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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法条学习很难吗?

2015-05-04 14:21 来源:独角兽网校 点击:次 【字号:

  2015年司法考试备考早已开始,成千上万的考生不约而同地投入了新一轮司法考试的备战。如果把司法考试的难度比喻为“蜀道难,难于上青天”,恐怕有些言过其实,但是司法考试的上万个法条的确让不少人望而生畏。记得我刚开始备考时对法条同样心存“敬畏”。这里我想结合自己的切身感受,谈一谈决定司法考试备考中法条的学习,希望能对备考2015年司法考试的朋友们有所帮助。

  1、司法考试的特点:司法考试主要是针对法律实务人员,如律师、法官、检察官,因此主要以法条为主,而不是学理的探讨;

  2、教材与法条的关系:司法考试以法条为主,但是对于司法考试中一些内容,如法理学等理论性的考点,要看书本上的内容,对于法科的学生来讲,掌握法学的一些基本理论,对于复习司法考试,特别是复习法条是有帮助的。因此可以在前期重点复习法学知识,打好基础,后期重点复习法律条文,加强记忆。但始终应坚持把两者结合起来学习,要相互联系,融汇贯通。当初在朋友的推荐下,通过qq800086007报了独角兽司考网校的全程班,老师密切结合法条讲解知识点,让我对于知识的掌握既全面,有深刻,效果相当不错。大家不妨联系一下听听看吧!

  3、复习法条的要点:掌握关键词,比如举《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为例,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然后大家看下面这道题:

  (单选)下列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的陈述正确的是:A、行为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B、行为人有意思表示;C、行为内容不违法或者不违反社会公德;D、行为形式必须为书面形式。

  答案应该选A,如果我没有在上面列出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大家很可能会选错,原因在于对法条不熟悉。我们所说的对法条熟悉,并不是要求去死记硬背法条,而且这也是没有用的,只有划出法条的关键词,仔细分析才能深刻地理解法条,像上面举例的法条,我们分析如下: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不是“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而不是仅有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里面要注意“或者”而不是“和”,在该条规定里,“或者”与“和”并无多大区别,但是在一些特定的法条里,要注意两个词汇的用法,有时是很不同的。类似的内容,在自己看书的时候往往会忽视,但经过独角兽司考网校老师轻轻一点,那层窗户纸便透了。呵呵!在看老师的视频课件时,独角兽司考网校的同步字幕帮了我很大忙,遇到听的不是特别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看字幕,省事更方便,学习效率明显提高了。记得在备考的那段时间,我每天临睡前都会看一看独角兽司考网校的司考地图,醒来之后,再看一看,不知不觉中,脑海里形成了司法考试各个学科的体系,真正让我学到了“精髓”。大家不妨及早联系一下进行学习吧!

  再比如,《合同法》第2条规定: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同样作下面的例题:

  甲以信件方式向陈某发出要约:“陈某:需型号家具一套,价格5000元,本要约一个月内有效。甲,2010年5月1日”。甲于2010年5月1日将信件发出,5月13日送达陈某办公室,适逢陈某不在,直至5月15日陈某才拆阅信件。问,如陈某欲为承诺,承诺到达的截至日期为: A.5月1日 B.5月10日 C.5月13日 D.5月15日。

  上面的题目应该选那一项呢?应该是A,为什么呢?我们回头再看一下这个法条就很容易得出答案,这个法条看上去有些复杂,但是仔细分析并不难,承诺期限分三种情形,一是要约信件或电报载明日期的;二是要约信件或电报未载明日期的;三是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对法条的掌握应该抓住关键词,仔细分析,这样我们对法条的复习才能事半功倍。这也是我们进行其他学习的一种重要的方法。

  “苦心人,天不负”,只要我们敢于迎难而上,拿下2015年司法考试何难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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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心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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