有精神病的未成年人设定监护人,适用民法通则第16条(关于未成年人监护)的规定。

  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关于法人,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0年卷三单选第4题)

  A.成立社团法人均须登记

  B.银行均是企业法人

  C.法人之间可形成合伙型联营

  D.一人公司均不是法人

  【答案】C

  【考点】法人

  【解析】选项A错误。社团法人相当于中国法律中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民法通则》第50条第2款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据此可知,并不是成立所有社团法人都需要登记。

  选项B错误。中国人民银行就不是企业法人,而是机关法人。

  选项C正确。《民法通则》第52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此是合伙型联营的规定。

  选项D错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就是法人。

  5.某校长甲欲将一套住房以50万元出售。某报记者乙找到甲,出价40万元,甲拒绝。乙对甲说:“我有你贪污的材料,不答应我就举报你。”甲信以为真,以40万元将该房卖与乙。乙实际并无甲贪污的材料。关于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0年卷三单选第5题)

  A.存在欺诈行为,属可撤销合同

  B.存在胁迫行为,属可撤销合同

  C.存在乘人之危的行为,属可撤销合同

  D.存在重大误解,属可撤销合同

  【答案】B

  【考点】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解析】选项A错误。本题当事人没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或误导对方基于此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是,所以不是欺诈行为。

  选项B正确。《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本题中乙以检举揭发甲贪污为由对甲进行威胁,应认定为存在胁迫行为,该房屋买卖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

  选项C错误。甲虽然是不得已而将自己的房屋卖予乙,但是因为受到了乙的胁迫,而不存在处于危难处境的情况,因此,不属于乘人之危的情况。

  选项D错误。重大误解是基于重大错误认识而实施的意思表示。本题中甲不存在重大错误认识,不属于重大误解的情况。

  6.甲将一辆汽车以15万元卖给乙,乙付清全款,双方约定七日后交付该车并办理过户手续。丙知道此交易后,向甲表示愿以18万元购买,甲当即答应并与丙办理了过户手续。乙起诉甲、丙,要求判令汽车归己所有,并赔偿因不能及时使用汽车而发生的损失。关于该汽车的归属,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0年卷三单选第6题)

  A.归乙所有,甲、丙应赔偿乙的损失

  B.归乙所有,乙只能请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C.归丙所有,但甲、丙应赔偿乙的损失

  D.归丙所有,但丙应赔偿乙的损失

  【司法部答案】A

  【网校答案】无

  【考点】一物二卖

  【解析】《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中甲乙之间的买卖因没有完成交付,所有权没有转移。即使丙知道甲乙之间的交易,但甲对汽车享有完全的所有权,依然有权再次处分。甲将汽车交付给了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该汽车的所有权归丙,且只有甲应当对乙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损失。

  7.红光、金辉、绿叶和彩虹公司分别出资50万、20万、20万、10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约定建成后按投资比例使用,但对楼房管理和所有权归属未作约定。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2010年卷三单选第7题)

  A.该楼发生的管理费用应按投资比例承担

  B.该楼所有权为按份共有

  C.红光公司投资占50%,有权决定该楼的重大修缮事宜

  D.彩虹公司对其享有的份额有权转让

  【答案】C

  【考点】共有

  【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物权法》第98条规定,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选项B说法正确。《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选项C说法错误。《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选项D说法正确。《物权法》第101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8.北林公司是某小区业主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关于业主与北林公司的权利义务,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0年卷三单选第8题)

  A.北林公司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不是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B.业主甲将房屋租给他人使用,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费,北林公司有权请求业主甲对该物业费的交纳承担连带责任

  C.业主乙拖欠半年物业服务费,北林公司要求业主委员会支付欠款,业主委员会无权拒绝

  D.业主丙出国进修两年返家,北林公司要求其补交两年的物业管理费,丙有权以两年未接受物业服务为由予以拒绝

  【答案】B

  【考点】物业服务合同

  【解析】选项A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2款规定, 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选项B正确。第7条规定,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选项C错误。第8条第2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费主张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另行主张权利。

  选项D错误。第6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9.某郊区小学校为方便乘坐地铁,与相邻研究院约定,学校人员有权借研究院道路通行,每年支付一万元。据此,学校享有的是下列哪一项权利?( )(2010年卷三单选第9题)

  A.相邻权

  B.地役权

  C.建设用地使用权

  D.宅基地使用权

  【答案】B

  【考点】地役权

  【解析】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本题郊区小学为方便地铁乘坐才借地通行,不是最基本的通行便利,因此双方之间是关于地役权的约定。

  10.辽东公司欠辽西公司货款200万元,辽西公司与辽中公司签订了一份价款为150万元的电脑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辽中公司指示辽西公司将该合同项下的电脑交付给辽东公司。因辽东公司届期未清偿所欠货款,故辽西公司将该批电脑扣留。关于辽西公司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0年卷三单选第10题)

  A.属于行使抵押权

  B.属于行使动产质权

  C.属于行使留置权

  D.属于自助行为

  【答案】C

  【考点】留置权

  【解析】《物权法》第230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第231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法律对企业之间的留置规定较为宽松,不要求留置的动产和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因此本题应选C.

