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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解析——不定项选择题

2014-05-12 13:48 来源:独角兽网校 点击:次 【字号:

  (2013年)

  (三)

  兴源公司与郭某签订钢材买卖合同,并书面约定本合同一切争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兴源公司支付100万元预付款后,因郭某未履约依法解除了合同。郭某一直未将预付款返还,兴源公司遂提出返还货款的仲裁请求,仲裁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作出裁决,支持该请求。

  由于郭某拒不履行裁决,兴源公司申请执行。郭某无力归还100万元现金,但可以收藏的多幅字画提供执行担保。担保期满后郭某仍无力还款,法院在准备执行该批字画时,朱某向法院提出异议,主张自己才是这些字画的所有权人,郭某只是代为保管。

  请回答第95-100题。

  95.关于仲裁的表述,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

  A.买卖合同虽已解除,但仲裁条款具有独立性,兴源公司可以据此申请仲裁

  B.兴源公司返还货款的请求是基于不当得利请求权,与买卖合同无关,不应据此申请仲裁

  C.仲裁未约定适用简易程序,仲裁庭不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D.双方选择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涉外仲裁机构,本案不具有涉外因素,应当重新选择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仲裁。

  选项A正确。《仲裁法》第19条第1款规定,仲裁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的效力。

  选项B错误。《仲裁法解释》第2条规定,当事人概括约定仲裁事项为合同争议的,基于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产生的纠纷都可以认定为仲裁事项。

  选项C错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54条第(一)项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凡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或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200万元,但经一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征得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的,适用简易程序。本案中,争议金额为100万,没有超过200万,且当事人没有另外约定,应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选项D错误。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仲裁机构,与是否具有涉外因素无关。

  96.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关于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可以自行决定的事项,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指定某法院的王法官担任本案仲裁员

  B.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独任审理

  C.依据当事人的材料和证据书面审理

  D.简化裁决书,未写明争议事实

  【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核简易程序中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的权限。

  选项A错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26条规定,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的,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五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的程序,选定或指定该独任仲裁员。据此可知,应从仲裁员名册中指定仲裁员,而现职审判人员不能担任仲裁员。

  选项B正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56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依照本规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成立独任仲裁庭审理案件。

  选项C正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58条规定,仲裁庭可以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审理案件;可以决定只依据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和证据进行书面审理,也可以决定开庭审理。

  选项D错误。《仲裁法》第54条规定,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据此可知,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无权决定简化裁决书中的争议事实。

  97.假设在执行过程中,郭某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并非合同纠纷,不属于仲裁约定的纠纷范围。法院对该异议正确的处理方式是( )。

  A.裁定执行中止

  B.经过审理,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同时裁定终结执行

  C.经过审理,可以通知仲裁委员会重新仲裁

  D.不予支持该异议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对仲裁效力的异议。《仲裁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仲裁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仲裁法解释》第13条规定,依照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98.针对本案中郭某拒不履行债务的行为,法院采取的正确的执行措施是( )。

  A.依职权决定限制郭某乘坐飞机

  B.要求郭某报告当前的财产情况

  C.强制郭某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D.根据郭某的申请,对拖欠郭某货款的金康公司发出履行通知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执行措施。

  选项A正确。《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该解释第3条第1款第1项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乘坐交通工具时,不得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选项B正确。《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选项C正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选项D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99.如果法院批准了郭某的执行担保申请,驳回了朱某的异议,关于执行担保的效力和救济,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批准执行担保后,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B.担保期满后郭某仍无力偿债,法院根据兴源公司申请方可恢复执行

  C.恢复执行后,可以执行作为担保财产的字画

  D.恢复执行后,既可以执行字画,也可以执行郭某的其他财产

  【答案】CD

  【解析】本题考核执行担保。《民事诉讼法》第231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100.关于朱某的异议和处理,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朱某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异议

  B.法院在审查异议期间,不停止执行活动,可以对字画采取保全措施和处分措施

  C.如果朱某对驳回异议的裁定不服,可以提出执行标的异议之诉

  D.如果朱某对驳回异议的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再审

  【答案】AC

  【解析】本题考核案外人异议。

  选项A、C正确,选项D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可知,朱某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异议。另外,朱某的异议内容与原裁决无关,因此,其对驳回其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提出执行标的异议之诉,而不是申请再审。

