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分类

您所在的位置:主页 > 法考 > 司考真题 > 正文

司法考试商法历年真题解析——单项选择题

2014-05-12 14:08 来源:独角兽网校 点击:次 【字号:

  (2013年)

  25.新余有限公司共有股东4人,股东刘某为公司执行董事。在公司章程无特别规定的情形下,刘某可以行使下列哪一职权?( )

  A.决定公司的投资计划

  B.否决其他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行为的效力

  C.决定聘任公司经理

  D.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执行董事的职权。

  选项A错误。根据《公司法》第38条第1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属于股东会职权,而非执行董事的职权。

  选项B错误。根据《公司法》第72条第2款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据此可知,执行董事对此没有一票否决权。

  选项C正确。《公司法》第47条第(九)项规定,董事会(执行董事)负责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选项D错误。《公司法》第47条第(五)项规定,董事会(执行董事)负责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该法第38条第1款第(六)项规定,股东会负责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据此可知,对于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董事有制订权,但是没有最终决定权。

  26.泰昌有限公司共有6个股东,公司成立两年后,决定增加注册资本500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股东会关于新增注册资本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

  B.股东认缴的新增出资额可分期缴纳

  C.股东有权要求按照认缴出资比例来认缴新增注册资本的出资

  D.一股东未履行其新增注册资本出资义务时,公司董事长须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增资。

  选项A错误。《公司法》第44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据此可知,有限责任公司增资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不是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

  选项B正确。《公司法》第179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该法第26条第1款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实行认缴制,股东可以分期缴纳出资。

  选项C错误。《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据此可知,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时,除另有约定外,股东应按照实缴出资比例来认购新股。

  选项D错误。《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4款规定,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据此可知,公司董事长有过错的,才承担相应的责任。

  27.关于股东或合伙人知情权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并复制公司会计账簿

  B.股份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并复制董事会会议记录

  C.有限公司股东可以知情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解散公司之诉

  D.普通合伙人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股东或合伙人的知情权。

  选项A错误。《公司法》第34条第2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据此可知,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无权复制。

  选项B错误。《公司法》第98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据此可知,股份公司股东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但无权复制。

  选项C错误。《公司法解释(二)》第1条第2款规定,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选项D正确。《合伙企业法》第28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28.香根餐饮有限公司有股东甲、乙、丙三人,分别持股51%、14%与35%.经营数年后,公司又开设一家分店,由丙任其负责人。后因公司业绩不佳,甲召集股东会,决议将公司的分店转让。对该决议,丙不同意。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丙可以该决议程序违法为由,主张撤销

  B.丙可以该决议损害其利益为由,提起解散公司之诉

  C.丙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D.公司可以丙不履行股东义务为由,以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异议股东的回购请求权。

  选项A错误。该股东决议不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况。

  选项B错误。《公司法解释(二)》第1条第1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本案中,公司经营目前不存在“僵局”,丙的解散主张不成立。

  选项C正确。《公司法》第75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股东会作出转让公司主要财产的决议,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选项D错误。题干中并未提到“丙不履行股东出资义务”的相关事实,因此以此为由解除其股东资格没有法律依据。

  29.甲公司于2012年12月申请破产。法院受理后查明:在2012年9月,因甲公司无法清偿欠乙公司100万元的货款,而甲公司董事长汪某却有150万元的出资未缴纳,乙公司要求汪某承担偿还责任,汪某随后确实支付给乙公司100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就汪某对乙公司的支付行为,管理人不得主张撤销

  B.汪某目前尚未缴纳的出资额应为150万元

  C.管理人有义务要求汪某履行出资义务

  D.汪某就其未履行的出资义务,可主张诉讼时效抗辩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责任、破产中的撤销权。

  选项A错误。《破产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据此可知,就汪某对乙公司的支付行为,管理人有权主张撤销。

  选项B错误。汪某已经以为公司偿债方式出资了100万,其尚未缴纳的出资额是50万。

  选项C正确。《破产法》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选项D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对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可知,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30.关于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二者的投资人都只能是自然人

  B.二者的投资人都一律承担无限责任

  C.个人独资企业可申请变更登记为普通合伙企业

  D.合伙企业不能申请变更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

  选项A错误。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8条第(一)项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合伙企业法》第2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据此可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而合伙企业的投资人可以是自然法、法人或其他组织。

  选项B错误。《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合伙企业法》第2条第3款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据此可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而合伙企业包括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

  选项C正确。若个人投资企业中增加一个投资人,则可以依法申请变更为普通合伙企业。

  选项D错误。反之,合伙企业中只剩下一个普通合伙人时,其已经不满足合伙企业的条件了,但是其可以申请将企业的性质变更为个人独资企业。

  31.甲未经乙同意而以乙的名义签发一张商业汇票,汇票上记载的付款人为丙银行。丁取得该汇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戊。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乙可以无权代理为由拒绝承担该汇票上的责任

  B.丙银行可以该汇票是无权代理为由而拒绝付款

  C.丁对甲的无权代理行为不知情时,丁对戊不承担责任

  D.甲未在该汇票上签章,故甲不承担责任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票据的无权代理、票据的文义性与无因性。

  选项A正确。在甲无权代理的情况下,乙可以以非本人所为进行抗辩,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选项B、C错误。票据签章具有独立性,票据流转具有无因性,丙银行、丁一旦在票据上进行了真实签章,就要对票据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