  11.张某和李某采用书面形式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双方在甲地谈妥合同的主要条款,张某于乙地在合同上签字,李某于丙地在合同上摁了手印,合同在丁地履行。关于该合同签订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0年卷三单选第11题)

  A.甲地

  B.乙地

  C.丙地

  D.丁地

  【答案】C

  【考点】合同签订地

  【解析】《合同法解释二》第4条规定,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第5条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本题中,双方当事人并没有约定合同签订地,张某首先在乙地签字,李某后来于丙地在合同上摁了手印,李某的摁手印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因此,后签字的李某的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即丙地为合同签订地。

  12.甲、乙同为儿童玩具生产商。六一节前夕,丙与甲商谈进货事宜。乙知道后向丙提出更优惠条件,并指使丁假借订货与甲接洽,报价高于丙以阻止甲与丙签约。丙经比较与乙签约,丁随即终止与甲的谈判,甲因此遭受损失。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0年卷三单选第12题)

  A.乙应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B.丙应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C.丁应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D.乙、丙、丁无须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答案】C

  【考点】缔约过失责任

  【解析】《合同法》第42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有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的情况,给对方造成损失,该当事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是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相关规定,根据该规定可知,只有合同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的行为导致另一方的损失的,该方当事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题中乙和丙不是与甲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丁假借订货与甲接洽,报价高于丙以阻止甲与丙签约,即属于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的情形,丁应当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13.甲、乙订立一份价款为十万元的图书买卖合同,约定甲先支付书款,乙两个月后交付图书。甲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只交付五万元,答应余款尽快支付,但乙不同意。两个月后甲要求乙交付图书,遭乙拒绝。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0年卷三单选第13题)

  A.乙对甲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B.乙对甲享有不安抗辩权

  C.乙有权拒绝交付全部图书

  D.乙有权拒绝交付与五万元书款价值相当的部分图书

  【答案】D

  【考点】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解析】《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本题中,买卖合同约定了先后履行顺序,即甲先付款后乙交货。后甲只交付了五万元,属于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形,后履行的一方乙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注意这里是“相应”的履行请求,甲已经履行了5万元的义务,乙应当交付其5万元的图书,且有权基于先履行抗辩权拒绝交付与五万元书款价值相当的剩余部分图书。

  14.甲、乙约定:甲将100吨汽油卖给乙,合同签订后三天交货,交货后十天内付货款。还约定,合同签订后乙应向甲支付十万元定金,合同在支付定金时生效。合同订立后,乙未交付定金,甲按期向乙交付了货物,乙到期未付款。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0年卷三单选第14题)

  A.甲可请求乙支付定金

  B.乙未支付定金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

  C.甲交付汽油使得定金合同生效

  D.甲无权请求乙支付价款

  【答案】B

  【考点】定金

  【解析】《担保法解释》第116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15.甲无国籍,经常居住地为乙国,甲创作的小说《黑客》在丙国首次出版。我国公民丁在丙国购买了该小说,未经甲同意将其翻译并在我国境内某网站传播。《黑客》要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应当具备下列哪一条件?( )(2010年卷三单选第15题)

  A.《黑客》不应当属于我国禁止出版或传播的作品

  B.甲对丁翻译《黑客》并在我国境内网站传播的行为予以追认

  C.乙和丙国均加入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D.乙或丙国加入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答案】D

  【考点】《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

  【解析】《著作权法》第2条第2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本题中,乙国为无国籍人甲的经常居住地国,如果乙国加入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则乙国为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甲创作的小说《黑客》会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第2条第4款规定,未与中国签订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本题中,甲创作的小说《黑客》在丙国首次出版,如果丙国加入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则丙国为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甲创作的小说《黑客》会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16.甲、乙合作完成一部剧本,丙影视公司欲将该剧本拍摄成电视剧。甲以丙公司没有名气为由拒绝,乙独自与丙公司签订合同,以十万元价格将该剧本摄制权许可给丙公司。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2010年卷三单选第16题)

  A.该剧本版权由甲乙共同享有

  B.该剧本版权中的人身权不可转让

  C.乙与丙公司签订的许可合同无效

  D.乙获得的十万元报酬应当合理分配给甲

  【答案】C

  【考点】合作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著作权法》第13条第1款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选项B说法正确。《著作权法》第25条第1款规定,转让本法第10条第1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本法第10条第1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是著作人身权,据此可知,著作人身权不可转让,只能转让著作财产权。

  选项C说法错误,选项D说法正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本题中,甲以丙公司没有名气为由拒绝不属于“正当理由”,乙有权独自与丙公司签订合同,但是所得的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甲。

  17.甲公司注册了商标“霞露”,使用于日用化妆品等商品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0年卷三单选第17题)