  选项B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1条第2款规定,审查期间可以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但不得进行处分。正在实施的处分措施应当停止。

  (2012年)

  2009年2月,家住甲市A区的赵刚向家住甲市B区的李强借了5000元,言明2010年2月之前偿还。到期后赵刚一直没有还钱。

  2010年3月,李强找到赵刚家追讨该债务,发生争吵。赵刚因所牵宠物狗易受惊,遂对李强说:“你不要大声喊,狗会咬你。”李强不理,仍然叫骂,并指着狗叫喊。该狗受惊,扑向李强并将其咬伤。李强治伤花费6000元。

  李强起诉要求赵刚返还欠款5000元、支付医药费6000元,并向法院提交了赵刚书写的借条、其向赵刚转账5000元的银行转账凭证、本人病历、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医院处方(复印件)、发票等。

  赵刚称,其向李强借款是事实,但在2010年1月卖给李强一块玉石,价值5000元,说好用玉石货款清偿借款。当时李强表示同意,并称之后会把借条还给赵刚,但其一直未还该借条。

  赵刚还称,李强故意激怒狗,被狗咬伤的责任应由李强自己承担。对此,赵刚提交了邻居孙某出具的书面证词,该证词描述了李强当时骂人和骂狗的情形。

  赵刚认为,李强提交的诊断书、医院处方均为复印件,没有证明力。

  请回答第95-100题。

  95.关于李强与赵刚之间欠款的诉讼管辖,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甲市A区法院

  B.甲市B区法院

  C.甲市中级法院

  D.应当专属甲市A区法院

  【答案】AB

  【考点】特殊地域管辖

  【解析】选项A、B正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借款合同,以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被告人赵刚住所地为甲市A区,甲市B区合同履行地,所以甲市A区法院和甲市B区法院对李强与赵刚之间欠款的诉讼管辖。

  选项C错误。《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据此,李强与赵刚之间欠款案件不属于中级法院的管辖范围。

  选项D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显然,李强与赵刚之间欠款的诉讼案件不属于甲市A区法院专属管辖范围。

  96.关于李强要求赵刚支付医药费的诉讼管辖,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甲市A区法院

  B.甲市B区法院

  C.甲市中级法院

  D.应当专属甲市A区法院

  【答案】A

  【考点】侵权纠纷的管辖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侵权行为地就在被告住所地,即赵刚的住所地甲市A区,因此,李强要求赵刚支付医药费的诉讼案件由甲市A区法院管辖。

  97.关于法院对李强提出的返还欠款5000元和支付医药费6000元的诉讼审理,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可以分别审理,分别作出判决

  B.可以合并审理,一起作出判决

  C.可以合并审理,分别作出判决

  D.必须分别审理,分别作出判决

  【答案】AC

  【考点】合并审理和分别判决

  【解析】本案中,借款纠纷与侵权纠纷属于两个独立的诉讼请求,但原告同时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分别作出判决;也可以分别审理,然后分别作出判决。

  98.关于赵刚向李强借款5000元的证据证明问题,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李强提出的借条是本证

  B.李强提出的其向赵刚转账5000元的银行转账凭证是直接证据

  C.赵刚承认借款事实属于自认

  D.赵刚所言已用卖玉石的款项偿还借款属于反证

  【答案】AC

  【考点】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

  【解析】选项A正确,选项D错误。按照证据与当事人所主张事实的关系,可以把证据分为本证与反证。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有肯定性作用的证据,称为本证。如原告主张被告应返还逾期借款,他向法院提交的被告书写的借条即为借款事实的本证。“已用卖玉石的款项偿还借款”并非本诉的反证,而是对李强提出借款主张的反驳。

  选项B错误。按照单个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的关系,可以把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地、直接地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单个证据无法直接证明待证事实,而得通过与其他证据联合在一起,方有可能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李强提出的其向赵刚转账5000元的银行转账凭证能够单独地、直接地证明待证事实,是直接证据。

  选项C正确。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案件事实予以承认。当事人所承认的事实就是自认的事实。

  99.关于本案李强被狗咬伤的证据证明问题,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赵刚的证人提出的书面证词属于书证