  选项D错误。甲未在票据上签章,甲不承担票据责任,但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32.依据我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关于证券发行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所有证券必须公开发行,而不得采用非公开发行的方式

  B.发行人可通过证券承销方式发行,也可由发行人直接向投资者发行

  C.只有依法正式成立的股份公司才可发行股票

  D.国有独资公司均可申请发行公司债券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证券发行。

  选项A错误。《证券法》第10条第3款规定,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据此可知,证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依法非公开发行。

  选项B错误。《证券法》第11条第1款规定,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据此可知,发行人不能直接向投资者发行证券,必须聘请保荐人。

  选项C错误。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公司,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就可以向社会发行股票了,在公司成立之后向投资者交付股票。

  选项D正确。国有独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依法发行公司债券。

  33.依据我国《海商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关于船舶物权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的船舶撞坏乙的船舶,则乙就其损害赔偿对甲的船舶享有留置权

  B.甲以其船舶为乙设定抵押担保,则一经签订抵押合同,乙即享有抵押权

  C.以建造中的船舶设定抵押权的,抵押权仅在办理登记后才能产生效力

  D.同一船舶上设立数个抵押权时,其顺序以抵押合同签订的先后为准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船舶物权。

  选项A错误。《海商法》第25条第2款规定,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据此可知,船舶留置权只限于造船人和修船人的留置权,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不能行使留置权。

  选项B正确,选项C错误。《物权法》第188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可知,船舶抵押权采取登记对抗主义,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之日起设立。

  选项D错误。《物权法》第199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据此可知,同一船舶上设定数个抵押权的,已经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都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34.甲公司将其财产向乙保险公司投保。因甲公司要向银行申请贷款,乙公司依甲公司指示将保险单直接交给银行。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因保险单未送达甲公司,保险合同不成立

  B.如保险单与投保单内容不一致,则应以投保单为准

  C.乙公司同意承保时,保险合同成立

  D.如甲公司未缴纳保险费,则保险合同不成立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财产保险合同。

  选项A、D错误,选项C正确。《保险法》第13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据此可知,保险合同自投保人与保险人达成合意时成立,保单是否送达、保费是否已经缴纳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成立。

  选项B错误。《保险法解释(二)》第14条第(一)项规定,投保单与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的,以投保单为准。但不一致的情形系经保险人说明并经投保人同意的,以投保人签收的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内容为准。

  (2012年)

  25.甲、乙、丙成立一家科贸有限公司,约定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甲、乙、丙各按20%、30%、50%的比例出资。甲、乙缴足了出资,丙仅实缴30万元。公司章程对于红利分配没有特别约定。当年年底公司进行分红。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丙只能按30%的比例分红

  B.应按实缴注册资本80万元,由甲、乙、丙按各自的实际出资比例分红

  C.由于丙违反出资义务,其他股东可通过决议取消其当年分红资格

  D.丙有权按50%的比例分红,但应当承担未足额出资的违约责任

  【答案】B

  【考点】本题考核红利分配规则。

  【解析】《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26.甲、乙、丙拟共同出资50万元设立一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在其设置的股东名册中记载了甲乙丙3人的姓名与出资额等事项,但在办理公司登记时遗漏了丙,使得公司登记的文件中股东只有甲乙2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丙不能取得股东资格

  B.丙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参与当年的分红

  C.丙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对抗第三人

  D.丙不能取得股东资格,但可以参与当年的分红

  【答案】C

  【考点】本题考核股东名册记载事项的登记效力。

  【解析】《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27.郑贺为甲有限公司的经理,利用职务之便为其妻吴悠经营的乙公司谋取本来属于甲公司的商业机会,致甲公司损失50万元。甲公司小股东付冰欲通过诉讼维护公司利益。关于付冰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必须先书面请求甲公司董事会对郑贺提起诉讼

  B.必须先书面请求甲公司监事会对郑贺提起诉讼

  C.只有在董事会拒绝起诉情况下,才能请求监事会对郑贺提起诉讼

  D.只有在其股权达到1%时,才能请求甲公司有关部门对郑贺提起诉讼

  【答案】B

  【考点】本题考核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解析】《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二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选项AC错误,选项B正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本案中,郑贺是公司的经理,属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而非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选项D错误。付冰想请求甲公司的监事会对郑贺提起诉讼,其持有的股权比例可以单独达到百分之一以上的要求,也可以与其他小股东合计达到百分之一以上的要求,而非必须是单独达到百分之一以上的要求。

  28.2012年5月,东湖有限公司股东申请法院对公司进行司法清算,法院为其指定相关人员组成清算组。关于该清算组成员,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公司债权人唐某

  B.公司董事长程某

  C.公司财务总监钱某

  D.公司聘请的某律师事务所

  【答案】A

  【考点】本题考核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的成员。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29.为开拓市场需要,个人独资企业主曾水决定在某市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委托朋友霍火为分支机构负责人。关于霍火的权利和义务,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应承担该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

  B.可以从事与企业总部相竞争的业务

  C.可以将自己的货物直接出卖给分支机构

  D.经曾水同意可以分支机构财产为其弟提供抵押担保

  【答案】D

  【考点】本题考核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解析】选项A错误。《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选项B错误。《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条第(六)项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选项C错误。《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条第(七)项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选项D正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条第(五)项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据此可知,若经曾水同意可以用分支机构财产为其弟提供抵押担保。

  30.某公司经营不善,现进行破产清算。关于本案的诉讼费用,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A.在破产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时,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