  A.甲公司要将该商标改成“露霞”,应向商标局提出变更申请

  B.乙公司在化妆品上擅自使用“露霞”为商标,甲公司有权禁止

  C.甲公司因经营不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该商标,该商标可能被注销

  D.甲公司签订该商标转让合同后,应单独向商标局提出转让申请

  【答案】B

  【考点】注册商标的申请、转让和保护

  【解析】选项A错误。《商标法》第22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据此可知,改变注册标志需要重新提出注册申请,而不是变更申请。

  选项B正确。《商标法》第52条第(一)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甲公司的“霞露”用于日用化妆品上,乙公司在化妆品上擅自使用“露霞”为商标,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构成侵权,甲公司有权禁止。

  选项C错误。《商标法》第44条第(四)项规定,(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据此可知,甲公司因经营不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该商标,该商标可能被撤销而不是注销。

  选项D错误。《商标法》第39条第1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据此可知,应是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而不是甲公司单独向商标局提出转让申请。

  18.甲是某产品的专利权人,乙于2008年3月1日开始制造和销售该专利产品。甲于2009年3月1日对乙提起侵权之诉。经查,甲和乙销售每件专利产品分别获利为二万元和一万元,甲因乙的侵权行为少销售100台,乙共销售侵权产品300台。关于乙应对甲赔偿的额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0年卷三单选第18题)

  A.200万元

  B.250万元

  C.300万元

  D.500万元

  【答案】A

  【考点】专利侵权的赔偿数额

  【解析】《专利法》第65条第1款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本题中甲因乙的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可以确定,即2万×100台=200万。

  19.甲妻病故,膝下无子女,养子乙成年后常年在外地工作。甲与村委会签订遗赠扶养,约定甲的生养死葬由村委会负责,死后遗产归村委会所有。后甲又自书一份遗嘱,将其全部财产赠与侄子丙。甲死后,乙就甲的遗产与村委会以及丙发生争议。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0年卷三单选第19题)

  A.甲的遗产应归村委会所有

  B.甲所立遗嘱应予撤销

  C.村委会、乙和丙共同分割遗产,村委会可适当多分

  D.村委会和丙平分遗产,乙无权分得任何遗产

  【答案】A

  【考点】遗赠抚养与遗嘱的效力

  【解析】《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的,按照办理。据此可知,遗赠抚养的效力大于遗嘱或遗赠的效力,遗嘱或遗赠的效力大于法定继承。本题中,被继承人甲生前与村委会订立遗赠抚养,同时又立有遗嘱。因此,应该按照遗赠抚养的约定办理,遗产全部归村委会,那么无论是受遗赠人丙,还是法定继承人乙都不能分得遗产。

  20.甲晚10点30分酒后驾车回家,车速每小时80公里,该路段限速60公里。为躲避乙逆向行驶的摩托车,将行人丙撞伤,丙因住院治疗花去10万元。关于丙的损害责任承担,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0年卷三单选第20题)

  A.甲应承担全部责任

  B.乙应承担全部责任

  C.甲、乙应承担按份责任

  D.甲、乙应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D

  【考点】共同侵权

  【解析】共同加害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加害行为的特征包括:(1)加害主体的复数性;(2)共同实施侵权行为;(3)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另外注意: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中的“共同”可以是共同故意,也可以是共同过失,还可以是故意行为与过失行为相结合。本题中甲违章酒后超速驾驶,乙逆向行驶摩托车,两人都存在过错,两人的行为相结合造成了行人丙受伤的结果,甲乙要承担连带责任。

  21.大学生甲在寝室复习功课,隔壁寝室的学生乙、丙到甲寝室强烈要求甲打开电视观看足球比赛,甲只好照办。由于质量问题,电视机突然爆炸,甲乙丙三人均受重伤。关于三人遭受的损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0年卷三单选第21题)

  A.甲可要求电视机的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B.甲可要求乙、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C.乙、丙无权要求电视机的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D.乙、丙有权要求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答案】A

  【考点】产品侵权责任

  【解析】选项A正确,选项C错误。《侵权责任法》第43条第1款规定,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本题中,甲乙丙都是受害人,他们既可以要求电视机的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电视机的销售者承担责任。

  选项B、D错误。损害是由电视机质量问题造成的,无论是甲的行为,还是乙丙的行为,都与损害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2.某“二人转”明星请某摄影爱好者为其拍摄个人写真,摄影爱好者未经该明星同意将其照片卖给崇拜该明星的广告商,广告商未经该明星、摄影爱好者同意将该明星照片刊印在广告单上。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0年卷三单选第22题)

  A.照片的著作权属于该明星,但由摄影爱好者行使

  B.广告商侵犯了该明星的肖像权

  C.广告商侵犯了该明星的名誉权

  D.摄影爱好者卖照片给广告商,不构成侵权

  【答案】B

  【考点】著作权的归属、著作权的保护、人格权

  【解析】选项A错误。《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本题中,照片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即该摄影爱好者,而不是该明星。