  B.李强提交的诊断书、医院处方为复印件,肯定无证明力

  C.李强是因为挑逗赵刚的狗而被狗咬伤的事实的证明责任由赵刚承担

  D.李强受损害与被赵刚的狗咬伤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由李强承担

  【答案】CD

  【考点】证据种类和证据能力

  【解析】选项A错误。“赵刚的证人提出的书面证词”应为书面的证人证言,而非书证。

  选项B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据此可知,李强提交的诊断书、医院处方为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并不是无证明力。

  选项C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五)项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选项D正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此,原告就自己损害存在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李强承担受损害与被赵刚的狗咬伤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

  100.关于赵刚“用玉石货款清偿借款”的辩称,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将该辩称作为赵刚偿还借款的反驳意见来审查,审查的结果可以作为判决的根据

  B.赵刚应当以反诉的形式提出请求,法院可以与本诉合并进行审理

  C.赵刚必须另行起诉,否则法院不予处理

  D.赵刚既可以反诉的形式提出,也可另行起诉

  【答案】BD

  【考点】反诉

  【解析】在本案中,借款合同和玉石买卖合同是两个独立的债权债务关系,《合同法》第一百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据此可知,如果赵刚主张用玉石货款清偿借款的,则可以另行起诉或者以反诉的方式提出。赵刚提起反诉的,法院可以将其与本诉合并审理。

  (2011年)

  (三)

  2011年7月11日,A市升湖区法院受理了黎明丽(女)诉张成功(男)离婚案。7月13日,升湖区法院向张成功送达了起诉状副本。7月18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交了答辩状,未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8月2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称其与黎明丽已分居2年,分别居住于A市安平区各自父母家中。A市升湖区法院以申请管辖权异议超过申请期限为由,裁定驳回张成功管辖权异议申请。后,升湖区法院查明情况,遂裁定将案件移送安平区法院。安平区法院接受移送,确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

  安平区法院在案件开庭审理时组织调解。

  黎明丽声称:2005年12月,其与张成功结婚,后因张成功有第三者陈佳,感情已破裂,现要求离婚。黎明丽提出,离婚后儿子张好帅由其行使监护权,张成功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现双方存款36万元(存折在张成功手中),由2人平分,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

  张成功承认:2005年12月,其与黎明丽结婚,自己现在有了第三者,36万元存款在自己手中,同意离婚,同意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同意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不同意支付张好帅抚养费,因其是黎明丽与前男友所生。

  黎明丽承认:张好帅是其与前男友所生,但在户籍登记上,张成功与张好帅为父子关系,多年来父子相称,形成事实上的父子关系,故要求张成功支付抚养费。

  调解未能达成。在随后的庭审中,黎明丽坚持提出的请求;张成功对调解中承认的多数事实和同意的请求予以认可,但否认了有第三者一事,仍不同意支付张好帅抚养费。黎明丽要求法院通知第三者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安平区法院作出判决:解除黎明丽、张成功婚姻关系;张好帅由黎明丽行使监护权,张成功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存款双方平分,生活用品归个人所有,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法院根据调解中被告承认自己有第三者的事实,认定双方感情破裂,张成功存在过失。请回答第95—100题。

  95.关于本案管辖,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2011年卷三不定项第95题)

  A.张成功行使管辖异议权符合法律的规定

  B.张成功主张管辖异议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C.升湖区法院驳回张成功的管辖异议符合法律规定

  D.升湖区法院对案件进行移送符合法律规定

  【答案】BCD

  【考点】管辖权异议

  【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C正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本案中,张成功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之后才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因此,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因张成功提出异议的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

  选项B正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被告张成功的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应由其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其经常居住地是A市安平区,即本案应由安平区人民法院管辖。

  选项D正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本题中,受理案件的升湖区法院在受理后发现对案件没有管辖权,应当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即移送给安平区法院。

  96.关于本案调解,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2011年卷三不定项第96题)

  A.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先行调解的做法符合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

  B.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如不先行组织调解,将违反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

  C.当事人未达成调解,法院在当事人同意情况下可以再次组织调解

  D.当事人未达成调解,法院未再次组织调解违法

  【答案】ABC

  【考点】法院调解

  【解析】选项A、B正确。《简易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本案是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安平区法院在审理本案时适用的是简易程序,应在开庭审理时对本案先行调解。

