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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保证期间

2016-10-12 16:35 来源:独角兽网校 点击:次 【字号:

陈某向贺某借款20万元,借期2年。张某为该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张某在陈某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但未约定保证期间。陈某同时以自己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登记。关于贺某的抵押权存续期间及张某的保证期间的说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贺某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
B.贺某在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两年内仍可行使抵押权
C.张某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D.张某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解析】
A、B项:《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据此,A项正确,B项错误。
C、D项:《担保法》第17条第1款:“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第18条第1款:“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本题中,保证担保条款约定,张某在陈某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故此担保为一般保证。同时,该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期间,根据《担保法》第25条的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据此,C项正确,D项错误。
 
【考点延伸】
保证期间是一个时间段,如果债权人没有在这一时间段内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行使债权,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具体而言:在一般保证,如果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或者保证人)起诉,则保证期间经过,保证责任消灭。在连带责任保证,如果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则保证期间经过,保证责任消灭。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行使债权,则分别依照《担保法》第25条和第26条的规定计算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诉讼时效期间。
 
保证期间的确定:
①有约定的按约定。债权人可以和保证人约定保证期间的长度。但是,下列两种约定无效,依法确定保证期间的长度:(a)《担保法解释》第32条第一款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b)《担保法解释》第32条第二款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②没有约定的,依法确定。根据《担保法》第25条和第26条的规定,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期期间,保证期间均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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