  选项B正确。《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本题中,广告商未经该明星的同意将其照片刊登在广告上,属于对被摄影者肖像权的侵害。

  选项C错误。《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本题中,广告商并没有用侮辱、诽谤等方式对该明星进行损害,因此,没有侵犯该明星的名誉权。

  选项D错误。摄影爱好者未经该明星的同意,为了营利的目的将该照片出卖,侵犯了明星的肖像权。

  23.甲、乙是同事,因工作争执甲对乙不满,写了一份丑化乙的短文发布在丙网站。乙发现后要求丙删除,丙不予理会,致使乙遭受的损害扩大。关于扩大损害部分的责任承担,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0年卷三单选第23题)

  A.甲承担全部责任

  B.丙承担全部责任

  C.甲和丙承担连带责任

  D.甲和丙承担按份责任

  【答案】C

  【考点】网络侵权责任的承担

  【解析】《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甲作为网络用户,在网络上发布丑化乙的短文,甲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丙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但是,丙接到甲的通知后,不予理会,致使损失扩大,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甲承担连带责任。

  24.甲为父亲祝寿宴请亲友,请乙帮忙买酒,乙骑摩托车回村途中被货车撞成重伤,公安部门认定货车司机丙承担全部责任。经查:丙无赔偿能力。丁为货车车主,该货车一年前被盗,未买任何保险。关于乙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承担,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0年卷三单选第24题)

  A.甲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B.甲予以适当补偿

  C.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D.丁予以适当补偿

  【答案】B

  【考点】被帮工人的责任

  【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第2款规定,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本题中,帮工人乙遭受的人身损害是由第三人丙的行为造成的,应当由丙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由于丙没有赔偿能力,所以可以由被帮工人即甲予以适当补偿,而不是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选项C、D错误。《侵权责任法》第52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据此可知,盗窃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承担赔偿责任。丁作为登记的货车车主,不承担任何责任。

  (2009年)

  1.甲被乙家的狗咬伤,要求乙赔偿医药费,乙认为甲被狗咬与自己无关拒绝赔偿。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乙之间的赔偿关系属于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

  B.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属于绝对权

  C.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适用诉讼时效

  D.乙拒绝赔偿是行使抗辩权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特殊侵权行为。

  人身关系是“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的合称。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即是自然人的人格权关系和身份权关系。本题甲乙之间的纠纷是侵权关系中的因动物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关系,不属于人身关系的范围。因此,A项错误。

  甲请求乙承担赔偿责任的权利是在行使债权,是相对权,而非绝对权。因此,B项错误。

  《民法通则》第136条第(一)项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是1年。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适用特殊诉讼时效一年的规定,因此,C项正确。

  抗辩权是能够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行使抗辩权的前提是先承认对方的享有请求权利,然后再提出阻止对方请求权利的事由以此对抗对方权利的行使。本题中,乙提出甲被狗咬伤与自己没有任何关系,是对甲请求权利的否认,而非抗辩。因此,D项错误。

  2.王东、李南、张西约定共同开办一家餐馆,王东出资20万元并负责日常经营,李南出资10万元,张西提供家传菜肴配方,但李南和张西均只参与盈余分配而不参与经营劳动。开业两年后,餐馆亏损严重,李南撤回了出资,并要求王东和张西出具了“餐馆经营亏损与李南无关”的字据。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王东、李南为合伙人,张西不是合伙人

  B.王东、张西为合伙人,李南不是合伙人

  C.王东、李南、张西均为合伙人

  D.王东和张西所出具的字据无效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个人合伙中合伙人的确定及其合伙人内部的效力。

  《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民通意见》第46条规定,公民按照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民通意见》第46条对《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的共同劳动、共同经营作了扩大解释,即仅出资不劳动、不经营者,也可以作为合伙人。本题中,李南和张西虽然不参与经营和劳动,但是他们参与合伙的盈余分配,属于合伙人,因此,王东、李南和张西都是合伙人,C项正确,AB项说法错误。

  王东和张西出具的“餐馆经营亏损与李南无关”的字据属于合伙人之间的内部约定,该约定是有效的,但是仅在其内部有效,对外不产生约束力。因此,D项错误。

  3.甲公司分立为乙丙两公司,约定由乙公司承担甲公司全部债务的清偿责任,丙公司继受甲公司全部债权。关于该的效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该仅对乙丙两公司具有约束力,对甲公司的债权人并非当然有效

  B.该无效,应当由乙丙两公司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C.该有效,甲公司的债权人只能请求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D.该效力待定,应当由甲公司的债权人选择分立后的公司清偿债务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法人分立后的责任承担问题。

  《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据此可知,一般情况下,应该由分立后的法人对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分立后的法人之间有约定的,该约定的分配方案对分立后的法人企业是有约束力的,即对内有效。但是不能以此对抗债权人,除非该债权人对上述约定知情且同意。针对本题来说,乙丙公司之间的约定对乙丙公司是有效的,但是不能当然的对债权人发生效力,除非债权人知情且同意。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4.下列哪一情形构成无权代理?( )