  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调解规定》第六条规定,在答辩期满前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调解,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15天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7天内未达成调解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继续调解。延长的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据此可知,当事人未达成调解,法院在当事人同意情况下可以再次组织调解,而非必须进行再次调解,法院未再次进行调解的也不违法。

  97.对黎明丽要求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请求,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2011年卷三不定项第97题)

  A.法院可以根据黎明丽的请求,裁定追加陈佳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B.如张成功同意,法院可通知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名义参加诉讼

  C.无论张成功是否同意,法院通知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名义参加诉讼都是错误的

  D.如陈佳同意,法院可通知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名义参加诉讼

  【答案】C

  【考点】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据此可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之一是“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所谓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将受原告和被告间诉讼结果的影响,从而使权利义务有所增加或减少。在本案中,陈佳与黎明丽与张成功之间离婚案件的处理结果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无论哪方胜诉对其权利义务都没有任何影响。因此,她不属于本案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法院不能通知其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98.下列双方当事人的承认,不构成证据制度中自认的是( )。(2011年卷三不定项第98题)

  A.张成功承认与黎明丽存在婚姻关系

  B.张成功承认家中存款36万在自己手中

  C.张成功同意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

  D.黎明丽承认张成功不是张好帅的亲生父亲

  【答案】ACD

  【考点】自认

  【解析】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案件事实予以承认。自认制度适用案件的范围是有限的,身份关系案件中与身份关系相联系的事实不能适用自认制度。在有关身份关系的案件中,如涉及收养关系、婚姻关系等案件,涉及身份关系的事实主张不能因为对方当事人的承认而免除其证明责任。因为身份关系的案件涉及人身权利,这是当事人自己不能任意处分的。本题中,选项A、C、D中提到的事实是与身份关系相联系的事实,不能适用自认制度。

  99.下列可以作为法院判决根据的选项是( )。(2011年卷三不定项第99题)

  A.张成功承认与黎明丽没有其它财产分割争议

  B.张成功承认家中36万存款在自己手中

  C.黎明丽提出张成功每月应当支付张好帅抚养费1500元的主张

  D.张成功在调解中承认自己有第三者

  【答案】AB

  【考点】免于证明的事实

  【解析】选项A、B正确。张成功对黎明丽提出的有关财产的事实予以了承认,根据自认制度,法院可以将其作为判决的根据。

  选项C错误。黎明丽提出张成功每月应当支付张好帅抚养费1500元,张成功对其主张并没有认可,不能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

  选项D错误。《证据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据此可知,张成功为达成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对自己有第三者的承认,不可以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100.关于法院宣判时应当向双方当事人告知的内容,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2011年卷三不定项第100题)

  A.上诉权利

  B.上诉期限

  C.上诉法院

  D.判决生效前不得另行结婚

  【答案】ABCD

  【考点】宣判

  【解析】选项A、B、C正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选项D正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2010年)

  (三)

  丙承租了甲、乙共有的房屋,因未付租金被甲、乙起诉。一审法院判决丙支付甲、乙租金及利息共计10000元,分五个月履行,每月给付2000元。甲、乙和丙均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乙请求改判丙一次性支付所欠的租金10000元。甲请求法院判决解除与丙之间租赁关系。丙认为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甲、乙也没有要求给付利息,一审法院不应当判决自己给付利息,请求判决变更一审判决的相关内容。丙还提出,为修缮甲、乙的出租房自己花费了3000元,请求抵销部分租金。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97-100题。(2010年卷三不定项第97-100题)

  97.关于一审法院判决丙给付甲、乙利息的做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违背了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

  B.违背了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

  C.违背了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D.违背了民事诉讼的同等原则

  【答案】A

  【考点】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解析】选项A正确。甲、乙仅针对租金起诉,没有要求给付请求利息,法院擅自对利息进行判决,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

  选项B错误。从题干中看不出法院有剥夺当事人辩论权的做法,因此,并没有违背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

  选项C错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完全平等;(2)双方当事人有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的手段,同时,人民法院平等地保障双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3)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本题中,法院并没有侵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选项D错误。民事诉讼的同等原则针对的主体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本题中并未出现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不涉及违背民事诉讼的同等原则的问题。

