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文 号:建标[2014]32号
发布日期:2014-3-3
生效日期:2014-3-3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有关行业协会,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监督工作,推动标准全面有效实施,充分发挥标准在落实国家方针政策、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等方面的引导约束作用,提出以下意见。
一、推动重点领域标准实施
按照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围绕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节能减排、保障民生等重点领域,明确本行业、本地区标准实施的重点目标和任务。借鉴高强钢筋推广应用、无障碍环境建设等经验做法,标准先行,加强政策引导、技术服务、督促协调,建立部门合作、专家支撑、上下联动工作机制,充分发挥重点标准实施的试点、示范和引领作用。
二、完善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机制
按照《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建立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和相关监管机构共同参与、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以强制性标准为重点,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标准实施情况专项检查或抽查,依法对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罚,及时通报监督检查结果,实现标准监督检查工作常态化。
三、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机制
畅通标准实施信息反馈渠道,广泛收集建设活动各方责任主体、相关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对标准实施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分类整理,提出处理意见。对涉及标准咨询解释的,由相应标准的解释单位处理。对涉及标准贯彻执行的,由相关监督机构处理。对涉及标准内容调整或制订、修订的,由相应标准的批准部门处理。处理结果要及时反馈。要定期开展综合分析,重点对标准制定提出建议,形成标准制定、实施和监督的联动机制。
四、加强标准解释咨询工作
按照“谁批准,谁解释”的原则,完善标准解释咨询程序,规范本地区、本行业批准标准的解释咨询管理。对涉及标准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可由主编单位或技术依托单位负责。对涉及强制性条文或标准最终解释,由标准批准部门负责,也可指定有关单位负责,解释内容应经标准批准部门审定。按照政务信息公开要求,及时公开标准的批准发布、出版发行和强制性条文内容等信息,拓展标准咨询服务手段,提高标准实施监督的服务水平。
五、推动标准实施监督信息化工作
在有条件的地区或行业,开展标准实施监督信息化工作试点,利用信息化手段,在标准实施过程和关键环节,探索标准实施的达标判断、实时监控、责任绑定和追溯。将各方责任主体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记入单位和个人诚信档案,作为评定个人和企业(单位)从事工程建设活动诚信的重要依据。
六、加大标准宣贯培训力度
加强标准宣贯培训工作,制定年度宣贯培训计划,发挥标准主编单位和技术依托单位的主渠道作用,采取宣贯会、培训班、远程教育等形式,积极开展标准的宣贯培训。将标准培训纳入执业人员继续教育和专业人员岗位教育范畴,提高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实施标准的水平。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途径,扩大标准化知识宣传,增强全社会标准化意识。
七、规范标准备案管理
按照《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落实备案程序和要求,含有强制性条文的标准应在批准发布前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备案,不含强制性条文的标准应在批准发布30日内备案,备案标准名称及备案号应面向社会公开。积极开展工程建设企业标准备案试点,充分发挥企业标准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的积极作用。
八、逐步建立标准实施情况评估制度
按照标准实施评价规范的要求,在节能减排、工程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对已实施标准的先进性、科学性、协调性和可操作性开展评估。以政府投资工程为重点,对工程项目执行标准的全面、有效和准确程度开展评估。选择有条件的规划、设计、施工等企业,对标准体系建设、标准培训及实施管理等企业标准化工作情况开展评估。
九、加强施工现场标准员管理
按照《关于贯彻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的意见》和《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相关要求,开展标准员岗位培训,规范考核评价和证书管理。落实标准员岗位职责,积极推进标准员岗位设置,构建标准员继续教育、监督管理等制度,充分发挥标准员在标准实施、监督检查、信息收集和反馈等方面的作用。
各地、各部门应当进一步健全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强化其在标准实施监督工作中的指导、推进、协调、服务职责,积极发挥标准化协会、技术委员会、编制组及专家的作用,利用各类媒体,加强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全面提升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监督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