  A.甲冒用乙的姓名从某杂志社领取乙的论文稿酬据为己有

  B.某公司董事长超越权限以本公司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C.刘某受同学周某之托冒充丁某参加求职面试

  D.关某代收某推销员谎称关某的邻居李某订购的保健品并代为付款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非基于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旨在将效果归属于本人的代理。A项中,虽然甲是冒用乙的姓名进行的民事行为,但是,并非旨在将行为效果归属于乙,而是旨在据为已有,不满足无权代理的条件,因此,A项不选。

  B项中,某公司的董事长不是公司的代理人,而是代表人。代理人与法人代表地位也不同,法人代表人在代表法人时,自己的人格被法人吸收,法人代表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时,仍是以自己的意思独立实施行为,只是该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本人。本项中,董事长的行为是代表行为,而非代理行为,因此,也就无所谓无权代理的问题了。因此,B项不选。

  《民法通则》第63条第3款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C项中的求职面试行为根据实践经验可知,属于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由代理人代理,因此,刘某冒充丁某参加请求面试的行为是违反法律禁止规定的行为,属于无效行为,不属于是否有权代理的评价范围之内。因此,C项不选。

  D项中,从“推销员谎称”信息中可以判断出关某没有得到李某的授权,关某认为此保健品是邻居李某订购的,并代李某接收且付款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因此,D项正确。

  5.诉讼时效因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而中断,下列哪一情形不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

  A.对方当事人在当事人主张权利的文书上签字、盖章的

  B.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该信件或数据电文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C.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D.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下落不明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县(市)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对诉讼时效中断的判断。

  《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有:

  (1)权利人之请求,指的是权利人于诉讼外向义务人请求其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权利人提出请求,使不行使权利的状态消除,诉讼时效也由此中断。

  (2)义务人的同意,是指义务人向权利人表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义务人的同意,亦即对权利人之权利的承认,故与请求发生相同之中断时效的效果。同意的方式,对此法律未有限制,口头或书面、明示或默示,均无不可,而且也不问义务人的同意是否有中断时效的目的。同意之表示人原则上应为义务人本人,义务人的代理人于授权范围内而为同意的,亦发生同意的效果,但保证人等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对主债务人不生同意之效果。同意之相对人,原则上亦为权利人或权利人之代理人,对第三人为同意,不生同意的效果。

  (3)提起诉讼或仲裁,是指权利人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请求法院或仲裁庭保护其权利的行为。

  对于第一种事由来说,当事人请求的方式,应认为口头或书面等能达到请求效果的各种方式,例如: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2)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该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3)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4)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根据上述事例可知,本题A、B、C项分别属于事例中(1)、(2)、(3)中的情况,D项中应该是“省级”而非是“县(市)级”。因此,ABC项属于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而D项不属于。

  6.甲将300册藏书送给乙,并约定乙不得转让给第三人,否则甲有权收回藏书。其后甲向乙交付了300册藏书。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甲与乙的赠与合同无效,乙不能取得藏书的所有权

  B.甲与乙的赠与合同无效,乙取得了藏书的所有权

  C.甲与乙的赠与合同为附条件的合同,乙不能取得藏书的所有权

  D.甲与乙的赠与合同有效,乙取得了藏书的所有权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附义务的赠与合同。

  甲乙之间的赠与合同属于附义务的赠与合同,而非附条件的赠与合同。该赠与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标的物自交付时起转移。因此,甲乙之间的赠与合同有效,乙取得了标的物藏书的所有权。因此,ABC项错误,D项说法正确。

  另外,附义务赠与合同的受赠人应当根据约定履行义务,如果受赠人不履行义务,赠与人有权请求受赠人履行义务或撤销赠与。

  7.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哪一类权利不能设定权利质权?( )

  A.专利权

  B.应收账款债权

  C.可以转让的股权

  D.房屋所有权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权利质权。

  《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8.甲公司开发写字楼一幢,于2008年5月5日将其中一层卖给乙公司,约定半年后交房,乙公司于2008年5月6日申请办理了预告登记。2008年6月2日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在乙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该层楼向银行抵押借款并登记。现因甲公司不能清偿欠款,银行要求实现抵押权。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

  A.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设立

  B.抵押合同无效,但抵押权设立

  C.抵押合同有效,但抵押权不设立

  D.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不设立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预告登记、不动产抵押合同与抵押权的生效时间。

  本题中,甲与银行之间设立的抵押是不动产抵押,一般情况下,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抵押权自办理抵押登记之日起设立。据此首先可以判断出甲与银行之间的抵押合同已经生效。因此,BD项错误。