  98.关于二审中当事人地位的确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丙是上诉人,甲、乙是被上诉人

  B.甲、乙是上诉人,丙是被上诉人

  C.乙、丙是上诉人,甲是被上诉人

  D.甲、乙、丙都是上诉人

  【答案】D

  【考点】二审中当事人地位的确定

  【解析】《民诉意见》176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出上诉的,均为上诉人。本题中,双方当事人均提出了上诉,因此,甲、乙、丙都是上诉人。

  99.关于甲上诉请求解除与丙的租赁关系,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直接判决

  B.二审法院直接裁定发回重审

  C.二审法院经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解决

  D.甲在上诉中要求解除租赁关系的请求,须经乙同意

  【答案】CD

  【考点】二审中增加诉讼请求的处理

  【解析】选项A、B错误,选项C正确。《民诉意见》第184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选项D正确。房屋为甲乙共有,乙对于租赁关系的解除同样具有处分权,因此甲在上诉中要求解除租赁关系的请求,须经乙同意。

  100.关于丙提出用房屋修缮款抵销租金的请求,二审法院正确的处理办法是( )。

  A.查明事实后直接判决

  B.不予审理

  C.经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D.经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告知丙另行起诉

  【答案】D

  【考点】二审中提出反诉的处理

  【解析】《民诉意见》第184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主观题

  五、(本题20分)

  案情 甲省A县大力公司与乙省B县铁成公司,在丙省C县签订煤炭买卖合同,由大力公司向铁成公司出售3,000吨煤炭,交货地点为C县。双方约定,因合同所生纠纷,由A县法院或C县法院管辖。

  合同履行中,为便于装船运输,铁成公司电话告知大力公司交货地点改为丁省D县,大力公司同意。大力公司经海运向铁成公司发运2,000吨煤炭,存放于铁成公司在D县码头的货场。大力公司依约要求铁成公司支付已发煤款遭拒,遂决定暂停发运剩余1,000吨煤炭。

  在与铁成公司协商无果情况下,大力公司向D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铁成公司支付货款并请求解除合同。审理中,铁成公司辩称并未收到2,000吨煤炭,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大力公司向法院提交了铁成公司员工季某(季某是铁成公司业务代表)向大力公司出具的收货确认书,但该确认书是季某以长远公司业务代表名义出具的。经查,长远公司并不存在,季某承认长远公司为其杜撰。据此,一审法院追加季某为被告。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铁成公司向大力公司支付货款,季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铁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责令自己向大力公司支付货款的内容,大力公司、季某均未上诉。经审理,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并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送达后第10天,大力公司负责该业务的黎某在其手机中偶然发现,自己存有与季某关于2,000吨煤炭验收、付款及剩余煤炭发运等事宜的谈话录音,明确记录了季某代表铁成公司负责此项煤炭买卖的有关情况,大力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再审,坚持要求铁成公司支付货款并解除合同的请求。

  问题

  1、本案哪个(些)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

  【参考答案】本案乙省B县和丁省D县法院有管辖权。因为大力公司和铁成公司约定的管辖法院不是明确、唯一的,所以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解析】根据《民诉意见》第24条的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和《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结合本案来看,本案大力公司和铁成公司选择“由A县法院或者C县法院管辖”,这种选择不是明确、唯一的,选择管辖无效。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乙省B县或合同履行地丁省D县人民法院管辖。

  2.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存在什么错误?为什么?

  【参考答案】一审法院追加季某为被告是错误的,因为本案并不是必要共同诉讼;一审法院漏判当事人解除合同的请求是错误的,因为判决应针对当事人请求作出。

  【解析】本题季某是职务行为,应当由铁成公司承担责任。不能追加季某为被告。大力公司在起诉时提出要求铁成公司支付货款并请求解除合同,但是法院只对支付货款作出了判决,对解除合同没有处理,所以,法院的做法是错误的。

  3.分析二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参考答案】二审中,铁成公司为上诉人,大力公司为被上诉人,季某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解析】根据《民诉意见》177条规定、必要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出上诉的,按下列情况处理:(1)该上诉是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2)该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3)该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出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结合本案,铁城公司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责令自己向大力公司支付货款的内容,显然是对对方当事人大力公司有意见,但是并不涉及季某,因此,对方当事人大力公司为被上诉人,没有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季某依原审地位列明。

  4.二审法院的判决有何错误?为什么?