  B.该诉讼费用可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C.债务人财产不足时,诉讼费用应先于共益费用受清偿

  D.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诉讼费用等破产费用的,破产管理人应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答案】A

  【考点】本题考核破产费用。

  【解析】选项A说法错误。《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申请破产)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据此可知,申请破产的诉讼费不由申请人预交,破产申请费清算后再交纳。

  选项B说法正确。《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另外,该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为破产费用。据此可知,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可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选项C说法正确。《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该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为破产费用。据此可知,债务人财产不足时,诉讼费用应先于共益债务受清偿。

  选项D说法正确。《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31.在某公司破产案件中,债权人会议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60%,就若干事项形成决议。该决议所涉下列哪一事项不符合《破产法》的规定?( )

  A.选举8名债权人代表与1名职工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

  B.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C.申请法院更换管理人

  D.通过和解

  【答案】D

  【考点】本题考核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解析】《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据此可知,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的决议,必须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60%的,不能通过和解。

  32.关于票据丧失时的法律救济方式,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A.通知票据付款人挂失止付

  B.申请法院公示催告

  C.向法院提起诉讼

  D.不经挂失止付不能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诉讼

  【答案】D

  【考点】本题考核票据丧失时的法律救济方式。

  【解析】《票据法》第十五条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可知,挂失止付不是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33.甲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人寿保险,指定其秘书乙为受益人。保险期间内,甲、乙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且不能确定死亡时间的先后。该起交通事故由事故责任人丙承担全部责任。现甲的继承人和乙的继承人均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保险金应全部交给甲的继承人

  B.保险金应全部交给乙的继承人

  C.保险金应由甲和乙的继承人平均分配

  D.某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后有权向丙追偿

  【答案】A

  【考点】本题考核保险金的继承。

  【解析】《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该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本案中,被保险人甲与受益人乙在同一交通事故中意外身亡,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推定受益人乙死亡在先,因此,保险金应作为甲的遗产,由甲的继承人继承。

  34.为扩大生产规模,筹集公司发展所需资金,鄂神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总值为1亿元的股票。下列哪一说法符合《证券法》的规定?( )

  A.根据需要可向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

  B.董事会决定后即可径自发行

  C.可采取溢价发行方式

  D.不必将股票发行情况上报证券监管机构备案

  【答案】C

  【考点】本题考核股票的公开发行。

  【解析】选项A错误。公开发行股票应向不特定对象进行发行,而不能向特定对象进行发行。

  选项B错误。《证券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据此可知,发行股票应经股东大会决议,而非经董事会决定即可。

  选项C正确。《证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据此可知,鄂神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溢价发行方式发行股票。

  选项D错误。《证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开发行股票,代销、包销期限届满,发行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股票发行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2011年)

  25.白阳有限公司分立为阳春有限公司与白雪有限公司时,在对原债权人甲的关系上,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2011年卷三单选第25题)

  A.白阳公司应在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甲

  B.甲在接到分立通知书后30日内,可要求白阳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C.甲可向分立后的阳春公司与白雪公司主张连带清偿责任

  D.白阳公司在分立前可与甲就债务偿还问题签订书面

  【答案】B

  【考点】公司的分立

  【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选项B说法错误。《公司法》规定,公司在合并、减资的情况下,应当自作出合并、减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注意的是,这里说的是公司“合并、减资”的情况,对公司分立没有规定“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选项C、D说法正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另有约定的除外。

  26.某市房地产主管部门领导王大伟退休后,与其友张三、李四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王大伟不想让自己的名字出现在公司股东名册上,在未告知其弟王小伟的情况下,直接持王小伟的身份证等证件,将王小伟登记为公司股东。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三单选第26题)

  A.公司股东应是王大伟

  B.公司股东应是王小伟

  C.王大伟和王小伟均为公司股东

  D.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王小伟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答案】A

  【考点】公司的设立

  【解析】选项A正确,选项B、C错误。《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九条规定,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时,该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可知,只有在名义出资人与实际出资人有合意的情况下,才会发生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变动和名义变动的情况,而本题中给出的信息是“王大伟是在其弟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登记为公司股东,因此,公司的股东仍为王大伟。

  选项D错误。《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据此可知,公司中的股东以认缴或认购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债权人不能再单独要求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针对本题,首先,王小伟不是公司的股东,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其次,即便王小伟是公司的股东,也不以个人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7.2009年,甲、乙、丙、丁共同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丙以下列哪一理由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法院应予受理?( )(2011年卷三单选第27题)

  A.以公司董事长甲严重侵害其股东知情权,其无法与甲合作为由

  B.以公司管理层严重侵害其利润分配请求权,其股东利益受重大损失为由

  C.以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而未进行清算为由

  D.以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为由

  【答案】D

  【考点】公司的解散

  【解析】选项A、B、C错误。《公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选项D正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28.张平以个人独资企业形式设立“金地”肉制品加工厂。2011年5月,因瘦肉精事件影响,张平为减少风险,打算将加工厂改换成一人有限公司形式。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2011年卷三单选第28题)

  A.因原投资人和现股东均为张平一人,故加工厂不必进行清算即可变更登记为一人有限公司

  B.新成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仍可继续使用原商号“金地”

  C.张平为设立一人有限公司,须一次足额缴纳其全部出资额

  D.如张平未将一人有限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则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A