  另外,《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本题中提到的标的物在设定抵押之前已经出售给了乙公司,并办理了预告登记且没有超出上述规定的3个月的期限。因此,在此期限内甲公司无权处分该不动产,即便是实际处分了,也不发生物权的效力。因此,银行不能取得写字楼的抵押权,A项错误,C项正确。

  9.甲对乙说:如果你在三年内考上公务员,我愿将自己的一套住房或者一辆宝马轿车相赠。乙同意。两年后,乙考取某国家机关职位。关于甲与乙的约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属于种类之债

  B.属于选择之债

  C.属于连带之债

  D.属于劳务之债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债的分类。

  根据债的标的物的不同属性,债可划分为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称为特定之债,以种类物为标的的债称为种类之债。在前者,债发生时,其标的物即已特定化;在后者,债成立时其标的物尚未特定化,甚至尚不存在,当事人仅就其种类、数量、质量、规格或型号等达成。本题中,甲乙约定的时候标的物已经确定,即甲的一套住房或一辆宝马车,不是第三人的也不是销售商的,所以该债属于特定之债,而非种类之债。因此,A项错误。

  根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债可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简单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只有一种,债务人只能按照该种标的履行、债权人也只能请求债务人按该种标的履行的债。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债务人可从中选择其一履行或债权人可选择其一请求债务人履行的债。本题中,存在两个标的物可供选项,即一个是住房,另外一个是宝马车,属于选择之债,而非简单之债。因此,B项正确。

  对于多数人之债,根据多数一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不同状态,可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本题中只有一个债务人和一个债权,不存在多数一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属于连带还是按份的问题。因此,C项错误。

  根据债务人所负给付义务的不同内容,债可分为财物之债和劳务之债。凡债的标的为给付财物的,为财物之债;债的标的为提供劳务的,为劳务之债。本题中债的标的物为给付财物,属于财物之债,而非劳务之债。因此,D项错误。

  10.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服装加工合同,约定乙公司支付预付款一万元,甲公司加工服装1000套,3月10日交货,乙公司3月15日支付余款九万元。3月10日,甲公司仅加工服装900套,乙公司此时因濒临破产致函甲公司表示无力履行合同。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因乙公司已支付预付款,甲公司无权中止履行合同

  B.乙公司有权以甲公司仅交付900套服装为由,拒绝支付任何货款

  C.甲公司有权以乙公司已不可能履行合同为由,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D.因乙公司丧失履行能力,甲公司可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本题中,甲乙签订的是加工承揽合同,该合同是双务合同,甲负有先履行义务,乙负有后履行义务。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后履行义务人乙明确表示因濒临破产无力履行合同,构成预期违约。甲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并向乙主张违约责任。因此,A项错误,C项正确。

  甲交付900件已经完成了合同的绝大部分履行义务,乙不能拒绝支付任何货款,乙有义务在甲履行义务的范围内支付相应货款。因此,B项错误。

  乙公司丧失履行能力,甲公司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而非顺序履行抗辩权。因此,D项错误。

  11.关于合同解除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赠与合同的赠与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B.承揽合同的承揽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C.没有约定保管期间保管合同的保管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D.居间合同的居间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合同的任意解除权。

  《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据此可知,赠与人并非在任何时候都享有任意解除权,而是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解除,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后赠与人则无权任意解除赠与。另外,对于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即便是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也无权任意解除赠与。因此,A项说法太绝对,不选。

  《合同法》第268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据此可知,在承揽合同中,享有任意解除权的是定作人,而非承揽人。因此,B项错误。

  《合同法》第376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据此可知,在没有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合同中,保管人享有任意解除权。因此,C项正确。

  《合同法》没有关于居间合同中的居间人享有任意解除权的规定,因此,D项错误。

  12.张某外出,台风将至。邻居李某担心张某年久失修的房子被风刮倒,祸及自家,就雇人用几根木料支撑住张某的房子,但张某的房子仍然不敌台风,倒塌之际压死了李某养的数只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李某初衷是为自己,故不构成无因管理

  B.房屋最终倒塌,未达管理效果,故无因管理不成立

  C.李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D.张某不需支付李某固房费用,但应赔偿房屋倒塌给李某造成的损失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行为。本题中,虽然李某在帮助张某修缮房屋的时候存在利己意思,但是主要目的还是为了张某的利益而为他修缮房屋,李某的行为成立无因管理。因此,AB项错误,C项正确。

  另外,无因管理一经成立,在管理人和本人之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管理人有权请求本人偿还其因管理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本人有义务偿还。本题中,李某有权要求张某支付固房费用,张某应支付。因此,D项错误。

  13.一日清晨,甲发现一头牛趴在自家门前,便将其拴在自家院内,打探失主未果。时值春耕,甲用该牛耕种自家田地。期间该牛因劳累过度得病,甲花费300元将其治好。两年后,牛的主人乙寻牛来到甲处,要求甲返还,甲拒绝返还。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甲应返还牛,但有权要求乙支付300元

