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6
依法抗诉,严厉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在担任山东省菏泽市某小学老师期间,利用给学生讲题、办补习班之机,在教室等场所猥亵4名未满14周岁的女学生。一审期间,部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发生变化,2014年11月,法院以张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检察机关认为,对猥亵其中2名儿童的犯罪事实未予认定,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上述事实未认定与被害人供述、证人证言发生变化的原因系受到外界干扰有关(随即将张某亲属陈某、朱某妨害作证的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未认定张某“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属适用法律错误,遂依法提出抗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的亲属陈某、朱某等人为了使被告人张某逃避法律制裁,采取唆使、收买等手段,非法指使相关被害人、证人作伪证,对被害人、证人受他人干扰所作的虚假陈述、证言应予以排除,相关犯罪事实应予认定,张某在教室猥亵儿童,属于“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全部采纳抗诉意见,以猥亵儿童罪改判张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张某亲属陈某、朱某因妨害作证罪,另案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二、典型意义
本案中,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切实加强对侵害未成年人利益案件的审查,对错误判决坚决提出抗诉,维护了法律权威,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典型案例7
支持起诉撤销监护侵害人的监护资格
一、基本案情
张某早年与妻子离异,带两个女儿生活。2013年9月至2014年11月,其多次强奸大女儿某甲(13岁)、二女儿某乙(12岁),直至二女儿到派出所报案而案发。浙江省宁波市检察机关以张某涉嫌强奸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2015年3 月10日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检察机关在办案中一方面加强对犯罪嫌疑人张某的惩治,提前介入,固定证据,快捕快诉;另一方面加强对被害方的权利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下发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告知被害方有权依法申请撤销被告人张某的监护人资格。在被害方亲属提出申请后,宁波市检察机关依法向法院发出了支持起诉书。2015年4月20日,法院依法撤销张某监护权,并指定两被害人的母亲作为监护人。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针对两被害人心理受到创伤,生活贫困的现状,邀请心理专家介入进行心理疏导,并为两名被害人申请司法救助3万元。
二、典型意义
近年来,监护人实施的性侵害案件时有发生,被监护人大多只能忍气吞声,身心遭受严重摧残。本案中,宁波市检察机关不仅加大对犯罪嫌疑人的惩治力度,更是从被害方权益出发,依法支持撤销被告人监护权,选择适格监护人,同时对两被害人提供心理关护和司法救助,尽力帮助未成年被害人恢复身心健康,体现了司法温情。
典型案例8
依法妥善处理未成年人抚养权纠纷的申诉
一、基本案情
小宝现年14岁,4岁时父母离婚,跟随母亲生活。12岁时,母亲以生意失败、身体不好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法院根据孩子意愿并结合双方的经济状况判决将小宝的抚养权变更给了父亲。但父亲却以自己和孩子长期没有共同生活,缺乏感情基础,且已再婚育子,不适合抚养小宝为由提出上诉,被二审法院驳回。随后,小宝父亲申诉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要求该院支持其请求。该院受理案件后,在民事案件中首次引入“社会调查”机制,聘请专业司法社工介入案件开展社会调查工作,了解真实情况和双方意愿。司法社工通过对各方当事人的多次家访,得知小宝父亲经济状况良好,完全具备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条件,但孩子却被父亲安排和雇佣的工人住在一起,条件极其恶劣,没有任何成年监护人陪伴。同时,司法社工还走访了当事人的亲属、邻居、曾经办理双方离婚诉讼案件的法官、处理过家庭纠纷的民警、孩子所在学校的老师、领导等,为审查办理案件提供了全面、客观的信息。最后,在审查案件的基础上,该院结合社会调查结果作出了不支持申请的决定。同时,通过约谈,让申诉人理解息诉,并加强案件追踪回访,进行教育指导,进一步促使改善亲子关系。
二、典型意义
本案首次在涉及未成年人的民事申诉案件中引入“社会调查”机制,借助司法社工的调查优势和中立地位,通过多种途径全面、客观了解案件情况,为按照“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依法妥善处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发挥了重要作用。
典型案例9
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挖出玩忽职守犯罪
一、基本案情
2011年至2015年5月期间,贵州省毕节市某县韦某在不具备教师资格和办学资质的情况下违规开办学前班,并在教室内多次对张某、龙某等7名儿童进行猥亵。检察机关接到案件后,快捕快诉,韦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未成年人检察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县教育局分管领导王某及政策法规股负责人吴某未依职权对非法办学点进行清理整治,使部分非法办学点持续存在,导致办学点内的儿童被侵害的严重后果,涉嫌玩忽职守犯罪,遂将上述职务犯罪线索移送本院反渎部门。反渎部门依法对两人立案侦查,后经法院审理,以玩忽职守罪对被告人王某、吴某作出有罪判决。
二、典型意义
该案中,未成年人检察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发现职务犯罪线索,及时移送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立案查办,体现了检察机关内部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方面的联动和配合,形成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强有力保护。同时,也为那些为官一任却不作为者敲响了警钟,告诫他们要尽心尽责,自觉做好相关工作。
典型案例10
救助陷入困境的犯罪嫌疑人未成年子女
一、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栗某、李某夫妇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被移送检察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检察机关在办理此案中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家中正在上学的四个孩子无人照管,生活陷入困境;同时,依照刑法规定,二人均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孩子将处于完全失管状态,生活无依,不但可能辍学,而且可能因为缺乏管教或者仇恨社会而滋生犯罪。基于此种情况,检察机关根据孩子母亲李某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悔罪态度,对其采取非羁押措施,并依法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最终,栗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始终联合相关部门对四个孩子从物质、教育、心理疏导等方面开展综合救助,并持续跟踪帮扶,取得良好效果。
二、典型意义
本案中,检察机关关注在押服刑人员子女等特殊困境未成年人群体,不仅自身力所能及地给予困境未成年人关心与呵护,还通过与政府、民政、教育等部门多方联动,推动各部门重点关注困境儿童,形成救助和保护的长效机制,共同营造关爱保护未成年人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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