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个体工商户可以字号为当事人,个人合伙可否以字号为当事人?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有什么区别?
答:一、字号不是当事人
民诉法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民诉法解释第六十条规定,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可知个人合伙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作为当事人,合伙人可以推选诉讼代表人。
二、个人合伙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
1、(1)根据法律的规定,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
(2)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担风险。
2、经营方式不同
个体工商户经营的方式有两种:一是个人经营,二是家庭经营。个人经营方式的个体工商户与个人合伙的区别是明显的,因为二者的人数是不同的。但是以家庭经营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容易与个人合伙混淆。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区别:一是个人合伙的合伙人之间应有合伙;二是合伙人不属于一个家庭成员,分别属于相互独立的不同家庭。否则,就不是个人合伙,而是个体工商户。
3、财产责任不同
个体工商户在承担财产责任时,应以其全部财产来承担责任,如果是个人经营的,应以个人的全部财产来承担责任;如果是家庭经营的,应以家庭的全部财产来承担责任,家庭成员对该户的债务负连带责任。个人合伙在承担财产责任时,首先用合伙财产偿还;其次是在合伙财产不不够清偿时,不足部分由合伙人自己的财产承担;再次是对于合伙债务,合伙人负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