  B.甲应返还牛,但无权要求乙支付300元

  C.甲不应返还牛,但乙有权要求甲赔偿损失

  D.甲不应返还牛,无权要求乙支付300元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不当得利的返还。

  《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本题中,甲拾得乙的牛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失主。因此,CD项错误。

  《物权法》第112条第3款规定,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本题中,甲花费的300元是因为甲使用该牛,致其劳累过度而生病所花费的费用,而非单纯的保管费用。另外,即便300元属于合理的保管遗失物的费用,甲最后拒绝返还的行为说明甲有侵占遗失物的意思,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也无权请求乙支付300元。因此,A项错误,B项正确。

  14.小刘从小就显示出很高的文学天赋,九岁时写了小说《隐形翅膀》,并将该小说的网络传播权转让给某网站。小刘的父母反对该转让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小刘父母享有该小说的著作权,因为小刘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B.小刘及其父母均不享有著作权,因为该小说未发表

  C.小刘对该小说享有著作权,但网络传播权转让合同无效

  D.小刘对该小说享有著作权,网络传播权转让合同有效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著作权的归属与合同的效力问题。

  《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本题中,小刘是小说《隐形翅膀》的创作者,因此,小刘是该作品的著作权人,不因其行为能力受到影响。因此,A项错误。

  《著作权法》第2条第1款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因此,B项错误。

  《民法通则》第58条第(一)项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本题中,小刘是9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签订的网络传播权转让合同无效。因此,C项正确,D项错误。

  15.甲创作的一篇杂文,发表后引起较大轰动。该杂文被多家报刊、网站无偿转载。乙将该杂文译成法文,丙将之译成维文,均在国内出版,未征得甲的同意,也未支付报酬。下列哪一观点是正确的?( )

  A.报刊和网站转载该杂文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B.乙和丙的行为均不构成侵权

  C.乙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丙的行为构成侵权

  D.乙的行为构成侵权,丙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著作权的侵权与合理使用。

  《著作权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本题中,报刊、网站对甲的作品进行转载需要向其支付报酬,否则构成侵权。因此,A项错误。

  乙将杂文译成法文在国内出版的行为不属于《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的合理使用的范围。因此,乙的行为构成侵权。《著作权法》第22条第(十一)项规定,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的,属于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范围。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据此可知,本题中丙将甲已经发表的杂文译成维文在国内出版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因此,BC项错误,D项正确。

  16.下列哪一行为构成对知识产权的侵犯?( )

  A.刘某明知是盗版书籍而购买并阅读

  B.李某明知是盗版软件而购买并安装使用

  C.五湖公司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购买并经营性使用

  D.四海公司明知是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商品而购买并经营性使用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0条规定,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

  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盗版软件的持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构成对知识产权的侵犯。B项中,李某明知是盗版软件而购买并安装使用的行为构成对知识产权的侵犯。因此,B项正确。

  对于ACD中的情况,相关知识产权法没有规定上述行为构成侵权,所以法无明文规定不认为是侵权。

  17.黑土公司获得一种新型药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权后,发现市场上有大量白云公司制造的该种新型药品出售,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白云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依据新修改《专利法》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A.所有基层法院均无该案管辖权

  B.黑土公司不应当承担被告的药品制造方法与专利方法相同的证明责任

  C.白云公司如能证明自己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法院应告知白云公司另行提起专利无效宣告程序

  D.如侵犯专利权成立,即使没有证据确定损害赔偿数额,黑土公司仍可获得一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赔偿额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专利侵权纠纷的相关规定。

  《民诉意见》第2条第1款规定,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可知,专利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因此,A项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一)项规定,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据此可知,本案中应该由白云公司对此承担证明责任,而非黑土公司。因此,B项正确。

  《专利法》第62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据此可知,如果白云公司可以证明自己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的,那么白云公司的行为则不构成侵权,法院应当判决驳回黑土公司的诉讼请求,而非告知白云公司另行提起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因此,C项说法错误。

  《专利法》第65条第2款规定,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因此,D项说法正确。

  18.甲创作并出版的经典童话《大灰狼》超过著作财产权保护期后,乙将“大灰狼”文字及图形申请注册在“书籍”等商品类别上并获准注册。丙出版社随后未经甲和乙同意出版了甲的《大灰狼》童话,并使用了“大灰狼”文字及图形,但署名为另一著名歌星丁,丁对此并不知情。关于丙出版社的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A.侵犯了甲的复制权

  B.侵犯了甲的署名权

  C.侵犯了丁的姓名权

  D.侵犯了乙的商标权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著作权侵权及商标侵权的相关规定。

  《著作权法》第10条第(五)项规定,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著作权人对自己的作品享有复制权,本题中,甲创作的《大灰狼》已经超过了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不再对此享有著作财产权中的复制权。因此,丙的出版行为并没有侵犯甲的复制权,A项说法错误。

  《著作权法》第20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因此,丙的行为侵犯了甲的署名权,B项说法正确。