  【考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解析】选项A说法错误。《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将加工厂改换成一人有限公司形式”,属于原个人独资企业资格的消灭和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诞生,因此,应对个人独资企业进行清算。

  选项B说法正确。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使用原个人独资企业的商号“金地”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选项C说法正确。《公司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选项D说法正确。《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9.甲、乙、丙、丁打算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三单选第29题)

  A.各合伙人不得以劳务作为出资

  B.如乙仅以其房屋使用权作为出资,则不必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

  C.该合伙企业名称中不得以任何一个合伙人的名字作为商号或字号

  D.合伙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并经登记后生效

  【答案】B

  【考点】普通合伙企业

  【解析】选项A错误。《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据此可知,各合伙人可以以劳务作为出资。

  选项B正确。《合伙企业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据此可知,乙若以房屋使用权而非房屋所有权作为出资的话,不必须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

  选项C错误。商号,即厂商字号,或企业名称。商号作为企业特定化的标志,是企业具有法律人格的表现。商号经核准登记后,可以在牌匾,合同及商品包装等方面使用,其专有使用权不具有时间性的特点,只在所依附的厂商消亡时才随之终止。我国法律对商号权未有明确规定,因此,也未禁止或限制将合伙人的名字作为合伙企业的商号或字号。

  选项D错误。《合伙企业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合伙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30.赵、钱、孙、李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经全体合伙人会议决定,委托赵与钱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2011年卷三单选第30题)

  A.孙、李仍享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限

  B.孙、李有权监督赵、钱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C.如赵单独执行某一合伙事务,钱可以对赵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D.如赵执行事务违反合伙,孙、李有权决定撤销对赵的委托

  【答案】A

  【考点】普通合伙企业

  【解析】选项A表述错误。《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按照合伙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据此可知,孙、李不再享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权限。

  选项B表述正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选项C表述正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决定。

  选项D表述正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31.2010年8月1日,某公司申请破产。8月10日,法院受理并指定了管理人。该公司出现的下列哪一行为属于《破产法》中的欺诈破产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2011年卷三单选第31题)

  A.2009年7月5日,将市场价格100万元的仓库以30万元出售给母公司

  B.2009年10月15日,将公司一辆价值30万元的汽车赠与甲

  C.2010年5月5日,向乙银行偿还欠款50万元及利息4万元

  D.2010年6月10日,以方式与债务人丙相互抵销20万元债务

  【答案】B

  【考点】撤销权

  【解析】《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选项A错误。该公司将市场价格100万元的仓库以30万元出售给母公司的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该公司破产申请一年之前,管理人无权对此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选项B正确。该公司将公司一辆价值30万元的汽车赠与甲的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该公司破产申请前一年内,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选项C错误。《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选项C中,该公司在2010年5月5日,向乙银行偿还欠款50万元及利息4万元,属于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行为,但是根据题干中给出的信息无法确定当时债务人存在《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即无法确定该行为是否属于欺诈破产的行为,因此,不选。

  选项D错误。《破产法》没有禁止在破产申请受理后进行的抵销行为,更没有禁止在破产申请之前进行的抵销行为。

  32.甲公司开具一张金额50万元的汇票,收款人为乙公司,付款人为丙银行。乙公司收到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三单选第32题)

  A.乙公司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后即退出票据关系

  B.丁公司的票据债务人包括乙公司和丙银行,但不包括甲公司

  C.乙公司背书转让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D.如甲公司在出票时于汇票上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则乙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依然有效,但持票人不得向甲行使追索权

  【答案】C

  【考点】票据上的法律关系、票据行为

  【解析】选项A错误。票据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其中,票据的持有人(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对在票据上签章的人可以主张行使票据法规定的一切权利;在票据上签章的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义务,即依自己在票据上的签章按照票据上记载的文义,承担相应的义务。本题中,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丁公司,乙公司在背书转让时要在票据上签章,之后乙公司要依自己在票据上的签章按照票据上记载的文义,承担相应的票据义务。因此,乙公司并没有退出票据关系。

  选项B错误。《票据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据此可知,持票人以外的,在票据上签章的人都属于票据债务人,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本题中,丁公司的票据债务人不仅包括乙公司和丙公司,也包括出票人甲公司。

  选项C正确。《票据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据此可知,乙公司在背书转让时不得附有条件,即便是实际上附有了条件,所附条件也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选项D错误。《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据此可知,若出票人甲公司出票时在汇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则乙公司不能再背书转让,若乙公司背书转让了,该转让无效。

  33.股票和债券是我国《证券法》规定的主要证券类型。关于股票与债券的比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三单选第33题)

  A.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可以成为股票和债券的发行主体

  B.股票和债券具有相同的风险性

  C.债券的流通性强于股票的流通性

  D.股票代表股权,债券代表债权

  【答案】D

  【考点】股票与债券的区别

  【解析】选项A错误。作为筹资手段,无论是国家、地方、公共团体还是企业,都可以发行债券,而股票则只有股份制企业才可以发行。

  选项B错误。股票的风险性大于债券的风险性。债券只是一般的投资对象,其交易转让的周转率比股票低,股票不仅是投资对象,更是金融市场上的主要投资对象,其交易转让的周转率高,市场价格变动幅度大,可能暴涨暴跌,安全性低,风险大,但却能获得很高的预期收入,因而能够吸引不少人投进股票交易中来。