  【参考答案】二审法院不应直接判决解除合同。因为解除合同是一审法院遗漏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应对该诉讼请求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解析】根据《民诉意见》第182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结合本案来看,一审法院并未就“解除合同”作出判决,二审法院不应直接判决解除合同,而是应该先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5.大力公司可以向哪个(些)法院申请再审?

  【参考答案】大成公司可以向丁省高院申请再审。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可以得知,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6.法院对大力公司提出的再审请求如何处理?为什么?

  【参考答案】再审法院应当认定其为新证据,进行再审。因为黎某提供的证据符合新证据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应当再审。法院应当就解除合同的请求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解析】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10条 申请再审人提交下列证据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一)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本案中黎某的证据属于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但是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属于新证据,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9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的规定进行再审。根据《民诉意见》第182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结合本题来看,二审法院没有调解就直接判决是错误的,违反了先调节后发回的程序,根据《民诉意见》第210条第(2)项的规定:“具有本意见第181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2009年)

  (三)

  常年居住在Y省A县的王某早年丧妻,独自一人将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养大成人。大儿子王甲居住在Y省B县,二儿子王乙居住在Y省C县,女儿王丙居住在W省D县。2000年以来,王某的日常生活费用主要来自大儿子王甲每月给的800元生活费。2003年12月,由于物价上涨,王某要求二儿子王乙每月也给一些生活费,但王乙以自己没有固定的工作、收入不稳定为由拒绝。于是,王某将王乙告到法院,要求王乙每月支付给自己赡养费500元。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97-100题。

  97.关于本案当事人的确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王某是本案的唯一原告

  B.王乙是本案的唯一被告

  C.王乙与王丙应当是本案的被告,王甲不是本案的被告

  D.王乙、王丙和王甲应当是本案的被告

  答案:AD

  解析:本题考核当事人的确定。

  本案属于追索赡养费的案件,原告是被赡养人即王某。因此,A项正确。

  被告是有赡养义务的王某的子女,在本案中,王某的两个儿子与一个女儿都对王某有赡养义务,都是本案的被告。王某仅对其中的二儿子起诉了,法院应当追加大儿子与其女儿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因此,BC项错误,D项正确。

  98.关于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Y省A县法院

  B.Y省B县法院

  C.Y省C县法院

  D.W省D县法院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地域管辖。

  《民诉意见》第9条规定,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属于追索赡养费的案件,且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内,那么原告住所地和各个被告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因此,ABCD项都正确。

  99.诉讼过程中,Y省适逢十年不遇的冰雪天气,王某急需生煤炉取暖,但已无钱买煤。王某听说王乙准备把自己存折上3,000多元钱转到一个朋友的账户上。对此,王某可以向法院申请采取的措施是?( )

  A.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B.诉讼保全措施

  C.证据保全措施

  D.先予执行措施

  答案:BD

  解析:本题考核诉讼保全与先予执行。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有妨害民事诉讼秩序行为的行为人采取的排除其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一种强制措施。本案中王乙转移财产的行为不构成对民事诉讼秩序的妨害,王某不能向法院申请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因此,A项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本案中,王乙转移财产的行为可能导致法院对王某追索赡养费的判决将来难以执行。此种情况下,王某可以申请法院进行财产保全。因此,B项正确。

  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本案中王乙不存在转移证据和毁灭证据的行为,王某不能申请证据保全。因此,C项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97条第(一)项规定,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人民法院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因此,D项正确。

  100.本案于2004年6月调解结案,王某生活费有了增加。但2008年3月后,由于王某经常要看病,原调解书确定王乙所给的赡养费用及王甲所给费用已经不足以维持王某的日常开支,王某欲增加赡养费。对此,王某可以采取的法律措施是?( )

  A.增加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对原来的案件继续审理

  B.申请对原来的案件进行再审

  C.另行提起诉讼

  D.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王某不可以要求继续审理或申请再审,也不可以另行起诉,只可以协商解决

  答案:C

  解析:《民诉意见》第152条规定,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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