  《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本题中,丙将甲创作的《大灰狼》童话署上丁的姓名的行为侵犯了丁的姓名权。因此,C项正确。

  本题中,乙已将“大灰狼”文字及图形申请注册在“书籍”等商品类别上并获准注册。丙擅自在“书籍”商品上使用“大灰狼”文字及图形的行为侵犯了乙的商标权。因此,D项说法正确。

  19.甲男与乙女通过网聊恋爱,后乙提出分手遭甲威胁,乙无奈遂与甲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乙得知,甲婚前就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久治不愈,乙向法院起诉离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法院应判决撤销该婚姻

  B.法院应判决宣告该婚姻无效

  C.对该案的审理应当进行调解

  D.当事人可以对法院的处理结果依法提起上诉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婚姻的效力问题。

  《婚姻法》第10条第(三)项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该婚姻关系无效。本题中,甲婚前就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久治不愈,满足无效婚姻的构成要件,属于无效婚姻。因此,法院应当判决宣告该婚姻关系无效,而非撤销该婚姻。所以,A项错误,B项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据此可知,对于审理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法院审理时不适用调解,且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能上诉。因此,CD项错误。

  20.甲、乙结婚的第10年,甲父去世留下遗嘱,将其拥有的一套房子留给甲,并声明该房屋只归甲一人所有。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该房屋经过八年婚后生活即变成夫妻共有财产

  B.如甲将该房屋出租,租金为夫妻共同财产

  C.该房屋及租金均属共同财产

  D.甲、乙即使约定将该房屋变为共同财产,其也无效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确定。

  《婚姻法》第18条第(三)项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首先,本题中甲父在遗嘱中明确表示将房屋赠给甲,因此,该房屋属于甲的个人财产,C项错误。

  其次,该房屋不会因为经过一定的年限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当事人有约定。因此,A项错误。

  再次,法律给予了当事人通过约定将夫妻个人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那么如果甲乙约定将该房屋变为共同财产的话,该约定是有效的。因此,D项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根据上述第(一)项中的规定可知,甲将作为个人财产的房屋出租后取得的租金属于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此种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B项说法正确。

  21.甲生前曾多次表示要将自己尚未发表的书稿赠送给乙,但一直未交付。后甲立遗嘱由丙继承全部遗产,但甲临终前又将该书稿赠与丁并立即交付。该书稿的发表权应由谁行使?( )

  A.乙

  B.丙

  C.丁

  D.丙和丁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著作权的行使与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甲乙签订了赠与合同,该合同有效,但是标的物并没有实际交付给乙,因此,乙不享有该书稿原件的所有权。后甲又与丁签订了赠与合同并交付了书稿,因此,丁取得了该书稿原件的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7条规定,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据此可知,甲书稿原件的发表权应该由其继承人丙行使,而非由原件的所有人丁行使,只有在没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情况下,才由原件所有人行使。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22.甲在乙承包的水库游泳,乙的雇工丙、丁误以为甲在偷鱼苗将甲打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乙、丙、丁应承担连带责任

  B.丙、丁应先赔偿甲的损失,再向乙追偿

  C.只能由丙、丁承担连带责任

  D.只能由乙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雇员侵权的赔偿责任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本题中,甲在乙承包的水库中游泳,与偷鱼苗的行为有很明显的区别,只要丙、丁稍微注意一下,或是询问一下,则不会造成此种误解。因此,丙、丁的行为存在重大过失,给甲造成的损害应该与乙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3.某小学组织春游,队伍行进中某班班主任张某和其他教师闲谈,未跟进照顾本班学生。该班学生李某私自离队购买食物,与小贩刘某发生争执被打伤。对李某的人身损害,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刘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B.某小学应承担赔偿责任

  C.某小学应与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刘某应承担赔偿责任,某小学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单位在第三人侵权时的责任承担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24.朴某系知名美容专家。某医院未经朴某同意,将其作为医院美容专家在医院网站上使用了朴某照片和简介,且将朴某名字和简介错误地安在了其他专家的照片旁。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医院未侵犯朴某的姓名权

  B.医院未侵犯朴某的肖像权

  C.医院侵犯了朴某的肖像权和姓名权

  D.医院侵犯了朴某的荣誉权

  答案:C

  解析:《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民通意见》第141条规定,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姓名权、 名称权的行为。本题中,某医院盗用了朴某的名字,属于对朴某姓名权的侵犯。因此,A项错误。

  《民通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本题中,某医院以营利为目的,擅自用朴某的肖像在网站上为自己做宣传的行为侵犯了朴某的肖像权。因此,B项错误。

  综合对AB两项的解释可知,某医院既侵犯了朴某的姓名权,也侵犯了朴某的肖像权。因此,C项正确。

  荣誉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享有的,因自己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获得光荣称号或其他荣誉的权利。《民法通则》第102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本题中,某医院并没有对朴某的荣誉称号进行非法剥夺等行为,不构成对朴某荣誉权的侵犯。因此,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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