  选项C错误。股票的流通性大于债券的流通性。

  选项D正确。债券和股票实质上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有价证券,二者反映着不同的经济利益关系。债券所代表的是对公司的一种债权,而股票所代表的是股东的财产权。权属关系不同,就决定了债券的持有者无权过问公司的经营管理,而股票的持有者,则有权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34.张三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汽车损失险。某日,张三的汽车被李四撞坏,花去修理费5,000元。张三向李四索赔,双方达成如下书面:张三免除李四修理费1,000元,李四将为张三提供3次免费咨询服务,剩余的4,000元由张三向保险公司索赔。后张三请求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支付保险金5,000元。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三单选第34题)

  A.保险公司应当按保险合同全额支付保险金5,000元,且不得向李四求偿

  B.保险公司仅应当承担4,000元保险金的赔付责任,且有权向李四求偿

  C.因张三免除了李四1,000元的债务,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D.保险公司应当全额支付5,000元保险金,再向李四求偿

  【答案】B

  【考点】代位求偿权

  【解析】选项A错误。《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据此可知,若保险公司向张三支付了保险金的,是可以向李四进行追偿的。

  选项B正确,选项C、D错误。《保险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本题中,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张三放弃了对第三者李四的部分赔偿请求权,那么保险人对放弃部分不再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而非对全部保险金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保险公司仅应承担4,000元保险金的赔付责任,且有权向李四求偿。

  (2010年)

  25.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组建一有限公司。出资约定甲以现金十万元出资,甲已缴纳六万元出资,尚有四万元未缴纳。某次公司股东会上,甲请求免除其四万元的出资义务。股东会五名股东,其中四名表示同意,投反对票的股东丙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该股东会决议无效。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0年卷三单选第25题)

  A.该决议无效,甲的债务未免除

  B.该决议有效,甲的债务已经免除

  C.该决议需经全体股东同意才能有效

  D.该决议属于可撤销,除甲以外的任一股东均享有撤销权

  【答案】A

  【考点】股东出资、股东会决议

  【解析】《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22条第1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据此可知,甲应向公司足额缴纳,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而股东会对于免除甲四万元出资义务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无效决议。

  26.甲乙丙三人拟成立一家小规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八万元,甲以一辆面包车出资,乙以货币出资,丙以实用新型专利出资。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0年卷三单选第26题)

  A.甲出资的面包车无需移转所有权,但须交公司管理和使用

  B.乙的货币出资不能少于二万元

  C.丙的专利出资作价可达到四万元

  D.公司首期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答案】C

  【考点】股东出资方式

  【解析】选项A错误。《公司法》第28条第1款规定,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据此可知,甲以面包车出资的,应当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选项B错误。《公司法》第27条第3款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本题中,注册资本是八万,8万×30%=2.4万。因此,乙的货币出资不能少于2.4万。

  选项C正确。只要货币出资额不低于2.4万,其他非货币财产出资即符合法律规定,即非货币财产出资额最高可达到5.6万,因此丙的专利出资作价可以达到4万。

  选项D错误。《公司法》第26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本题中,注册资本的20%是1.6万,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是3万,公司首期出资不得低于3万。

  要想作对此题,需要记住《公司法》规定的几个百分比数据,学习时要及时总结。

  27.张某为避免合作矛盾与问题,不想与人合伙或合股办企业,欲自己单干。朋友对此提出以下建议,其中哪一建议是错误的?( )(2010年卷三单选第27题)

  A.“可选择开办独资企业,也可选择开办一人有限公司”

  B.“如选择开办一人公司,那么注册资本不能少于10万元”

  C.“如选择开办独资企业,则必须自己进行经营管理”

  D.“可同时设立一家一人公司和一家独资企业”

  【答案】C

  【考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

  【解析】选项A、D正确。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不冲突,可以选择其一开办,也可以同时设立上述两种企业。

  选项B正确。《公司法》第59条第1款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选项C错误。《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9条第1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28.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重要的外商投资企业类型。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2010年卷三单选第28题)

  A.合营各方可在章程中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B.合营企业设立董事会并作为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C.合营者如欲转让其在合营企业中的股份,需经审批机构批准

  D.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答案】A

  【考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解析】选项A表述错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8条第1款规定,合营企业获得的毛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缴纳合营企业所得税后,扣除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净利润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据此可知,合营各方只能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选项B表述正确。《合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0条规定,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

  选项C表述正确。《合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0条第1款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据此可知,合营者如欲转让其在合营企业中的股份,需经审批机构批准。

  选项D表述正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第1款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29.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付款人为丙银行的承兑汇票。丁向乙公司出具了一份担保函,承诺甲公司不履行债务时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乙公司持票向丙银行请求付款,银行以出票人甲公司严重丧失商业信誉为由拒绝付款。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0年卷三单选第29题)

  A.乙公司只能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

  B.丙银行拒绝付款不符法律规定

  C.乙公司应先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不能得到清偿时方能向丁追偿

  D.丁属于票据法律关系的非基本当事人

  【答案】B

  【考点】票据行为

  【解析】选项A错误。《票据法》第61条第1款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据此可知,乙在遭到丙拒绝付款时,可以行使追索权,请求出票人、保证人等承担票据责任,而不是只能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

  选项B正确。票据上的法律关系具有无因性,即是一种单纯的金钱支付关系,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符合票据法规的有效票据为必要。至于票据赖以发生的原因则在所不问。即使原因关系无效或有瑕疵,均不影响票据的效力。因此,本题中丙银行不能以出票人甲公司严重丧失商业信誉为由拒绝付款,该拒绝付款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

