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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真题之经济法2012年不定项选择题

2014-05-05 11:41 来源:独角兽网校 点击:次 【字号:

  甲房地产公司与乙国有工业公司签订《合作》,在乙公司原有的仓库用地上开发商品房。双方约定,共同成立“玫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玫园公司”)。甲公司投入开发资金,乙公司负责将该土地上原有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变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然后将出让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投入玫园公司。

  玫园公司与丙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由其派遣王某到玫园公司担任保洁员。不久,甲、乙产生纠纷,经营停顿。玫园公司以签订派遣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将王某退回丙公司,丙公司遂以此为由解除王某的劳动合同。

  请回答第92-96题。

  92.关于该土地使用权由划拨转为出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将划拨土地使用权转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后再行转让属于土地投机,为法律所禁止

  B.乙公司应当先将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玫园公司,然后由后者向政府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C.该土地使用权由划拨转为出让,应当报有批准权的政府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D.如乙公司取得该地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则只能自己进行开发,不能与他人合作开发

  【答案】C

  【考点】本题考核土地使用权的划拨与出让。

  【解析】选项A、B错误,选项C正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选项D错误。法律并未禁止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不得合作开发。

  93.关于甲、乙双方签订的《合作》的性质,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房地产开发合同

  B.房地产转让合同

  C.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D.国有资产合作经营合同

  【答案】A

  【考点】本题考核房地产开发。

  【解析】“在乙公司原有的仓库用地上开发商品房”,这里并非转让土地所有权,而是进行合作开发,因此属于房地产开发合同。

  94.开发期间,由于政府实施商品房限购政策,甲公司因其已开发项目滞销而陷于财务困境,致玫园公司经营陷于停顿,甲乙双方发生纠纷,乙公司主张合同无效。下列理由依法不能成立的是:( )。

  A.该合同为乙公司前任经理所签订,现该经理已被撤换

  B.签订合同时,该土地还是划拨土地使用权

  C.根据《合作》,乙公司仅享有玫园公司40%的股份,现在因该地段新建地铁导致地价上涨,乙公司所占股份偏低,属于国有资产流失

  D.乙公司无房地产开发资格,无权参与房地产开发

  【答案】ABCD

  【考点】本题考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解析】选项A错误。企业内部的人员调整不能影响到其原先所签订合同的效力。

  选项B错误。《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订立合同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已经办理批准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选项C错误。土地的增值是“因该地段新建地铁导致地价上涨”,不能代表签订合同时该土地价值被低估,并未侵害国家利益。

  选项D错误。《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当事人双方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或者已依法合作成立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95.根据《劳动合同法》,王某的用人单位是:( )。

  A.甲公司

  B.乙企业

  C.丙公司

  D.玫园公司

  【答案】C

  【考点】本题考核劳务派遣。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玫园公司与丙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由其派遣王某到玫园公司担任保洁员”,可见,丙公司为用人单位,玫枚园公司为用工单位。

  96.关于王某劳动关系解除问题,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玫园公司有权将王某退回丙公司

  B.丙公司有权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

  C.王某有权要求丙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D.王某如不愿回到丙公司,有权要求其支付赔偿金

  【答案】CD

  【考点】劳动关系的解除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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