  选项C错误。丁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乙公司可以直接要求丁承担责任。

  选项D错误。《票据法》第46条第(一)项规定,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表明“保证”的字样。本题中,丁的行为不是在票据上签章的票据行为,不属于票据保证,根本就不是票据法律关系的(非基本)当事人,丁只承担民法上的保证责任。

  30.某上市公司因披露虚假年度财务报告,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蒙受重大损失。关于对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10年卷三单选第30题)

  A.该上市公司的监事

  B.该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C.该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刊登媒体

  D.该上市公司的证券承销商

  【答案】C

  【考点】上市公司披露虚假信息的责任主体

  【解析】《证券法》第69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可知,上市公司披露虚假信息的责任主体包括:第一,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第二,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第三,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此,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刊登媒体并不包括在内。

  31.根据《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投保人对下列哪一类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2010年卷三单选第31题)

  A.与投保人关系密切的邻居

  B.与投保人已经离婚但仍一起生活的前妻

  C.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D.与投保人合伙经营的合伙人

  【答案】C

  【考点】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解析】《保险法》第31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32.辽沈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申请破产清算。法院受理后,管理人开始受理债权人的债权申报。对此,下列哪一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属于应当受偿的破产债权?( )(2010年卷三单选第32题)

  A.债权人甲的保证人,以其对辽沈公司的将来求偿权进行的债权申报

  B.债权人乙,以其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进行的债权申报

  C.债权人丙,要求辽沈公司作为承揽人继续履行承揽合同进行的债权申报

  D.某海关,以其对辽沈公司进行处罚尚未收取的罚款进行的债权申报

  【答案】A

  【考点】破产债权

  【解析】选项A正确。《企业破产法》第51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选项B、D错误。《企业破产法》并没有规定可以就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和罚款申报债权,因此不可能得到受偿。

  选项C错误。《企业破产法》第53条规定,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据此可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属于应当受偿的破产债权。但选项C中“债权人丙,要求辽沈公司作为承揽人继续履行承揽合同进行的债权申报”意味着合同并没有解除,因此不属于可以申报的债权范围。

  33.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关于此规定在合伙法原理上的称谓,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0年卷三单选第33题)

  A.事实合伙

  B.表见普通合伙

  C.特殊普通合伙

  D.隐名合伙

  【答案】B

  【考点】表见普通合伙

  【解析】表见普通合伙指有限合伙人仅以其认缴的出资人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但是,如果有限合伙人的行为足以使得第三人合理信赖其为普通合伙人时,则有限合伙人得承担普通合伙人的责任。

  34.关于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如合伙未作约定且合伙人协商不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0年卷三单选第34题)

  A.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平均分配

  B.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C.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按合伙约定的出资比例分配

  D.应当按合伙人的贡献决定如何分配

  【答案】B

  【考点】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33条第1款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的约定办理;合伙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2009年)

  25.关于股东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股东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B.股东资格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C.非法人组织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

  D.外国自然人不能成为我国公司的股东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股东的概念。

  法律对股东并无行为能力的要求,所以理论上股东可以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当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作为股东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其行使股东权利。因此,A项错误。

  《公司法》第76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B项正确。

  股东可以是自然人,可以是法人,可以是非法人组织,还可以是国家,当国家作为股东时需明确代表国家行使股东权的具体组织,例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因此,法律没有对股东的形式和国籍进行限制,CD项错误。

  26.甲、乙、丙为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现甲欲对外转让其股份,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

  A.甲必须就此事书面通知乙、丙并征求其意见

  B.在任何情况下,乙、丙均享有优先购买权

  C.在符合对外转让条件的情况下,受让人应当将股权转让款支付给公司

  D.未经工商变更登记,受让人不能取得公司股东资格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问题。

  《公司法》第72条第2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因此,A项说法正确。

  根据《公司法》第72条第3款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据此可知,乙丙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而非在任何情况下都享有优先购买权。因此,B项错误。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主体是股东,而非是公司,受让人应该将股权转让款支付给出让的股东,而非公司。因此,C项错误。

  《公司法》第74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据此可知,取得公司股东资格并不是以工商变更登记为生效要件。因此,D项说法错误。

  27.甲是某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持有该企业15%的份额。在合伙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甲在合伙期间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实施了下列行为,其中哪一项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 )

  A.将自购的机器设备出租给合伙企业使用

  B.以合伙企业的名义购买汽车一辆归合伙企业使用

  C.以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向银行提供质押担保

  D.提前一个月通知其他合伙人将其部分合伙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人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有限合伙人的相关规定。

  《合伙企业法》第70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合伙并没有就有限合伙人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问题进行特别的约定,因此,甲是可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故A项中的行为不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合伙企业法》第68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因此,B项中的行为是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合伙企业法》第72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题干中已经给出合伙无特别约定的信息,因此,C项中有限合伙人甲将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行为不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合伙企业法》第73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据此可知,D项中的行为不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28.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李某因车祸遇难,生前遗嘱指定16岁的儿子李明为其全部财产继承人。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

  A.李明有权继承其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B.如其他合伙人均同意,李明可以取得有限合伙人资格

  C.如合伙约定合伙人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则李明不能成为合伙人

  D.应当待李明成年后由其本人作出其是否愿意成为合伙人的意思表示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资格及其财产份额的继承。

  《合伙企业法》第50条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三)合伙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李明有权继承其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A项正确。

  如其他合伙人均同意,李明可以取得有限合伙人资格,原来的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因此,B项正确。

  如果合伙事先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那么李某不能成为合伙人,只能要求退还其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因此,C项正确。

  另外,李某是否愿意取得合伙人的资格由其法定代理人代替作出意思表示即可,不需要等到李明成年后由其本人作出,另外,即便是本人愿意也需要其他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才可以实现。因此,D项错误。

  29.甲公司严重资不抵债,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法院申请破产。下列哪一财产属于债务人财产?( )

  A.甲公司购买的一批在途货物,但尚未支付货款

  B.甲公司从乙公司租用的一台设备

  C.属于甲公司但已抵押给银行的一处厂房

  D.甲公司根据代管合法占有的委托人丙公司的两处房产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破产财产的确定。

  《破产法》第39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据此可知,在运输途中且债务人还没有支付货款的货物属于出卖人的财产,出卖人可以行使取回权,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因此,A项错误。

  《合同法》第242条规定,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因此,B项错误。

  债务人已经设定担保的财产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因此,C项正确。

  委托保管合同中,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而非保管人。甲公司根据代管合法占有房产的所有权是委托人丙公司的,而非甲公司的,该房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因此,D项错误。

  30.关于破产案件受理后、破产宣告前的程序转换,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如为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的案件,债权人可以申请和解

  B.如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案件,债务人可以申请重整

  C.如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重整的案件,债务人可以申请破产清算

  D.如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案件,债务人的出资人可以申请和解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破产的相关程序性规定。

  《破产法》第7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只有债务人有权申请和解,债权人在任何情况下都无权申请和解。因此,A项错误。

  《破产法》第70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因此,B项正确。

  《破产法》第70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据此可知,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有权直接申请重整,如果债权人先申请了重整,债务人是不能再申请破产清算的。因此,C项错误。

  如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案件,债务人的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不能申请和解,只有债务人才能申请和解。因此,D项错误。

  31.甲公司购买乙公司电脑20台,向乙公司签发金额为1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一张,丁公司在汇票上签章承诺:“本汇票已经本单位承兑,到期日无条件付款”。当该汇票的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时,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如该汇票已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恰好欠汇票付款人某银行10万元到期贷款,则银行可以提出抗辩而拒绝付款

  B.如该汇票已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则甲公司可以乙公司交付的电脑质量存在瑕疵为抗辩理由拒绝向丙公司付款

  C.因该汇票已经丁公司无条件承兑,故丁公司不可能再以任何理由对持票人提出抗辩

  D.甲公司在签发汇票时可以签注“以收到货物为付款条件”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票据的抗辩和票据的必要记载事项。

  《票据法》第13条第2款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如果丙与付款银行有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的话,银行可以以此提出抗辩,拒绝付款。因此,A项正确。

  《票据法》第13条第1款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据此可知,甲公司不能以自己与持票人丙公司的前手乙公司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丙公司。因此,B项错误。

  《票据法》第44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本题中丁公司已经对汇票进行了承兑,那么它就成为了第一付款人,要承担到期付款的票据责任。但是并非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对抗持票人,根据《票据法》第13条第2款的规定可知,如果丁公司与持票人之间有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时,如果持票人没有履行相应的债务,那么丁公司可以以此为由对抗持票人的付款请求。因此,C项错误。

  《票据法》第19条规定第1款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另外《票据法》第22条第(二)项规定,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是汇票的必要记载事项。据此可知,汇票出票时不能记载附条件的付款,如果在付款上附有条件的话,就会导致该汇票无效。因此,D项错误。

  32.丁某于2005年5月为其九周岁的儿子丁海购买一份人身保险。至2008年9月,丁某已支付了三年多的保险费。当年10月,丁海患病住院,因医院误诊误治致残。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丁某可以在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同时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B.应当先由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再由保险公司向医院追偿

  C.丁某应先向医院索赔,若医院拒绝赔偿或无法足额赔偿,再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D.丁某不能用诉讼方式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人身保险责任的承担问题。

  《保险法》第46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因此,A项正确。

  另外,根据《保险法》第46条规定可知,在人身保险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权同时向保险人和第三者进行追偿,法律没有规定追偿的先后顺序,而且,在人身保险中,保险人先支付了保险金的,也不享有代位请求偿权。因此,BC项说法错误。

  《保险法》第26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上述规定中明确给出了各种保险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由此可以说明本案中丁某可以用诉讼方式请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因此,D项错误。

  33.潘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年期的家庭财产保险。保险期间内,潘某一家外出,嘱托保姆看家。某日,保姆外出忘记锁门,窃贼乘虚而入,潘某家被盗财物价值近5,000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应由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赔偿后无权向保姆追偿

  B.损失系因保姆过错所致,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C.潘某应当向保险公司索赔,不能要求保姆承担赔偿责任

  D.潘某只能要求保姆赔偿,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财产保险责任的承担问题。

  首先,潘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年期的家庭财产保险,且在保险期内发生了保险事故,虽然是第三人引起的,但是保险公司依然负有支付保险金的责任。因此,BD项错误。

  《保险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法》第62条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据此可知,本题中保姆属于潘某家庭的其他组成人员,且保姆对保险事故的发生仅存在过失,而非故意,因此,保险公司不得对保姆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所以,A项正确。

  另外,潘某一家外出,嘱托保姆看家。潘某与保姆之间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标的物是家中的财产。因保姆的过错导致潘某家财产被盗,保姆虽然不用承担保险法上的保险责任,但是应当承担民法中的违约责任。因此,C项错误。

  34.关于证券交易所,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会员制证券交易所从事业务的盈余和积累的财产可按比例分配给会员

  B.证券交易所总经理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C.证券交易所制定和修改章程应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D.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必须由国务院决定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证券法》第105条第2款规定,实行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的财产积累归会员所有,其权益由会员共同享有,在其存续期间,不得将其财产积累分配给会员。因此,A项错误。

  《证券法》第107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设总经理一人,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因此,B项错误。

  《证券法》第103条第2款规定,证券交易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因此,C项错误。

  《证券法》第102条第2款规定,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因此,D项正确。
每日获悉司考成功经验、考前考点预测、课程更新进度,帮你不走弯路过法考! 2023年法考辅导方案>>
分享到:
0
法考辅导优惠套餐
班次名称班次介绍优惠价
客观题精英班 含入门导学、基础精讲、考题点评、冲刺特训四阶段录播课,所有高清课程配有同步字幕,邮寄2023年四宝书籍资料。限量赠送新大纲解读直播。
授课内容中涉及法考重点、难点、必考点等内容,帮您从多个维度上逐一破解法考困局!
¥1380购买
VIP协议班 含入门导学、基础精讲、主观题重点强化、考题点评、冲刺特训五阶段录播课,所有高清课程配有同步字幕,还包含新大纲解读、客观题应试技巧等直播课程,赠送五宝书籍资料。限量赠送主观题应试班。
该班次提供教务老师辅导,制定学习规划,同时赠送对应答疑积分,解答专业法律问题!
签订协议,万一不过关,遵照协议次年免费重读。
¥2980购买
科举社群班含入门导学、基础精讲、主观题重点强化、考题点评、冲刺特训五阶段录播课,所有高清课程配有同步字幕,还包含新大纲解读、三大诉讼法对比解读、易错易混考点解读、客观题应试技巧、主观题应试技巧、客观题无忧直播班等直播特色课程。赠送五宝书籍资料。限量赠送主观题论述班。
科举社群班实行实名制专属小班教学,根据课程更新进度和报名时间等因素编入班级QQ群;同时还包括专业答疑、直播、督学等服务内容,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提高学习效率,最终帮您稳妥的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学制两年,课程有效期至2024年主观题考试结束3日内关闭。
适合群体:
特别适合零基础、基础薄弱或在职考生,抱着必过心态参加法考的所有考生!
班次特色:
1.特色直播课:客观题无忧直播班、新大纲解读、三大诉讼法对比解读、易错易混考点解读、客观题应试技巧、主观题应试技巧。
2.科举社群班专属个性化学习方案,可以1对1帮助修订完善,让你不走弯路过法考。
3.组建实名制QQ小班教学群,班主任带班学习交流,营造浓厚学习氛围。
4.独角兽APP和官网专业答疑,享有优先答疑权,拥有更多答疑权限。
5.考前100天每周微信督学提醒,促进学习进度。
¥5800购买
上一篇:司法考试商法历年真题解析——多项选择题
下一篇:司法考试民法历年真题解析——主观题
相关新闻
选报课程快速注册
更多>>

学员心声

听兰燕卓老师的课非常舒服~
学员dc14032538:史飚老师师德非常好,课讲得好,气质也好,听老师的课非常舒服。我虽然是非法本学生,但是能听得很懂。
蔡辉老师简直是神一样的老师
学员ui14355565:蔡辉老师讲课风趣犀利,知识点前后呼应的很好,案例生动,民诉女神!
韩祥波老师的课一听就懂
学员af456565555:很喜欢韩祥波老师的课,让我这个不是科班法学出身的人一听就懂。我相信只要坚持,一定能有好成绩。
蔡辉老师,司法考试的泰斗级人物啊!
杨帆老师把枯燥晦涩的法理学讲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让人听得津津有味,使考生做题的准确率迅速提高,杨老师对课程分
杨帆老师,我的最爱
杨帆老师的课程论证充分,特别细致,严谨认真,条分缕析,逻辑严谨,分析透彻,思维缜密,受益匪浅!
王斌老师是很用心地在讲课
学员dh14050516:赵真老师的课讲得条理清晰,听了他的课,在上大学期间纠结很长时间都不懂的知识点终于茅塞顿开,说明他
王斌老师的课很棒!
学员dw14032537:听了赵真老师的课程,受益良多,感觉建立了有序的知识体系。赵真老师的课很棒!
蔡辉老师讲课风趣~~
学员dh14020115:赵真老师讲课风趣,富于激情,语言有感染力,善于调节课堂气氛;方式别具一格,逻辑清晰,重点突出,方
蔡辉老师简直是神一样的老师
学员95546litp:蔡辉老师讲课风趣犀利,知识点前后呼应的很好,案例生动,民诉女神!
蔡辉老师的课程太赞了
学员awd123366:蔡辉老师讲课声音听着很舒服,知识点化繁为简,很生动。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支付方式 | 常见问题 | 人才招聘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2008-2023 北京随考通科技有限公司 京ICP证140069 京ICP备13042676号-5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0969号


全国客服热线:400-6906-701 手机:15601237186 QQ:481261486 | 咨询时间:每天8:00-22:00(周六日及节假日不休息)
建议邮箱:djsjianyi@163.com
在线咨询 课程咨询 网授咨询 面授咨询 图书咨询 售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